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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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不断发生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在不断修订与完善之中。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成为了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后做一对比分析。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权益保护相对薄弱,经常处于弱势地位。

特别是在解雇、安全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劳动者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明显加强。

在解雇流程中增加了程序保障,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需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方为即可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工时、加班和休假等方面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责任义务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对模糊,用人单位往往可以以较低成本就能解除劳动关系。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感。

三、法律责任及处罚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对于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相对单一,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罚力度较小,实际执法力度不足。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提高了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的意识和责任感。

劳动合同法的修正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及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

这些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社会劳动关系的更加和谐稳定,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3]6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新修订后《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法律。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精神实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版) (1)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该条例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步骤阐述该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劳动合同签订根据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亲笔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二步: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需进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得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包括工作期满、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等原因。

但无论解除方是谁,必须依法手续确立,并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特别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与劳动者面谈并出示书面解除通知,以及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提出申请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和安全权。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劳动者还可以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险。

第五步: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但建议争议双方先进行调解,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如调解无效可以向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寻求解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规定,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劳动关系,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和家庭式企业雇员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同样享有劳动合同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占有和使用劳动者的财产,侵害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第五条国家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劳动保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禁止任何歧视性待遇和行为。

第七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劳动关系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和协助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八)劳动纪律和考核办法;(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十)劳动合同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与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金、抵押财产的,应当从法律产品的角度审视并解决此问题。

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服务费、管理费或者克扣其工资。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得以自己的职务或者其他方式为用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约定分配、挪用、侵占、私分企业的财产等。

201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201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201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阅读导航】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近年来,该法的修订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在传承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新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缩短试用期: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半,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一规定为劳动者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限制劳动者婚姻、生育和宗教信仰等基本权利。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积极推行灵活用工: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等灵活工作安排,满足不同的工作需求。

这一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多的用工选择,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个性化的工作模式。

四、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其他严重情况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恶意欺诈行为,新《劳动合同法》也加强了制裁力度,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

总之,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是我国劳动法律保护体系的
重要补充。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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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 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 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 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 ,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内容
一、提高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将第 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原先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 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 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 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 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 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 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 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 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 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 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 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 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 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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