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综合排序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综合排序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12.27
•【字号】便签[2021]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
面评价综合排序结果的公告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52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1〕40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工作。
经各开发区填报、市级审查、省级质检汇总,现按照省政府优化整合开发区名录,对全省108个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2021年12月27日
2021年度108个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
全面评价综合排序结果
一、工业主导型开发区(98家)
注:安徽淮南潘集经济开发区未提交评价成果,按照文件要求,按0分处理。
二、产城融合型开发区(10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经济增长新的动力,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1.促进开发区优化整合。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支持发展较好的开发区跨区托管产业结构合适、资源要素互补的开发区,开展跨国、跨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
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开展园区城市设计,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开发区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下放同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对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
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技术要点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22号)要求,为顺利开展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建立评价工作连续性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新规程),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更新技术要点。
第一部分评价成果更新、修订总则一、工作目标对依法审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统一更新或修订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
二、工作任务(一)国家级开发区成果更新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出口加工区,按照新规程和本要点中相关内容,以2009年12月31日为统一评价时点,全面进行更新。
(二)省级开发区成果修订工作。
省级开发区包括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工业园区,按照新规程和本要点中相关内容,原则以2009年12月31日为评价修订时点,鉴于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完成时间不长,本次更新重点是在充分利用已有评价成果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三、工作依据和标准(一)《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试行)》;(三)《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技术要点》。
五、技术路线评价实施总体技术路线如下:①开展用地状况调查,建立数据库;②确定评价指标、计算其现状值;③确定评价指标权重;④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⑤进行指标标准化处理;⑥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及推算尚可供地年数;⑧编制相关成果。
第二部分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更新技术要点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包括基本信息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典型工业企业调查、闲置土地调查4项内容。
一、准备工作包括“一图四表”,即调查底图、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表、开发区用地审批及调整情况调查表、典型工业企业调查表、外业调查记录表。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

开发区⼟地集约利⽤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开发区⼟地集约利⽤程度评价1 评价指标确定与计算1.1 评价指标确定开发区⼟地集约利⽤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开发区⼟地集约利⽤程度评价⼯作,应从⼟地利⽤状况、⽤地效益和管理绩效三个⽅⾯开展。
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标、⼦⽬标和指标三个层次。
开发区⼟地集约利⽤评价指标权重区间表⼟地⾯积、累计闲置⼟地⾯积、累计应有偿使⽤⼟地⾯积或累计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式出让的⼟地⾯积为0时,有关指标现状值直接赋值为100。
2评价指标权重确定2.1 权重确定原则2.1.1评价指标的权重应依据评价的⽬标、⼦⽬标、指标对开发区⼟地集约利⽤的影响程度确定。
2.1.2评价⽬标、⼦⽬标、指标的权重值在0~1之间,各⽬标权重值之和、同⼀⽬标下的各⼦⽬标权重值之和、同⼀⼦⽬标下的各指标权重值之和都应为1。
2.1.3评价⽬标、⼦⽬标的权重值应符合本规程6.2.3条款的要求。
2.2 权重确定⽅法2.2.1指标权重可以采⽤特尔斐法确定。
指标权重结果应填⼊附录E相应的表中。
2.2.2特尔斐法通过对评价⽬标、⼦⽬标、指标的权重进⾏多轮专家打分,并按公式(1)计算权重值:1Ewni jji n==∑(1)式中:w i——第i个⽬标、⼦⽬标或指标的权重;Eij——专家j对于第i个⽬标、⼦⽬标或指标的打分;n——专家总数。
实施要求:a)参与打分的专家应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地利⽤状况,⼈数⼀般为10~40⼈;b)打分应根据评价⼯作背景材料和有关说明,在不相互协商的情况下独⽴进⾏;c)从第⼆轮打分起,应参考上⼀轮打分结果进⾏;d)打分⼀般进⾏2~3轮。
2.3 权重区间要求开发区⼟地集约利⽤评价指标权重区间要求见表2。
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3.1 理想值确定原则3.1.1理想值为开发区⼟地集约利⽤各评价指标在评价时点应达到的理想⽔平。
3.1.2理想值应依照节约集约⽤地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制定的技术标准、⼟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开发区实际确定。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与应用

关键词 :P B 神经 网络 ; 区; 开发 土地集约利用
中图分类号 : 3 12 F 0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644 (0 0 0—8—4 1 0—5 0 2 1 )20 30
Re e r h a p ia i n o ntnsv a d n ee a u to o e eo s a c nd a plc v lpm e nt
Ab ta tTh tn ieln s e reo h e eo m e tz n sd rc l ea e o isid sr p sr c : ei e sv a du ed g e ft e d v lp n o ei ie tyr ltd t t u ty u — n n g a i ga d s san b ed v lp e t S ti fg e tsg i c n e t o t v la et ec n i o f r dn n u ti a l e eo m n ,O i so r a in f a c o h w O e au t h o d t n o i i itn ieln s ft ed v lp n o esin i c l .W i r vn il e eo me tz n H u n e sv a d u eo e eo me t n ce tf al h z i y t ap o i ca v lp n o ei An h d n i p o i c sa x mp e h sp p ri a e nt er g lt no tn ieln s v l aino h e r vn ea ne a l,t i a e b s do h e uai f n e sv a du ee au to f ed — s o i t v lp n o e t sa l h id c ss se whc cu e 4i dc t r o a d i tn ieu ee au — eo me tz n o e tb i n ie y tm ih i l d s1 n ia o sf r1n n e sv s v la s n t n,n s st eB e r l ewo k t u l h u n i t em o e ft e itn ie ln s v la i a d u e h P n u a t r o b i t eq a tt i d lo h e sv a d u ee au — o n d av n t n Th n t elv l fit n i eln s Sm e s rd a l a h e ut fe au to r n lz d i . e h e e n e sv du ei a u e swel st ers lso v la in aea ay e . o o a Th e ut n ia eBP n u a ewo k mo e a to g s l- la n n n a l- t lr n bl y S er s lsi dc t e r l t r d l ssr n ef e r ig a d f ut o e a ta it O n h i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7]31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8【实施日期】2017.12.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要求,科学考核评价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促进全省开发区提高改革和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开发区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全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考评方式另行规定),省级开发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第四条本办法综合考核评价开发区在发展实效、开放水平、创新驱动、集聚能力、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原则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并成立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审核评估,保证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皖政办秘〔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开发区优化整合和涉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整治成果,不断推动全省开发区创新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发区设立审批(一)严格审批程序。
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立。
原则上不再新设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二)落实部门职责。
新设开发区必须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以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和图件等。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集约利用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开发区土地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其集约利用是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统一评价标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制定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一、评价目标1.量化化土地利用程度:通过评价,量化化开发区土地紧凑利用的实际程度,明确各类用地的利用效率。
2.规范开发区土地利用:明确各类土地利用的功能定位及合理用地结构,确保土地资源尽在有效使用中。
3.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评价,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4.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评价,引导开发区合理开发土地,避免浪费和环境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指标1.土地利用率:评价土地的紧凑程度,即单位面积内的土地利用面积。
可通过计算开发区不同类型土地的总利用面积与总面积的比值得出。
2.用地结构合理性:评价土地各类用地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建立合理可行的用地结构指标体系,包括产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3.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性,包括土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4.土地环境质量:评价土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包括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方面,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5.土地利用管理:评价土地利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审批、用地监管等方面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三、评价方法1.数据调查与收集:对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收集,包括土地利用面积、用地结构、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数据。
2.数据分析与处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土地利用率、用地结构的合理性、资源利用效率等评价指标。
3.问题识别与改进: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分析,识别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
4.评价结果公示:将评价结果及改进意见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公开听证,充分保障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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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技术要点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22号)要求,为顺利开展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建立评价工作连续性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新规程),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更新技术要点。
第一部分评价成果更新、修订总则一、工作目标对依法审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统一更新或修订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
二、工作任务(一)国家级开发区成果更新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出口加工区,按照新规程和本要点中相关内容,以2009年12月31日为统一评价时点,全面进行更新。
(二)省级开发区成果修订工作。
省级开发区包括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工业园区,按照新规程和本要点中相关内容,原则以2009年12月31日为评价修订时点,鉴于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完成时间不长,本次更新重点是在充分利用已有评价成果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三、工作依据和标准(一)《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试行)》;(三)《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技术要点》。
五、技术路线评价实施总体技术路线如下:①开展用地状况调查,建立数据库;②确定评价指标、计算其现状值;③确定评价指标权重;④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⑤进行指标标准化处理;⑥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及推算尚可供地年数;⑧编制相关成果。
第二部分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更新技术要点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包括基本信息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典型工业企业调查、闲置土地调查4项内容。
一、准备工作包括“一图四表”,即调查底图、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表、开发区用地审批及调整情况调查表、典型工业企业调查表、外业调查记录表。
表B 外业调查记录表注:1、外业调查记录表是结合矢量图面文件属性、统计表格和评价指标的需要,对原宗地属性调查表的重新设计。
2、各项填写内容符合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要求,其中“土地招拍挂情况”和“其他情况”填写“是”或“否”。
3、规划情况各项内容的填写,是针对未建成城镇用地有关指标的填写。
3二、外业调查1、基本信息调查将原开发区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开发区名称、类型、成立时间、审批单位、地址、管理机构、批准土地总面积等调查结果和调查底图中的宗地和地块图上量算面积经统计汇总后一并填入到规程附录表E.I(1-8项)。
增加开发区级别项目,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以“外业调查记录表”中“用地效益”列的“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列和“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宗地为调查单元进行补充调查,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同时统计出其“总收入”。
“土地开发率”按照其含义,应从表E3中的相关数据计算而来。
表E.2上的历次扩区范围线及调整的面积分别要在底图和表中表示。
2、土地利用状况调查(1)按建设状况调查①调查对象以评价范围内宗地、地块为调查对象,其中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宗地为调查单元,尚可供应土地以地块为调查单元。
要求在调查底图上宗地、地块均需按调查的先后顺序编号。
②土地建设情况调查按照新规程中的附录表C.1执行,查清开发区每一宗或每一块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原评价成果中外业调查数据和属性没有变化的部分可以继续沿用,但原地类编码需转换到新地类编码,对原“已经供应尚未建成土地C1”和“已达到供地条件未供应土地C2”归并到“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B21)”),同时对于新设地类如“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B11)”要进行补充调查,并将所有图斑及相关属性填入到“外业调查记录表”中。
③建筑物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调查对属于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的“工矿仓储用地”地类需补充调查工矿仓储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面积,将调查结果填入“外业调查记录表”中。
(2)闲置土地调查按照新规程中的附录表C.3执行,查清开发区每一宗闲置土地闲置类型,原地类编码需转化到新地类编码,(3)典型工业企业调查1、调查对象,结合开发区发展定位,优先在主导产业类型,而且按总收入或总产值前三名企业进行选取;一般不得少于10家,评价范围企业不足10家应全部选取;而且选取的企业注册和生产均应在评价范围内。
2、调查内容,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02),按开发区典型企业情况调查表E.12进行逐个企业调查,表格内容同原成果相比增加了“宗地编号、企业产出情况中的总收入、企业内部停车场面积、绿地面积、其他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面积、建筑系数”等项内容,须补充调查完善。
同时地类面积数据要注意分摊处理。
(4)调查注意事项1、经济数据处理对出现开发区边界切割宗地情况,数据遵循比例分配原则进行数据剥离,若宗地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的用地比例在3/4以上,可将企业的经济和建筑数据全部计入,并在数据库中予以备注。
2、用地数据处理工作底图仍然采用地籍图,评价成果更新前,应首先补充调查新增地块,结合规划、供地等相关资料补充和修正地块属性。
三、数据处理1、基本信息调查相关数据处理对“外业调查记录表”上,根据用地类型Ⅰ中统计A2(工矿仓储用地)的“工业企业总收入”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进行求和,将求和所得结果填入到附录E的表E.1(10-12项);2、土地利用类型调查相关数据处理对“外业调查记录表”以字段“用地类型Ⅰ”为关键字段,按“升序”进行排序;在排序后的“外业调查记录表”上对每一种用地类型的宗地面积分别进行求和,将所得求和面积填入到附录E的表E.3的“面积”列;并对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A)的每一宗土地的建筑物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物面积和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面积分别进行求和,所得求和面积填到附录E 的表E7的“面积”列。
在排序后的“外业调查记录表”上,将类型为“闲置土地”的相关属性数据填入到附录E的表E.10,并对表E.10按“已处置闲置土地”、“尚未处置闲置土地”分别进行面积汇总,汇总结果填到附录E的表E.5的“面积”列。
3、土地供应方式调查相关数据处理对“外业调查记录表”以字段“用地类型Ⅱ”为关键字段按“升序”进行排序;在排序后的“宗地属性调查表”上对每一种用地类型的宗地面积分别进行求和,将所得求和面积填入到附录E的表E.4的“面积”列。
在排序后的“外业调查记录表”上,将类型为“有偿使用土地”的相关属性数据填入到附录E中的表E9。
并对表E9首先按“已处置土地”、“尚未处置土地”分别进行面积汇总,汇总结果填到附录E的表E8的“面积”列。
然后对照“土地招拍挂情况”和“其他情况”将相关属性数据按照供应时间(按年份)进行统计汇总填入附录E中的表E11。
在排序后的“外业调查记录表”上,将类型为“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再以“供地时间”按“升序”进行排序;选择并统计出供地时间为2007年至2009年的年均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与其中的年均已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以及2005年至2009年五年中年均供应土地和供应工矿仓储用地最大值,统计结果填入到附录F的表F1。
4、高新技术产业调查相关数据整理对“外业调查记录表”以字段“高新情况”为主关键字段,按“升序”进行排序;在排序后的“外业调查记录表”上对每一种用地类型的宗地面积进行求和,将所得求和面积填入到附录E中的表E6。
5、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更新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
第三部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更新、修订技术要点(一)评价指标及其指标现状值计算1、评价指标体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三个方面开展。
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目标、子目标和指标三个层次。
对高新技术产业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采用两套评价体系,详见新规程附录表E.15、E.16。
2、指标计算方法新规程对于原指标中的“土地供应率、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土地有偿使用率、土地招拍挂率”等指标的名称及内涵进行了重新调整,没有调整的指标从略,已调整的指标计算公式表述如下:(1)土地供应率(A11)=已供有国有建设用地(D)/(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A)+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B21)),单位%。
(2)工业用地建筑系数(A34)=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面积、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对应土地面积,单位为%;(3)工业用地产出强度(B12)=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单位为万元/公顷;(4)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C21)=,累计应有偿使用项目用地所占/累计应有偿使用项目用地面积,单位为%,应有偿使用项目用地按照相关规定确认;(5)土地招拍挂实现率(C22)=中,累计实际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所占面积/累计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单位为%,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起始时间宜为2002年7月1日。
(二)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本次开发区成果更新中理想值的确定在各开发区原单独确定理想值的基础上,按不同区域综合平衡统一确定理想值.(具体数值见下表)安徽省开发区市与县评价指标参考理想值1.评价指标参考理想值在测算时,开发区在地域上与省辖市建成区相连接的统计为“市”。
其余开发区,称为“县”。
2.工业用地建筑密度(A34)变更为“工业用地建筑系数”。
3.土地有偿使用率(C21)与土地招拍挂率(C22)变更为“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与“土地招拍挂实现率”4.“市”开发区中的工业用地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土地招拍挂实现率取最高值;其余均取所属开发区前三名的平均值。
第四部分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更新、修订技术要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应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具体内容包括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管理潜力和尚可供地年数等五个方面的测算。
新规程仅对“尚可供地年数测算”公式及内涵进行了调整,没有调整的潜力测算公式从略,已调整的“尚可供地年数测算”计算公式表述如下:(1)开发区尚可供地年数ⅰ根据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年均供应土地面积、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测算得出。
年均供应土地面积和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须遵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等有关测算结果,对自评价时点前三年年均供应土地面积、前三年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进行修正后得到。
尚可供地年数ⅰ计算公式为:Y Q Si i i式中:i ——供地类型,分别指尚可供应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