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GATT199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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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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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目录1.GATT 1994 的第 3 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含义2.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要求和规定3.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4.国民待遇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正文1.GATT 1994 的第 3 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含义GATT 1994,即《关于贸易与关税总协定》,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项重要协议。

该协议的第 3 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在对待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和服务时,应给予与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换言之,成员国不得歧视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和服务,应平等对待。

2.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关税待遇: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应与其他成员国的同类产品相同,不得歧视性地征收更高关税。

(2) 配额和许可证:成员国在分配进口配额或颁发进口许可证时,不得歧视性地对待其他成员国的产品。

(3) 技术规范和标准:成员国在制定产品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遵循国际公认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借技术规范和标准之名,行保护主义之实。

(4) 政府采购:成员国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给予国民待遇,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性地排斥外国产品。

3.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成员国可以对国民待遇原则进行例外处理,例如:(1) 国家安全:当某成员国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对本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2) 公共道德:当某成员国的产品或服务违反本国的公共道德和法律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3) 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员国可以对国民待遇原则进行适度的例外处理,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成果。

4.国民待遇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 促进贸易自由化: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和服务,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简述gatt1994的基本原则

简述gatt1994的基本原则

简述gatt1994的基本原则
GATT1994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修订版,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给予与所有其他成员国相同的待遇,即不偏袒某个成员国,以确保贸易公平。

2. 国民待遇:成员国在征收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方面,对国内产品和外国进口产品应给予同样的待遇,以确保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享有平等的待遇。

3.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成员国应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补贴和配额等,来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

4. 市场准入:成员国应积极开放市场,消除非关税壁垒,为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

5. 异常关税措施限制:成员国在采取异常关税措施时应受到限制,以避免滥用起保护主义倾向的可能。

6. 国际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成员国应及时向WTO 提交贸易政策变化的通知,确保国际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这些原则旨在建立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国际贸易环境,并推动各国通过贸易自由化来实现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gats 和gatt一般原则

gats 和gatt一般原则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和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两项重要协议,分别涉及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

它们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原则,为全球贸易创造了一个相对平等和公正的环境。

以下是关于GATT和GATS的一般原则的详细介绍和分析:一、GATT的一般原则:1.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根据GATT的规定,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即不得对某一成员国的商品征收比其他成员国更高的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

2.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Reduction of Tariffs and Non-Tariff Barriers):GATT鼓励成员国逐步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3. 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 Measures):GATT允许成员国在某一国家的商品被倾销导致损害自身产业时,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4.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GATT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确保争端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二、GATS的一般原则:1.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与GATT类似,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不得对某一成员国的服务商设置更严格的贸易限制。

2.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GATS规定,成员国应当在本国和外国服务商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即不得对外国服务商设置不利的市场准入条件。

3. 透明度和预先通知(Transparency and Pre-Notification):GATS要求成员国在制定或修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尽量公开透明,提前向其他成员国通报相关信息。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第一层级11.2. 第一层级21.3. 第一层级32. 第二条合同双方2.1. 第二层级12.2. 第二层级22.3. 第二层级33. 第三条合同标的3.1. 第三层级13.2. 第三层级23.3. 第三层级34. 第四条关税调整4.1. 第四层级14.2. 第四层级24.3. 第四层级35. 第五条关税计算5.1. 第五层级15.2. 第五层级25.3. 第五层级36. 第六条关税支付6.1. 第六层级16.2. 第六层级26.3. 第六层级37. 第七条关税退还7.1. 第七层级17.2. 第七层级27.3. 第七层级38.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第八层级18.2. 第八层级28.3. 第八层级39.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第九层级19.2. 第九层级29.3. 第九层级310.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第十层级110.2. 第十层级210.3. 第十层级311.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11.1. 第十一层级111.2. 第十一层级211.3. 第十一层级312.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第十二层级112.2. 第十二层级212.3. 第十二层级313.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第十三层级113.2. 第十三层级213.3. 第十三层级314.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第十四层级114.2. 第十四层级214.3. 第十四层级3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署的,关于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的协议。

1.2. “双方”指的是合同的双方主体,即签署本合同的各方。

1.3. “合同标的”指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1.4. “关税”是指根据GATT1994协议,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费。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最新版】目录1.GATT 1994 概述2.第 3 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3.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要求4.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与作用5.结论正文1.GATT 1994 概述GATT 1994 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国际贸易领域一项重要的多边条约。

自 1947 年成立以来,GATT 在降低关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4 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GATT 1994 成为 WTO 的核心法律文件之一。

2.第 3 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GATT 1994 第 3 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在实施贸易措施时,各成员应公平对待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确保外国企业享有与本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 WTO 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3.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要求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货物和服务的待遇:成员应保证外国货物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时,享受与本国货物和服务相同的待遇,包括关税、配额、补贴等方面。

(2) 知识产权保护:成员应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确保外国知识产权享有与本国知识产权同等的保护。

(3) 竞争政策:成员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对外国企业提供与本国企业相同的竞争条件。

4.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与作用国民待遇原则在 WTO 成员间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国际贸易:国民待遇原则降低了外国企业在进入其他成员市场时所面临的贸易壁垒,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2) 保护投资者权益:国民待遇原则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市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吸引外国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3) 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国民待遇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防止成员滥用贸易政策,保护国际贸易秩序。

5.结论GATT 1994 第 3 条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简述国民待遇原则,全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三条国民待遇条款。

该原则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国在对待自己本国商品与服务时与对待其他成员国商品与服务一样。

简单地说,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进口商品和服务给予与本国产品和服务同等的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贸易领域,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

根据该原则,当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或服务征收关税、制定非关税壁垒或实施其他贸易限制时,必须对本国商品或服务采取同样的措施。

而不论是国内生产还是进口自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都应享有同样的待遇,不得因国别而加以区分。

这意味着贸易政策对不同国家的产品和服务应一视同仁。

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在商品贸易中,成员国不得对本国产品征收高于其他成员国产品的关税,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歧视性措施,如限制进口配额、出口补贴等。

在服务贸易中,成员国公民或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时,应受到本国和其他成员国同等的待遇。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在对待本国知识产权与对待其他成员国知识产权时采取相同的措施,确保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民待遇原则确保了成员国在开展国际贸易时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打破了国别歧视的限制,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2. 公平竞争环境: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待本国商品和服务与对待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避免了因为国别而歧视性对待商品和服务的情况,确保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3. 促进经济增长: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流通,扩大市场规模,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4. 降低贸易壁垒: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各国对外贸易的壁垒,减少非关税壁垒的设立,促进贸易自由化。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围以,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相同产品”“歧视待遇”

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相同产品”“歧视待遇”

内容提要GATTl994第3条对国民待遇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缔约方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给予原产于其他缔约方的进口产品不低于给予相同国内产品的待遇。

在GATrl994第3条中,第1款、第2款和第4款是三个最主要的条款,同时,第2款和第4款也是缔约方在申诉中援引次数最多的条款。

本文试图对第2款和第4款中“相同产品”和“歧视待遇”的界定标准进行分析,得出对这两个问题的一般性结论,以期为我国今后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的相关实践提供借鉴和指导。

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为引论。

通过对智利酒税案这一典型案例的分析,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此案件中对GAIT第3条第2款的相关论述,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即“相同产品”和“歧视待遇”的界定问题。

第二章为“相同产品”的界定。

实践中,对“相同产品”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方法,即“目的和效果”方法和“特征和功能”方法。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特征和功能”方法克服了“目的和效果”方法的弊端,能够被更多的缔约方接受,是一种更客观更科学的分析方法。

第三章为“歧视待遇”的界定。

实践中,认定“歧视待遇”的方法主要有“对角线”分析方法和“不对称效果”分析方法。

由于适用“对角线”分析方法将导致缔约方义务的扩大,并遇到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这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界定方法。

“不对称效果”分析方法避免了“对角线”分析方法的若干缺点,更符合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的初衷和日的,也能更好的维护WTO对缔约方国内立法的规制与缔约方国内立法自主权之间的平衡,因而是界定“歧视待遇”的更好的选择。

关键词:相同产品歧视待遇目的和效果方法特征和功能方法对角线方法不对称效果方法AbstractThefundamentalobligationoftheMembers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tOaccordeachothernationaltreatment.wasprovidedinArticleIIIofGATTl994,amongwhichpara.1,para.2andpara.4arethemostoftencitedprovisionsinthepracticeofⅥ叮DDisputeSettlementBody.ArticleIII:1setsforththegeneralprinciplefortheapplicationofArticleIII,whileArticle1II:2andArticle111:4govemsintemaltaxesandregulationsappliedtoforeignimports·AnallegedviolationunderArticleIllmustreachthetworequirementsas(1)theimportedproductsandthedomesticproductsarelikeproducts,(2)theimportedproductsarelessfavorablytreatedthan1ikedomesticproducts.ThispaperiSintendedtodrawsomeconclusionsonthesubjectmatterasthedefinitionof“likeproducts”and“discriminatorytreatment”fromthemethodsemployedbythepanelandAppellateBodyinthepast-relatedcases.nepaperconsistsofthreechapters.ThefirstchapterbringsforwardtheSHbjectmatterbyadetailedintroductiontotheclassiccaseconcernedwiththesecondsentenceofArticle111:2一CAfle.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Thesecondchapterfucusesonthedefinitionof“likeproducts”.Therearetwomainapproachestothismatter.Oneisthe“aimandeffects”approach.whiletheotheriSthe“characteristiesandfunction”approach.Afteracomparisonbetweenthesetwodifferentapproachesindetail,theauthorconcludesthe“characteristicsandfunction”approachiSmorepracticableandclosertothemarket.ThuS.itiSmoreeasilyacceptedbymorecontractingparties.Thethirdchapterfocusesonthedefinitionof“discriminatorytreatment”.Basedontheorigin—neutralmeasures,therearetwodiflerentapproachestothedefinitionof“discriminatorytreatment”.The“diagonaltest”.whichaskswhetherthereareanyim∞nsreceivinglessfavorabletreatmentthananylikedomesticproducts,extendstheMember’SobligationtoanunexpecteddegreeandiSconfrontedwithtoomanyproblemsin也epractice.thusitiSnotaperfectchoiceforthismatter.The“asymetricimpacttest”.whichcomparesinaggregatethegroupofdomesticproductswiththatofforeignproducts,ismorecompatiblewiththeintentionandaimofArticleIII.thusachievingabetterbalancebetweentheWTOregulationoftheMember’SintemalmeasuresandtheMember’Sle:酉slativeautonomy.Obviously,the“asymetficimpacttest”iSmoreappropriateforthedefinitionof“discriminatorytreatment”.Keywords:likeproductsdiscriminatorytreatmentaimandeffectscharacteristicsandfunctiondiagonaltestasymetricimpacttest第一章问题的提出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都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实践形成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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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ATT1994》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外
本协定不得解释为: (甲)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 能公布的资料;或 (乙)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 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 (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 (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 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 (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或 (丙)阻止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 全而采取行动。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一般原则(续)
(4)公平竞争原则 (5)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透明原则 (6)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6)磋商调解原则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一般例外条款
1. 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 《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实质修改,仅 在2/3多数批准同意此修改的那些成员国 之间 有效。 2. 成员国之间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 易协议 如果在另一成员加入时不同意对它适用《WTO 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则这些协议在两者之 间不适用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是为货物贸易确定贸易自由化的规则,达成互 惠互利的协议,以求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 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1999 个附件,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 效之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更正、修正和修 改的文本及附件 2、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 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谈成的有关关 税减让的议定书和加入议定书以及关贸总协定 作出的决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容(续):

3、有关解释《关贸总协定》条款的6项谅解: (1)《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1款(b) 项的谅解》 (2)《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3)《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4)《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5)《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豁免义务的谅解》 (6)《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 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GATT1994》宗旨目的

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其宗旨是:缔约各 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 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 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 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 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 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一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 待遇条款体现的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产品, 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证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 禁止数量限制
《GATT1994》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内容:
(i)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 为在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 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 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 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 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 品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以下原 则:所有缔约国在这些产品的国际供应中都有权占有 公平的份额,而且,如采取的措施与本协定的其他规 定不符,它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立即 予以停止。最迟于1960年6月30日以前,缔约国全体应 对本项规定的需要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货物贸易一般原则:《GATT1994》
《GATT1994》宗旨目的
《GATT1994》内容 《GATT1994》一般原则 《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简介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1994, GATT1994) ,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 贸易协定。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对1947 年的《关贸总协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补充后 形成的
《GATT1994》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内容:
(f)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 取的措施; (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 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h)如果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缔约国全体提出, 缔约国全体未表示异议,或商品协定本身已向缔约国 全体提出,缔约国全体未表示异议,为履行这种国际 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
《1994年关贸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四大部分38条组成


规定缔约方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 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关税减让事项 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包括国民待遇、反倾销、反 补贴、保障措施、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法规统 一与透明度、国营贸易企业和磋商程序等作出规 定 规定了协定的适用范围、谈判和活动方式、协定 的修订、减让的停止或撤销 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成员的贸易和经济发展 方面给予特殊差别待遇

3、《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 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 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 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GATT1994》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内容:
(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c)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d)为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 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 例,加强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而实施 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骗行 为所必需的措施; (e)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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