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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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十六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十六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

第十六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银行业监管(南开大学2006年研)答:银行业监管可从狭义与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①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②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2.审慎监管原则(南京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审慎监管(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审慎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核心原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银行业的审慎监管通过两方面内容实现:①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②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

3.中国银监会(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中国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4.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武汉大学2006年研)答: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恢复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接管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

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九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九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19.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期货市场的功能与期货监管法的概念期货监管与期货监管法概述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期货监管立法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职责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与行为规范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紧急措施概述:概念、法律地位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期货公司的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品种及期货交易参加者的资格限制期货交易监管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规则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违法行为期货监管法律制度期货公司违法行为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其他期货违法行为【重点难点归纳】一、期货监管与期货监管法概述1.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1)期货交易,指在期货交易所或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内,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2)根据交易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商品期货交易,指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②金融期货交易,指以金融产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目前已开发出来的金融期货品种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

(3)期货交易的特征①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或其他依法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进行的,期货交易者必须遵循国家立法和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严格的期货交易规则;②期货交易中实行期货合约标准化;③期货交易大多是一种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实物交割的比例很低;④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⑤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保障了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投资法答: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经济关系,有表现为国家对非国家的投资主体参与的竞争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杠杆(如利率、税收)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有表现为国家参与为主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投资主体答: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利、具备资金筹措能力、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

投资主体一般具备三方面的条件:①能相对独立地作出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投资方式等;②要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即投资决策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合法地筹集到投资资金;③投资决策者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并能够相对独立地承受投资风险。

上述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完整的投资主体。

3.投资管理制度答: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

它主要由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金融管理组成。

4.境外投资答: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即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境外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出口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5.固定资产投资答: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政府机构或者企业投入新增固定资产或更新、改造现有固定资产的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又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是:①固定资产需求按有形和无形损耗的程度分期计提折旧,因而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期较长,要求国家和企业加强对资产的投资的计划和控制;②投资形成的新增或改造了的生产能力将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比例关系、生产力布局和生产技术水平,为了求得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发挥计划、财政和金融的职能作用,对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效益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以便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引导、调解、控制和监督,为了使企业具有必要的自我发展和改造能力,企业也享有投资自主权。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计划法律制度一、概念题国家计划答: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

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以及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它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计划的职能主要是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二、简答题1.简述计划实施过程中进行计划调整的条件。

答:(1)计划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各企业和基层单位应切实按照社会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涉及指令性计划的单位应保证计划的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拒不执行。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法定程序正式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作修改或调整。

只有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才能修改或调整计划:①发生特殊重大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原定计划任务完成的;②发生未能预料的重大情况,必须改变计划的;③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国内经济生活;④发生其他特殊重大情况,必须改变计划等。

修改或调整计划必须由原计划审批机关批准。

2.简述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

答:(1)概念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计划的职能①预测引导。

即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并引导市场主体遵从。

②政策协调。

即在实施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③宏观调控。

通过预测引导、政策协调。

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进行宏观调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引导;它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3)计划的地位计划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同时计划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经济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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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总12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郑州大学经济法题库一、参考用书:杨紫煊《经济法》二、题型:名词解释、简答、评析、论述三、经济法考试的试卷中富有民法的题,但主要以经济法为主,民法以魏振瀛的《民法》为参考四、经济法书的结构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监管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名词解释、评析)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简看)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时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论述、评析)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简答)3.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简答)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简答)5.经济法的法域属性(论述和评析)第四章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第五章经济法体系和渊源1.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论述)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1.经济法的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2.经济法管理主体(名词解释)3.市场主体(名词解释)4.投资者(名词解释)5.经营者(名词解释)6.消费者(名词解释)7.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简答)8.社会中间层的法律地位(评析)9.团体性主体的特征(简答)10.社会评价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论述)11.经济调节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论述)12.市场交易中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第八章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2.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第九章企业法律制度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2.个人独资企业(名词解释)3.合伙企业(名词解释)6.股份制企业(名词解释)7.股份合作企业(名词解释)8.私营企业(名词解释)9.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简答)10.企业设立的概念、特征和效力(简答)11.企业设立的方式(简答、评析)12.企业设立的条件 (简答、评析)13.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评析)第十章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1.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特征(名词解释、简答)2.行业中介组织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名词解释、简答)3.行业中介组织的自治权力(名词解释)4.行业中介组织的义务(结合案例)5.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第三编市场监管法第十一章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1.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评析)2.市场监管法的原则(简答)第十二章竞争法律制度1.竞争(名词解释、简答)2.竞争法的立法模式(评析)5.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简答)6.滥用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简答)7.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法律规制(简答)8.行政垄断的含义、特征和表现(名词解释、简答)9.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评析)第十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消费者(名词解释)2.消费者的四权论(评析)3.消费者的具体权利(简答、案例)4.经营者的具体义务(简答、案例)5.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表现和惩罚(评析)6.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评析)第十四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分类(名词解释)2.合格产品的条件(简答、评析)3.瑕疵与缺陷(评析、简答)4.损害赔偿(评析)第十五章广告法律制度1.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含义和广告的基本原则(评析)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1.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特征和方式以及法律管制(名词解释、简答)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的确定(评析)3.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续期(简答、评析)4.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范围(名词解释、简答)5.房地产评估的基准价格(名词解释)6.基准地价(名词解释)7.标定地价(名词解释)8.房屋重置价格(名词解释)9.房地产转让的基本条件(简答、评析)10.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简答、评析)第十七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1.审慎监管(名词解释)2.资本充足率(名词解释)3.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评析)4.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的含义和主要内容(名词解释、简答)关于本章要有一个整体框架把握,尤其要结合现有的金融危机背景,有可能会出评析题或者论述题第十八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1.证券发行的原则(简答)2.内幕交易的含义、责任主体、和内幕信息(名词解释)3.市场操纵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名词解释、简答)4.不实陈述(名词解释)5.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度的含义、原则和法定必须公开的内容(名词解释、简答)6.上市公司收购的两种方式(名词解释、简答、评析)第十九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第二十章期货监管法律制度1.期货经纪公司(名词解释)2保证金制度(名词解释)3.风险准备金(名词解释)4.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名词解释)5.涨跌停板制度(名词解释)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二十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1.宏观调控的概念、特征和目标(名词解释)2.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的关系(评析)3.宏观调控法的宗旨和原则(简答)第二十二章计划和投资法律制度1.国家计划的概念和职能(名词解释、简答)2.投资主体的资格条件(简答)3.项目资本金制度和资本金来源(名词解释、简答)4.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答、评析)第二十三章产业法律制度1.产业政策(名词解释)2.产业法的体系(简答、评析)3.产业法的基本制度(简答)4.对战略产业、基础产业、衰退产业和幼稚产业的规定(名词解释、评析)5.区域经济政策的含义(名词解释)第二十四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1.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形成方式(名词解释、简答)2.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论述)3.清产核资的概念、范围和内容(名词解释、简答、评析)4.产权界定的概念、原则和范围(名词解释、简答、评析)5.产权登记的概念、范围和种类(名词解释、简答、评析)6.资产评估的概念、范围(名词解释、评析)7.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和查处(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第二十五章自然资源法律制度1.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简答、论述)2.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论述、评析)3.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以及法律对于采矿权及其转让的法律规定(名词解释、简答)4.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的概念(简答)5.资源利用的禁限制度(名词解释)6.资源利用中的补偿制度的概念和区别(名词解释、简答、评析)7.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概念以及基本的内涵(名词解释、简答、评析)8.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的概念和原则(简答)9.基本农田的概念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简答)10.临时调剂制度的概念和方法(简答)1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简答)12.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和《水法》的相关的规定第二十六章能源法律制度1.能源法经济观的概念、意义和构成(论述、名词解释、评析)2.煤炭管理制度法律制度(案例)第二十七章财政法律制度1.财政的概念、特征和职能(名词解释)2.财政法的特征和法域属性(简答、评析)3.预算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名词解释)4.预算体系的构成(名词解释)5.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简答)6.预算收入的形式(简答)7.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性质(名词解释、评析)8.预算管理程序的构成(评析、论述)9.预算编制的概念和原则(简答)10.预算审批的概念(名词解释)11.预算执行的概念(名词解释)12.国库的性质和职能(简答)13.预算调整的概念(名词解释)14.决算的概念和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以及审批(简答)15.预算和决算的监督的概念和分类(简答)16.国债的概念、特征和职能(简答)17.国债的发行方式(简答)18.政府采购的概念和作用(名词解释、简答)19.《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定义(内涵)20.政法采购法的原则(简答、论述、评析)21.政府采购的方式和政府采购合同(简答)22.转移支付的概念和转移支付法的产生的经济基础(简答啊)23.转移支付的形式(简答、评析)24.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的方法和考虑的因素(评析)第二十八章税收法律制度1.税收的概念特征(名词解释、简答)2.税收的分类(名词解释、评析)3.税法体系的构成和各个组成部分的地位(评析)4.税收体制的改革(论述)的方法5.商品税的概念和主要税种6.所得税的概念、类别7.税收征纳程序法的主要内容(论述)8.税务检查制度(论述)9.征税机关的税务检查权和税务检查义务(简答)10.重复征税的概念,分类(简答)11.防止重复征税方法(简答)12.税收逃避的概念、种类、目的第二十九章金融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的地位的职责(评析)2.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概念、目标、工具(手段)3.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权的内容(评析)4.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的内容(三手段)5.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经营原则(简答)6.信用证的概念、托收承付的概念(简答)7.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名词解释)9.融资租赁的概念和法律关系(名词解释、评析)10.信托的概念、金融信托的概念11.外汇的概念和主要形式(简答)12.经常项目的概念、资本项目的概念(名词解释)13.我国的汇率制度(评析)14.外债的概念、范围15.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种类16.逃汇、套汇的概念第三十章价格法律制度1.政府定价的概念、范围、原则(简答)2.政府定价权限的划分(简答)3.政府定价的程序(简答)4.价格听证制度(简答)5.价格宏观调控的手段(简答)6.紧急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简答)第三十一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1.会计的概念和基本任务(简答)2.会计核算的内容和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简答)3.会计监督的内容、要求和内外监督(简答)4.审计的概念和原则(名词解释、简答)5.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评析)6.审计事项的范围(简答)7.审计机关的权限(简答)第三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1.对外贸易的概念和分类(名词解释、评析)2.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简答)3.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简答)4.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名词解释)5.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简答)6.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简答、评析)7.关于武器、核聚变物品的规定(了解)8.国家禁止、限制货物进出口的手段(配额和许可证)9.国家禁止、限制技术进出口的手段(许可证)10.配额的概念和种类(名词解释、评析)11.国际服务贸易的贸易范围(简答)1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简答)13.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简答、评析)14.对外贸易调查的概念和内容(名词解释、简答)15.对外贸易救济的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简答、论述)16.倾销法意义上的倾销的概念和种类(名词解释、简答、评析)17.补贴的概念和种类(名词解释、简答、评析)18.保障措施(名词解释)19.国家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简答)。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六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六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1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银行业监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银行业监管体制银行业监管的原则银监会的机构设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概述:概念、内容股东资格审查:审查对象、审查事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范围审批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内容概述:概念、实现途径、制度内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概述:概念与内容非现场监管监管措施现场检查并表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强制性信息披露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处置措施接管或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撤销对相关人员的行为限制查询账户、冻结违法资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银行业监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责任管法的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1.银行业监管的概念(1)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2)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2.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1)银行业监管法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银行业监管立法①世界各国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法律规定一般散见于其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或其他的金融立法中。

②我国制定了专门性的银行业监管法。

我国于200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自2004年起施行,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改。

3.银行业监管体制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方式和组织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1)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银行业由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关共同监管。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七章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一、概念题1.经济法的习惯法答:经济法的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习惯。

也就是说,经济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就起了质的变化,就成了经济法的习惯法。

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2.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答:(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

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2)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

“经济立法”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3.经济法的制定答: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

而“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

“经济立法”偶尔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的制定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二、简答题1.经济法有哪些渊源?答:我国法的渊源基本上是成文的制定法,经济法也不例外。

基于经济法的特性,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的法源因素。

(1)有权机关的立法和授权立法①法律这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对此不能仅狭义地理解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颁行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包括它们的立法解释、通过的决议和狭义的授权立法。

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国有资产答: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在我国,国有资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财产。

国有资产的形态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

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的: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财产;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2.产权界定(北方工大2003年研)答: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相关试题:国有资产管理(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

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③这种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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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保险利益(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2.保险代理人
答: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3.保证金制度
答:保证金制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按照规定,两类保险中介机构都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其中,保险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的。

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存中介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4.存款保险(武大2008年研)
答: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二、简答题
1.简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清华大学2006年研)
答: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有以下情形,保险人取得解除权: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不能履行特约条款的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3)危险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投保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简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特征。

(武汉大学2008年研)
答:(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代住求偿权仅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

(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①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②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
③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由于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分摊原则同样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3)我国《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提起赔偿诉讼。

3.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是什么?
答:依照《保险法》,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
(2)审批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解散等;参与、组织保险公
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查处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5)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6)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7)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4.简述我国对保险业市场行为的监管。

答: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主要包括这两个方面:
(1)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对交易条款的监管,特别是对关系到社会公益的险种的保险条款的监管。

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对各类保险条款,应当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要求报批或备案。

其中,对于关系社会大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其保险条款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对于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则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2)对保险公司竞争行为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监管,涉及对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涉及对相关主体利益的保护。

各类保险机构之间,应当展开公平的、正当的、有效的竞争,不得从事各类限制竞争、
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宣传和侵害相关主体权益的行为。

5.保险法的合法性原则具有哪些含义?
答:保险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保险商行为的全部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保险行为无效。

其含义是:(1)保险商行为内容必须合法,如果行为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保险利益签订保险合同;或者以盗窃获得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或者以违禁物品投保运输险,都属于违法行为,其投保活动不发生法律效力。

(2)保险活动的形式必须合法,若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协议为形式要件时,未按此形式要求缔结的保险协议在法律上可认定为无效。

再次,保险活动本身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仅要遵守《保险法》,而且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6.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1)审批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①设立保险公司,由申请人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可以向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保监会应当进行开业验收;
③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由保监会依法核定,保险机构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不得兼营法律规定以外的业务;
④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持有公司5%以上出资额或者股份的股东保险公司,
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⑤保险公司因解散、破产、被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而撤销后,进入清算程序。

(2)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报备案。

(5)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和资金运用状况的披露与检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不得在上述信息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整顿和接管
保险公司如违反有关提取或结转准备金、再保险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7)保险监督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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