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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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民[1984]办33号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民[1984]办33号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一、总则(一)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为了保障优抚、救济对象和军队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管好用好民政事业费,特制订本办法。

(二)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属于消费基金的一部分,是贯彻执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方针政策的主要财力保证。

使用好此项经费,对于促进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照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民政事业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安排民政事业费预算。

同时,对其使用管理实施财政监督。

(四)民政事业费实行部门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讲求使用效果。

二、使用原则(一)民政事业费是国家用于民政事业的专款,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中央专项拨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只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有困难的灾民救济,不能调作他用。

(二)各项补助、救济款应当重点使用于经济不发达,群众生活贫因,集体经济优待和供给补助有困难的地区,用于生活最贫因的优抚、救济对象;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

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

(三)民政事业单位经费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使用效果,逐步改革事业单位经费使用办法,实行经费包干。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民[1989]综字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89.01.05【实施日期】1989.0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民(1989)综字3号1989年1月5日)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的原则规定,根据我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并征得财政部同意,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预算管理形式根据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经费自给水平,采取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

现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有:各院校、研究所和计算中心、地名档案馆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有:各休养院和社会保障报社等;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在筹备阶段暂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待投入营业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

二、经费预算包干范围1.全额预算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包括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学生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和对差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补助全部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2.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费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编列预算,不列入包干范围。

3.各种专项资金,如大型设备购置和房屋建筑物大修理资金等实行专项拨款、专项使用,建立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也不列入包干范围。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对于民政部工作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职责之一。

准确、规范的财务管理有助于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政府形象和公众信任。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编制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合理设定预算金额和项目,为财政出入提供指导和限制。

民政部工作人员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详细的年度预算,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及时调整和优化。

同时,制定预算编制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其公平、透明和科学性。

在预算执行方面,民政部工作人员应按照预算计划合理分配资金,确保各项支出符合法规和政策要求,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应及时报备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合同管理和审批合同管理是保障资金安全和维护权益的关键环节。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接收和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在合同审批方面,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流程,确保合同审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对于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应进行复核和备案,以提高审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资金使用和报账资金使用和报账环节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直接关系到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方面,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支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对于不合规或超出预算的支出,应立即纠正和整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报账方面,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填写各类报账单据,确保报账内容真实、完整,并按照审批流程进行报销。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报账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报账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监察、审计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民政部财务管理制度

民政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政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政制度。

2. 坚持勤俭节约、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责任到人的原则。

3. 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4. 完善财务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民政部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

2.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四、财务管理内容1. 预算管理(1)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民政部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2)预算执行:各部门、单位应按照预算安排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3)预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需经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审批。

2. 资金管理(1)资金筹集: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筹集计划,确保资金来源稳定。

(2)资金支付:按照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支付,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3)资金结余:年终结余资金,经财务部门审核,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3. 会计核算(1)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会计核算应遵循会计准则和制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要求进行。

4. 财务报告(1)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财务报告应真实、完整、准确反映民政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财务监督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制度执行到位。

2.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民政部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民政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民政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民政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民政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民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工作效率,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安排与预算管理第一节财务安排第一条民政部门财务安排由部门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报经上级机关审批后执行。

第二条民政部门财务安排主要包括经费预算、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等。

第二节预算管理第三条民政部门财务安排以年度预算为依据,细化至资金使用明细。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年度预算,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第五条民政部门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应当做到合理、科学、公正、公开。

预算报送程序按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来源第六条民政部门资金主要来源有:财政拨款、捐赠、其他财政补助等。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将不同资金分开管理。

第二节资金管理第八条民政部门应根据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民政部门负责人对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资金申请、审批、支付、监督等具体程序和责任。

第四章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第一节会计核算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具体的会计核算程序、要求和责任。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有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报表编制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对编制的报表进行审核和披露。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报表的合规合法。

第五章财产管理与资产监督第一节财产管理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移交、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具体程序和责任。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负责人对财产的管理负有监督责任,应当加强对财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10.12•【文号】人教字[1998]第92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人教字[1998]第92号1998年10月12日)各直属院校:《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关于民政管理干部学院近期工作的意见》、《关于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直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适应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改善和加强部属院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部属院校的管理,实行部统一领导,人事教育司组织协调,部机关有关部门和院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法。

第三条对部属院校管理的目标是使院校在部的宏观指导、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成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第二章有关部门职责第四条人事教育司为部属院校的人事、教育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院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

(二)制订院校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提出院校工作指导意见,审定院校管理章程。

(三)负责办理院校长的任免和奖惩工作;考察、审核副院校长人选;组织院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培训院校领导干部。

(四)审核院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技术职称比例。

(五)审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组织教育教学评估检查;组织指导教材建设和骨干师资培训;组织指导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协调院校与当地政府、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关系,推动部属院校向更高层次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5.16•【文号】民办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05]4号)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的各单位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统一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金额在50万元、工程项目金额在6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货物、服务项目金额在50万元、工程项目金额在6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财务司为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机关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4]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4]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4〕6号)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管理,根据《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13〕8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的管理,规范办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面向民政系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受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从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以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为宗旨,以推动工作开展为目标,以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按需施教,科学管理、注重实效。

第四条举办培训班,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各主办单位负责计划申报、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五条举办培训班实行计划管理。

一般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举办。

每年年初,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当年培训计划,以部办公厅名义印发。

第六条举办培训班应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

部机关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对象一般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扩展到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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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民[1989]综字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9.01.21
【实施日期】1989.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1989)综字2号1989年1月21日)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推动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方法》的原则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直属事业单位要本着促进事业发展,科学、合理地使用国家提供的各项资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为前提,同时进一步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服务和副业生产经营项目,
广开财源,组织收入,积聚资金。

三、直属事业单位应通过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将各项收支任务落实到基层班组科室,并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职工的依据。

第二章预算管理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

部事业财务主管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中央级各项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办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审批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决算并下拨经费;直属事业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有下属或附属单位的则为二级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和定期会计报表,并向部申请拨款。

二、直属事业单位中凡核拨经费实行与工作量挂钩的(如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每个学生年费用标准、休养院按床位数和每个床位费用补助标准、报社按报纸发行份数和每份报纸补助标准核定),实行包干使用、年给结余留用的办法。

凡尚无条件按工作量核拨经费或补助的,则只对按定额核定费用的部分实行包干使用。

三、直属事业单位专项拨款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不实行预算包干,但结余留归单位继续使用,不得提作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直属事业单位举办有经济效益项目所需的周转金实行专项报批,约期归还。

五、直属事业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编制、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申请增编和追加经费预算的应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六、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后的年末结余未拨款的部分,由部于下年度补拨;经费限额注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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