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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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1988年7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月7日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方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目前承担的工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支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20项。
民政工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工作领域(特别是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工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强化行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
[原创]漫话中国民政的渊源及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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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漫话中国民政的渊源及发展历程漫话中国民政的渊源及发展历程中国民政产生很早~历代不衰~不断充实发展~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专门工作体系。
民政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的描述~每一种描述都反映出民政某一方面的本质特征。
关于中国民政的历史发展~具体地说起源于唐宋,多见于北宋,演变于南宋,广用于清末、民国,深化于新中国。
由于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社会问题的存在与解决~民政工作随之发生变化。
一、起源于唐末唐以前~中国历史上尚未出现民政一词~民字在古代汉语中~泛指奴隶和普通百姓~为人民、庶民、黎民、平民等等。
政字通常用来表达政务、政事~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含义。
唐以前虽没有民政一词~却大量出现了与民政有渊源关系的民事之说。
《尚书〃商书〃方甲下》和《礼记〃月令》中有“无轻民事”、“以便民事”的记载~这里的民事是同神事祭祀相对而言的~泛指民间诸事。
为什么在唐朝出现“民政”一词呢据史书记载~唐朝政务分为军民两政~在地方~以都督或节度使管军事~以刺史或观察史管民政。
唐德宗贞元16年公元800年出现“军政”一词~但因避李世民讳~而没有出现民政~唐末~藩镇强~唐主弱~才出现“民政”一词。
史籍《资治通鉴》卷257载~唐僖宗光启三年公元887年~朱全忠重用敬翔~“凡军机、民政悉以资之。
”二、多见于北宋宋初~在政治上建立了绝对专制的体制~除了消除藩镇集中兵权以外~在地方政权方面~也采取了重要的措施~即在原有得州刺史或者太守之上设以判通官职加以限制监督~复于其旁又设一知州以分其权~后则罢刺史~专用知州为经常的州官。
州官之选概用文人~以防武人专权割据~从而高度集中了民政权限。
元代脱脱等所撰《宋史》于《职官七〃府州军监》中将民政相对于军政而作了广义的解释:“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帅~赐弟以留之~分命朝臣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军政焉。
”根据《宋史》解释,“权知军州事”中的军即兵~即有关军队的工作,州是民政~即除了军队工作以外都是民政工作。
【原创】从民政工作的变迁谈谈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

1010040042刘嘉怡法律与行政学院社会工作从民政工作的变迁谈谈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自人类社会形成开始,为了更好地在这险恶的大自然环境和新建复杂的初始人类社会雏形生存和发展下去,我们的祖先不得不联合起来,结成原始群落、氏族等社会组织,用集体的力量同自然灾害抗衡,并利用这类组织来解决社会问题。
这种社会组织,便是民政工作的雏形。
原始社会的“民政工作”一般起源于人类有意无意的自救自助和自我管理,个人对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氏族的公共性、社会性决定了当时的民政事务,由氏族的全体成员及其代表组织氏族议事会来实施,也不存在阶级和国家的意志,仅仅履行对公共事务进行必要的社会管理的职能。
所以民政工作在原始社会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一般是管理重要的公共事务。
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了阶级社会,从此开始,在朝代盛衰兴亡的过程中,统治阶级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人民力量的强大,古人云“君如舟,民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也有云“民事不可缓也”,“民事即是政事”,于是统治者们开始注意采取一些政策和措施来“以便民事”。
今天的民政工作的部分内容就包含在当时的“民事”当中,中国最初的国家对民政事务开始予以关注。
西周及其以后的各个历史时期,民政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然而在历史发展的曲线中又呈现出明显的继承性,各个朝代的民政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从内容上看,如户口、户籍、礼俗、教化、疆域、行政区划、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基层社会组织、移民、尊老恤幼、婚丧礼制和习俗等民政事务,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且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所占的位置日趋重要。
纵观古代历史,民政与社会安定和国家兴衰紧密相连,剥削阶级为了维护和延续其统治,都重视对民政事务的管理。
与原始社会相比,夏商以后的民政事务阶级性与社会性并存,而社会性服从于阶级性,并为阶级性服务,阶级性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从这时起到新中国成立前,民政事务一直具有鲜明的阶级统治色彩,成为剥削阶级用来缓和社会矛盾,麻痹和统治劳动人民的一种工具。
民政局的组织与人员

民政局的组织与人员民政局是国家机构中负责社会民政事务的部门,其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对于保障社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民政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进行探讨。
一、组织结构民政局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局领导、内设机构和下设单位。
局领导是指民政局的最高负责人,一般由局长担任。
内设机构是指民政局内部的各个部门或科室,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
下设单位是指直属于民政局的部门或机构。
1. 局领导民政局的局长是整个部门的核心人物,负责整个局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局长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任命产生。
2. 内设机构(1)行政办公室:负责局内的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文秘、文件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2)综合管理科:负责局内的综合管理和对外事务处理,包括人事、财务、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3)救助事务科:负责贫困救助、社会救助和特殊救助等方面的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
(4)婚姻登记科:负责民政局内的婚姻登记和婚姻法律事务,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5)社会组织科:负责社会组织的注册、管理和督导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秩序。
(6)社区事务科:负责社区事务的管理和组织,促进社区居民的自我自治和社区发展。
(7)国家保密科:负责局内的保密工作和相关文件的管理,保护国家机密和涉密信息。
3. 下设单位下设单位一般是指直属于民政局的科研机构或服务机构,承担特定的任务和工作。
二、人员配置民政局的人员配置涵盖了各个内设机构和下设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同的内设机构和下设单位的人员配置也不同,按需进行配置。
1. 内设机构人员配置(1)行政办公室:人员一般包括文秘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等。
(2)综合管理科:人员一般包括人事人员、财务人员、宣传人员等。
(3)救助事务科:人员一般包括社工、救助管理人员和救助咨询人员等。
(4)婚姻登记科:人员一般包括婚姻登记员和法律顾问等。
(5)社会组织科:人员一般包括社会组织注册人员和督导人员等。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社会工作是一项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正义而展开的重要工作。
作为社会工作的主管机构,民政部在社会工作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上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文将探讨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并从不同维度分析其作用和职责。
一、机构设置民政部在社会工作方面设立了多个部门和机构,以确保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先是社会事务司,该司负责社会工作的政策研究、法律法规制定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其次是社会组织管理局,该局负责社会工作组织的登记管理、评估和监督等工作。
此外,还有社会救助司、社会养老司等部门,分别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养老等具体领域的工作。
这些机构的设置旨在形成一个相互配合、高效运作的管理体系,为社会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专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管理体系1. 政策制定和宣传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制定社会工作的政策,并将其宣传给社会。
他们通过研究社会问题、倾听社会声音,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为社会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例如,社会事务司会定期研究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文件,明确社会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这些政策文件将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以提高公众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理解。
2. 社会工作组织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社会工作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他们制定管理规范,对社会工作组织的设立、登记和执照等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运营。
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工作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他们审核社会工作组织的申请,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他们还负责对社会工作组织的评估和监督,以保证社会工作组织的质量和效益。
3. 资源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对社会工作的资源进行管理。
他们通过制定资源整合、配置和利用的政策,确保社会工作的资源得到合理优化的利用。
举例来说,社会事务司会就社区社会工作资源的整合和利用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提高社区内社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民政概论第1章_民政基础理论

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二)人事处
(三)计划财务处
(四)社会工作综合处。承担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 全市社会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全市社会工作的 年度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和阶段性工作意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社 会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督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 履行社会工作职责及市委社工委确定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年度工作目 标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开展相应的 考评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工作的政策宣传。
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 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培训村(居) 民委员会干部;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基础 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 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七)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处。负责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调查研 究,提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拟订社会工作人 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 全市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市本级取得国家社会工 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二)负责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 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依法监管、执法监察和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三)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居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 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市委社会工 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将民政部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中央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民政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民政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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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1994年7月6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1994年7月4日部党组会议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编办[1993]33号)的精神,结合民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一、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事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精简机构和编制;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内外两方面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关职能活动的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转换后勤服务单位运行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要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第一步,使后勤服务部门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改为事业单位,列支机关事业经费。
服务以机关为主,并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
第二步,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步,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界限,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成熟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遵循上述原则,为实现后勤机构改革的目标,当前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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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
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
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
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
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地政司:主管农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记和颁发土地证,城市房地产政策,城市营建的计划考核,公共房地产的保护,其他地政事项。
优抚司:主管烈、军、工属(注:工属指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员的处理,烈士褒扬追悼,烈士传记编纂和事迹遗物的搜集保管,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管理保护,优军,其他优抚事项等。
1950年7月15日,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民政工作的范围进行了讨论。
谢觉哉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凡属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属于民政部门。
会议确定地方政权建设、优抚、救灾为内务部工作重点。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内务部的干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合并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决定成立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任主任。
1952年6月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原由内务部管理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改归卫生部直接指导和联系。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内务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
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
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
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4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对部分民政业务作出如下调整:1、麻疯病人收容与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麻疯村,由民政部门领导的保持不变;对生活困难的麻疯病人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精神病人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3、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性质的,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4、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5、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不得移交卫生或民政部门。
6、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问题,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
7、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掌管。
8、调解工作,在乡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理;县由人民法院办理。
9、无交通机构之地区,交通工作由建设部门办理。
10、民族、华侨事务,未设专管机构者,应交政府的办公厅、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门管理者,应另设专职干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原政务院改称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由国务院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政法办公室的领导。
地方上的民政机构,省和自治区设民政厅,直辖市设民政局,县设民政局(科)。
1960年12月9日,国务院政法办公室撤消,内务部直接受国务院领导。
1963年4月,国务院成立内务办公室,分管内务、公安、民委和宗教事务。
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
内务部原计划为贯彻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继续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但会议的后半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否定了内务部的计划,确定了“以优抚、复员、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并相应地做好其他民政工作”的民政工作方针。
为了适应这一转变,本着精简整编的精神,内务部于1955年4月4日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对机构的调整意见。
1955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财务干训司、优抚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户政司。
与原来相比,增设了财务干训司;撤消地政司,其业务归入民政司;社会司改名为城市救济司,原社会司主管的婚姻、社团、礼俗等工作并入户政司,民工动员工作并入民政司;救济司改名为农村救济司,主管农村的自然灾害救济和农村的社会救济。
1955年10月,为了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内务部撤消户政司,其业务移交民政司。
1955年11月22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合署办公;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所管的国内救济工作并入内务部,国际救济工作划归中国红十字会;将原由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领导的盲人福利会和新成立的聋哑人福利会筹备委员会划归内务部。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和国籍工作交给公安部门管理。
1956年春季,移民工作由农业部移交内务部主管。
内务部提出增设移民局。
1956年6月,根据游民改造任务和城市贫民移民、灾区移民工作的需要,国务院重新核定内务部的编制,同意设立:办公厅、优抚局、移民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游民改造司、计划财务处。
1956年8月成立了参事室。
1956年12月20日,内务部、城市服务部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市房管工作由内务部移交城市服务部管理。
1958年3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移民工作连同机构、人员移交给农垦部。
1958年6月9 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通知,根据1957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撤消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其工作分别由总参动员部和内务部负责。
195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作体制和财政体制决定的精神,撤消了财务计划处和参事室,将农村救济司改为农村救济福利司,将城市救济司改为城市社会福利司。
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等5个单位。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关人事局改为内务部管理。
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撤消国务院人事局,其业务改由内务部管理。
7月30日内务部成立政府机关人事局。
1959年5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干部学校。
195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是: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政府系统人事工作;不归当地民政部门领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在业务上受内务部的领导;公社食堂工作,一般的不宜列为民政部门的任务,但有些地方党委决定民政部门参与食堂工作的,则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地协助有关部门作好这项工作;继续做好地方选举、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具体任务、行政区划、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婚丧礼俗改革等工作。
内务部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政府机关人事局、民政司等6个单位,以及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和民政干部学校。
1960年12月,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报告精神,中共内务部党组决定撤消民政司,把该司原主管的行政区划及选举事务连同三名干部一并交国务院秘书厅,婚姻登记、土地征用等工作移交本部办公厅。
另外,原来司局(厅)以下的单位,除办公厅设有“处”外,其余司局都设的是“科”,现在一律改为“处”。
1961年10月26日,国务院习仲勋副总理指示将选举事务和行政区划工作仍移交内务部管理。
11月23日,内务部党组报请国务院批准,恢复了民政司,并将婚姻登记、土地征用和殡葬改革工作划归民政司管理。
1964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内务部设立:办公厅、民政司、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
1968.12——1978.3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务部机关搞起了运动。
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内务部的军事代表联合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央上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毛主席批示:照办。
1969年1月3日,谢富治向内务口四个单位军代表和部分群众传达了毛主席的指示,并讲了话。
内务部撤消后,除在京设机关留守处外,其余同志于3月下放到湖北沙市五七干校劳动。
内务部虽然撤消了,但其主管的业务并没有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