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与设备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和地质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3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节约用铜。
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交流、直流电力设备接地设计。
第1.0.5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装置宜接地或接零。
交流电力设备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能对地构成电流闭合回路的直流电力回路中,不得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为电流回路的零线、接地线、接地体。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接地体以及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0.2条变电所内,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注:本规范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第2.0.3条如因条件限制,按本规范的要求接地有困难时,允许设置操作和维护电力设备用的绝缘台。
绝缘台的周围,应尽量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2.0.4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装设能迅速自动切除接地短路故障的保护装置。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装设能迅速反应接地故障的信号装置,必要时,也可装设延时自动切除故障的装置。
第2.0.5条低压电力网的中性点可直接接地或不接地。
当安全条件要求较高,且装有能迅速而可靠地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时,电力网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方式。
第2.0.6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即接零。
G50052-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日北京的通知建标号文的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修订说明号文的通知要求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负荷分级中增加了特别重要的负荷及其供电要求在保证电能质量内容中控制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和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应采取的措施还提出了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某些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以及宜选用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等条文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管理组号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机械工业部年目录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五章无功补偿附录一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做到保障人身安全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条本规范适用于第统筹兼顾用电容量合理确定设计方案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做到远近期结合第能耗低第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重要通信枢纽大型体育场馆在一级负荷中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例如主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三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二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干电池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一以上的供电二三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第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不宜少于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的二级负荷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一二三压差技术可靠四远离电力系统第第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第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第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第根据变压器的容量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时亦可采用直降至配电电压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条当供电电压为及以上时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经济合理时第能减少配变电级数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第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一二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二三四第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一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一直接向二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条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第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宜采取下列措施一二降低配电线路阻抗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四第条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一二选用注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或单相用电设备接入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可采用单相供电大于宜以三相四线制供电第五章无功补偿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条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同步电动机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容量较大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第第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二三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一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而装设当采用高宜采条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二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三按时间参数调节条电容器分组时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二三四第条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倍其馈电线和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或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宜串联电抗器第六章低压配电两相三线制第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宜采用树干式配电条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建筑物内第而彼此相距很近可采用链式配电台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条在高层建筑物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第根据生产要求宜由同一回路配电条在及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线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在及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注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各点的实际电压与系统额定电压之差称为电压偏差也常用与系统额定电压的比值负荷小时电网电压向低调以补偿电网的电压损失电压波动一系列的电压变动或电压包络线的周期性变动时称为电压波动式中基波电压如该用电设备有空载运行的可能则基本无功功率即为其空载无功功率则基本无功功率为在此轻负荷情况下的无功功率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一对要求严格程度不表示很严格反面词采用应不应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或反面词采用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写法为或。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09

电气工程应用2010.2电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及机秘标[2003]13号文“关于发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大纲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有: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和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
经过近7年时间,在各级领导和各参编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已于2008年10月完成报批稿,2008年11月26日至28日在杭州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召开了审查会。
会后规范组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慎重的修改,2009年7月上报主管部门,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出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于2009年11月11日以第437号公告,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为国家规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现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是原机械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在原《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1995年7月12日联合发布,1996年5月1日起实施的。
从发布至今已经有14年了,规范的部分内容已经与当前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
因此,修订这本规范是十分重要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讲解 GB 50052-2009 》

1.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
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
1 总则 2 术语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6 无功补偿 7 低压配电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目录
目次
1 总则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 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用户端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
时下健康环保、绿色空间成为人们愈来愈关注的焦点,“人与自然”是 永恒的主题。二00五年八月十三日欧盟各国将完成两项关于电子垃圾的立 法,并将于二00六年七月一日正式启动。这两项指令分别为“关于报废电 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 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涉及的产品包括十大类近20万种,几乎涉 及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 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 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说明:二00五年十月建设部、科技部颁发的“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在“导 则”前言中明确指出:推进绿色建设是发展节能、节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 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采 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性能先进、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 产品,也是电气供配电系统设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讲解

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讲解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是供电系统设计与规划的重要工具,它详细介绍了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原理、流程和标准,帮助工程师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本手册通过全面、系统地介绍,旨在帮助读者掌握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方法。
一、工业与民用供配电系统概述工业与民用供配电系统是一个包括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各环节的系统。
其基本组成包括发电厂、变电站、配电装置以及终端用电设备。
供配电系统设计的首要任务是为用户提供可靠、经济、安全的电力供应。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用户的用电负荷特性、用电品质要求以及系统的运行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二、供配电系统的基本设计原则1. 可靠性原则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高可靠性,以确保用户的用电负荷得到稳定供应。
为此,需要采取合理的设计措施,包括备用设备、分布式电源等,以应对各种可能导致停电的因素。
2. 经济性原则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投资和运行成本,并在不影响供电质量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达到经济最优。
3. 安全性原则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4. 灵活性原则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用户用电负荷的变化和系统扩容的需求。
三、工业与民用供配电系统设计的流程1. 用户需求分析根据不同用户的用电负荷特性、用电设备要求及用电可靠性等需求,进行用户需求调研与分析。
2. 供配电系统方案设计根据用户的需求,设计供配电系统的总体方案,包括变电站规模、开关设备选型、电缆线路布置等。
3. 设备选型与工程设计根据供配电系统方案,选取合适的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等,并进行详细的工程设计与布置。
4. 施工与调试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供配电系统的设备安装、布线以及系统调试,确保系统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5. 运行与维护供配电系统建成后,需要进行系统的运行监测与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手册中还详细介绍了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各种具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如电缆敷设标准、变电站建设规范等,为工程师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与参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9页)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9页)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l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供电系统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系统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以及适用范围等主要原则、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功率因数、低压配电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
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三章供配电系统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第五章功率因数第六章低压配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一、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包括的内容:1.电力负荷计算:通过对工业企业或民用建筑的用电设备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电力负荷的大小和分布情况。
负荷计算需要考虑设备的功率、运行时间、同时使用率等因素。
2.供电设备选型:根据负荷计算结果,选择合适的供电设备,包括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等。
选型时需要考虑设备的额定电压、负荷容量、可靠性等因素。
3.供电系统结构设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供电系统的结构,包括主干线、支线、分支线路等。
结构设计需要考虑电力负荷的分布情况、供电设备的容量、线路的长度等因素。
4.线路敷设设计:根据供电系统结构,设计线路的敷设方案。
敷设设计需要考虑线路的安全性、保护措施、导线的截面积等因素。
5.接地系统设计:设计供电系统的接地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接地系统设计需要考虑接地电阻的大小、接地体的材料和形式等因素。
6.配电柜设计:设计配电柜的位置、容量、布置等。
配电柜设计需要考虑设备的可靠性、通风散热、防火等因素。
7.电力保护设计:设计电力保护系统,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
电力保护设计需要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响应时间、安全性等因素。
二、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重要性:1.安全性: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可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避免发生火灾、电击等事故。
2.可靠性: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可以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降低故障率,减少停电时间,确保用电的稳定供应。
3.高效性: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可以提高供电系统的工作效率,减少能量损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4.经济性: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可以优化设备选型和线路敷设,降低设计和建设成本,提高供电系统的经济效益。
5.环保性: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可以优化供电设备的能效,减少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具体要求:1.遵守国家有关供电系统设计的标准和规定,例如《电气设计规范》、《供电系统设计标准》等。
2.对供电系统进行全面、准确的负荷计算和分析,确保负荷预测的准确性,避免超负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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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l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CBJ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CBJ62-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CBJ63-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CBJ64-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CBJ65-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l)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供电系统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系统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以及适用范围等主要原则、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功率因数、低压配电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
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三章供配电系统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第五章功率因数第六章低压配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l.0.2条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l.0.3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电系统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第1.0.6条供电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下列三级:一、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
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K时间才能恢复等;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
如:重要铁路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二、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
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
如:铁路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大量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
第2.0.2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两个电源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二、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须符合下列各要求: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对于短时中断供电即将产生本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
对于稍长时间中断供电才会产生本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种电源的供电。
第2.0.3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电力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千伏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
注:对于只允许中断供电1.5秒及以下的用电设备,本章不适用。
第三章供配电系统第3.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以保证有特殊要求(指在全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等)的一级负荷的用电时。
二、设置小型自备电源较自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置自备电源技术经济合理时。
四、如有余热、废气可供发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自备电厂。
第3,0.2条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不应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但有特殊要求(指必须全年连续生产且不允许单电源运行等)的一级负荷除外。
第3.0.3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一般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4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时,如邻近用电单位有自备电厂,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5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6条高压供配电线路应深入负荷中心。
第3.6.7条在用电单位内部,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或符合节约用电、检修电源设备的需要,邻近车间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8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供给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
第3.0.9条小负荷的一般用电单位宜纳入当地低压电网。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第4.0.1条如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
从而节约电能和投资,提高电能质量时,配电电压应采用35千伏及以上电压。
第4.0.2条供电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对6千伏或10千伏配电电压进行选择时,一般采用10千伏;如6千伏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则宜采用6千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同时采用6千伏和10千伏。
第4.0.3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移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一般按下列要求验算:一、电动机±5%。
二、照明灯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
事故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三、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注:对于少数距电源(变电所等)较远的电动机,如电动机端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仍能保证电动机温升符合(GB755-BI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电压为额定值的95%时温升允许超过的最大值:1000千瓦及以下为10K,1000千瓦以上为5K),且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均能满足传动要求时,则电动机的端电压可低于95%,但不得低于90%。
第4.0.4条当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要求时,11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所应尽量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如仍不能满足要求时,35千伏变电所也可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4.0.5条为减小电压偏移,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合理减少系统阻抗;三、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计算电压偏移时,应计入采用下列措施的调压效果: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接入容量;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五章功率因数第5.0.1条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的感抗,以及采用同步电动机等,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第5.0.2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补偿装置时,电容器应尽可能装设在消耗无功功率大的地方,并应便于维护管理。
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高压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第5.0.3条在负荷或电压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低压电容器组应尽量采用自动调节装置。
第六章低压配电第6.0.1条车间低压配电电压一般采用380/220伏。
当采用380/220伏中性点直接地系统时,照明和其他电力设备一般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