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有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现将《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二司〔2010〕592号)、《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科工二司〔2017〕1542号)同时废止。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2024年7月5日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项目绩效,根据国家科研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核技术研发科研计划安排的,与核科技发展相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包括反应堆及核动力、核燃料循环、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支撑技术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模式包括审批立项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立项后,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获得项目验收批复后,根据评定等次,由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项目,一般用于技术成熟度高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的成果在核工业发展中发挥了基础性、前瞻性、示范性和支撑性作用,经成果征集、审查评估和公示后,由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项目。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 】289 号2009 年 3 月 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8月26日财防〔2016〕249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投入管理方式,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投资方式,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事后补助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投入少、研制周期短、技术成熟度高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审查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相关管理程序直接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
前款所称的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五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指南。
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规划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
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领域、方向和项目,应当明确纳入后补助实施范围,并提出拟达到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提交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5•【文号】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31日)废止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86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国家目标的科技计划。
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服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2002年1月16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
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
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25日财防[2008]11号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防科工委。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31•【文号】科工法[2005]402号•【施行日期】2005.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5]402号2005年3月31日)各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更好地为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与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研究,政策与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行业(产业)发展研究,法制建设研究,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客观实际,积极探索和遵循软科学发展规律,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水平。
第二章课题立项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在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内有针对性地选题;(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
既要安排当前急需的研究课题,也要安排较长远的研究课题;(三)符合本阶段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指南或重点方向要求。
第六条成立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专家组,对软科学研究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文字号】科工法[2002]534号
【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8.18
【实施日期】200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
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2002]5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财政部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民用专项科研”)的管理,规范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专项科研是指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高技术船舶、核能开发、军转民技术开发进行的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民用专项科研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民品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民用专项科研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全国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企业、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承担或参与民用专项科研项目;鼓励项目申请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
产业研究类工程研制项目,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民用专项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计划单列单位、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地区、单位)的民用专项科研工作。
第六条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征求有关
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五年计划(指南)编制
第七条五年计划(指南)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申报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安排原则、主要任务及目标、重大项目安排、政策措施。
第八条民用专项科研五年计划(指南)编制程序:
(一)发展战略研究。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开展民用专项科研发展战略研究。
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重点发展领域、发展目标、技术路线和实施途径。
(二)规划思路编制。
国防科工委在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经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五年计划(指南)思路。
主要内容包括:实现发展战略的具体目标、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三)项目综合论证。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五年计划(指南)思路和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综合论证后,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五年计划(指南)建议,并抄报财政部。
(四)五年计划(指南)发布。
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后,制定五年计划(指南)并定向发布。
第九条五年计划发布后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指南可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由国防科工委组织论证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民用专项科研项目按性质和目的划分为工程研制项目和技术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项目是指其科研成果可以直接交付用户使用或可以直接推向市场的产(样)品或系统性技术。
技术研究项目是指以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开发或集成验证为目标的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工程研制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民用专项科研五年计划(指南)要求编写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
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二)国防科工委自收到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审查。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经财政部会签后批复项目建议书;需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联合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防科工委转发。
(三)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批复的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报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关部门(单位)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四)国防科工委自收到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改变项目建议书批复的研制内容或经费数额的,由国防科工委会签财政部后批复。
(五)对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项目,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统筹安排的需要,要求项目申请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方案论证或在项目立项前安排预发展研究阶段。
第十二条技术研究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的项目总经费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技术研究项目:
1.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民用专项科研五年计划(指南)要求编写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单位)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2.国防科工委自收到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建议书审查。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经财政部会签后批复项目建议书G
3.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写项目研究任务书,经有关部门(单位)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4.国防科工委自收到项目研究任务书4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研究任务书的审查。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复项目研究任务书。
对改变项目建议书批复的研究内容或经费数额的,由国防科工委会签财政部后批复。
(二)申请项目的经费在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研究项目:
1.申请单位按照民用专项科研五年计划(指南)的要求,在对技术方案充分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可直接编写项目研究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由有关部门(单位)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2.国防科工委自收到项目研究任务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任务书的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经财政部会签后批复项目研究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