国际贸易实务中法律问题

第2章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2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帮《公约》中关于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六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和FCA、CPT、CIP的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界限。

国际贸易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其法律的约束力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由于各国对合同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使得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合同不仅可以适用本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履行合问和处理争议过程中还可能受到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如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冒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爵的条款除外。"可见,只有熟悉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规则,才能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国际化和规范化。

2.1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实务环节繁多,业务关系错综复杂。这些业务环节的完成,通常都要根据壤参照有关的条约和惯例,当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时,还要按照有关的仲裁规则与诉讼隽鲢剩办理。因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涉及这种荚系究竟依据什么法律产生以及用什么法律进行调整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订立,究竟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是法国的法律?合同有效订立以后,执行合厨中一旦发生争议究竟要在哪个国家的法院起诉?法院应该遵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此等等,都会在实践中经常遇到。

2.1.1冲突法

当法律关系出现冲突时,冲突双方都希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国际上对此现象专门拟定了一套原则,这就是冲突法。

1)冲突法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定会形成一种法律抵触现象。例如,英、法两国商人磋商一笔交易,英商发出一个实盘,有效期为两天,法商在第二天下午发出接受电报,该电报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英商营业地点,但英商声称已于第二天上午撤销实盘。在这种情况下,法商坚持合约已经成立,理由是按照法国国内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盘不能任意撤销。英商则坚持合同并未成立,理由是根据英

国国内法,一个无对价的发盘是可以随时撤销的,这样,英国法和法国法在交易实践中就产生了法律的冲突。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的冲突法就是在因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指定以何种法律作为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标准的法律适用法。当今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大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由他们自己协议决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在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或者变更终止合同;二是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方订立合同;三是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采用何种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对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不能强迫当事人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

3)法律适用条款的限制

在国际贸易的合同中,除标的物、价格、运输、保险、支付、商检、免责条款外,还有法律适用条款,即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适用××国法律"。法律适用条款的确定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订中自由选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类型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当事人所在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也可以是一方国家的法律或者国际惯例。

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不应该受任何限制的,但自这一原则提出时起,绝大多数法学家都认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并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而系统化和制度化了。大致说来,限制体现为两个方面:

(1)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如我国《合同法》第七条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意思自治原则首先要受合法性、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能是冲突法,必须是实体法。

(2)当事人不能选择与合同毫无联系的法律。也就是说,当事人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根据。如我国与日本某一商人成交,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选择中国或日本的相关法律,也可以约定某一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但不能依据与本项交易完全无关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2.1.2管辖权

处理一个涉外民事案件,必须同时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适用问题,即根据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即处理争议的依据法);另一个问题是法院是否受理这一案件,即管辖权问题。

1)管辖权问题

国际贸易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是指国内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贸易案件的权限。它主要解决不同的国际经济贸易案件应由何国法院审理的问题。管辖权的确定在国际经济贸易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司法管辖分为国内管辖和国际管辖两种,凡具有某些涉外因素的案件,都属于国际管辖的范畴。对于这类案件确定其司法管辖权,是国内法院受理国际经济贸易案件的前提:只有确定某国法院对某国际经济贸易案件具有管辖权,该法院才有权审理这一案件。否则,即使受理,其判决也得不到他国的承认。再者,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局,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审理案件法院的所属国不同,其援用的法律也不同,从而对案件所做的判决也不相同。所以,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力争由本国法院审理案件,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不同国家对如何划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大多数国家都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凡是根据人或事物的所在地或诉讼原因发生地来行使管辖权的称为属地管辖;凡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的称为属人管辖。因此,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诉讼中,如果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的一项是在某国境内或者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时,该国就可能据此认为它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由于各国法律或判例对管辖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有时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认为自己对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况,这种情况称为管辖冲突。为了解决管辖冲突,可以用"协议管辖"的办法。所谓协议管辖就是指以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应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明示的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或以其他书面文件明白表示他们同意把争议提交某个法院管辖的意思。默示的协议管辖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如被告不提出元管辖权的抗辩而应诉,在这种情况下,即可以认为被告已默示同意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但在诉讼中,如有一方缺席,即不得视为默示同意。

此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中,本国无条件保留其受理诉讼和做出裁决的权力,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权力,这种管辖称为专属管辖。例如,各国一致规定,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根据我凰法律规定,位予我国的不动产诉讼,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以及因登记而发生的诉讼,都属我国专属管辖。依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或审判实践,在民商事诉讼中,一般都认为被告

住所地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所以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向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起诉,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2)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为了解决各国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冲突,国家之间缔结了一些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规定。如1952年的《关于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1958年的《国际间销售动产协议管辖公约》以及1968年由欧共体各国签订的《关于国际管辖权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等。

欧共体《关于国际管辖权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是目前在管辖权方面规定得较为详细、完整的一个公约。该公约将各缔约国的民事管辖权统一规定为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国法院管辖的原则,取消了成员国间歧视性的域外管辖的原则,但各缔约国对住在缔约国以外的被告仍适用各国现行有效的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公约还规定了特殊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如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债务履行地法院管辖;法人分支机构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的物权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人行为或清算的诉讼,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利、商标案件由注册国法院管辖等。此外,公约也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缔约任何一方的法院管辖。

3)国外判决的可执行性一一国际司法协助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为了在司法上互相协作和帮助,达到顺利办理案件的目的,彼此接受对方的委托,代理对方法院进行某些诉讼行为,如调查取证、传送有关文件以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

国际司法协助一般根据有关国家立法、双边的司法互助协定或有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进行。国际司法协助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领事途径和法院途径三种方式提出。根据一般的国际实践及国内法的规定,履行外国法院委托的程序和方式应适用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一国法院的诉讼行为被认为是属于该国行使司法权范围内的活动,只能依据一国的法律。履行地国家发现外国法院委托存在下述情况时,可以拒绝履行:

(1)对法院委托文件的真实性有怀疑;

(2)委托履行的行为不属于该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3)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不相容;

(4)委托履行的行为是履行地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诉讼行为;

(5)不存在互惠。

2.1.3国际贸易仲裁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差异,争议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法律诉讼时间长、程序复杂、费用昂贵,交易双方更愿意选择一种简捷有效的争议处理方式。国际贸易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法,由来已久,特别是近几十年,普遍被当事人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中采用,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

1)仲裁的含义和特征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第三者,由第三者按一定程序做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仲裁是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程序裁定争议,因而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执行裁决。仲裁与司法诉讼相比,具有显著特点(见表2.1)。裁机构、按规定仲裁至争议裁决的过程。各国仲裁法律、仲裁庭的仲裁程序并不一致。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其程序大致如图2.1所示。

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签名仲裁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需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仲裁费一般按争议价值的0.1%~1%收取,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时,应提交书面委托书。仲裁机构对申请书进行审查,以确认仲裁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所需证件是否齐备,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该争议是否被处理过以及仲裁时效是否过期等。凡符合要求者,即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仲裁员一般为三人,申诉人和被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也可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仲裁员实行回避制度。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其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做出。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并不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而是按照仲裁程序,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当事人对仲裁员如有要求和意见时,须以书面形式,通过仲裁委员会转递仲裁员。

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按照先调解、后审理的程序进行,包括开庭、调解、收集证据和保全措施裁定、裁决等内容。保全措施裁定又称临时性保护措施,是指在仲裁开始后至做出裁决前的时期内,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临时性的强制保全措施。仲裁裁决应自仲裁庭

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做,出裁决书的日期与地点,并由仲裁员署名等。

由于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故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承认其效力并能自动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不过,各国对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是区别对待的。对本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了比较简易的程序。由于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时还涉及两个国家的国家利益,故各国多附加限制条件,如要求互惠,或外国仲裁裁决不得违背本国公共秩序等。

2.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公约是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多边条约,在空问范围内适用于缔约国家的所有领域。国内法院在审理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案件时,应当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国际公约的效力。如果国际公约的规定同国内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也应该信守国际公约的义务,适用匿际公约中的规定。

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目前适用裂围最广的国际货物买卖规范。尽管其在合同合法性等问题上仍未做出明确规定,在某种翟度上还不能看成是一部完善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从其灵活性、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雨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巨大影响来说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惯例所不能比拟的。

2.2.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赏物买卖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雕法律。"可见《公约》对货物买卖的"国际性"的认定是以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当事八没有营业地则以其习惯居住地为准,也就是说,假如甲、乙双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只要甲、乙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那么无论甲、乙国籍相同还是不同,其合同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反之,如果甲、乙双方的营业地处于相同国家,即使甲、乙双方国籍不同,该合同也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于《公约》。我国在核准加入《公约》时,遵守(a)的规定,例如甲方营业地处于A国,乙方营业地处于B国,A国和8国都为《公约》缔约国,那么甲乙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于本《公约》。但对(b)进行了保留,即如果甲方营业地处于A国,乙方营业地处于8国,假如A、B两国或其中一国为非缔约国,而甲乙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根据有关国际司法规则,适用于C国的法律,C国是缔约国,此种情况我国规定《公约》是不适用的。

《公约》第二条规定了不适用于《公约》的销售:(a)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

物是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另外,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动力或其他服务,也不适用于在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2.2.2合同成立的规则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与其他合同~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为实质性要件与形式要件两类。实质性要件是指合同必须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实盘),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有效接受)而成立。发盘与接受作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公约》对这两项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相关内容将在第4章介绍。

形式要件就是《公约》所认可的合同的形式。按照《公约》的规定,只要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任何形式的买卖合同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成立、更改或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无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可以采取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在核准加入《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即我国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2.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公约》的核心内容,但《公约》中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都是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买卖双方可以排除其适用或做出不同的规定。只有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规定,而该合同又适用《公约》时,这些权利义务条款才有效。

1)卖方的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两项:一是交付货物,二是交单。

交付货物是指卖方自愿移转货物占有权,使货物的占有权从卖方手中转移到买方手中。《公约》规定,如果合同中具体规定了交货地点和时间,应按照合同中的地点和时间交货,当合同中未对交货地点和时间做出规定时,应按合同所对应的法律处理。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但并未对交货地点做出规定,那么卖方只要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存在多个承运人,卖方也只需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运输,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买方处置。所谓交给买方处置是指卖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做好交货前的准备工作,如将货物适当包装、印刷运输标志、发出装运通

知等,让买方能够取得货物。如果卖方将货物交给仓库或承运人照管,并把相关单据交给买方,此时尽管买方并未得到真实货物,也可认为已经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公约》的上述规定只在买卖合同没有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如果已经在合同中使用了某种国际贸易术语,那么交货地点将根据贸易术语而确定,例如,"FOB纽约港"则表明卖方在装运港纽约港交货。

《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中规定有二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卖方可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例如采用FOB术语成交,由买方租船定舱,此时只能由买方决定交货日期,并通知卖方。此外,《公约》还规定如果没有确定具体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合理时间的解释,由法院根据货物的性质及合同的其他规定决定。

交单是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方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品质检验证书、进出口许可证、领事签证、原产地证书等。这些单据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必要文件,而且卖方提交单据是买方付款的对等条件。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单据的交付是卖方一项十分重要的义务。

卖方除了应该按时交货和交单外,还应该对货物的品质及权利提供担保,即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规格、包装、特征或适用等承担责任,并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第三人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例如卖方将一批涉嫌商标侵权的货物销售出去,商标所有者提出异议,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2)买方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义务也有两项:支付货款和受领货物。

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履行必要的步骤和手续如按照合同的规定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或银行付款保函,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须向政府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及所需外汇等等。这些手续在国际贸易中十分重要,是买方付款的准备工作,也是买方付款的前提和保证。如果买方没有完成这些步骤和手续,导致无法付款,就构成买方违反付款义务,买方应承担责任。

(2)确定货物的价格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例如,"单价每吨1 000英镑"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或根据合同规定的计算价格的方法计算出的价格付款。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双方当事人应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的通常价格,合同中未明确按毛重还是净重时,应按净重计算。

(3)付款地点如果合同中已规定了买方付款的地点,买方应在合同中规定的地点付款。如果合同中对买方付款的地点未作规定,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或卖方的营业地付款。但是,如果由于卖方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引起买方支付货款时增加了费用,则由卖方承担。

(4)付款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买方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付款时问做出规定,买方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如果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如按CIF条件成交时,通常是交单在先、验货在后,此时买方无权要求付款前先验货。买方到期付款的义务是自动执行的,无需卖方催告或办理任何手续。

根据《公约》第六十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主要包括: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交货时接收货物,如果买方无理拒收货物,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2.2.4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买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受害的一方要求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对他的行为负责,采取措施弥补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在法律上称为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反合同主要有多交货、早交货、迟交货、不交货及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等情况。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也就是说,当卖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某些义务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该义务,例如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要求其交货。同时,买方还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不得与要求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否则就不能采取这种补救方法。买方可以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该措施主要是针对卖方迟延交货这一违约行为。如果卖方迟延交货,只要这种迟延交货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应立即宣告合同无效,而是给卖方一定的宽限期,要求卖方在这段宽限期内交货。但是如果买方已经采取了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其他补救办法(如在宽限期内从他处购得合同项下的货物),就不能再要求补交货物。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只有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相当严重,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时,买方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也就是说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但不符合合同情形并

不严重,没有构成根本性违约,那么买方就不能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补救方法,而只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修补货物或减价等。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合同之处进行补救。这种补救方法一般适用于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不太严重,可以通过修理达到合同中所要求的货物的目的。但是如果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例如修理费用过高或者货物为相当精密的仪器,即使经过修理也无法达到原来的精密程度,此时就不能采用修理的补救方法。修理所需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4)要求减价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该措施适用于虽然货物与合同不符,但买方不愿意退还货物和撤销合同以及买方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要求损害赔偿时。如果卖方对所交货物进行了补救,买方就不得再减低价格。减价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例2合同规定一等品的货物,合同价值为900万美元,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发现严重受损,为三等品。一等品在当时的价值为1000万美元,而实际交付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为700万美元,买方可要求减价多少?

实际交货与合同要求货物的比例为700/1000,所以,买方实际应交付900×70%-630万美元。

(5)宣告合同无效如果卖方违反合同的严重程度达到根本性违约,或者在买方规定的合理时限内卖方仍不交货或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交货,买方才能采取宣告合同无效即撤销合同这种补救方法。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对于该种情况,买方一般无权宣告合同无效,只可以要求卖方限期补交、减低价格以及要求损害赔偿等。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时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否则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6)暂时拒收货物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即对于提前交货,买方有收与不收货物的选择权。由于卖方提前交货,涉及买方是否已对收取货物做好准备工作及仓储费用等问题,因此买方可以拒绝收取货物,但当卖方按照交货时问再次提交货物时,买方就无权拒收了。

(7)多交货物的处理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即卖方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只收合同中规定的数量的货物,而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合同规定的数量加上部分多交的货物或者全部的货物。对于买方收取的多交部分的货物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即不能以任何理由对该部分加

价或减价。超过合同规定的货物如果超过比例在规定的溢短装比例范围内,不能视为卖方超量供货,不适于此规定。

(8)要求损害赔偿《公约》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补救办法,它不因其他补救办法而丧失。因此即使买方已经采取撤销合同或要求替代物,但仍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买方已经宣告撤销合同,并在合同撤销后的一段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进替代物,则买方可以要求合同价格与替代物交易价格的差额以及因卖方违约而产生的其他损害赔偿;如果买方撤销合同后没有购进替代物,而此项货物又有时价,则可以取得原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合同撤销时的货物价格差额以及因卖方违约而产生的其他损害赔偿。如果买方接收货物后不要求减价,则可以按接收货物时的时价与合同规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要求赔偿。

例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1000吨,合同规定的大米为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卖方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交货时一级大米的价格跌为100美元/吨,二级大米的价格为75美元/吨,如果买方接受货物后可要求赔偿多少?

买方接受货物后可要求赔偿金额-(200~75)×1000=125000美元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主要包括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或延迟收取货物。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采取以下的补救方法:

(1)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当买方的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一般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可以给买方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其履行义务,如果买方在这一宽限期内仍然不履行义务,卖方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另外卖方既然给买方一定的宽限期让其履行义务.那么他就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除非买方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是买方迟延履行义务毕竟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卖方可以在给予宽限期的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

(2)宣告合同无效如果买方违反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买方在限期内不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者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时,卖方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如果买方在限期内履行了义务,或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卖方不能要求撤销合同。

(3)自行订明规格如果根据合同规定由买方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道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按合同规定应由买方订明货物的规格的情况,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合同

的规定及时订明规格,卖方可以自己订明规格,只要卖方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买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定出不同规格,则卖方所定规格具有约束力。

(4)要求支付利息如果买方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卖方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即当买方未支付价款或迟延付款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利息。

(5)要求损害赔偿在一般情况下,当买方不付款或不收货时,卖方为减少损失会将货物折价转卖给其他买主,此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赔偿货款的差额以及因买方违约产生的损失。卖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上述补救方法而受到影响。

对违反合同一方可以采取的办法纵然很多,但最终采用什么办法要根据受损性质、受损程度、各方责任等综合考虑,并且需要提供各种证明文件等,所以,买卖双方应尽量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纠纷。

2.3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某些国际民间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经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解释了一些习惯做法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此,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所形成的规则。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承认并在实际业务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其具体内容也可由当事人在采用时加以补充或更改。如果合同做出与惯例不同的规定,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某一问题没有列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双方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惯例进行裁决。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贸易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若干字母的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简化磋商内容、节省磋商时间和费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谈判趋于标准化,因而为国际贸易界广泛承认和采纳,并逐渐成为国际惯例。EL前世界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其中由国际商会颁布的《2000通则》是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解释规则。《2000通则》按照英文字母E、F、C、D的顺序,:恪13种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基本类型。

2.3.1工厂交货贸易术语

工厂交货贸易术语只有一个,即EXW。

EXW即Ex Works(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lace),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即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时,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或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责任,除非另有规定,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定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应使用该术语。在此情况下,应使用FCA术语。在《2000通则》的13种贸易术语中,EXW术语下卖方所负责任最小,而买方所负责任最大。这是因为EXW术语要求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前往货物所在地提取货物,并承担货物交由其处理时起的一切风险及费用。所以在13种贸易术语中,以EXW术语所报价格为最低。EXW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很少采用。目前国内厂商之所以采用EXW术语出售货物,多是因不熟悉出口手续或其他原因,而先以EXW术语将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商,再由国内出口商以其他贸易术语转售国外进口商,这种情况就卖方而言,以EXW术语销售货物,实际上与一般内销并无多大差别。该术语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

在EXW术语下,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买方处置。买方则负责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货款,并承担交货后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采用EXW术语时,交货地点应在契约中订明,如契约中无交货地点的明确规定,则只能在通常地点交货。一般情况下,由卖方将交接货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买方。另外,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产地交货方式时,卖方只提供惯常包装。如果买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宜的出口包装,应在订约前通知卖方,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在包装上还要刷适当的标记,提供出口包装的费用一般由卖方负担。

2.3.2主运费未付贸易术语

主要运费未付的贸易术语,即《2000通则》中的F组术语,包括FCA、FAS和FOB三种,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运船只上。

1)FCA

FCA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lace),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并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以便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卖方于此时履行其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将货物置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地点。如果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卖方可以办理,也可以拒绝,但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在FCA术语下,卖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在约定的地点(如运输站或其他收货地点)和交货EL期按习惯方式将货物交

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给予买方货物已交由承运人照管的充分通知,并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凭证。买方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给予卖方关于承运人信息的充分通知,受领单证并支付货款。

按FCA术语成交,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货交承运人并办理海关手续就完成了交货义务。这里所说的承运人系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它不仅是指实际履行承运的公司,还包括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公司。换言之,承运人包括了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包括代为订立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FCA术语风险和费用划分的界限以货交承运人处置为界,但如果由于买方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责任仍由买方承担。

2)FAS

FAS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ort of shipment),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内将货物交至船边,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那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AS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在FAS术语下,卖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按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指定装运港口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指定船边的充分通知,并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凭证。买方应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受领卖方提供的单证并支付货款。

根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FAS代表Free ALong Side,泛指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只有在FAS后加上Vessel才能表示船边交货,对此要加以注意。

3)FOB

FOB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ort of shipment),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在FOB术语下,卖方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按港口惯常方式,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并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给予卖方关于船名、

装船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这就导致了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或延迟将船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按时指派船只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则由卖方承担。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可以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即使卖方租不到船也不承担后果。

FOB术语费用和风险的划分都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上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包括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以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买方承担。"船舷为界"是一种传统的贸易规则,因为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故沿用至今。严格说来,以船舷为界只能划分风险,用它来划分费用界限就不太明确了。装船过程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货物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和装入船舱以及上船后的整理平舱,这个过程不可能在船舷处办理交接。所以,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划分,往往需要在FOB术语后面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FOB的变形条件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它们主要有:

(1)FOB liner Rrn1s--FOB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由于班轮运费中已经包含了装船费用,故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

(3)FOB Stowed--FOB船上交货并理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一FOB船上交货并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进行平整所需要的费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船上交货并理舱和平舱表明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写为FOBST。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OB是交通工具上交货,有六种情况,仅第五种情况与《2000通则》的解释相同,所以在与美国及北美进行贸易时,应在FOB和港口名称中加Vessel,如FOB Vessel New York。

FOB术语早在19世纪初就已出现,当今仍是国际贸易中主要采用的贸易术语之一。目前,我国出口大宗货物,或当我方出口租船订舱不便、运费过高等情况下,一般都采用FOB术语成交。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贸易实务中经常提到的"离岸价"就是指FOB价格,但严格意义上FOB并非离岸价。因为在货轮因港口水浅等原因无法靠岸时,需要用驳船将货物运至货轮旁边装船,货物从岸边至轮船停泊点的驳船运费及风险都由卖方承担。

2.3.3主运费己付贸易术语

主要运费已付的贸易术语,即《2000通则》中的C组术语,包括CFR、CIF、CPT和CIP四种,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1)CFR

CFR术语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手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该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在CFR条件下,卖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至船上,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并提供运输单证。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起的一切风险及运输过程中除运费外的额外费用,自行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进口及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受领卖方提供的各种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CFR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虽然运费由卖方承担,但卖方只保证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目的港,也不承担把货物送到目的港的义务,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即卖方安排运输,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故卖方应于货物装上船后,迅速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船,不得迟误,如卖方怠于通知,导致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应自行负担货物在海上运送中的危险。虽然卖方支付运费,但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仍是一个不明确的问题。像FOB一样,CFR贸易术语也有一些变形条件,这些变形条件只是为了表明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它们主要有: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由于班轮运费中已经包含了卸货费用,故按此条件成交时,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

(2)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从船舱卸到轮船吊钩可及之处(码头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轮船不能靠岸的情况下。驳船费及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3)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指卖方承担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捐税(这一条我国不采用)。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一切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2)CIF

CIF术语全称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除负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中最低险别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术语与CFR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CIF术语,卖方须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负担费用取得货物保险,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卖方应与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提供由买方负担费用的可以投保的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在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上,CIF与CFR有相同的变形,这里不再赘述。

从交货方式上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是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所以,CIF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但必须指出,CIF术语条件下,卖方履行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即使买方已经付款,仍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3)CPT

CPT术语全称为Carriage Paid To(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承运人照

管之日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因此,CPT的基本含义是FCA价加运费。该术语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及多式联运,在船舷失去实际意义时,使用CPT比CFR更为适宜。

CPT术语与CFR术语极为相似,主要表现在它们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但卖方都要负责货物自交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负担运费,并在价格构成中体现出来。另外,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须保证按时交货,并不保证按时到货。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CFR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CFR条件下,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PT 则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另外,由于运输方式不同,需提交的单据也自然有所不同。

4)CIP

CIP术语全称为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货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船舷失去实际意义时,使用CIP比CIF更为适宜。

CIP术语与CPT术语不同之处仅在于:CIP术语下,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负担费用取得货物保险,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卖方应与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在买主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及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

CIP术语与CIF术语极为相似,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所以,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并支付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另外,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同CPT,CFR一样,也是分两步进行的。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是适用的运输方式的范围不同。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由此导致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有关责任和费用划分也不相同。

2.3.4到达贸易术语

到达贸易术语,即《2000通则》中的D组术语,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指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1)DAF

DAF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At Frontier(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lace),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备妥的货物运至在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但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履行其交货义务。该术语主要适用于两国接壤的陆地边界交货的任何运输方式。

"边境交货"中的"边境"可指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和进口国边境。边境交货术语主要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贸易。DAF术语下,卖方应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在边境指定

交货地点,将符合契约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为止。自此之后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DAF

术语下的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概由卖方承担,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2)DES

DES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Ex Ship(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意为船上交

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备妥的货物交付至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但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付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不包括卸货及进口结关手续及费用)。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DES术语属于目的地交货术语中的水上交货术语,就费用负担而言,与CIF类似,但性质上迥然不同:首先,就所有权的移转而言,在DES术语下,卖方将提单背书后交付买方,并不视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只有货物在指定目的港船上实际交付买方时,所有权才移转买方,提单的交付只不过是便于买方提货而已;在CIF术语下,货运单证的交付,即等于货物的交付,单证一经交付买方.买方即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其次,就危险负担而言,在DES术语下,货物在航海中的危险由卖方负担。卖方购买保险并非基于其对买方的义务。保了险之后,万一货物在航海中丧失,只能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对航海中的货物并无保险利益,因此,不能凭卖方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在CIF条件下,货物的危险是在装船港越过船舷时即转由买方负担。万一货物在航海中灭失,由买方凭卖方转来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3)DEQ

DEQ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Ex Quay(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意为码头交

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即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4)DDU

DDU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Duty Unpaid(...h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不包括进口时应支付的关税和捐税)

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则应用文字明确地予以说明。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应当注意,DDU术语下买卖双方在进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方面的正确划分应为:卖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的海关手续。买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当卖方在目的地国家准备交货,只要货物进口清关不会遇到什么困难,例如欧洲共同市场,该术语可能非常需要和适用。对办理进口清关困难的国家,卖方在清关以后承担交货义务可能有风险,尽管根据DDU术语的规定,买方未履行货物进口清关义务而产生的额外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对那些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困难的国家,建议卖方还是不要使用DDU术语。

5)DDP

DDP术语的英文全称为Delivered Duty Paid(https://www.360docs.net/doc/0a1565809.html,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应当注意,DDP术语下,为履行在进口国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付买方的义务,卖方不但须负责办理出口手续,而且还须负责办理货物通过第三国以及在进口国的进口通关的一切手续,并支付有关税捐、规费及手续费。因此,有关履行上述在进口国的各项手续,除非可获得买方的协助,否则卖方必须在进口国另觅代理人或在进口国设有售货代理商或分支公司,才能完成交货手续。因此,除了邮政包裹,本术语在实务上采用不多。

2.3.5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具体选择以哪种术语成交时,一般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节省运费和保险费支出,无不鼓励本国进出口商进口采用FOB条件,出口采用CIF条件。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以法律形式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原则上应争取进口采用FOB条件,出口采用CIF条件,以发展我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并节省运费和保险费的支出。但是如遇大宗商品出口,对方要求自行租船装运和办理保险时,为不影响交易,我方出口也可接受FOB条件。有的国家为了扶持本国保险业,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其本国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及答案

班轮运费的构成=基本运费+附加运费即F=Fb+S 15.某企业出口柴油机一批,共15箱,总毛重为5.65公吨,总体积为10.676立方米。由青岛装船,经香港转船至苏丹港,试计算该企业应付船公司运费多少? 1.查阅货物分级表:Diesel Engine:10级W/M; 2.查阅中国--香港航线费率表:10级货从青岛运至香港费率为22美元,中转费13美元; 3.查阅香港--红海航线费率表:10级货从香港到苏丹港费率为95美元, 4.查阅附加费率表:苏丹港要收港口拥挤附加费,费率为基本运费的10%。 计算10.676×(22+13+95+95×10%)=10.676×139.5 = 1489.302美元 16.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基本运费率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附加费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 解:W = 0.025MT M =0 .49 x0.32 x0.19 = 0.03 M>W 因此尺码吨是运费吨 每箱运费=运费吨X基本费率(1+附加费率) = 0.03 X USD60 (1+15%) = USD2.07 总运费= 200箱X USD2.07 = USD414 18.出口某商品10公吨,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查表知该货为8级,记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计算该批商品的运费。 解:M(0.3x0.2x0.4 = 0.024) < W(0.025) 因此,重量吨是运费吨. 每箱运费=运费吨X基本费率(1+附加费率) = 0.025 X USD80(1+20%+10%) = USD2.6 箱数=总重量/每箱重量

国际贸易实务学习心得

学习《国际贸易ABC》课程的总结 学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 姓名:李雷波学号:041111235 一、学习《国际贸易ABC》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一些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强,知识经济也成为了主流。如何在贸易大潮中取得先机,如何利用贸易更好的发展经济、改善国民生活质量,这些都是一个国家要思考要探索的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GDP一直保持举世罕见的高速增长。但是,我们深知,经济总量上的增长并不代表经济质量的真正发展,以此我国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针。在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按照比例排,分别是“出口、投资、消费”。出口是主要增长点。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体在对外贸易上,就是要转变出口结构,从以低价产品为主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转变。因此,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想没有人可以完全对国际贸易丝毫不懂。 国际贸易的最大意义也在于此。同时,作为个人,要适应这样的时代,或者想要在这样一个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时代有所作为,就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知识。 二、学习《国际贸易ABC》的主要收获 课堂上讲到的保税区,自贸区,以及各类进出口贸易,WTO,达芬奇造假,复出口,服务类型,中美贸易统计顺逆差差异,以及一些国际贸易相关知识,开拓了视野,IMF,ITO ,GATT,TTIP,TPP等深深吸引了自己的注意力,对经济贸易的兴趣大门就此打开。 一学期的学习过程中,我最感兴趣的是保险和费用问题。因为国际贸易术语大都用以划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进出口贸易操作其实就是国与国之间商品的交换,而在交换过程中就离不开运输,运输中就存在风险。进出口商为了降低风险避免损失,货运保险就成了业务操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进出口业务操作内容其实很多,涉及面很广,涉及到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应用。既有出口业务,又有进口业务;既要掌握国际法律与惯例,学会应用基本理论知识分析案例,又要学会有关的计算方法。因此我在学习过程中,应该拓宽我们的知识面,帮助我们充实自己并能解决我们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面临经济全球化的社会,我们多了解一些国际贸易的知识是有助于提高我们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竞争力的。 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国内外常用的贸易政策,认识和理解国家有关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同时启发加入WTO后我国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

35道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及答案

35道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及答案(1) 公量计重 主要用于少数经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 公量=干量+标准水分量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 +实际回潮率) 公量的计算公式: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实际回潮率=实际含水量/干重 注:干量=商品干净重=干重商品净重=实际重量公定回潮率=标准回潮 率 公量的计算 1.例题: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0公吨羊毛,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抽干水后净重8公斤干羊毛,求用公量计算的交货重量为多少? <解答1 > 实际回潮率=水分/干量=(10-8)/8*100%=25% 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 +实际回潮率)=10(1+11%)/(1+25%)=8.88(公吨) 答:该批生丝的公量为8.88公吨。 <解答2 > 净剩的8公吨为干量, 公量=干量×(1+公定回潮率) =8×(1+11%) =8.88(公吨) 答:该批生丝的公量为8.88公吨。 2.、一批出口货物做CFR价为250000美元,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20%投保海运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0.6%时,我方应向客户报价多少? 解:CIF=CFR+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IF×(1+20%)×0.6% CIF=CFR+CIF×(1+20%)×0.6% CIF=CFR÷(1-120%×0.6%) =250000÷0.9928 =251813.05美元 答:我方应报价251813.05美元 3.、一批出口货CFR价为1980美元,现客户来电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上一切险,我方照办,如保险费率为2%时,我方应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

国际贸易实务结业考复习资料

1.国际贸易中用以划分交易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的专门用语称( ) a .贸易惯例 b.贸易术语 c. 文字概念 2.国际贸易货物交付过程的核心问题是( ) a.交货地点问题b风险界限问题 c 责任划分问题 d 费用负担问题 3.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国际组织是( ) a 国际法协会b国际商会c联合国贸易署 d 商业协会 4.贸易术语的两重性表现为( ) ( ) a.反映商品的生产成本 b. 反映商品的价格构成 c. 说明商品的成交条件d说明商品的交货条件 5.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 ( ) ()() a.<<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1932华沙牛津规则>> c.<<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d.<<INCOTERMS2000>> e.<<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6.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OB 条件时租船订舱由( ) a. 卖方负责, b.买方负责, c. 卖方委托买方代办, d. 承运人负责 7.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OB 条件时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 ) a.装运港, b. 装运港船边, c. 装运港船舷. d. 装运港船上 8.FOB的变形是用来说明由谁负担( ) a.报关费用. b. 装船费用. c. 运输费用 d. 卸货费用 9.采用FOB条件成交时,买方欲不负担装船费用,可采用( ) ( ) ( ) a.FOB Under Tackle b.FOB Stowed c.FOB Liner Terms d.FOB Trimmed e.FOBST 10. <<2000年通则>>对FOB 的解释与<<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不同之处 有( ) ( ) ( ) a. 对卖方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b. 对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不同. c.对交货地点的规定不同. d. 对出口手续及费用负担的规定不同. e.对运输费用负担的规定不同 11. 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欲不负担装船费用,可采用( ) a.FOB Liner Terms b. FOB Stowed c. FOB Trimmed d .FOBST 12. <<2000年通则>>将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分成( ) a..二组/ b.三组. c.四组. d.六组 13.与FOB 相比,CFR 条件下卖方增加的责任是( ) a.交付货物. b.租船订舱. c. 办理货运保险. d. 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14.”成本加运费”是( ) a. CFR. b. CIF c. CIP d. CPT 15. 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 条件时,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及费用由( 0 a. 卖方负担. b. 买方负担. c. 承运人负担. d. 保险公司负担. 16.由卖方订立运输契约但不承担货物启运后的风险,这类贸易术语属( ) a. E组. b. F组. c. C组. d. D组. 17. 采用FCA 条件时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 ) a. 货交买方处置. b. 出口国交货地点 c. 货交承运人. d.出口国运输工具上 18.采用FCA 术语成交,出口通关手续由( ) a.卖方负责. b.买方负责. c. 承运人负责. d. 保险公司负责. 19. 采用FCA 术语时,卖方不应负的责任是( )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及答案

35道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及答案 (1)公量计重 主要用于少数经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 公量= 干量+ 标准水分量 =实际重量×(1+ 标准回潮率)/(1 + 实际回潮率) 公量的计算公式: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实际回潮率=实际含水量/干重 注:干量=商品干净重=干重商品净重=实际重量公定回潮率=标准回潮率 公量的计算 1.例题: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0公吨羊毛,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抽干水后净重8公斤干羊毛,求用公量计算的交货重量为多少? 实际回潮率=水分/干量=(10-8)/8*100%=25% 公量=实际重量×(1+ 标准回潮率)/(1 + 实际回潮率)=10(1+11%)/(1+25%)=8.88(公吨) 答:该批生丝的公量为8.88公吨。净剩的8公吨为干量, 公量=干量×(1+公定回潮率)=8 ×(1+11%) =8.88(公吨) 答:该批生丝的公量为8.88公吨。 2.、一批出口货物做CFR价为250000美元,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20%投保海运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0.6%时,我方应向客户报价多少? 解:CIF=CFR+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1+20%)×0.6% CIF=CFR+CIF×(1+20%)×0.6% CIF=CFR÷(1-120%×0.6%)=250000÷0.9928=251813.05美元 答:我方应报价251813.05美元 3.、一批出口货CFR价为1980美元,现客户来电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上一切险,我方照办,如保险费率为2%时,我方应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 解:CIF价=CFR价/[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所以 保险费=CFR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1980×(1+20%)×2%/(1-120%×2%)=48.69(美元) 取整保险费应为49美元。 4、某公司出口商品1000箱,每箱人民币收购价100元,国内费用为收购价的15%,出口后每箱可退税7元人民币,外销价每箱19美元CFR曼谷,每箱货应付海运费1.2美元,计算该商品的换汇成本。(保留两位小数) 解:每箱货物出口总成本=100×(1+15%)-7=108元人民币 每箱货物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19-1.2=17.8美元 换汇成本=108/17.80=6.07元人民币/美元 5. 例1:出口健身椅(Sit-up Bench)1000只,出口价:每只1 6.57美元CIF纽约,CIF总价16570美元,其中运费2160美元、保险费112美元。进价每只人民币117元,共计人民币117000元(含增值税17%),

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4篇

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4篇 本文是关于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4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实习内容:根据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结合我过的实际情况与国际贸易实践,以出口贸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模拟设定的具体出口商品交易作背景,针对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商品价格的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买卖合同的签订、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以及贸易文件制作和审核等主要业务操作技能。实习目的:培养我们的自学和动手能力、理解能力以及思维能力。通过进出口贸易模拟实习,让我们能够在一个仿真的国际商业环境中切身体会商品进出****易的全过程,能够在实际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使其全面、系统、规范地掌握从事进出****易的主要操作技能。 总结:经过了两周的贸易实务实习,让我们了解到商务工作挺复杂的,而且在此工作中要有忍心、恒心、信心。实习中,我们在模拟的商务活动中,有十五个主要业务操作,针对这些操作每天都有不同的心得体会,而且发现了不同的问题,可以说在是受益非浅。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我在此次实习中,了解到实习的具体做法: (1)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计算公式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计算公式 一、佣金计算公式: ⑴含佣价=净价+单位佣金 ⑵单位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⑶含佣价=净价+ (含佣价×佣金率)=净价/(1-佣金率) 二、折扣计算公式: ⑴折实售价=原价×(1-折扣率) ⑵折扣金额=原价×折扣率 三、三种贸易术语及其含佣价间的换算公式 1、以FOB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1)CFR=FOB+F (2)CFRC=FOB+F /(1-佣金率) (3)CIF=FOB+F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投保加成=1+投保加成率)(4)CIFC=FOB+F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2、以CFR换算为其他价格 (1)FOB=CFR - F (2)CFRC= CFR / (1-佣金率) (3)CIF=CFR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4)CIFC= CFR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佣金率) 3、以CFRC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1)FOB=[ CFRC×(1-佣金率)] - F (2)CFR=CFRC×(1-佣金率) (3)CIF=[CFRC×(1-佣金率)] / (1-保险费费率×投保加成) (4)CIFC= [CFRC×(1-佣金率)]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4、以CIF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1)FOB= CIF×(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F (2)CFR= CIF×(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3)CFRC= [CIF×(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1-佣金率) 5、以CIFC价换算成其他价格 (1)FOB= CIFC×(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F (2)CFR= CIFC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3)CFRC=[CIFC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1-佣金率) 四、价格核算公式: 1、成本核算公式 ⑴实际采购成本=含税成本(进货成本)-出口退税金额 ⑵出口退税金额=含税成本×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2、运费核算公式 ⑴件杂货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⑵集装箱运费;拼箱与件杂货运费一样计算整箱运费=包厢费率+附加费 3、保险费核算公式 ⑴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⑵保险金额=CIF价格×(1+保险加成率) 投保加成率一般为10%,保险金额以CIF(CIP)价格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解释名词 国际贸易是指在一国以上从事的商品交换活动。国际贸易究其具体活动而言,主要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 国际贸易实务从学科的角度来看,《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货物买卖的具体过程以及相关活动内容与商务运作规范化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商务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从贸易活动来看,国际贸易实务是指国际商品交换或买卖的作业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二个业务环节。 货物买卖合同(sales contract of goods)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它买卖的是货物而不是其他东西。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指定的货物所有权,由卖方有偿地转让给买方而达成的协议。 二、问答题 1.国际货物买卖有哪些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困难大于国内货物买卖。这主要表现在:交易双方语言不通;法律、风俗习惯不同;贸易过程中障碍相对较多;市场调查不方便或不容易,难以了解交易伙伴的资信状况;交易技术复杂,交易洽谈不易等等。 第二,国际货物买卖活动涉及的要素比国内货物贸易复杂。这主要便现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一般路途遥远,运输困难,往往会受到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商业习惯不一样、海关制度等相关贸易法规也不相同;国际市场汇率波动较大等。使得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保险、商检、索赔和理赔难度加大。 第三,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风险要比国内货物买卖大。这主要表现在:交易双方的成交量大,交易金额大,如有闪失,企业会面临破产的境地;此外,国际货物买卖活动还要承受政治风险、信用风险、海盗风险等等,这些都加大了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风险。 第四,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营销手段比国内货物买卖活动更多。这主要便现在:除了通常的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四大组合外,还有政治力量、公共关系以及其他的超经济、超国家的手段等。贸易参与者更多,立法人员、政府代理人、政党、社会团体也同样会参与进来。因而,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行动规模与关系的微妙都是国内贸易所难以相比的。 第五,函电、电子邮件往来为主要业务沟通形式。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交易各方相隔甚远,面对面沟通只能通过展销会或出过推销等形式进行。因此,绝大多数的交易都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往来传递信息的。有的交易甚至从头至尾双方都未曾谋面过,全凭一纸信函的沟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哪几部分构成?具体包括哪些条款? (1)合同的主体,及当事人是买方或卖方。 (2)合同的客体,即标的物是货物。 (3)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主要的权利和义务是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接受货物并支付价金。而且一方的权利也是另一方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3.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具备哪些要素? (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按哪些办法来确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津。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国家 的法律,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至于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应视合同的具体情形由受理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例如,我国境内的某专业公司与一美国境内的百货公司在长春签订了一份纺织品买卖合同,价格条件是大连港船上交货。合同中并未提及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在长春,履约地在大连,均在中国填内,按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认为中国与该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当然,本例也可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或某一国际条约。 第三,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通行做法和解释,但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5.进出口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如何? 就进出口企业而言,履行出口合同的工作主要包括:按照合同备妥货物,如系采用信用证方式收汇的交易,要向客户催开信用证并于收到后根据合同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又不能接受的,应立即通知客户修改;然后向运输机构办理委托运输和装运等手续,其中包括租船(订舱)、报检、报关、保险、装船(或其他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一 回顾整个学期的外贸实践课,感触是很深的,收获也是丰硕的。这学期的外贸实践课,主要是通过模拟的形式学习现在中外贸工作的流程,通过看各种外贸订单、商业邮件、各种原始合同,进行各种数据输入,让我对实际的外贸工作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针对不懂的问题我会及时请教老师和其他同学,并将自己在书上学到的知识与当天模拟课中了解到、所学到的结合在一起,使我对外贸这个专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通过整个学期的外贸实践课,我又第一次课的模糊,对什么事情单据都不认识,转而逐渐适应这样的流程,做事情有按部就班,循序渐进。这次的外贸实践课,让我懂了很多,知道了许多。课本的知识与实际的外贸有一定的差距,让我明白了外贸模拟的重要性,也让我明白了,培养主动学习能力和创造性的重要性,我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时代的需要。 通过本次的外贸实践,我还发现了自己以前学习中所出现的一些薄弱环节,并为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会为我将来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之前,每次填单总是填补完整,而且会出现很多小错误,经过这学期的训练,我已经可以比较正确的填制一些必要的单据。虽然我还未真正

参与到现实的外贸业务中,只是做了一些模拟,但这次的模拟为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使我们及早了解一些相关知识以便以后与用到现实外贸中去。通过这次的模拟实践,我可以熟练掌握实物的基本流程,同时让我懂得只有通过刻苦的学习,加强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程度,在现实的工作中才会得心应手、应对自如。 总体来说,这次实习不仅仅是锻炼了我在外贸操作方面的一些技能,同时,经过这次外贸实践课,让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所没有提及的知识,还有就是在就业心态上我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因为我对外贸流程熟悉了解,让我为外贸工作有了更大的信心。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二一、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崭新的认知与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

1、老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计算题) 1、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FOB、CFR、CIF贸易术语) FOB=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2、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一)FOB价换算为其它价 1、CFR=FOB价+运费 2、CIF=(FOB+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二)CFR价换算为其它价 1、FOB价=CFR价-运费 2、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三)CIF价换算为其它价 1、FOB=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2、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Eg: 1、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牛肉罐头2.20美元/听CIF古晋,按发票金额加成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0.3%,客户要求改报CFR价格,请问改报多少? 解:CFR= CIF - I = CIF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2X[1-(1+10%)X0.3%] =2.193 2、某公司对外报价CIF纽约50美元每袋,后进口商要求我方改报FOB价,若运费是 每袋3美元,保险费率是0.2%,按惯例加一成,在不影响外汇收入的情况下,试计算该货物的FOB价。 解:FOB价=CIF价*[1-保险费率*(1+加成率)]-运费 = 50*(1-0.2%*1.1) - 3 = 46.89(美元) 3、我出口公司对外报价某产品每公吨350美元FOB青岛(大宗散装货物),后外国商 人要求报CIF横滨价,假设运费每公吨35美元,保险费率为5%0,按惯例加一成,在不影响外汇收入的情况下,试计算我方应报的CIF横滨价。 解:CIF =(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50+35)/(1-0.5%*1.1) = 387.13(美元) 2、含佣价和净价的计算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 (1 –佣金率) 3、盈亏率的计算(计算题)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出口退税 出口外汇净收入= FOB价格

国际贸易实务单证实务学习心得

国际贸易实务单证实务学习心得 弹指瞬间,一个学期的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即将结束了.通过郭老师结合自身体会的悉心授课,使我深深体会到国际贸易学有多么的错综复杂。 学习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前,我对国贸的认识是很表面的,认为就是单纯地做国际交易买卖.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后,我才领悟到,国际贸易学是一门覆盖面广(包括经济学、会计学、法律学、保险学、管理学等),细节颇多的交叉学科.课堂上老师除了给我们讲授纯粹的理论知识外,还会结合一些典型的贸易案例分析,感觉身临其境一样,不仅巩固了我的理论知识,还吸取了在以后业务上的经验.案例分析,让我领略到了,国际市场不只是一个聚宝合,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就要求业务员除了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细心谨慎,有高度的责任感。这门课程主要教授我们要能进行简单的国际贸易交易磋商,会根据交易磋商的内容拟制外贸合同,运用所学知识合理选择贸易的结算方式;能根据进口合同的要求申请开立信用证;能按要求分析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会根据外贸合同审核信用证;能根据不符点和修改意见撰写改证函并处理信用证修改;能根据合同、信用证和货物的实际情况,正确缮制发票、包装单据、出口托运单、产地证明书、出口报检单、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汇票等出口单证;能按流程规范缮制全套进口单证;能根据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快速审核相关单据并找出其不符点;能按信用证指示或合同条款交单并按业务和其他部门要求将各类单证归档。同时也要了解外贸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及重要性,熟悉单证的含义和种类;掌握国际贸易磋商的基础知识,熟悉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工作,掌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础知识,掌握汇款和托收这两种支付方式的含义及业务流程;掌握信用证的含义、内容、性质及操作流程,熟悉申请开立信

国际贸易实务作业

《国际贸易实务》平时作业 论文名称:《出口贸易中应用FOB术语的风险及防范》学生姓名: 所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成号:绩: 任课教师: 时间:2015 年4 月24 号 出口贸易中应用FOB术语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近年来,政府对出口创汇政策的淡化以及外资船公司、境外货运代理进入中国市场等原因,使得我国企业在进行出口贸易时更倾向于选择使用FOB术语,然而近年来FOB 术语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多,比如无单放货的风险,无法取得提单的风险,无法控制合同履行进程的风险,货损及脱保的风险,承担高额货代费用风险,卖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货物损失所带来的风险,不同的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给出口商带了很大的麻烦和不少的损失。为了减少风险和损失,有必要对其风险进行深入地探讨,分析其防范和规避措施。 关键词:FOB;风险;风险防范 Application in export trade FOB term risk and protection ZhaoChaonan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desalination of the government policy on export and foreign shipping companies, overseas freight forwarders to enter the Chinese market and other reasons, makes the enterprise when carries on the export trade in our country are more likely to choose to use FOB term, however, the risks of FOB term more and more in recent years, such as the risk of shipment release without collection bill of lading, the bill of lading cannot be obtained, unable to control the process of the contract risks, the risk of damage and TuoBao, bear the high freight cost risk, the seller need to take the risk before the cargo carrier cargo damage, different ways of settlement risks and so on.These risks for exporters brought big trouble and a lot of losses.In order to reduce risk and loss, it is necessary to deepl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isk, analysis of the measures to guard against and evade. Key words:FOB,Risk;Risk prevention 一、FOB 术语简介 (一)FOB 概述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 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 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FOB 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 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二)采用FOB 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国际贸易实务学习心得47204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总结 一、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崭新的认知与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这学期学习了六章国际贸易实务知识,虽然看上去很少,但是这六章里包含的知识却很多很充实。第一章学习的是国际贸易术语,对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FR、CIF、FCA、CPT以及CIP有了深刻的了解。第二章学习的是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从中对商品的这一系列的特性有了更深的了解。第三章是国际货物运输,我们学习运费的计算以及各种运输单据。第四章讲的是国际货运保险,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懂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能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减少损失。第五章是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这章我们学习了很多的计算以及将来在工作中遇到进出口贸易货币问题时不会亏本。最后一张学习的是国际货款的支付,教会了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怎样支付。 三、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主要收获 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国内外常用的贸易政策,认识和理解国家有关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同时启发加入WTO后我国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的改革,让我们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即通过课程学习,使我们既有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能为其他经济类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同时又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需求的新型人才。 国际贸易实务与现实的联系非常紧密,操作性非常强,有助于强化我们的动手实践的能力,巩固和深化已学过的理论、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门课程中,我自己认识与了解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熟练了运用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报盘、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还熟悉了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体会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和互动关系,学会了外贸公司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通过调整商品成本和价格、调整汇率、业务费用、海运费、保险费率及突发事件等让我们了解到在相关法律下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掌握和吸收课堂中所学的知识,为将来步入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国际贸易实务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合同条款和付款方式等。 贸易术语是构成国际贸易单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又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同时还是用以划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而交货地点往往成为划分责任、风险、费用的界点。商品交换离不开运输,对外贸易运输是外贸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外贸易运输方式种类很多,其中,海洋运输占有重要的地位。货运保险与货物运输一样,是国际贸易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险涉及的范围很广,内容也较复杂且技术性强。货运保险的种类取决于运输方式,而海运又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海运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便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价格、装运、结汇是国际贸易中的三大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以汇票作为支付工具、以信用证(L/C)作为支付方式进行货款的结算。货款的收付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的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1、CFR=FOB+运费 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CFR/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FOB=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CFR=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FCA=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P=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国外保险费 CFR=FOB+国外运费 CIF=(FOB+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FOB=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2、①出口总成本:是指外贸企业为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实际购货成本+国内费用 国内费用主要包括有:加工整理费;包装费;管理费;国内运费;证件费;预计的损耗; 邮电费;银行费用等 ②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是指出口商品无论是按FOB ,CFR 或 CIF 中哪种术语成交,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都是指将实际报价换算到FOB 所对应的收入部分。 ③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是指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FOB 价)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的数额。 3、①出口盈亏额 =(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出口盈亏率 = ② 换汇成本如高于银行的外汇牌价,则出口为亏损;反之,则说明有盈利。 ③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 出口商品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定额费用 = 出口商品进价×费用定额率 退税收入 = 出口商品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 4、出口创汇率 =[(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原料的外汇成本)原料的外汇成本]1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料是进口的,其成本按CIF 价计算;如果是国 产的,成本按FOB 价计算。 5、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 出口外汇净收入(美 元) 出口换汇成本 = 出口盈亏额(人民币)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答案) 第一章 案例分析题: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品的合同。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则认为,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期限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答: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 理由:虽然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因为装船之后的由于运输公司逾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责任。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条对于卖方极其不理的条款:“保证在 4月底之前到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接受货物”买方也同意签署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买方可以拒绝接受逾期货物。 第二章 思考题: 1、E XW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基本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约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买方基本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 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2、比较FCA CPT和CIP的异同点。 相同点: 第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也包括海运。 第二、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出口国的内地或港口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照管。 第三、卖方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 理货物出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切海关手续。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精选超全)

(一)保险费的计算 1、一批出口货物做CFR价为250000美元,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20%投保海运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0.6%时,我方应向客户报价多少? 解:CIF=CFR+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1+20%)×0.6% CIF=CFR+CIF×(1+20%)×0.6% CIF=CFR÷(1-120%×0.6%) =250000÷0.9928 =251813.05美元 答:我方应报价251813.05美元 2、一批出口货CFR价为1980美元,现客户来电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上一切险,我方照办,如保险费率为2%时,我方应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 解:CIF价=CFR价/[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所以 保险费=CFR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1980×(1+20%)×2%/(1-120%×2%)=48.69(美元)取整保险费应为49美元。 3、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计算: FOB、CFR和CIF在量上的关系 CFR=FOB+F(运费) CIF=CFR+I(保险费)=FOB+F+I FOB是基础 保险金额= CIF价×(1+投保加成率)=(FOB+F+I)×(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I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IF ×(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4、我国某商品对某国出口的CFR单价是110美元,如外商要求我们改报CIF价,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的前提下,我应报何价?(注: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5%) 解:CIF =110/(1-0.5%×110%)=110.61(美元) 5、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0.03%),保险金额按CIF总金额,客户要求加保一成。 解:应付的保险费= 30000×(1+10%)×(0.6%+0.03% )= 207.90(美元) 6、某商品出口报价CFR1200美元,保险费率0.63%,客户要求加一成保险,求:CIF价、保险金额、保险费。 解:CIF价= CFR价/[1 -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的心得体会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的心得体会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学习心得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总结 一、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崭新的认知与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这学期学习了六章国际贸易实务知识,虽然看上去很少,但是这六章里包含的知识却很多很充实。第一章学习的是国际贸易术语,对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FR、CIF、FCA、CPT以及CIP有了深刻的了解。第二章学习的是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从中对商品的这一系列的特性有了更深的了解。第三章是国际货物运输,我们学习运费的计算以及各种运输单据。第四章讲的是国际货运保险,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懂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能让我们在以后的

工作中减少损失。第五章是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这章我们学习了很多的计算以及将来在工作中遇到进出口贸易货币问题时不会亏本。最后一张学习的是国际货款的支付,教会了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怎样支付。 三、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主要收获 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国内外常用的贸易政策,认识和理解国家有关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同时启发加入WTO后我国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的改革,让我们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即通过课程学习,使我们既有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能为其他经济类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同时又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需求的新型人才。 国际贸易实务与现实的联系非常紧密,操作性非常强,有助于强化我们的动手实践的能力,巩固和深化已学过的理论、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门课程中,我自己认识与了解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熟练了运用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报盘、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还熟悉了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体会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和互动关系,学会了外贸公司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通过调整商品成本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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