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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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

目次

前言 (1)

引言 (2)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工作准备 (2)

5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

6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4)

7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7)

8 成果编制 (9)

9 成果验收与公示 (9)

10 成果应用与更新 (1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 (12)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14)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定义 (18)

附录E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20)

附录F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30)

附录G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编制要求 (32)

附录H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图件编制要求 (34)

前言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均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略)

本规程其他起草人员:(略)

引言

为规范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除外)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开发区相关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总则

3.1内涵与评价目的

3.1.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是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3.1.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旨在通过基础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全面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管、规划计划管理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3.2 评价对象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象为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开发区界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3.3 评价原则

3.3.1 政策导向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为前提,贯彻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政策,充分体现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3.3.2 综合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从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方面,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综合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状况。

3.3.3 因地制宜原则

评价工作应充分考虑开发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标准。

3.4 评价工作体系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包括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个方面。

3.4.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简称“用地调查”)是指依照本规程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基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的过程。

3.4.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简称“程度评价”)是指在用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的过程。

3.4.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

3.5评价工作程序与方法

3.5.1 工作程序

a)工作准备;

b)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c)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d)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e)成果编制;

f)成果验收与存档;

g)成果公示。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程序见附录A。

3.5.2 技术步骤

a)开展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b)确定评价指标,计算现状值;

c)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d)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

e)进行指标标准化处理;

f)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g)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

h)编制相关成果。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步骤见附录A。

3.5.3 技术方法

3.5.3.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实地调查与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法。

3.5.3.2用地调查可采用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3.5.3.3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指标标准化处理应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

3.5.4 技术约定

3.5.

4.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设定评价时点。

3.5.

4.2评价数据采用要求如下:

a)评价时点为年末时,对应数据应采用所在年份的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

b)评价时点不为年末时,经济数据应采用上年份的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其他数据采用评价时点数据;

c)评价工作中涉及评价时点所在年份之前数据的,宜采用相应年份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

3.5.

4.3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评价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口径、来源、处理方式等情况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

3.5.

4.4 评价工作中涉及数据剥离的,可参照附录B进行。

3.5.

4.5数据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计量单位。

3.6评价成果

3.6.1 评价成果包括报告、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形成相应的数据库。

3.6.2 成果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应提交纸质报告及相应电子文件;成果图件应提交纸质图件以及E00格式或其他可相互转换的通用数据格式的矢量电子图件、JPG格式的电子图件。

4 工作准备

4.1 工作任务书的编写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编写工作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

a)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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