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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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规范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支行”)宣传工作,增强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意识,为支行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宣传工作,是指支行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支行有关金融法规、方针、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采访、报道以及其他形式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宣传工作必须及时主动,把握准确,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支行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维护支行、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支行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支行综合管理部;支行各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各类宣传报道素材,会商并配合综合管理部做好宣传工作。

支行各有关部门的大型宣传活动应事前将宣传方案报经支行综合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对支行未正式公布实施的制度、政策措施,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

第六条对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须报经总行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七条设立新闻工作负责人。

(一)支行设立新闻工作负责人。

新闻工作负责人由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2.拟定本单位对外宣传计划;3.组织制定本并实施本单位宣传方案,开展重大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章宣传的内容和载体第八条支行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列事项及时组织对外宣传。

(一)支行主要业务及业务活动;(二)支行治理及经营管理重要事项;(三)支行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四)支行开展和组织的重大活动,包括节庆活动、重要赛事、接待活动、对外交流、专题调研等;(五)支行召开的重要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六)支行领导参加的有关经济金融方面重要活动;(七)支行依法披露的重要统计数据;(八)其他需要组织对外宣传的重要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5.26•【文号】银发[2000]164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5月26日银发[2000]16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工作,严肃宣传纪律,增强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为中央银行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银发〔1996〕208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范金融宣传行为,增强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为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宣传,是指人民银行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布公告、撰写文章、讲学以及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金融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厅,分支行及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金融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室(含金融监管办事处综合处,下同),办公厅(室)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后可向社会发布新闻稿件,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发布新闻。

第四条金融宣传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金融宣传,增加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增强金融政策的透明度:(一)总行新出台的金融政策、规章和办法,办公厅要协调有关司局拟定宣传材料,报经批准后发布,并要注意做好跟踪、深度宣传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9•【文号】银发[2005]211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8月19日银发[2005]211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试行)(银办发[2000]3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定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96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为了规范总行各司局(部门)出版物的编印工作,合理使用预算资金印制出版物,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2006年4月2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总行各司局(部门)出版物的编印工作,满足各司局(部门)履行职责和开展业务对编印出版物的合理需要,控制出版物预算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司局(部门)使用预算资金编印的各类出版物。

三、出版物的类别本规定所称出版物,主要包括以下类别:(一)以人民银行名义发行的报告和公告类刊物。

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文告》、《中国人民银行年报》、《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及其增刊(含《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含《区域金融稳定报告》)、《中国金融服务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优秀研究报告、论文集》等(《中国金融市场报告》由上海总部负责编印)。

其中,《中国金融服务报告》包括除上述报告外需向社会公开的人民银行各类业务,如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等内容。

《中国金融服务报告》(按季度出版)由办公厅、研究局负责牵头编印。

(二)对外宣传类资料。

包括金融知识宣传资料、人民银行业务(支付清算、征信管理、反假人民币、反洗钱、新版人民币发行等)宣传资料等,由相关司局负责编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2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2号)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强化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使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将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操作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加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各种数据的监测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调查统计体系和货币政策预警系统;将原来的金融管理部门按行业分解为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等,加强对金融业的分业管理;加强金融立法和稽核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国驻海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支付结算系统;加强金融职工队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各类金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需要转变和弱化的职能: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逐步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不再办理对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性业务,逐步将目前人民银行管理的专项贷款业务移交给即将成立的政策性银行管理,将黄金配售指标管理逐步改由黄金市场进行调节;将部分后勤服务职能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去,成立机关服务中心。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四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四

反洗钱测试四单选题1、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发生变化时()。

A 、银行应等到上报年度报表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B 、银行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C 、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报告D 、年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报告银行总部2、银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发生变化时()。

A 、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B 、银行应立即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C 、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报告D 、银行应于变化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填报单位是指()。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B金融机构总部C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D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4、中国人民银行走访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人,否则,银行有权拒绝。

A 、 5B 、 10C 、 1 D、 25、关于反洗钱宣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对中高级领导层的宣传可包括通报新出台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外反洗钱监管处罚实例等B 、反洗钱宣传方式可灵活多样C 、反洗钱宣传只针对一般员工,与中高级领导层无关D 、对于普通员工的宣传可包括印制员工宣传手册、利用银行内部办公网络或信息网络、内部刊物等方式开展宣传6、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个工作日内划分其洗钱风险等级。

A 、 5B 、 3C 、 10D 、 157、下列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可评为低风险的是()。

A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B 、资金往来简单,账户余额或交易规模较小的C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D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的8、下列不属于实际控制人范畴的是()。

A、公司实际控制人B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的人C 、未被客户披露但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D 、公司授权的经办业务人员9、下列不属于高风险业务范畴的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48号2000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经总行和财政部协商达成基本一致意见,财政部于1999年底发布了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从今年起施行。

现将该制度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制度,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新制度是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以实施新制度为契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和杜绝财务违纪违规行为,大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做好新旧财务科目、账户的结转工作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新旧账务结转的要求,认真做好新旧财务科目、账户的结转工作,确保账务不错不乱。

(一)关于财务收支科目、账户的设置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决定取消0481利息收入、0482业务收入、0483利息支出、0484业务支出、0485管理费、0486专项支出、0487其他支出等7个科目。

增设0501利息收入、0502业务收入、0503其他收入、0521利息支出、0522业务支出、0523管理费支出、0524事业费支出、0525固定资产购建支出、0526其他支出等9个科目。

保留0373损益科目。

新科目和账户的使用说明详见新制度正文。

(二)关于新旧财务收支科目、账户的结转办法和结转时间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新旧科目及账户对照表(附件2),通过会计分录,采用同方向红蓝字结转余额的办法办妥新旧财务科目和账户的结转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3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2【实施日期】2000.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2月12日银办发[2000]37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办公厅及时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所有计算机及相关的网络设备。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主页由办公厅和支付与科技司负责管理。

其中办公厅负责上网内容、新建主页栏目。

支付与科技司负责国际互联网接入工作的软、硬件系统建设、日常运行及系统维护、主页固定栏目的更新维护。

新闻信息处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分别是办公厅和支付与科技司国际互联网有关事宜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三条在中国人民银行主页上新建栏目、发布信息,须由司局提出,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统一安排。

经批准发布的信息由发布信息的司局负责及时更新与维护,同时将更新内容抄送办公厅。

发布信息的司局须指定专人在专用的设备上操作,并在该设备上设置密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原则上不建立自己的主页,有特殊原因需建立主页的,须经总行办公厅批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接入国际互联网实行专线统一接入方式,每个办公室设置一台计算机用于专门接入国际互联网,行内工作人员可通过各办公室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查阅信息,登录自己的电子信箱收发邮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需要和本地区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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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6]208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6.19
【实施日期】1996.06.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208号1996年6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段时期以来,金融宣传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金融系统的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以单位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发表一些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文章,违反程序对外透露和公布金融数据,给金融工作带来了负面
影响。

为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经与各政策性银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协商,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各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执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使金融对外宣传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附件:
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的金融舆论导向,创造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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