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填写航空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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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单填写规范

航空货运单填写规范

航空货运单填写规范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
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

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
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 所推荐的标准格
式,差别并不大。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 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
码,这一栏应该和11 栏相一致。

1A:IATA 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
就是999;
1B:运单号。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
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
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 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 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 栏填写的相一致。

如何填制航空货运单完整版

如何填制航空货运单完整版

如何填制航空货运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如何填制航空货运单中国民航货运单各栏已用数字标明,具体填制方法如下:1.始发站:填写始发站城市的英文全名。

2.目的站:填写目的站城市的英文全名,必要时注明机场和国名。

3.航班/日期:(a)仅供承运人,承运人在收运货物时,将预定航班填入本栏或在货物发运后,视需要将续运航班填人本栏。

(b)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预定的航班/日期。

4.路线和目的站:第一承运人一般要填写。

未订妥吨位的,可填写“删”。

对运费到付货物、特种货物、双方经营航线上有协议运价和由于运输的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全部指定承运人。

至(砀):填写城市三字英文代号;承运人(By):填写空运企业二字英文代号。

5.收货人账号:必要时填写。

6.收货人姓名及地址。

(1)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名;地址须填明国家、城市、街道、门牌号码及电话号码。

(2)本栏不得填写“To order”或"Yo order the shipper”等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

(3)除收货人外,托运人要求将货物的到达通知其指定的另一人时。

应在33“处理情况”栏内填明,并冠以“Also Notify'’(另请通知)字样。

(4)如果货物寄交一空运企业转交收货人或收货人的地址为一旅馆等临时地址,应在33"处理情况”栏内注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永久地址,并冠以“In case of Inability to Deliver t0 Consignee Contact”(如不能交付时,请与收货人联系)字样。

7.托运人帐号:必要时填写。

8.托运人姓名及地址:应详细填写托运人的全名;地址应填明国家、城市、街道和门牌号码。

9.代理人帐号:必要时填写。

10.代理人的姓名及城市:详细填写代理人的全名及所在城市名称。

11.代理人的代号:必要时填写。

12.货币:填写货运单所用货币的代号。

怎样填写航空运单

怎样填写航空运单

怎样填写航空运单航空运单(AIRW AY BILL简称AWB)是航空运输公司及其代理人(即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表示已收妥货物并接受托运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但它不是物权权凭证,既不能背书转让(运单右上方即有“NON NEGOTIABLE”字样),也不能凭以提货。

航空运输货物托运要先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连同出口明细表、发票、装箱单及海关发票、商检需要的单证,办妥报关手续;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即可提取货物并在货单上签收。

(此处显示一份空运单)航空运单的内容及缮制⑴航空运单编号(AIRWAY BILL NUMBER),航空运单最上方的编号由航空公司填写。

编号前三位一般是各国航空公司的代号,如中国民航的代号为999,日本航空公司的代号为131等。

⑵承运人(CARRIER),即航空公司。

UCP500第27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银行将接受表面标明承运人名称的单据。

⑶发货人名称及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发货人名称及地址,信用证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受益人名称;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合同卖方的名称地址。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则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⑷发货人账号(SHIPPER’S ACCOUNT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⑸收货人名称及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此栏在托收结算中一般填写合同中的买方。

信用证结算方式,有的是以买方为收货人,有的以开证行为收货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⑹收货人账号(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一般可不填。

⑺签发运单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名称及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本栏若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时,可填写实际代理人名称及城市名。

如果运单直接由承运人本人签发,此栏则可空白不填。

航空运单如何填写?

航空运单如何填写?

航空运单如何填写?
航空公司运单格式及填写要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必须印有发行该
运单的航空公司名称、标志及地址。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由3 个数字组成;
第二部分,序号,由8 个数字组成,序号的最后一个数字为检查号,序号的前四个数字与后四个数字间相隔一个字。

“NotNegotiable”字印刷在航空货运单的右上部,表示航空货运单是不可以转让的,与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
不同。

关于航空货运单各栏(格)的填写要求,使用编号简要说明如下:
1、填入始发地机场或城市英文三字代码。

2、填入托运人的名称及地址全称和国家名,必要时填入托运人电话号
码及传真号码。

此栏留空白,由航空公司填入必要内容。

3、填入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全称和国家名,必要时填入收货人的电话
号码及传真号码。

为了使货物运达目的地点后顺利地交付收货人,准确无误
地填写这一栏十分重要。

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必须是全称,地址必须写明街名、门牌号、区名、城市名、省(州)名和国家名等。

对于紧急货物或特种货物,应当写上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此栏留空白,由运输货物的最后航段航空公司填入必要的内容。

4、填入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名称及机场或城市名。

5、填入IATA 货运代理人代号。

此栏留空白或按航空公司的要求填入必要的内容。

航空运单填写

航空运单填写

货运单的填写左上角:印制或者电脑打制承运人的票证注册代号。

依次填写始发站机场的IATA三字代码,由承运人填写。

如果没有机场的IATA三字代码,可以填写机场所在城市的IATA三字代码。

右上角,货运单号码由八位数字组成,前七位为顺序号,第八位为检查号。

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托运人姓名和地址:填写托运人的全名,地址填写国家名称、城市、街道的名称、门牌号码、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收货人的姓名要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地址要详细,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要清楚准确。

Shipper’s Account Number,托运人帐号:根据承运人的需要,填写托运人帐号。

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收货人姓名及地址:填写收货人的全名,地址填写国家名称、城市、街道的名称、门牌号码、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收货人的姓名要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地址要详细,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要清楚准确。

因货运单不能转让,此栏内不可填写“TOORDER”字样。

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收货人帐号:根据承运人的需要,填写收货人帐号。

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代理人名称和城市:填写制单代理人的名称及其所在的城市,应清楚、详细。

Agent’s IATA Code,代理人的IATA代号:在NON-CASS系统区,必须填写IATA七位数字的代号;在CASS 系统区,还应填写三位数字的地址代码及检查号。

Account No.,代理人帐号:根据承运人的需要,填写代理人帐号。

Airport of Departure,始发站机场:填写货物始发站的机场的名称,应填写英文全称,不得简写或使用代码。

Account Information,结算注意事项:填写与结算有关的注意事项。

a.以现金或者支票支付货物运费,应予注明。

b.以旅费证支付货物运费,仅限于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填写旅费证的号码及应支付的金额,填写“客票及行李票”号码、航班、日期等。

航空货运单填写指南

航空货运单填写指南

货运单的填制一填制要求要用英文打字机和计算机,用英文大写字母打印,各栏内容应准确、清楚、齐全,不能随意更改。

二货运单各项栏目的填写说明1 货运单号码货运单号码应清楚地印在货运单的左右上角和右下角——航空公司的数字代号(1A)——货运单序号和检验号(1B)注意点:第8位数字是检验号。

第4位数字和第5位数字之间应留有比其它数字之间较大的空间。

比如:777—1234 56752 货运单所属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1C)该栏一般要印有航空公司的标志、名称和地址。

3 正本联说明(1D)不需填写。

4 契约条件(1E)一般情况下不需填写,除非承运人需要。

5 托运人栏——托运人的姓名及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②填写托运人的姓名、地址、国家(或国家两字代号)以及托运人的电话、传真、电传号码。

—托运人的账号(Shipper’s Account Number)③该栏不需填写,除非承运人需要。

6收货人栏——收货人的姓名及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④填写收货人的姓名、地址、国家(或国家两字代号)以及收货人的电话、传真、电话号码。

——收货人的账号(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⑤该栏仅供承运人使用,一般不需填写,除非最后的承运人需要。

7填开货运单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栏(Issuing Carrier’s Agent)1)Name and city(⑥)——填写向承运人收取佣金的目的站国家的国际航协代理人的名称和所在机场或城市。

——按照货物代理机构管理原则,该佣金必须支付给目的站国家的一个国际航协代理人,那么该国际航协代理人的名称和所在机场或城市必须填入本栏。

2)Agent’s IATA code 国际航协代号(⑦)——代理人在非货帐结算区(Non-CASS Areas),打印国际航协7位数字代号,比如14-30288——代理人在货帐结算区(CASS Areas),打印国际航协7位数字代号,后面是三位CASS地址代号,和一个7位数字代号的检验数。

航空货运单填写规范

航空货运单填写规范

航空货运单填写规范
航空货运单填写规范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背⾯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
会有⾃⼰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

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差
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的航空运单则⼤多借鉴IATA 所推荐的标准格
式,差别并不⼤。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 统⼀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
码,这⼀栏应该和11 栏相⼀致。

1A:IATA 统⼀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
就是999;
1B:运单号。

2.发货⼈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姓名、
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法。

3.发货⼈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法。

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
所以“凭指⽰”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账号:同3 栏⼀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

7.代理⼈的IATA 代号。

8.代理⼈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的始发站应与1 栏填写的相⼀致。

空运单格式

空运单格式

空运单(Airway Bill)是航空货运中必不可少的单据,通常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出具,用于证明货物的运输合同和运输责任的转移。

空运单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运单号 (Airwaybill Number):通常由航空公司的货运部门或其代理机构分配,用于唯一标识一个航空货运单据。

运单号通常由13位数字组成,前8位数字表示航班号和日期,后5位数字表示货运单据的序号。

2.始发站机场 (Origin Airport):填写货物的始发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需要与IATA统一制定的代码一致。

3.目的地机场 (Destination Airport):填写货物的目的地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需要与IATA统一制定的代码一致。

4.托运人姓名和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托运人的全名、地址、所在国家、城市、街道、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等信息。

5.收货人姓名和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填写收货人的全名、地址、所在国家、城市、街道、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等信息。

6.货物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信息,以便于航空公司和目的地海关进行清关。

7.运费和声明价值费 (Freight and Valuation Charges):填写货物的运费和声明价值费,包括预付和到付两种方式。

8.保险费 (Insurance Premium):如果托运人购买了航空货运保险,需要填写保险费。

9.签收(Acknowledgment of Delivery):用于收货人签收货物,通常由航空公司的代理机构或快递公司填写。

10.其他条款和注意事项 (Conditions and Special Instructions):包括运输条款、保险条款、危险品运输注意事项等,需要特别注意货物的运输限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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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填写航空运单航空运单(AIRWAY BILL简称AWB)是航空运输公司及其代理人(即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表示已收妥货物并接受托运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但它不是物权权凭证,既不能背书转让(运单右上方即有“NON NEGOTIABLE”字样),也不能凭以提货。

航空运输货物托运要先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连同出口明细表、发票、装箱单及海关发票、商检需要的单证,办妥报关手续;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即可提取货物并在货单上签收。

(此处显示一份空运单)航空运单的内容及缮制⑴航空运单编号(AIRWAY BILL NUMBER),航空运单最上方的编号由航空公司填写。

编号前三位一般是各国航空公司的代号,如中国民航的代号为999,日本航空公司的代号为131等。

⑵承运人(CARRIER),即航空公司。

UCP500第27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银行将接受表面标明承运人名称的单据。

⑶发货人名称及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发货人名称及地址,信用证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受益人名称;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合同卖方的名称地址。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则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⑷发货人账号(SHIPPER’S ACCOUNT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⑸收货人名称及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此栏在托收结算中一般填写合同中的买方。

信用证结算方式,有的是以买方为收货人,有的以开证行为收货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⑹收货人账号(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一般可不填。

⑺签发运单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名称及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本栏若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时,可填写实际代理人名称及城市名。

如果运单直接由承运人本人签发,此栏则可空白不填。

⑻代理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号(AGENT’S IATA CODE),一般可不填(IATA系“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的缩写)。

⑼代理人账号(ACCOOUNT NUMBER),可填写代理人账号,供承运人结算时使用。

一般不填。

⑽起飞机场和指定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一般仅填写起航机场名称即可。

⑾会计事项(ACCOUNTING INFORMATION),指与费用结算的有关事项。

如运费预付、到付或发货人结算使用信用卡号、账号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⑿转运机场/首程船/路线及目的地(TO/BY FIRST CARRIER/ROUTING AND DESTINATION),货物运输途中需转运时按实际情况填写。

⒀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即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机场。

⒁航班/日期(仅供承运人使用)(FLIGHT/DATE FOR CARRIER’S USE ONLY)即飞机航班号及其实际起飞日期。

但本栏所填内容只能供承运人使用,因而该起飞日期不能视为货物的装运日期(一般以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作为装运日期)。

UCP500第27条规定,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内(注有“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和起飞日期的信息,将不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注”。

⒂货币及费用代码(CURRENCY AND CHGS CODE)货币及费用代码即支付费用使用的货币的货币国际标准电码表示,如USD、HKD等,费用代码可以不填。

⒃运费/声报价值及其他费用(WT/VAL AND OTHER)“声报价值费”(VALUATION CHARGE),是指下列第17栏向承运人声报了价值时,必须与运费一起交付声报价值费。

若该栏费用是预付,则在“PPD”(PREPAID)栏下的“X”。

若是待付,则在“COLLECT”栏下打“X”。

此栏应注意与第11栏保持一致。

⒄运费申报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填写托运货物总价值,一般可按发票额填列,如不愿申报,则填“NVD”(NO VALUE DECLARED),即无申报价值。

⒅海关申报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此栏所填价值是提供给海关的征税依据。

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商业发票作为征税时,本栏可空白不填或填“AS PER INVOICE”,如果货物系样品等数量少且无商业价值,可填“NCV”(NO COMMERCIAL VALUE)。

⒆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如发货人根据本运单背面条款要求保险,则在本栏内注明保险金额,若无,可填NIL。

⒇处理情况(HANDLING INFORMATION)可利用本栏填所需要注明的内容。

如A、被通知人;B、飞机随带的有关商业单据名称;C、包装情况;D、发货人对货物在途时的某些特别指示等;E、对第二承运人的要求等。

1、件数(NUMBER OF PIECE)填入所装载的总包装件数。

(本栏中的RCP系“RATE COMBINATION POINT”的缩写,意即税率组成点。

)2、毛重/千克/磅(GROSS WEIGHT/KG。

/B)填写以千克或磅为计量单位的货物毛重。

3、费率等级(RATE CLASS)根据航空公司的有关资料,按实际填列费率等级的代号,费率等级代号有:“M”、“N”、“Q”、“C”、“R”、“S”等六种。

“M”为MINIMUM CHARGE,即货物的起运费率。

“N”为NORMAL UNDER 45KGS RATE,即45千克以下的普通货物的费率。

“Q”为QUANTITY OVER 45KGS RATE,即45千克以上普通货物的费率。

上述以45千克为计算界限,因此称为重量分界点(WEIGHT BREAK POINT)。

“C”为SPECIAL COMMODITY RATE,即特种货物费率。

“R”为REDUCED CLASS RATE LESS THAN NORMAL RATE,即折扣费率。

对少数货物,可按“N”费率给予一定百分比的折扣。

“S”为SURCHARGED CLASS RATE,MORE THAN NORMAL RATE,即加价费率。

对少数货物,按“N”费率加一定的百分比。

4、商品编号(COMMODITY ITEM NUMBER)按费率等级填列商品编号,一般可不填。

5、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填列货物实际毛重,若属于“M”费率等级和以尺码计费者,则可空白此栏。

6、费率(RATE/CHARGES)填写实际计费的费率。

7、运费总额(TOTAL)填计收运费的总额,即计费重量与费率的乘积。

8、货物品名和数量(包括体积或容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此栏填写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名称、唛头、数量及尺码。

9、计重运费(WEIGHT CHARGES)(PREPAID /COLLECT)(预付/待付)在对应的“预付”或“待付”栏内填入按重量计算的运费额。

10、其他费用(OTHER CHARGES)其他费用金额,当发生诸如运单费、危险货物费、起运地仓储费和目的地仓储费等费用时填写;若无此类费用,则可空白不填。

11、声报价值费(VALUATION CHARGES)一般空白不填。

12、因代理人需要而产生的费用(TOTAL OTHER CHARGES DUE TO AGENT)一般空白不填。

13、因承运人需要而产生的费用(TOTAL OTHER CHARGES DUE TO CARRIER)一般填写“AS ARRANGED”。

14、预付费用总额/待付费用总额(TOTAL PREPAID/TOTAL COLLECT)指预付或待付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总额,可在相应栏内填列“AS ARRANGED”。

15、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名(SIGNATURE OF SHIPPER ON HIS AGENT)签名后以示保证所托运的货物并非危险品。

16、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及签发运单日期、地点(EXECUTED ON DATE AT PLACE,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OR IT’S AGENT)签单以后正本航空运单方能生效。

本栏所表示的日期为签发日期,也就是本批货物的装运日期。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单必须注明实际起飞日期,则以该所注的实际起飞日期作为装运日期。

本栏的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以代理人身份签章时,如同提单一样,需在签章处加注“AS AGENTS”;承运人签章则加注“AS CARRIER”。

17、正本(ORIGINAL)航空运单正本按国际惯例为一式三份。

第一份“ORIGINAL 1(FOR ISSUING CARRIER)”,由航空公司留存;第二份“ORIGINAL 2 (FOR CONSIGNEE)”,随飞机转给收货人;第三份“ORIGINAL 3(FOR SHIPPER)”,交给发货人。

虽然正本签发三份,但银行允许只提交一份正本。

副本9份,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和需要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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