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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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核素药物编码的通知-苏价医[2010]33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核素药物编码的通知-苏价医[2010]33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核素药物编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核素药物编码的通知(苏价医[2010]334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规定,现明确“核素药物”的编码(详见附件1、2),其价格按《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的规定管理,请结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并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2、新增“核素药物”编码表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备注23(三)核医学含核素药物制备和注射、临床穿刺插管和介入性操作;不含必要时使用的心电监护和抢救核素药物、X光片、彩色胶片(包括各类介质、材质)、数据存贮介质放射免疫分析见检验科项目调整除外内容2304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X线计算机体层成像。

含各种图象记录过程及记录介质,含核素药物制备和注射、临床穿刺插管和介入性操作;含图象融合;不含必要时使用的心电监护和抢救。

删除除外内容23066. 核素内照射治疗指开放性核素内照射治疗,含临床和介入性操作、放射性核素制备与活度的标定、放射性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处理及稀释储存、防护装置的使用,不含特殊防护病房住院费一次性导管删除部分除外内容24044.后装治疗不含手术、麻醉核素药物含计划TPS、制模等调整除外内容注:删除的除外内容按其大类编码收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合政办[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合政办〔201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满足全市城乡居民的早餐消费需求,构建“卫生、安全、营养、便捷”的早餐供应体系,倡导健康、文明的早餐消费方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早餐工程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生、满足民需、扩大消费、促进和谐为宗旨,以实现城乡居民“卫生安全、营养健康、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早餐消费为目的,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经营、特色发展、经济安全”为原则,以提高规范化早餐网点覆盖面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早餐工程建设。

二、工作目标建立市、县(市)、区、开发区联动机制,以抓好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早餐连锁企业、早餐车、早餐老字号企业和早餐达标示范店等建设为重点,力争到2015年底,在全市培育10家大中型早餐工程主食加工配送中心,10家放心早餐品牌连锁企业,20条特色早餐美食街,1000家以上达标早餐示范店。

逐步形成以主食加工基地为支撑,固定早餐店、早餐美食街经营为主,早餐车销售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多样、卫生便利的早餐服务体系。

三、工作重点(一)合理优化早餐网点布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辖区居民居住密度,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制订推进早餐工程建设网点布局规划。

对现有早餐摊群采取退路入室等措施就近分批引入市场,建立规范管理、集中经营的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

指导早餐企业合理设置早餐连锁网点及早餐车。

鼓励早餐连锁网点向社区发展,在早餐网点缺乏且暂时难以增加早餐固定网点的区域,增加早餐车的分布。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合价费[2008]22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224号)合肥西苑中学:你校《关于核定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校为蜀山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初中学历教育。

为改善办学条件,你校新建教学大楼。

为增加办学特色,开设小班教学,学校投资较大,生均培养成本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规范学校收费,经成本测算,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标准班级(64人/班)学费每生每学期2300元,小班(38人/班)学费每生每学期3900元。

学生进入上述班级学习,应由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学校不得强行规定。

二、你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一并统一收取。

收取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此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期两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小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小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及成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合价办函[2013]11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小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的通知
(合价办函〔2013〕119号)
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配置作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负责资产管理、配置、购买、调剂、报废处置等。

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 / 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经贸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276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经贸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276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经贸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经贸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276号)合肥经贸职业技术学校: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申请核定<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校字[2008]09号)、《关于要求实地查看校区的函》(校字[2008]13号)收悉。

你校为合肥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根据你校的办学情况,经研究,现对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初中学费每生每学期135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50元。

二、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应加大教学投入,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期一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00八年七月三日——结束——。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的通知
市城乡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现将你单位相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由5元∕吨降为2.5元∕吨;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证收费。

工业项目免收此费用。

2、你单位要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以上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合价服【2008】248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结束——。

汕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汕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汕价[2011]215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汕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215号)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社保局: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15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对不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以上通知从2011年9月26日起执行,执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公开承诺》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公开承诺》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公开承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10•【字号】合价监[2007]450号•【施行日期】200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公开承诺》的通知(合价监[2007]450号)本局各部门: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切实加强效能建设,结合局“查摆找补创”活动,我们重新修订完善《合肥市物价局公开承诺》,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有违反,将按照局《关于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效能建设责任追究规定》严肃处理。

二00七年十一月十日合肥市物价局公开承诺一、实行政务公开。

通过合肥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开价格法规、政策和信息,开展网上咨询服务。

(http://)二、提高服务效能。

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本单位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集中办理,实行首席代表制、一次性告知制、两次办结制和AB岗工作制。

三、严格办事效率。

对符合政策规定、相关材料齐全的,严格按照以下承诺时限办结。

1、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窗口年审,当即完成。

2、审批的价格和收费(不需要组织成本监审、听证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需要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和实行价格听证审批的价格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提速办理前置工作(成本监审、听证程序)后,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需要报经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审核上报,上级审批后,本单位需要再批复的,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制度,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秉公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加强举报工作。

设立网上价格投诉举报专栏,24小时开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建立受理、查处和回复制度,各类价格举报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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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合肥市滨湖医院等四家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合价费[2013]7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0.12
【实施日期】2013.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合肥市滨湖医院
等四家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的通知
(合价费〔2013〕78号)
合肥市滨湖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
合肥市滨湖医院等四所医院申报《关于申报合肥市滨湖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请示》(院发[2013]48号)、《关于请求核定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新区床位费的请示》(院办[2013]64号)、《关于核定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床床位费的请示》(院财[2013]114号)、《关于申请调整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办[2013]23号)收悉。

经调查,上述四家医疗机构住院病房为患者提供了较为齐全的服
务设施和良好的治疗环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安徽省非营利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和《关于合肥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的通知》(合价费〔2013〕47号)规定,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精神,并参考省级医院床位费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将病房床位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滨湖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新区)属三级医院,床位费收费标准:单人间117元/床·日、双人间52元/床·日、三人间42元/床·日、普通间32元/床·日、新生儿12元/床·日、门/急诊留观17元/床·日。

具体项目内涵见附件。

二、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内科大楼病房)、第五人民医院属二级医院,床位费收费标准:单人间105元/床·日、双人间46元/床·日、三人间37元/床·日、普通间28元/床·日、新生儿10元/床·日、门/急诊留观15元/床·日。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改建南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单人间70元/床·日、双人间33元/床·日、三人间25元/床·日。

具体项目内涵见附件。

三、床位费价格项目内涵中服务项目,有医疗服务项目的,按规定的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无医疗服务项目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四、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特困群众住院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

五、合肥市滨湖医院等四所医院的病房床位费价格自2013年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执行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期间国家和省有新的床位费价格政策,执行新的政策。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项目内涵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卫生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2日
附件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项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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