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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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大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大政发[2008]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市市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子孙后代生存根基和全市长远发展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坚决克服盲目投资、贪大求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等短视行为,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土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功能,分别实施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加快我省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发展方向,加强分类指导1.明确发展定位。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开发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速度数量向质量特色转变,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产城一体和带动区域发展的新城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2.提升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开发区平均经营(销售)收入比2014年翻一番,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达到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达到7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开发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形成一批千亿元级园区。

3.加强分类指导。

国家级开发区要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更高层次参与合作和竞争,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实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提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发展初期的开发区要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加强管理整合,提升质量效益4.严格扩区管理。

提高省级开发区扩区标准,申请扩区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须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咸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构建全市开发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形成开放引领、创新驱动新优势,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咸宁市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要求,着力推进“三个创新”、“两个提升”。

“三个创新”:开放创新方面,要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领域通过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拓展空间,进一步激发对外经济的活力;科技创新方面,开发区要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要鼓励开发区复制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试点经验,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将开发区打造成科技创新集聚区;制度创新方面,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通过优化机构职能、优化管理体制、优化激励机制,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等创新举措,营造更加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开发区要率先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公开,为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有益经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9日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为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整体目标。

3至5年内,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管理能力、主要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到2025年,全市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

(二)分区目标。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确定分区目标。

到2025年,全市城镇发展区(随州市、随县和广水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40%;农业发展区(除城镇发展区和生态发展区以外的镇)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30%;生态发展区(万和、淮河、小林、吴店、郝店、蔡河、长岗、三里岗等镇)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20%。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建立市域“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落实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和生态文明等政策要求,科学划定三条控制线。

按照“以人定地、以产定地、以地定地、以需定地”的要求科学预测市域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盘活存量、增存并举、节约高效、合理集约为重点,统筹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各类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产业发展用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51号(资源环境类1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51号(资源环境类1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51号(资源环境类15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59•【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51号(资源环境类151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59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快探索新型土地供应模式促进民营企业用地供给质量和效率再提升的提案》收悉。

提案分析了民营企业土地供给及利用的现状,并从优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对我们完善相关政策很有参考价值。

现答复如下:一、相关工作背景情况民营经济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育更有活力、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自然资源部着力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公平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产业用地合理利用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市场化配置。

《民法典》规定工业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工业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是鼓励弹性年期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2条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

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提出可实施差别化产业用地政策,对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豫政〔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持合理利用,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构建符合省情的土地利用新格局;坚持市场配置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二、强化用地规模管控(四)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机制,以节约集约原则为导向,将指标分配与征地率、供地率、单位生产总值耗地量、耕地保护和依法依规用地等相挂钩。

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地下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优先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集聚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全力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切实保障重大公益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用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

发挥开发区优势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从开发区角度解读国务院[2008]3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再次 强调 提 高土 地利 用效 率 的重 大 问 题 。十七大报告精神也 明确指 出 ,要 按 照科学发展观 的要 求,加 强资源 的节 约
区建 设 无序 的有 效 方法 和手 段 。
天津 经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城 市 土地 利
问 ( 0 7~2 0 年中 国经济技 术开 发 ( 0 2 08 区 投资 环境 竞 争 力研 究年 度报告 》 研
维普资讯
发 挥 开 发 区优 势 促 进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从开发区 角度解读国务院【0 83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2 0 】 号文
■ 王 文博 龚发金
家 和 区域 角 度看 ,规 划 先 行 已经 成 为 控 制和 解 决 建设 用地 无 序 扩张 和 低效
统筹用地 ,协 同发展 是开发区提高用地效率的重要方式
点, 鸭退 不 必 要 的 土地 占有 , 盘活 农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为 开 发 区 建 设 用地 发 掘 空
究 ,从 园 区的 发 展 路 径 态 势 看 ,开 发 区 已 经纳 入 整 体 城 市和 区域发展 的统一体 系 , 区域 和城 市对 开 发 区发 展 的 影 响 不 容 忽视 ,开 发 区的 空
用地 问题 已经严重影响到开 发区的持续
发展 。
对 开 发 区制 定土 地 利 用控 制性 详 细规 划 ,可 以 更 好结 合 开发 区 的 发 展远景 和蓝 图 。规 划和 设计 开 发 区发 展 功 能
能 力 、经济 发达 、生 态环 境 优 良 、集
行 政 、商 贸 、居 住 、工 业 为一 体 的现 代 化综 合 城 区 。为土 地 节 约集 约利 用 提 供 了很好 的 政 策依据 。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冀政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大力推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规划管控,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一)坚持规划引领。

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城市(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对开发区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选址引导,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开发区要依据城市(乡)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要依法批准并实现全覆盖,重点地区可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加强用地结构控制,立足开发区功能定位,增加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集中建设企业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提高基础设施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建设、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在项目规划建设时,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手续。

明确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内容。

规划条件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的依据,严禁擅自更改。

在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控制性要求。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加强用地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

建立节地评价制度,对国家和地方尚未编制用地标准或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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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和《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工作部署,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现就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积极做好开发区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土地是开发区建设的重要基础支撑要素。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规划布局中,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紧紧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契机,统筹安排开发区用地规划。

(一)科学合理安排开发区用地空间布局。

全省总体按2%左右的国土面积规划开发区空间布局。

根据整合、改制、扩区、调规的思路,按照“一次规划到位、分步滚动开发”的要求,实现“十三五”期间“一市一国家级、一县一省级”开发区空间布局基本安排到位。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开发区布局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1.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开发区布局要合理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尽量占用低丘缓坡、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尽量不占等级较高的耕地。

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事求是,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优先考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坚持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倡导立体开发、一区多园。

2.坚持土地规划托底、多规协调。

严格落实《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晋政发〔2014〕9号)要求,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避让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和生态敏感目标;避开采空区、沉陷区等地质灾害严重地区。

尽量在规划的全省重点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城镇布局工业类开发区;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内,原则上不设立工业类开发区,可适当布局生态文化旅游类开发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

开发区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充分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进行衔接,要统筹做好开发区内“多规合一”工作,确保各个规划的相互协调、衔接、统一,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3.坚持整合优先、规模适度。

开发区布局要优先整合原有市、县、乡三级各类园区、产业集聚区,在整合现有园区的基础上,适度进行扩展。

开发区设置要因地制宜、立足实际,与所在地中心城区规模、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度布局开发区规模,不搞平均主义、不摊大饼。

发挥重点城市和经济带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在重点城市(镇)进行重点布局。

4.坚持一次规划到位、分步实施。

全省按3200平方公里左右进行开发区空间布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部署未来15-20年的发展空间。

在坚持以上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市一国家级”在各设区市布局国家级开发区,全省共布局10个国家级开发区,用地规模1600平方公里左右,太原、晋中两市积极整合现有开发区,布局600平方公里左右,推进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大同开发区布局200平方公里左右,其他8个设区市每市布局1个国家级开发区,每个开发区布局100平方公里左右。

大同、长治、晋城等已有国家级开发区的市要做好整合和扩区工作,其他6市原省级开发区整合扩区后,要争取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按照“一县一省级”在各县布局省级开发区,安排工业类项目为主的开发区80个左右,生态文化旅游或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20个左右,用地规模1600平方公里左右。

已设省级开发区可在原有开发区基础上适当扩区,一般不超过30平方公里,新设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布局10—20平方公里。

对位于沿黄等生态脆弱和敏感的县以及主体功能定位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的县,一般不布局工业类开发区,可布局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空间规模可适当扩大。

(二)落实开发区转型升级用地布局。

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好开发区的整合、扩区和新设工作,特别是开发区起步区用地要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用地区,认真落实开发区用地指标和规划布局。

市、县规划期内剩余的用地规划指标最大限度地向开发区集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下达市、县的新增规划指标优先向开发区集中;积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市、县要大力实施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把流量用地规划指标向开发区集中,贫困县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要优先向各开发区投放;调整使用已批未征用地指标优先向开发区安排;依法依规调整开发区规划涉及的基本农田;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各级规划调整方案要专门说明开发区用地布局情况。

(三)着力提升开发区用地审批服务效率。

今后每年切块单列全省开发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重点项目落地。

进一步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各市、县人民政府本着“依法合规、快捷高效”的原则,涉及开发区的土地转用、征收、储备、供应、登记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审批时间最短,提高审批速度,加快土地供应。

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开发区四至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直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范围的土地出让、不动产登记发证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实施。

二、坚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认真贯彻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统筹抓好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一)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开发区范围内耕地在建设项目批准之前必须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

(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开发区建设占用耕地的,管委会或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通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或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编制开发区设立或扩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以补定占”的要求,专门编制开发区拟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方案,落实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拓宽耕地占补平衡途径。

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以其所在的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省域适度统筹为补充。

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谋划本行政区内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事宜,详细调查本行政区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治沟造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移民搬迁村庄土地复垦、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开发区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开发宜耕未利用地,在黄土覆盖丘陵沟壑区开展治沟造地试点。

逐步改进政府投资土地整治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四)规范耕地指标易地交易。

县级人民政府无法在本行政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地区调剂补充。

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交易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拟交易的指标统一纳入省或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交易,通过交易获得的指标优先保障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提升开发区土地利用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适应开发区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现实要求,保障开发区可持续发展。

(一)以集约用地促进开发区产业集聚。

各市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制定开发区产业政策目录,突出重点和特色产业,运用土地调控这个手段,引导产业集聚,更新替代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业,发展新兴产业。

每个开发区都要结合交通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现实条件,确定主导产业,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会展创意等行业龙头企业。

今后,除矿山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外,新建工业类项目要全部进入开发区,开发区外不再向工业类项目供地。

原城市工业项目要加快“退二进三”、腾地进区步伐,政府主导的工业项目搬迁进入开发区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各开发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一定规模的标准厂房吸纳小微企业入区。

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推行租赁、先租后让和缩短出让年期等供地方式,对项目用地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的模式,严格审查企业用地效益和定额,根据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量,既降低企业用地投资成本,又预防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

鼓励开发区大力发展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鼓励开发区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

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鼓励开发区发展科技孵化器,孵化器可比照工业用地建设,非生产性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在不改变孵化用途的前提下,部分用房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

(二)以节约用地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强化开发区节约用地管理,最大限度盘活存量土地,鼓励立体开发,建设多层厂房、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决防止“宽马路、大广场、花园式工厂”等“摊大饼”式的粗放建设。

国家级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供地。

开发区位于大城市的主干道不大于70米(包括绿化带)、中等城市不大于55米(包括绿化带)、小城市和建制镇不大于40米(包括绿化带)。

以发展工业为主的开发区,产业用地比例应占到60%以上,其中,工矿仓储用地不低于70%,住宅用地不高于15%,其他用地(街区、商业、绿化等)控制在15%左右。

(三)以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开发区规范用地。

每3年开展一次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评价,每年更新数据,连续3年(含)未按要求参与评价的开发区,不予扩区升级。

推广合同资源管理模式,项目入区时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项目单位签订用地投资效益承诺书,对项目单位用地投入和产出进行量化,开展土地利用强度和用地效益年度考核,企业未能履行承诺的投入和产出指标,应无偿退出未使用或低效使用的土地,从源头上控制闲置和低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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