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律师:还原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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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解析李天一案

陈有西解析李天一案

专家论证会;辩护独立;公开审理;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出来说话的目的。

一、专家论证会传达无法认定强奸事实。

案子情况复杂,争议大,辩方与控方观点争议大。

专家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定性为强奸。

性交易是可以认定,但无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第一,被害人的许多控告有疑义:处女问题(鉴定结果不是处女),殴打问题,是否被挟持到宾馆的问题难以认定。

因此应当传唤被害人出庭作证,达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的平衡。

第二,证据不足,房间里没有录像,5人互相说没有看见。

口供双方都存在虚假性,认定强奸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必须到庭接受质询,不能因为保护被害人隐私而导致全案事实查不清。

(被害人是现场证人,又是控告人,本案启动的最主要的提供者,作为关键证人,不到庭作证无法查清事实,目前诬告情节不能排除卖淫嫖娼情节。

应当考虑双方权益。

刑诉法规定关键证人必须出庭。

)第三,其他四个被告律师向社会说的不准确,多数被告对进行卖淫行为表示道歉认错,认错不等于认罪。

第四,有刑讯逼供行为,没有物证。

因此,专家意见,根据庭审很多案件事实都未查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必须再次开庭,证明公安的口供时真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只能疑罪从轻。

二、辩护独立-----探讨律师伦理两种观点:第一,辩护独立,律师做有罪辩护。

第二,主流观点,独立辩护不能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只有当事人认罪才能做有罪辩护。

律师应保护委托人权益,做罪轻或无罪辩护。

检察官设定有罪,律师则不能指控当事人有罪。

当事人可当场辞退律师。

案中一些律师的做法根本性否定了律师制度。

三、公开审理的相对不公开案子不公开审理:第一,性犯罪(被害人姓名,肖像不公开,地址簿公开。

公序良俗,强奸细节不能公开。

女方身体体表检查必须公开。

非处女证明报案说谎,在美国控告动机不正确。

妓女也可以被强奸。

)判决书公开,具体性行为细节,被害人姓名不公开,地址不公开,除此之外,其他都一样,并不是什么都不能公开。

第二,未成年。

四个人姓名,地址,单位不能公开。

李双江儿子近况

李双江儿子近况

李双江儿子近况李双江儿子近况李双江儿子李天一,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名字。

李天一出生于1987年,是李双江的独子。

他的母亲是李双江前妻,而李双江后来又再婚,所以李天一算是一个后来者。

李天一的教育背景相当雄厚。

他就读于北京大学,是该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可以说,他具备了学院派的知识基础和研究能力。

然而,李天一的争议也是相当多的。

2010年,他因为一起连环杀人案而被逮捕。

这起案件震惊了整个社会,而李天一作为嫌犯的身份更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李天一坦承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详细交代了案件的细节。

他表示,他杀害的对象都是自己认为是社会渣滓的人,他有着对社会不满的情绪。

这些说法引发了社会对于他精神状态的质疑。

最终,李天一被法院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

这个判决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应该保留他的生命,让他有机会后悔和改过,同时也有人认为他犯下的罪孽是无法挽回的,应该维护社会的正义。

目前,李天一已经在狱中度过了将近十年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里,他没有表现出任何悔过的态度,也没有向受害者或者他们的家人道歉。

他的表现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愤怒。

李天一的现状也是毋庸置疑的。

他获得了法定的休假权利,也拥有一定的看守自由度。

然而,他的存在仍然饱受争议,让人们对于尽早执行判决的呼声愈发高涨。

总的来说,李双江儿子李天一的近况可以用“争议”来形容。

他具备了学术上的优秀和能力,但也无法掩盖他犯下的刑事罪行。

他的行为引发了社会的热议,也让人们对于执行判决的正义有了更多的思考。

未来,他的命运会如何演变,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李双江之子事件

李双江之子事件

李双江之子事件李双江之子事件是中国社会上一个备受争议的事件。

李双江是中国公安部原副部长,他的儿子李天一因涉嫌命案在公众视野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2013年11月,湖北武汉一中学女生秦岭被发现被杀害,尸体被抛弃在湖边。

经警方调查,李天一成为案件嫌疑人。

这一消息引发了公众极大的愤慨和关注,主要原因是李天一的父亲是公安部副部长,涉嫌利用职权干扰案件进展。

在警方展开调查之前,李天一已经遭到网友的曝光,其傲慢跋扈的行为引起了公众的谴责。

网友们普遍认为,李天一之所以敢于实施犯罪,是因为他背后有保护伞,以为自己可以逍遥法外。

对此,舆论普遍倾向了“官二代”在中国社会中享有特权,而一些官员常常将自己的权力滥用于私人利益之上的观点。

李天一被捕后,案件进展曝光了许多不正当的干预行为。

报道称李双江通过自己的关系网络,试图阻止警方对其儿子进行正当调查。

警方迅速采取了行动,展开了全面调查,并将案件提交到了法院进行审判。

审判过程中,公众争议再度加剧。

有人认为,李天一因为出身背景得到了过于宽容的对待,只面临了一次死刑的判决。

其他人则认为,李天一的判决应该是正当的,不应该因为他的父亲身份的特殊性而得到优待。

最终,李天一在2014年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并没有消除公众的疑虑和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的结果,真正的责任应该落到李双江身上。

他应该为将儿子教育成这样的一个人负责,同时也应该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干预行为负责。

李双江之子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权力滥用和官员特权的关注,促使社会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和讨论。

这也成为了中国社会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的契机之一。

这个事件引起了公众对公正、公平和透明的要求,提醒了当局和公众,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高贵。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着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父母对他的教养有着众多的缺陷,过分保护没有使他树立起作为一个男孩该有的责任感、判断力和控制力;众多资料表明,李天一实施性犯罪行为跟“失败的家庭教育”有很大的联系;3、人际交往因素:犯罪行为的产生常常与群体有关,犯罪人的行为也常常受周围人的影响;青少年性犯罪可能是群体成员相互模仿,也可能是受到团体中人的传习教唆;李天一轮奸事件,共有五人涉案,李天一身处该团体中必然会受到影响;三、青少年性犯罪的危害一对实施性犯罪的青少年而言1、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会给予一定的从轻或减刑处理,但他们青少年犯下性质较为严重的罪行,依然要负刑事责任,并会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这对犯罪人的未来是十分不利的,将成为他们日后生活的一个污点;李天一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他至少要在监狱度过3年的青春时光,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到他日后的人生发展;2、实施了性犯罪后,会给犯罪人的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严重而持久的消极影响,甚至是人生障碍,其社会回归较为困难;大多数青少年尚未结婚,实施性犯罪并因此入狱后,将严重影响到其将来的婚姻家庭;3、青少年性犯罪也将给犯罪者的家人带来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打击;父母千辛万苦把孩子养大,都希望孩子能有出息,结果自家孩子竟然犯罪,父母自然会受到严重打击;同时,社会舆论的压力更是有如利剑,青少年犯罪,父母难免被扣上教养不当的帽子;二对被害人而言1、遭到性侵犯甚至被轮奸的被害人将身受伤害,心受残损,进而给女性的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造成破坏,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2、性犯罪见光后将会对被害人的声誉造成极大的伤害,社会的舆论常常在伤口撒盐,进一步损害被害人的自尊,并严重影响被害人婚姻和家庭;3、给被害人的家人带来巨大的打击;知道自己的家人受到残暴的性摧残,是多么令人痛心至极的事情,同时社会的舆论也将波及到家人的心理和行为;四、青少年性犯罪的预防对策一学校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加强对青少年的性健康教育;学校应摒弃传统思想中封闭的观念,适时的为青少年们提供健康的性教育,帮助青少年揭开性的神秘面纱,避免青少年好奇性而实施性犯罪行为;二家庭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给予孩子正当的家庭教育,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平台;家庭是个体成长的开端,家庭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不能过分溺爱,也不能完全持拒绝的态度,要适当的把握家庭教育的尺度;三社会社会应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传媒、不良书籍等媒介越来越深入青少年的生活,并深深地影响青少年的性心理和性行为;透过李天一案件,我们不得不进行深思,青少年作为祖国的花朵,正是成长和发展的大好时间,却在性犯罪中迷失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这些在我们看来是沉重而又惋惜的,但我们无法回避这个现实,而必须勇敢地去面对,并积极地思考这些案件带给我们的震撼和经验,我们必须努力地合民众之力,想出切合实际的可以付诸实践并有利于改变现状的合理措施;。

李天一律师辩护词

李天一律师辩护词

李天一律师:被害人主动追逐以图性交易9月14日下午,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新浪博客中发表了9篇博文,综合归纳了其在李某某案中庭上庭下坚持无罪辩护的理由。

文中陈枢表示此案并不是未成年主动嫖娼,而金鼎轩的监控录像以及人济山庄的证人可证实被害人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其次他表示此案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而部分酒吧高管也参与了敲诈勒索。

他表示怀疑酒吧提供的黑方洋酒里有催情药,并称被害人的证词存在有自相矛盾、蓄意欺骗的地方,而受害人头部面部的轻微伤鉴定明显存疑。

陈枢还提出对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深表感谢,称对方搜集调取的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以下为其博客全文:自从我今年5月30日接受其监护人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主辩律师,并表示作无罪辩护以来,有大量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员反复质问我:你凭什么理由作无罪辩护?你是否出卖了人格和操守?你凭什么和公安局、检察院的意见完全相反?有的人认为我故意标新立异,误导诱导委托人。

有的人认为我蓄意无视事实、蔑视法律、对抗政法机关。

还有很多人有重大误解。

有人谩骂,有人诋毁,有个别不理性的网民甚至扬言要杀我全家,灭掉京联律师事务所,我们不得不一度求助公安机关的保护。

我觉得,本案必须从近8个小时双方的全部互动过程、全部互动细节,看全案性质到底是性交易还是强奸?必须从全部过程的所有关键节点上,看所谓被害人走、留、追的自我选择,以判断其是否自愿?绝不能仅从某一个似乎违背意志的情节或某一个似乎吵打的行为,而简单化的判定案件性质。

为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管今后的社会压力是增大还是减小,也不管有关法院的裁决是无罪还是有罪,我都必须凭着我的职业良心,凭着我的职业责任感和是非观念,继续坚持我个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无悔无怨。

由于媒体和网络的不断寻踪探求,不断报道披露,不断追本逐末,以及各方人员的反复争论,反复辩解,反复澄清,本案已无任何秘密可言,亦不存在任何私密空间。

李天一案的四大焦点问题分析

李天一案的四大焦点问题分析

【焦点一】为何认定5人系强奸而非嫖娼?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天一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在张某的陪同下随李天一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和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和张某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Q7离开人济山庄,后杨某某被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在酒店房间内,李天一、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引发公众对事实真相的关注。

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天一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此外,李天一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

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天一、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

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庭审中,李天一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天一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天一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天一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5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焦点二】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定性?在庭审中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

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给李天一家人“勒索”50万元。

浅析越轨案例

浅析越轨案例

李天一的成长回忆

根正苗红的‚小全才 李双江曾在一次访谈节目中回忆,刚出生的孩 子脸上发紫,被送到温箱中观察。时年57岁 的李双江在温箱前守了三天三夜,生怕护士不 小心踢掉温箱的电线。 在这次访谈节目中,李双江曾言,梦鸽给 孩子的未来定的标准,一度是‚一定要得诺贝 尔奖金,一定要当大人物‛。 可后来,孩子并没有按照夫妻预想的轨迹成长。
刘洋,段绍棚
浅析越轨案例
各种越轨现象
李天一轮奸案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23日 - 2013年2月17日晚,李天一 与另外4个男孩在北京一家酒吧内,将一名喝 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房间,轮奸女孩。 2013年6月27日,北京警方称,李天一案已侦 查完结
具体经过

双方细聊事发经过,李双江说:‚我当兵50多年, 真没想到我儿子做出这种事情,这真是违背了我 自己的情感,我心里特别痛苦。‛李双江随即起 身,深深鞠躬,口中称‚我向你们道歉了。‛说 到激动处,李双江说‚要不给您根棍子,您打我 好了‛。 李双江说,得知儿子打人一事,他彻夜未眠, 上午有一个面向全军专家的讲座,‚我强忍着上 了4个小时的课,心里一直忐忑,放心不下‛。 讲座结束后,他立即与军队领导和同事来医院看 望,‚你俩好好养病,全部费用由我来承担‛。


4、冲动性,青少年性犯罪往往是性冲动本能驱使,5 个男生面对着一个正直花季的少女,是极易引发性冲 动的,加之青少年控制力薄弱,难以抑制内心的冲动, 往往不顾后果,轻易的发生非法的性侵犯行为。 5、游戏性,常言道:‚好奇心害死猫。‛很多青少 年对性现象有着强烈的好奇心,而一旦在刺激的强烈 引诱下,这种对性的好奇心就会很快地促使性冲动的 产生,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 李天一等人可能根本不知道他们轮奸杨某的行为性质, 严重程度和危害性到底会是怎海淀区西山华府 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刚要拐入小区 南门时,遭到后面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牌照为 晋O00888的奥迪司机殴打。夫妻头部被打流 血。两打人者欲逃离被控制。 事发后,此事在网上引起关注。经核实,宝马 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著名歌唱家李双 江之子李天一。

法律职业伦理案例分析

法律职业伦理案例分析

法律职业伦理期末作业魏涛所在院系:文法学院学科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号:**********法律职业伦理之刑辩律师职业伦理“李天一案”相关案情概述:尽管“李天一案”已经在2013 年9 月就审理结束,案件中涉案人员都已得到应有的判决,但此案所带来的影响却没有就此结束。

同年12 月北京市律协向涉案的多名辩护律师及代理律师送达了调查通知书,且在经历了一系列调查之后,北京市律协分别对案件中涉案律师做出了训诫、通报批评以及公开谴责的相关惩戒。

在李天一案的审理过程当中,李天一的一审辩护人陈枢在最开始的时候,和王冉在微博上共同上传了一则声明,该声明一出现在网络,其中所表达的意思就彻底引起了公众的讨论,而之后,案件尚还处于双方质证、讯问阶段,王冉署名的辩护词就在出现在网络上,而且辩护词中明确指责被害人,声称被害人患有妇科疾病,并以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李某某的精液的话语暗示案件存在问题,李天一可能是无辜的。

兰和身为一名律师,应该了解什么信息应该保密,尽管其并非“李天一案”中的辩护律师,也应该保守案件的信息,但其却在微博首次揭示出了被告人的身份以及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和内容。

之后,又在微博上揭示了案件的实施地点以及案件中关键证人张某的身份。

而案件中魏某某(兄)的辩护律师李在珂更是首次披露了庭审上的部分情形,二审期间,李在珂再次在微博上发表案件信息,声称被害人是卖淫女,被告等人并不是有意实施犯罪行为,仅仅只是被害人喝醉酒后,使用暴力逼迫其继续卖淫的行为。

被害人代理律师田参军也曾经在网络上以隐晦的语言试图揭示被害人的身份,但没有具体指出。

在隔年1 月份的时候,李天一的二审辩护人周翠丽在网络上贴出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对其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上显示了周丽翠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其不只利用网络发表了一系列涉及案件审理情况的信息,比如辩护人的辩护内容、鉴定结论、对犯罪现场视频进行描述等,更是在案件宣判以后更是主动的向聚集在法院门口的人介绍庭审情况等,之后宣称为了对律师协会对其进行处分进行公开申辩,将案件所有的有关资料放上网络,比如一审、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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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律师:还原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相本文来自田参军律师新浪博客拒绝主观揣测,还原事实真相——就李某某等被控强奸案与陈枢律师商榷西谚说,“当真相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经跑遍了大半个世界。

”更何况,有时候,有些真相,天生难以公布于众,注定只能被封存在狭小的密室里。

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件,从案发到今天,已经过去将近七个月了。

因为具有“名人之后”、“未成年”和“轮奸”等等敏感因素,社会舆论一开始就牢牢地聚焦在这个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上。

又因为本案所具有的一定特殊性,尤其是一些案外力量的强势介入,企图翻案,使原本清晰的案件逐渐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于是,各种谣言随风而起,甚嚣尘上。

按说,因为要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及被害人的隐私,本案的诸多信息都是不能对外公开的。

事实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都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尽力保护各涉案人员的相关隐私,尤其作为审判机关的海淀法院,不厌其烦地一遍遍地向参加诉讼的所有人员讲解相关法律,强调庭审纪律。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本案的很多信息还是透过不为人知的渠道,一点一滴地不断地向社会渗透。

更令人深感遗憾的是,这些被“走私”出来的信息,很快被人或者添油加醋,或者改头换面,或者借尸还魂等等,改造成了谣言,在社会上广泛传播,遗毒深远。

还有的人,根本没有掌握任何案件信息,却故意捕风捉影,甚至无中生有,到处捏造和散布对自己有利的谣言,抹黑对手,混淆视听。

现在,一审法院的审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不日即将公开宣判。

但与此同时,各路人马的造谣生事也在快马加鞭,几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现在,社会上对这个案件的认识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混乱。

这种模糊混乱的状态,令大众感到越来越恼火,越来越厌倦。

9月14日,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某门户博客中,发表了《关于对李某某被控强奸案辩护的辩护——对所有深度质疑的回复》。

在该文中,陈律师开宗明义地指出,他的写作目的是“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在后面的行文中,陈律师却身不由己地偏离了案件事实,情不自禁地进行了大量的假设和揣测。

该文一出,在社会上引起相当影响,关注本案的人们纷纷围观。

然而,除少数人鼓掌喝彩,更多的人感到的是不解和困惑。

应广大网友的强烈要求,本律师就李某某等被控强奸案与陈律师进行商榷,同时也破例对案件事实进行适度披露,希望通过展示相关证据,击破不实言论,澄清案件事实,真正还原事实真相。

鉴于陈律师的文章存在内容冗长,结构松散,逻辑混乱等情况,为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本律师对陈律师的多达26项的观点进行概括,提炼出如下几个主要观点,重点与陈律师商榷。

一、李某某等是否主动要求嫖娼?陈律师在文中提到,“李某某于17日0时14分给张某某(化名张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到酒吧餐饮,张某某当即满口答应可以。

李某某并未问及陪酒小姐之事,”此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当晚在李某某在与张某某打电话联系包房的时候,已经明确向张某某提出要安排陪酒。

比如同案犯王某在2月22日供述,“在去格落勃(即夜半酒吧)的路上,李某某给格落勃的外联经理张某某打电话,电话的大概意思就是我们几个去你那里玩,有没有地,有没有陪酒得”陈律师说“但是未成年人等来了以后,刚一进屋,酒吧经理张某某和经理某某,就带来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

在没有明确获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上场陪酒陪唱,勾引诱惑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实就是小孩)”。

此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是李某某主动要求张某某安排陪酒的。

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进入包房后,李某某问张某某这里有没有陪唱的,有的话给叫几个。

”“酒桌上张某某当着所谓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费1000元,而且宣称所谓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两、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

”此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当时是李某某主动向张某某提议要被害人杨某某出台。

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在我回到包房后我曾听见李某某问张某某这个女孩儿(指被害人杨某某)能不能出台,李某某的意思是想把这个女孩儿带走。

”由此可见,李某某等当晚去夜半酒吧,并不是单纯地聚会,背后还隐藏着深层的目的,即先物色合适的女孩子,然后将其带出,最终不择手段地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李某某等是否主动邀请吃饭?陈律师说,“17日凌晨3点40分未成年人离开酒吧上车,走时没有任何人邀请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但是张某某他们在酒吧内经过碰头密谋后,执意追随未成年人等出台。

”此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当晚张某某之所以带被害人杨某某同李某某等一起出去,完全是李某某主动邀请的结果。

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2日供述,“李某某骗被害人杨某某说找婷婷一起出去吃饭,张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婷婷她们换了衣服出来,李某某不喜欢婷婷,没有让她上车。

”可见,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等一起出去吃饭,并不是为了所谓的主动出台,而是被李某某等设计欺骗所致。

三、李某某等是否与被害人杨某某谈过性交易?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公诉人和本律师对五名被告人进行了逐个讯(询)问,五名被告人都明确承认,他们在事发当晚,都没有询问过被害人杨某某是否愿意出台,更没有对其出台的价格进行丝毫的谈判或约定。

非但如此,就连张某某也明确表示,他从来没有询问过被害人杨某某是否愿意出台,更没有代表李某某等人,就出台的价格与其进行任何的谈判或约定。

四、李某某是否为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陈律师认为,“李某某没有为发生性行为而实施暴力”。

其理由为“由于被害人一直是主动出台卖淫,因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没有任何动因,未成年人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与生活逻辑明显不符。

”但事实恰与此相反。

比如李某某2月25日亲自供述,“我和张某某(同案)还有王某先是摁着她并且捂住她的嘴,我们还说,你这个婊子别闹了,装什么清高,后来我和王某、张某某(同案)就抽了她几个嘴巴,不让她喊,后来她就不太喊了”。

再如李某某3月8日亲自供述,“问:在电梯里你为什么打这个女子?答:在电梯里面因为她骂了我,我才打的她”。

五、被害人杨某某是否是酒吧职业陪酒女?陈律师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是酒吧的职业陪酒女”,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被害人杨某某是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成教生,且利用课余时间在北京某公司兼职做行政秘书。

被害人杨某某在学业之外,工作之余,有时候为了减轻压力,有时为了释放情绪,有时为了认识朋友,时不时到涉案酒吧玩。

在泡吧的时候,有时候是自己一个人玩,有时候经熟人介绍,会结识一些的朋友,也会和新朋友们一起聊聊天,喝喝酒。

但被害人杨某某平时的绝大多数时间都忙于学习和工作,陪酒不是被害人杨某某生活的主要部分。

被害人杨某某在公司的工资为每月五千元,足够其日常花销,所以被害人杨某某没有必要通过陪酒来获取生活来源。

可见,被害人杨某某尽管客观上存在陪朋友喝酒的情况,但与其平时的学习和工作相比,前者所占用的时间相对有限,发生的次数也相对较少,而且她也不以陪酒为经济来源。

所以,虽然有人对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提出质疑,但丝毫不能改变她既是学生又兼职打工的客观事实;尽管被害人杨某某有时候会和新结识的朋友们一起喝酒,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她的身份是职业陪酒女。

如果有人一定要将其认定为职业陪酒女,那这就如同将偶尔载熟人或朋友拼车的私家车认定为非法营运的黑车一样冤枉和不公。

退一步说,纵然本案被害人杨某某真地是某些人所理解的职业陪酒女,但我国宪法和刑法都平等地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生命权,且这种保护不因被害人的身份而有所改变。

所以,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不影响本案五名被告人强奸罪的构成,不影响对他们刑事责任的追究。

六、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是否蓄意设局?酒吧高管是否参加敲诈勒索?陈律师认为,本案“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

但遗憾的是,陈律师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设想的“案中案”,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其对“布套设局”的怀疑。

事实上,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也的确没有进行设局的预谋。

试想,两个涉世不深,尚在半工半读的学生,如果明知李某某是著名歌唱家、将军李双江先生的儿子(陈律师就是这么认为的),那他们需要多么强大的后台支持,需要多么大的胆量才敢去干这桩近乎虎口拔牙的买卖。

两个半工半读的学生、普通平民的孩子既没有能力事前预谋设局敲诈,更没有胆量招惹一个将军之子、一个权贵家庭。

陈律师还认为,“部分酒吧高管参加敲诈勒索”。

但同样遗憾的是,陈律师又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完全凭借自己主观推测和猜想。

因为陈律师不能证明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有设局敲诈的故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他更不可能证明部分酒吧高管参加原本不存在的敲诈勒索。

事实上,无论是张某某、被害人杨某某,还是酒吧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没有敲诈李家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事后的报案及交涉均符合生活常理、强奸案的特殊性及受害人的心理活动规律。

七、张某某赠送的黑方洋酒是否与本案有重大关系?酒吧内唱爱情歌曲是否为勾引未成年人?陈律师认为,“黑方洋酒与本案有重大关系”,原因在于,“律师怀疑酒吧张某某在酒里下了催情药之类”。

同时,陈律师还认为,“被害人主动献唱歌曲五六首,多数为爱情歌曲,明显在诱惑未成年人”。

如果说陈律师前面的质疑,虽然都没有事实根据,但多少还与常情常理沾点边,可他的此两处质疑,就不仅没有事实根据,而且彻底背离了社会常识,沦落成彻头彻尾的主观臆想。

张某某为了增进与李某某等之间的联系,主动赠酒,这很显然是个善意的举动。

可到陈律师这儿,就成了借机要对李某某等下药的恶行。

这正应了那句老话,“好心被当成驴肝肺”。

你说人家酒里下药,又有什么证据?是酒里检测出春药或是被告人体内检测出有药?况且,五被告没有一个人供述其喝了张某某送的酒后欲火中烧或是情欲大增。

这种毫无根据的臆想,怎么能成为一个信守法律和证据的专业律师之辩护词的组成部分呢?至于将唱爱情歌曲等同于勾引未成年人,更是是霸王逻辑。

难道满大街播放的爱情歌曲都是在勾引人?把正常的爱情歌曲与罪恶的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是何等的荒谬?何等的不合时宜?八、被害人杨某某头部是否受伤?陈律师认“对所谓被害人头面部的轻微伤明显存疑,”言外之意,即不认可被害人杨某某因被李某某等强奸而头面部受伤。

首先,根据上面李某某自己供述,已经明确证明李某某等人在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前,反复殴打过被害人。

其他被告人也证实王某等殴打过被害人杨某某。

其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海公司鉴(临床)字第【2013】5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司法鉴定书载明:1、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2、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3、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

上述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杨某某确实受了伤,而且她的伤正是五被告人为迫使被害人放弃反抗意志,屈从他们的淫威,对其多次殴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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