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聘任暂行办法
(岗位职责)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

(岗位职责)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附3:北方工业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我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7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为: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其他按岗位需要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社会化评审的规定,参加社会化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和待遇挂钩),再依据学校规定的岗位设置及基本条件应聘。
‥1‥我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简表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表现及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或造成不良影响人员实行师德“壹票否决”(《北方工业大学教师师德规范》北方工大人字[2004]2号)。
第四条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自2006年起,我校受聘各级教师应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及相应的任职年限。
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应聘高壹级职务时应按取得规定学历后计算任职年限。
受聘教师中级及之上系列: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取得本科学历(1982年及以后普通高校毕业生应获‥2‥得学士学位),尚未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者,均应通过研究生主要课程学习,取得结业证书。
1、正高级(教授、研究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之上学历、学士及之上学位,且担任5年及之上副高级职务;2、副高级(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1)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2年及之上中级职务;(2)具有本科及之上学历、学士及之上学位,且担任5年之上中级职务。
3、中级(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1)具有博士学位,3个月考察期满,直接确认;(2)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2年及之上初级职务,经考核胜任工作,直接确认;(3)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且担任2—3年初级职务;(4)具有学士学位,担任4年及之上初级职务。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
是指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教职工进行聘任的一种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学校会根据教师的专业、学历、教学经验等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评定,确定教师的职称、薪酬和职责等。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职称评定:学校会根据教师的学历、科研成果、教学水平等方面的条件,通过职称评定的程序来确定老师的职称。
常见的职称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等。
2. 聘期管理:学校会对教师的聘期进行管理,一般分为长期聘期和短期聘期。
长期聘期一般为永久聘期,而短期聘期则会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需要进行续聘。
聘期管理可以帮助学校有效评估教师的工作表现,以便合理分配资源和管理教师队伍。
3. 薪酬待遇:学校会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岗位等级,确定教师的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成绩来确定。
4. 岗位责任:学校会根据教师的职称和专业特长,分配相应的岗位责任。
教师可能被安排承担教学、科研、教研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参与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等。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学校优化教师队伍,激励教师积极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同时也可以帮助学校规范管理和合理分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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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岗位分级聘用实施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文件工大发〔2014〕39号———————————————————————————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岗位分级聘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直属单位,后勤集团、投资公司:在广泛征求学校教代会、校学术委员会和二级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经2014年8月27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工业大学岗位分级聘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工业大学2014年10月1日— 1 —北京工业大学岗位分级聘用实施办法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京人发〔2008〕12号)和《北京工业大学岗位聘任办法(2014修订)》(工大发〔2014〕23号)精神,以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导向,在岗位聘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教职员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与工作业绩,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学校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二)岗位分级管理中涉及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任务,向高水平学科倾斜,向教学科研任务重、人才培养质量好的二级机构倾斜。
(二)强化业绩,重视年资。
岗位分级既要考虑教职员工当前的工作业绩,同时也尊重其历史贡献,要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长的人员倾斜,要向即将退休的人员倾斜。
(三)空岗递补,逐级晋升。
空岗数额是指本次岗位设置数— 2 —减去已在岗的岗位数,本次分级实行空岗递补式。
除受聘教师A1-2岗位人员外,原则上实行岗位逐级晋升,不得跨级申报。
(四)简化程序,规范管理。
简化分级程序,严格岗位等级晋升条件,岗位分级上岗方式以资格审核合格入岗为主,以审核加评审入岗为补充。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doc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三条、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及发展的要求,制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第六条、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八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校教师岗位,按照相应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https://img.taocdn.com/s3/m/5e7f360558fb770bf78a5556.png)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号)为改进和加强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的特点和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的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原则,建立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分级流动、岗位管理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教师队伍的竞争力,以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要求。
北京大学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
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岗位分类和职责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专任教学岗位和专任科研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教学科研岗位教师承担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专任教学岗位教师、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的任务分别以教学、科研为主。
教师原则上必须承担学校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
3.职务级别教学科研岗位和专任教学岗位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专任科研岗位教师职务分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4.总量控制学校对教学科研岗位教师、专任教学岗位教师和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的基本编制,按照各单位的工作需要进行总量控制。
各院系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和科研经费预算设置专任科研岗位,按《北京大学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5.公开招聘教师岗位采取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或对外招聘与内部晋升相结合的方式,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坚持质量第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学缘结构,原则上不从本院系单一学缘的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聘教师。
6.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学校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相结合的机制,确定教师的聘任和职务晋升。
学术评审的主体是各级学术委员会;在职务晋升中,引入“教授会议”评议机制。
教职工聘用制度

教职工聘用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工作活力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保证..为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校结合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聘任制度:一、聘用原则1、全员聘用适用聘用合同制的人员主要是我校现有教职工、新进教职工..不适用我校聘用合同制的人员为校级领导以及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临时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2、实行首聘期和续聘期聘用合同制设首聘期和续聘期..首聘期是指学校与新进教职工签订的最低工作期限;一般为1至3年..续聘期是指现有教职工聘期期满后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凡岗位需要并符合续聘条件的;本人或用人部门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续签聘用合同..续聘期一般为5年..3、公开竞聘、择优聘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的岗位都采取竞聘制;从低级别岗位到高级别岗位;全部采取公开岗位、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学校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优先在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4、明确岗位设置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设置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党政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和其他附属岗位..5、聘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在学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学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签订聘至退休合同的人员;因不适应工作要求而未在学校各用人部门获得岗位;或者在学校安排岗位工作1个月后用人部门认为其不能胜任;可以内部退岗休养或内部待岗..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符合学校内部待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可实行内部退岗休养..二、严格人员聘用程序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有关文件规定;单位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学校将严格按下列程序招聘教职工:1、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岗位条件、岗位待遇等;2、各用人部门组成聘用工作组;3、应聘者向用人部门提出应聘申请;4、各用人部门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任职条件进行初审;择优提出拟聘人选;5、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部门提出的拟聘人选进行讨论复核;6、校党委会对经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的拟聘人选进行审定;7、公示;8、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用人部门负责人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均完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规定执行..教师聘任须以考核为依据;坚持贯彻公开公平的原则..学校对经过考核确实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岗位超编的可以实行换岗聘任;但要竞争上岗;贯彻公开公平原则;择优聘任..对岗位拒聘者;可再提供一个或多个岗位供其选择..如仍拒聘;可作自动离职或其他处理..。
(岗位职责)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

(岗位职责)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附3:北方工业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我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7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为: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其他按岗位需要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社会化评审的规定,参加社会化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和待遇挂钩),再依据学校规定的岗位设置及基本条件应聘。
‥1‥我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简表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表现及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或造成不良影响人员实行师德“壹票否决”(《北方工业大学教师师德规范》北方工大人字[2004]2号)。
第四条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自2006年起,我校受聘各级教师应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及相应的任职年限。
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应聘高壹级职务时应按取得规定学历后计算任职年限。
受聘教师中级及之上系列: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取得本科学历(1982年及以后普通高校毕业生应获‥2‥得学士学位),尚未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者,均应通过研究生主要课程学习,取得结业证书。
1、正高级(教授、研究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之上学历、学士及之上学位,且担任5年及之上副高级职务;2、副高级(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1)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2年及之上中级职务;(2)具有本科及之上学历、学士及之上学位,且担任5年之上中级职务。
3、中级(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1)具有博士学位,3个月考察期满,直接确认;(2)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2年及之上初级职务,经考核胜任工作,直接确认;(3)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且担任2—3年初级职务;(4)具有学士学位,担任4年及之上初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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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聘任暂行办法工大校发〔2000〕3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知识分子的劳动特点建立起我校一种新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达到激活人力资源,重组人力资本,确保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发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聘任工作按照以人为本、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构筑人才高地和因事设岗、按岗聘任、人事相宜、事职相符以及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展所长、扬长分流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聘任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按照跨世纪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
任人唯贤、知人善任。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坚持党性原则,执行回避制度,秉公办事。
第四条建立教职员工能上能下和能出能进的机制,废除干部教师职务终身制,完善奖惩制度,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五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贯彻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凡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均须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二章聘任第七条实行岗位聘任与岗位津贴制度。
应聘人员必须满足职务条例和岗位职责要求方能受聘。
先设岗、再聘任;先上岗、再定级;先考核、再续聘。
第八条贯彻公开聘任、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
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结构、促进队伍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聘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及各院、系(所),处、部(室)成立相应的聘任领导小组。
组长由其行政正职担任,副组长由其分党委书记(总支书记或支部书记)担任。
第十条聘任程序 公布岗位: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学校核定的编制、岗位设置及职务限额,在全校范围公布各聘任岗位及相应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聘任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应聘申请。
个人申请应说明对岗位职责的承诺。
按照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逐级聘任。
1 .党政职能处室管理人员的聘任:(1)各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经党委组织部考察后,由校党委及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其中党群系统干部由校党委任命;行政系统干部由校长聘任。
(2)各单位正职可对其副职提出建议人选,经过公开招聘后,经党委组织部考察后,提交校党委及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其中党群系统干部由校党委任命;行政系统干部由校长聘任。
岗位负责人及以下人员经部、处聘任领导小组采用面试、考核等形式确定录用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经校长委托的单位正职聘任,并将聘任结果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2 .学院、系(部、馆)所属人员的聘任:(1)院长、(部)主任、馆(所)长(以下简称单位正职)经党委组织部考察后,由校党委及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校长聘任。
(2)单位正职可对其副职提出建议人选,经过公开招聘后,经党委组织部考察后,提交校党委及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校长聘任。
(3)单位正职接受专业技术人员(教师,教辅人员等)和其他人员的应聘申请,由院聘任领导小组与专家组采用面试、试讲、考核等形式确定录用人选,由经校长委托的单位正职聘任,并将聘任结果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人事处备案,校长有聘任终审权。
因学科建设等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有权特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3 .附属单位所属人员的聘任:(1)附属单位正职,由其主管部门领导提出人选,经主管部门分党委讨论决定,由主管部门领导聘任,并将聘任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2)附属单位正职接受其岗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应聘申请,由附属单位聘任领导小组采用面试、考核等形式确定录用人选,由经校长委托的附属单位正职聘任,并将聘任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4 .经济实体负责人以招标、承包等方式招聘、应聘。
校产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人选,经企业董事会决定和聘任,并将聘任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经济实体拟聘任的其余人员由经济实体负责人聘任。
5 .工人的录用:在用工指标范围内,工人通过招聘被校内岗位录用,要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与本人签订《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并报人事处劳资办公室备案。
6 .按有关章程选举产生的党群组织的负责人,选举结果经上级组织批准后,按相应规定予以聘任。
上级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或指派下级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新分配来校工作的毕业生、新引进的人员、新上岗的人员和从校人才交流中心聘任的人员,可以视不同情况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限一般为 3 至 6 个月。
具体办法见工大校发[2000]18 号文件。
第十二条聘任期限各类人员的聘任期限一届原则上为三年。
对接近退(离)休年龄或己获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聘期不得超过退(离)休年龄或延退期限。
第三章低聘、高聘、解聘、辞聘及拒聘第十三条低聘与高聘对于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可以低职高聘,并享受高聘职务的校内岗位津贴待遇。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应予低聘,低聘后享受实聘职务的校内岗位津贴待遇。
第十四条解聘在聘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方可以解聘。
(1)无故不接受任务或工作不认真,有失职行为,经教育后仍无改进者。
(2)在聘期内严重失职,发生责任事故,或擅离职守,对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者。
出国逾期一年不归又与学校毫无联系者。
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很坏影响者。
被开除、劳动教养及判刑者。
因校外兼职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明显侵犯学校权益者。
不具备顺利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教育后仍不改者。
已达到退(离)休年龄。
脱产接受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出国逾期不归者。
任初级教师职务满两届仍未能被聘任中级教师职务者:聘任中级教师职务不得超过三届,超过三届且又未能被聘任高一级职务者,学校可予解聘,不得再次续聘。
受聘为教授(正高职务)或稀缺专业的教师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五条辞聘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本人原因或聘用单位未履行合同的可以辞聘。
确因本人原因(健康原因除外)不能继续履行聘任职责,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此种情况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按规定应付一定赔偿金。
第十六条拒聘凡不接受聘任的均属拒聘人员。
第十七条对辞聘和拒聘人员,从拒聘或学校批准辞聘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并限期调离学校,将档案转出,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未受聘人员转校人才交流中心,其校内工资等有关待遇按校内待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对于解聘、辞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的人员,由各单位上报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岗位聘任合同书第二十条岗位聘任合同书由各级聘任单位领导与受聘人员签订。
合同书签订后,不因聘任单位领导的变动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受聘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确须变更的,应经双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受聘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
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续聘办法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岗位聘任合同书一式三份,一份给聘任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及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受聘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必须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任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因患病或非因工作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的。
A.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教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间内。
B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受聘人员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受聘人员的权利和待遇第二十六条聘任单位不履行合同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受聘人可以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在合同期内,按学校所聘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工等级享受国家工资;按考核结果和岗位职责完成的绩效领取相应的校内岗位津贴。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有权申报职称评审,有权享受学校规定的其它待遇。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在工作期间的病、事假及其它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受聘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十条受聘人应当按照受聘职务的要求和受聘岗位的职责,信守聘约,积极履行职责,服从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完成规定任务,并接受考核。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在受聘期间到校内外其他单位兼职,须经受聘单位领导同意。
兼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本职工作;(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保护本校技术经济权益;(四)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和不占用本单位任何物质、技术、资料。
与学校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聘后人员管理第三十三条受聘合同期满,受聘人员必须接受聘期考核,考核合格方能续聘;考核不合格,学校可以解聘或高职低聘。
第三十四条校内流动(一)用人单位通过招聘、录用等手续,在校内其他单位选聘的人员,必须报人事处批准,办妥转调手续、交接好所管理的财物和所担任的工作后方可到新单位工作。
各单位不得擅自接收未办理转调手续的人员。
由上级组织任命人员的流动,也须办理相关手续。
(二)擅自在校内流动人员,按拒聘人员处理。
教职工因擅自流动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和本人负责。
(三)校产(企业)系统的企业编制人员,包括聘任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及校外调入校产的企业编制人员,原则上不得流动到校内各事业编制单位,只能在校产(企业)系统内流动或流动到校外单位。
(四)转岗待聘人员的流动和聘任技《北京工业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五)鼓励教师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产品,经批准教师可以在某一段时期进校科技开发院从事专职科研工作,也允许根据需要随时应聘到教学或教辅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校外流动(一)凡要求调离学校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二)申请调离学校的人员在待批期间,必须继续认真完成原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违者作旷工处理。
(三)本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调离并不再承担学校工作的,应在一个月内办妥离校手续。
在一个月之内,学校发给国家工资固定部分(70%),停发校内工资;一个月后,仍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停发其工资并取消公费医疗等在编职工的一切待遇。
(四)被录取为脱产学习研究生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人员外借的管理人员外借是指在岗人员短期离开岗位,借调到校外工作。
人员外借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一)凡我校教职工借调至外单位工作,必须经人事处同意,并办理借调手续,签订书面协议。
(二)各单位不得擅自外借各类人员。
(三)人员外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到期如需继续外借的,应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四)外借人员从借用之日起,其工资(含各类补贴)、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公费医疗等一切待遇,由借用单位负责。
若在外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借用单位负责处理。
(五)借用单位应按期向我校支付管理费。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每月五百元;中级专业人员不低于每月三百元;其他人员不低于每月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