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中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试题与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一.单项选择题:1. 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UCP5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 A )的增减幅度。
A.10%B.5%C.2.5%D.1.5%2. 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C )。
A.溢短装条款B.增减价条款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D.商品的净重3. 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 B )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B.复样 C.参考样D.对等样品4.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 C )合同而制定的。
A.FOB B.CFR C.CIF D.FCA5. CIF Ex Ship's Hold与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 A )。
A.前者大B.两者相同C.后者大D.买方不承担任何风险6. 在交货地点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 C )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中对FOB的解释相同。
A.FOB Under Tackle B.FOB C.FOB Vessel D.FOB liner Terms7. 某外贸公司对外以CFR报价,如果该公司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 C )为宜。
A.FCA B.CIP C.CPT D.DDP8. 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B )。
A.品质公差条款B.溢短装条款C.立即装运条款D.仓至仓条款9. 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 B )计算。
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10. 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
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7.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8. 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问: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9.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问: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分析:提单倒签的原因: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10.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11.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问:如何分摊损失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进行分摊:12.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第一艘属于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第二艘属于意外事故部分损失;赔..13. 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浸;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应赔偿2000元..14. 一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否..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15.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 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CFR以货物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FOB、CIF16. 200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17. 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问: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解析: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18. 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自行车;售价为CIF200元/台;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 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1甲方于 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构成发盘2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改为FOB价格;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复是还盘不是接受3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甲方同意为有效..4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回电表明不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无效54月7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电话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可以修改发盘的;是有效的;但是4月7日乙方没收到信函..64月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发信函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但在4月8日到达乙方所在地后;由于邮递员的疏忽;忘记送给乙方;乙方在4月9日接到修改通知;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市场风险;有效..74月9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通知乙方撤销原发盘;此时乙方并未对甲方信函做答复..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无效..不可撤销..8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4月1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4月17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过了有效期;甲方意图;不会同意..9乙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甲方的意图..10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立即致电表明择日签约的意思;则合同是否成立成立11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表明不接受乙方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19.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合同不成立..理由:中美双方均系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依据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 A 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20.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的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应接授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或文句..21.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 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故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11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通知和证明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要求
通知和证明的内容应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性质、影响及对合 同履行的影响等,描述应客观、准确、详尽。
形式要求
通知和证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确保信息完整、清晰、易于理解。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通知和证明。
语言要求
通知和证明的文件应使用合同约定的语言或双方都能理解的语言书 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03
不可抗力的合同影响
合同履行不能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 续履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 责任。
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 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继 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 双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应对不 可抗力事件,尽量减少损失。
合同变更和解除
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下,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如变更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等。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 章不可抗力
目录
• 不可抗力的定义 • 不可抗力的情形 • 不可抗力的合同影响 •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 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0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的含义
01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由于出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 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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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如果合同双方均能继续履行合同,则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 减少损失。
04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通知义务
01
及时通知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一 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尽可能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书面通知
02
03
有效送达
国际贸易实务(4.6)--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和履行(答案)

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磋商与订立”部分一、判断解释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前的括号内打“√”,错误的在题前的括号内打“×”,无论对错都要简要说明理由。
)( × )1.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程序必须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程序。
理由: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程序必须要经过发盘和接受两个程序。
( × )2.e-mail不是一种有效的合同磋商形式。
理由:e-mail属于数据电文,是一种有效的合同磋商形式,如果达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
( × )3.发盘只能由卖方向买方提出,不能由买方向卖方提出。
理由:发盘可以由卖方向买方发出,也可以由买方向卖方发出,只要符合发盘具备的条件。
(√ )4.还盘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本身又会形成一项新的发盘。
理由:还盘就是对原发盘内容的修改,如果属于实质性变更则属于对于原发盘的拒绝,但是还盘人要受到还盘内容的法律约束,其本身会形成新的发盘。
( × )5.接受不能对于原发盘不能有任何修改,任何修改都构成对原发盘的拒绝。
理由:如果属于对于原发盘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公约》认为不构成还盘或者对原发盘的拒绝,除非原发盘人接到存在变更内容的接受时候马上提出解决接受,否则构成有效接受。
( × )6.《公约》规定主要发盘具备名称和价格就算是内容确定。
理由:《公约》规定主要有效发盘至少需要具备名称、数量和价格,或者数量和价格的确定方法才算内容确定。
( × )7.没有有效期的发盘属于无效的发盘。
理由:《公约》规定发盘没有有效期则采用合理时间作为发盘的有效期。
( √ )8.《公约》规定任何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比发盘早到受盘人所在地或者同时到达。
理由:发盘的撤回是阻止发盘生效,只要撤回通知早于发盘或者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所在地。
( × )9.根据《公约》规定,发盘都可以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收盘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

实务部分思考题和案例案例分析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出售一批货物给中国香港某进口商,货运目的地是中国香港。
但是双方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那么,此项合同的纠纷适用于哪个国家的法律?为什么?2.2008年6月,中国深圳空港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进口的蓝湿牛二层皮检验检疫中发现:货物厚度严重不均,薄处如纸,皮面多虻、叮和孔洞,几乎无使用价值。
但是,由于买卖双方是凭样品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除约定每张皮革重量外,既无品质要求,也未提及样品情况,更没有双方签字的封样.因此,这批实货与样品严重不符的货物,由于重量达到了合同规定而无法对外索赔,买方5万美元货款付诸东流.试结合相关知识,分析本案例中进口商在签订品质条款时应吸取的教训?3.某出口公司对日本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
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UCP600的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
结果,遭银行拒付。
为什么?4.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
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术语思考题1.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哪些方面的义务?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分别是由哪些机构颁布的?3.对《通则2000》中的13中贸易术语,指出各术语的英文缩写及全称、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运输责任的负担。
4.FOB、CFR、CIF三种术语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5.FCA、CPT、CIP三种术语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6.解释FOB、CFR、CIF三种常用贸易术语与FCA、CPT、CIP的不同之处。
7.《通则2000》中的13中贸易术语在清关的义务方面有什么规律?8.《通则2000》中贸易术语分为哪几组?各组术语有什么共同点?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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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法律问题2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帮《公约》中关于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六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和FCA、CPT、CIP的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界限。
国际贸易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其法律的约束力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
由于各国对合同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使得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合同不仅可以适用本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履行合问和处理争议过程中还可能受到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
如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冒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爵的条款除外。
"可见,只有熟悉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规则,才能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国际化和规范化。
2.1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国际贸易实务环节繁多,业务关系错综复杂。
这些业务环节的完成,通常都要根据壤参照有关的条约和惯例,当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时,还要按照有关的仲裁规则与诉讼隽鲢剩办理。
因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涉及这种荚系究竟依据什么法律产生以及用什么法律进行调整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例如,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订立,究竟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是法国的法律?合同有效订立以后,执行合厨中一旦发生争议究竟要在哪个国家的法院起诉?法院应该遵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此等等,都会在实践中经常遇到。
2.1.1冲突法当法律关系出现冲突时,冲突双方都希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国际上对此现象专门拟定了一套原则,这就是冲突法。
1)冲突法的概念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定会形成一种法律抵触现象。
例如,英、法两国商人磋商一笔交易,英商发出一个实盘,有效期为两天,法商在第二天下午发出接受电报,该电报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英商营业地点,但英商声称已于第二天上午撤销实盘。
在这种情况下,法商坚持合约已经成立,理由是按照法国国内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盘不能任意撤销。
英商则坚持合同并未成立,理由是根据英国国内法,一个无对价的发盘是可以随时撤销的,这样,英国法和法国法在交易实践中就产生了法律的冲突。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的冲突法就是在因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指定以何种法律作为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标准的法律适用法。
当今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大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由他们自己协议决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在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或者变更终止合同;二是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方订立合同;三是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采用何种合同形式订立合同。
对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不能强迫当事人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
3)法律适用条款的限制在国际贸易的合同中,除标的物、价格、运输、保险、支付、商检、免责条款外,还有法律适用条款,即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适用××国法律"。
法律适用条款的确定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订中自由选定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类型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当事人所在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也可以是一方国家的法律或者国际惯例。
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不应该受任何限制的,但自这一原则提出时起,绝大多数法学家都认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并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而系统化和制度化了。
大致说来,限制体现为两个方面:(1)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如我国《合同法》第七条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意思自治原则首先要受合法性、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能是冲突法,必须是实体法。
(2)当事人不能选择与合同毫无联系的法律。
也就是说,当事人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根据。
如我国与日本某一商人成交,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选择中国或日本的相关法律,也可以约定某一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但不能依据与本项交易完全无关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2.1.2管辖权处理一个涉外民事案件,必须同时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适用问题,即根据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即处理争议的依据法);另一个问题是法院是否受理这一案件,即管辖权问题。
1)管辖权问题国际贸易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是指国内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贸易案件的权限。
它主要解决不同的国际经济贸易案件应由何国法院审理的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在国际经济贸易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司法管辖分为国内管辖和国际管辖两种,凡具有某些涉外因素的案件,都属于国际管辖的范畴。
对于这类案件确定其司法管辖权,是国内法院受理国际经济贸易案件的前提:只有确定某国法院对某国际经济贸易案件具有管辖权,该法院才有权审理这一案件。
否则,即使受理,其判决也得不到他国的承认。
再者,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局,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
因为审理案件法院的所属国不同,其援用的法律也不同,从而对案件所做的判决也不相同。
所以,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力争由本国法院审理案件,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不同国家对如何划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大多数国家都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凡是根据人或事物的所在地或诉讼原因发生地来行使管辖权的称为属地管辖;凡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的称为属人管辖。
因此,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诉讼中,如果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的一项是在某国境内或者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时,该国就可能据此认为它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由于各国法律或判例对管辖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有时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认为自己对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况,这种情况称为管辖冲突。
为了解决管辖冲突,可以用"协议管辖"的办法。
所谓协议管辖就是指以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应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
协议管辖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明示的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或以其他书面文件明白表示他们同意把争议提交某个法院管辖的意思。
默示的协议管辖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如被告不提出元管辖权的抗辩而应诉,在这种情况下,即可以认为被告已默示同意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但在诉讼中,如有一方缺席,即不得视为默示同意。
此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中,本国无条件保留其受理诉讼和做出裁决的权力,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权力,这种管辖称为专属管辖。
例如,各国一致规定,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根据我凰法律规定,位予我国的不动产诉讼,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以及因登记而发生的诉讼,都属我国专属管辖。
依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或审判实践,在民商事诉讼中,一般都认为被告住所地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所以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向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起诉,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2)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公约为了解决各国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冲突,国家之间缔结了一些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规定。
如1952年的《关于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1958年的《国际间销售动产协议管辖公约》以及1968年由欧共体各国签订的《关于国际管辖权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等。
欧共体《关于国际管辖权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是目前在管辖权方面规定得较为详细、完整的一个公约。
该公约将各缔约国的民事管辖权统一规定为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国法院管辖的原则,取消了成员国间歧视性的域外管辖的原则,但各缔约国对住在缔约国以外的被告仍适用各国现行有效的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公约还规定了特殊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如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债务履行地法院管辖;法人分支机构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的物权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人行为或清算的诉讼,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利、商标案件由注册国法院管辖等。
此外,公约也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缔约任何一方的法院管辖。
3)国外判决的可执行性一一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为了在司法上互相协作和帮助,达到顺利办理案件的目的,彼此接受对方的委托,代理对方法院进行某些诉讼行为,如调查取证、传送有关文件以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
国际司法协助一般根据有关国家立法、双边的司法互助协定或有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进行。
国际司法协助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领事途径和法院途径三种方式提出。
根据一般的国际实践及国内法的规定,履行外国法院委托的程序和方式应适用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一国法院的诉讼行为被认为是属于该国行使司法权范围内的活动,只能依据一国的法律。
履行地国家发现外国法院委托存在下述情况时,可以拒绝履行:(1)对法院委托文件的真实性有怀疑;(2)委托履行的行为不属于该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3)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不相容;(4)委托履行的行为是履行地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诉讼行为;(5)不存在互惠。
2.1.3国际贸易仲裁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差异,争议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法律诉讼时间长、程序复杂、费用昂贵,交易双方更愿意选择一种简捷有效的争议处理方式。
国际贸易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法,由来已久,特别是近几十年,普遍被当事人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中采用,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
1)仲裁的含义和特征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第三者,由第三者按一定程序做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仲裁是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程序裁定争议,因而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执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