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收筹划.doc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2:古井贡的教训
第二,为什么母公司亏损而销售子公司盈 利? 一个合理的推断是,古井贡母公司将白酒 以低于成本的出厂价出售给销售公司,销 售公司再以正常价对外销售。 这样一来,就降低了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的计税依据,从而逃避了消费税。
案例2:古井贡的教训
第三,为什么古井贡敢于违背国家政策规 定,自行汇总纳税? 此方法造成母公司巨额亏损而子公司巨额 盈利,如果不进行汇总纳税,会造成最终 企业所得税负担加重。
4.3.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筹划
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 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价,以达到 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关联企业之间以较低内部价格交易,可以 降低税基,从而减轻消费税负。
案例4
永昌实业总公司由长虹公司、繁荣公司两个公司组成,两 企业处于一个生产链上,进行连续加工,长虹公司生产的 甲产品为繁荣公司生产乙产品提供原料。 长虹公司每提供1吨甲产品,繁荣公司也可以生产1吨乙产 品。 长虹公司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0%,繁荣公司产品适用 消费税税率为5%; 长虹公司产品售价100万元/吨,繁荣公司产品售价120万 元/吨。 由于两企业分别处于不同地区,由两个人进行经营和管理, 大家按照目标管理的思路进行分析核算和运作。2004年 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2005年繁荣公司已经获得10 000吨的销售合同。 永昌销售公司应该怎样安排生产和销售?
税目及税率
税
一、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36%加0.003元/支 商业批发(不含增值税金额) 2.雪茄烟 3.烟丝 5% 36% 30% 生产环节、 进口环节 生产环节、 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 生产环节、 进口环节 生产环节、 进口环节
第4章-消费税税收筹划.

税率 (税额)
150元 56%加0.003
元/支 36%加0.003
元/支 25% 30%
每标准箱(50000支)
150元
方 案1
某市城区A卷烟厂将购入的1 000万元的烟叶 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 1 700万元;订单售价9 000万元。 税利情况如下:
(1)应纳增值税=9 000×17%—1 000×17% =1 530—170=1 360 (万元)
财务总监提出方案3:将购入的1 000万元的烟叶委托 本市B卷烟厂加工成卷烟,支付加工费用1 800万元。
假设A、B卷烟厂有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印花税。
税目 烟
卷烟
雪茄烟 烟丝
征收范围
每标准箱(50000支)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70元以
上(含70元,不含增值税)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70元以
委托方
原材料 产成品
受托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原材料
加工费 辅助材料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 托方的消费税,
对受托方来讲,只有加工业务收入,就其加 工劳务缴纳增值税,没有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收入,因此受托方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 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 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
❖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他们都是独立核算的 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 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B企业以A企业生 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
试论消费税的纳税筹划.doc(手稿)

试论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朱敏霞(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江苏,南通226007)[摘要]: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纳税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税收临界点前不久,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条例。
此次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作出新的调整。
对过去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而关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少之又少,现在又面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企业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
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
第4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2、从量计征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量计征的主要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消费品。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适用
10%的消费税率。 企业A每年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
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
备破产。 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
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
(13)一次性木质筷子 (14)实木地板 【注】 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是真正的负税人。
4、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我国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有三类: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报关环节
(4)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零售环节
【注】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3、消费税税目
国际上有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两种。我国实行的是特别消费
税,共设立14个税目,以奢侈品作为征收对象,但不是所有的奢侈品。
(1)烟 (3)化妆品 (5)鞭炮、烟火 (7)汽车轮胎 (9)摩托车 (11)高档手表 (2)酒及酒精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成品油 (8)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2)游艇
【案例4—2】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 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 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 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 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
第4章 消费税税收筹划

收回后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后销售时,
应纳消费税=7000×56%+540×150÷10000-720=3208.1万元 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7000-1000-680-1020-3208.1-720)×(1-25%)
=278.93(万元)
(3)直接委托加工成卷烟,收回后对外销售 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0万元;收回后直接对外销
(5)零售金银饰品、钻石、钻石饰品等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5%
2、从量计征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量计征的主要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自产自用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进口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②包装物押金未单独计价,收取时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案例
• 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公司销售10000个汽车用轮胎x每只2000 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每只200元。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公 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消费税税率为10%。
• 销售额=10000×2000=2000万元
• 应纳消费税额=2000万元×10%=200万元 对此,你能否提出合理的筹划方案
(1)因合并前,企业B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
为零。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该购并行为属于吸收合并(承担B全部债务),不用缴 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 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1)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
每年应缴纳消费税=20 000万元×20%+5 000万千克 ×2×0.5=9 000万元;
消费税筹划.docx

消费税筹划目前,国家颁布了诸多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关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较少。
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包括5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0XX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
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
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其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
消费税的重要特点是单环节计税,即仅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
因此,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
第四章_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3、复合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有: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1)酒类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0.5/500克) +销售额×比例税率(20%)
【案例】:粮食白酒生产成本每公斤为1元。销售价格为每 公斤1.5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从价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1+5%)+1 000】/(1-20%)
=6 50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500×20% = 2300(元)
增值税的销项税=6500×17%=1 105(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4000×(1+5%)+2300】×17%=1 105(元)
几种特殊情况复合计税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3、消费税税目
国际上有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两种。我国实行的是特别消费
税,共设立14个税目,以奢侈品作为征收对象,但不是所有的奢侈品。
(1)烟 (3)化妆品 (5)鞭炮、烟火 (7)汽车轮胎 (9)摩托车 (11)高档手表 (2)酒及酒精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成品油 (8)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2)游艇
备破产。 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 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 企 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合并分析
(1)因合并前,企业B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 为零。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该购并行为属于吸收合并(承担B全部债务),不用缴 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 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第四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由上例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只在一个环节计算缴纳,故大多数应税消 费品是在出厂环节计缴税款。在计缴消费税后,继续销售的各环节不需再缴 纳消费税,这样“出厂”环节的确定就至关重要。
显然,当门市部作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时,生产部门向门市部移送 商品只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间的商品转移,只有在门市部对外销售时才能确 定为“出厂”。经分析可以看出,这样的组织形式实际上是将门市部销售环 节增加的价值也包括在“出厂”时计征消费税的价格之中了,从而增加了企 业应缴的消费税。
[2009]84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税率为5%,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 位和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 号)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 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因此,税收筹划的方法就是将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独立出去,从而将 不应包括在计税价格中的那部分价值剥离出去,进而实现了计税价格最低、 应缴税款较少的目的。
一份交给社会,事事带头作榜样;另一 份留给 自己, 回首往 事,觉 得生命 无悔;这 第三份 吗,要 交给党 ,看看 我们是 否不忘 初心, 牢记使 命
(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 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知识要点提醒】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在生 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卷烟除外), 而非于每个环节多次征收。
一份交给社会,事事带头作榜样;另一 份留给 自己, 回首往 事,觉 得生命 无悔;这 第三份 吗,要 交给党 ,看看 我们是 否不忘 初心, 牢记使 命
一份交给社会,事事带头作榜样;另一 份留给 自己, 回首往 事,觉 得生命 无悔;这 第三份 吗,要 交给党 ,看看 我们是 否不忘 初心, 牢记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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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筹划一、消费税收筹划的具体探讨(一)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
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在税法上,用于这些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
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销售额依次有3种选择:1.按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而这3种价格哪种对企业最有利呢?举例如下:假设某摩托车生产企业A只生产一种摩托车。
某月将自产摩托车100辆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属于上述“馈赠”行为,应纳消费税。
假设A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辆。
则计税销售额A1=5000×100=500000(元)假设A当月按5000元/辆销售400辆,按5500元/辆销售400辆。
则计税销售额A2=(400×5000+400×5500)÷800×100=525000(元)假设A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计税销售额A3=4500×(1+6%)÷(1-10%)×100=530000(元)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A3>A2>A1.由此表明只有在第1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得最少。
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应有清晰明了的价目表,会计记录清楚,以避免会计记录混乱而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
(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
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要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
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8%)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
同样,将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
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
例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
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
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5%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五)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
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
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
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
例如,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
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六)出口退税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以获得应有的退税额,避免因从低税率退税而减少收益。
同时,还须强调的是,消费税出口退税仅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而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则是不予退还消费税的。
因此对于出口业务较多、出口较频繁的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从而在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是须注意的是,组建外贸子公司的成本很可能会高于出口退税所带来的收益,企业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长远利益和整体考虑,而不能片面追求出口退税所带来的短期利益。
(七)利用货款结算方式的筹划税法规定消费税有多种结算方式,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等。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现金流量,充分利用各种货款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时间,给企业带来间接收益。
例如,2002年12月25日企业发出应税消费品100万元,设消费税税率为10%.若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则2002年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100×10%=10万元;若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2003年12月25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5%.如果企业2002年不纳10万元消费税,将10万元存入银行,则至2003年12月25日可获得0.5万元的利息收入;若作其他投资,如购买国库券等短期投资,则企业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
因此企业就可不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而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从而推迟纳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
但是同时需注意的是,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要比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有更多的现金流量。
企业在减少纳税成本的同时却增加了资金成本,企业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求得总体成本最小,而不要顾此失彼。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税收筹划在短期内虽然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此消彼长,影响了国家的利益,而事实上,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更加关注和熟悉国家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使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守规有序,改善了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利税。
因此从长期来看,税收筹划对企业对国家都是有益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关注并有效实施税收筹划,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
要有效地做好税收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筹划要把握好“度”不应把税收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
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
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不可将税收筹划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行其是,随意操作。
例如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必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企业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否则,就是偷税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必须在规定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例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当日起15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税款。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
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
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或被迫多纳税。
如上述的折扣销售中,发票填写不合规定,就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另外如果企业实际销售额是5000元,而发票上销售额填写为10000元,则企业就应按10000元而不是5000元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支出。
(四)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
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