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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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一、条款:第十九条鼓励港航企业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二、主要内容:(一)对新增的国际近洋集装箱班轮航线(港、澳、台航线除外)运营满一周年且一年内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线营运商,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年度奖励总金额为200万元。

如当年度应奖励总额超过200万元,则每条航线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二)对新增的国际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运营满一周年且一年内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线营运商,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每年度奖励总金额为300万元。

如当年度应奖励总额超过300万元,则每条航线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三)对在汕头港装卸中转集装箱的码头经营企业,每中转标准箱给予不超过50元的奖励,每季度奖励总金额为125 万元。

如当季度应奖励总额超过125 万元,则每标准箱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四)对拖运集装箱到广澳港区装卸的拖车公司,每季度自然重箱运输量前10名拖车公司,按每自然重箱不超过300元的奖励,每季度奖励总金额为250万元,如当季度应奖励金额超过250万元,则每自然重箱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五)前述各项奖励资金每年度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各项奖励金之间可以相互调剂。

三、条文出处:印发《关于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5〕73号)四、政策解读:(六)符合申请新增国际近洋/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奖励的航线营运商,在新增航线满一周年后一个月内填写《新增国际近洋/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年度奖励申请表》,并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首次申请)、《税务登记证》副本(首次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证书、相应航线备案证明、航线运营情况表、集装箱班轮离港报(TERMINAL DEPARTURE REPORT)或船舶签证簿(复印件加盖公章各5份,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

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相关资料完整提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拨付奖励资金。

有关各种货物运输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

有关各种货物运输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一、《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第57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210条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集装箱政策及补贴

集装箱政策及补贴

与我公司相关的集装箱政策及补贴办法归纳1、对以我省从事“铁水”联运集装箱业务的公司给予补贴。

对从事“铁水”联运集装箱业务的公司完成的省内集装箱运量存量部分和增长部分分别补贴,存量部分补贴标准为每标箱20元,增量部分补贴标箱为每标箱60元。

补贴办法:“铁水”联运省内运量补贴,由受益人每年1月5日前向市级港航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级港航、财政部门初核,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资金补贴预算。

2、对在我省港口离岸的省外“铁水”联运集装箱运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标箱200元,补贴对象为从事“铁水”联运集装箱业务的公司。

对在我省港口从事“散改集、杂改集”业务的企业给予补贴。

对“散改集、杂改集”形成的集装箱运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标箱200元。

补贴办法:“铁水”联运省外集装箱运量补贴、“散改集、杂改集”形成的集装箱运量补贴,由受益人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级港航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级港航、财政部门初核,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资金补贴预算。

3、对中铁集装箱公司开通的往返我省港口的铁水联运铁路线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条每年80万元。

补贴办法:中铁集运线路补贴,由班列经营公司每年1月5日前向市级港航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级港航、财政部门初核,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资金补贴预算。

4、对港口企业建设的符合规划及建设标准的内陆港、集装箱场站给予补贴。

(一)对我省港口企业新建的为我省港口集装箱运输服务的内陆港、集装箱厂站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内陆港每个500万元,集装箱场站每个100万元。

推动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推动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推动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补贴奖励办法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水路集装箱运输需求不断增长,成为国际贸易最为普遍和便捷的方式之一。

为了推动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补贴奖励办法,鼓励企业投资和发展水路集装箱运输业务。

首先,政府可以设立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投资和发展。

此类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或租赁集装箱、改建码头设施、购买船舶等方面。

同时,政府还可以设立奖励办法,通过抽奖或评选方式,给予优秀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一定的奖励。

其次,政府可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企业投资水路集装箱运输。

比如,对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或免税政策。

通过降低企业的税负,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进一步推动水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对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通过设立专项贷款计划,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服务质量。

政府还可以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特殊融资产品,为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

最后,政府可以加强政策引导和行业规范,提高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通过加强航道维护和港口建设,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同时,加强监管,减少非法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综上所述,推动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补贴奖励办法可以从多个方面展开,如设立资金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贷款支持和政策引导等。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水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速度和质量,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

推动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补贴奖励办法对于促进国际贸易、提升物流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进一步探讨该办法的具体措施和预期效果。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设立资金专项,向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提供投资补贴。

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新的集装箱,改善码头等港口设施,购置现代化船舶和物流配套设备等。

这些资金的引入可以解决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提高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

同时,政府还可以设立奖励机制,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的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行业内树立典型和榜样。

员工装货柜补贴的管理制度

员工装货柜补贴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装货柜补贴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确保货物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涉及装货柜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公平、公正、公开,激励员工积极履行职责,确保货物装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补贴标准第四条装货柜补贴分为基本补贴和超额补贴两部分。

第五条基本补贴:1. 按照公司规定,每位员工在完成规定装货任务后,可获得基本补贴。

2. 基本补贴金额根据装货柜的数量和重量确定。

第六条超额补贴:1. 对于超额完成装货任务的员工,公司将给予额外补贴。

2. 超额补贴金额根据超额装货数量和重量确定,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补贴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员工完成装货任务后,需填写《装货柜补贴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装货柜补贴申请表需经以下程序审批:1. 装货负责人审核,确认装货数量和重量无误;2. 部门负责人审核,确保申请符合公司规定;3. 财务部门审核,核实补贴金额;4. 公司领导审批,批准补贴发放。

第四章补贴发放第九条经审批通过的装货柜补贴,由财务部门在次月工资中予以发放。

第十条补贴发放时,财务部门需核对员工身份信息,确保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装货柜补贴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小组定期对装货柜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补贴制度的公正性。

第十三条对违反补贴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江苏省2021年内河集装箱发展奖补方案

江苏省2021年内河集装箱发展奖补方案

江苏省2021年内河集装箱发展奖补方案为促进内河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内河集装箱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奖补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内河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省级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聚焦内河集装箱发展关键环节,加强政策引领,推动内河集装箱运输由一线”向“网”转型,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

二、奖补对象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履行统计义务、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的、在江苏省内开展业务的以下法人企业:1.新开辟内河集装箱航班或者航线(以下简称航线)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2.组织集装箱货物选择内河水运运输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货代企业);3.开展“散改集”业务的货主企业;4.为发展内河物流业务,购买自备箱用于江苏内河集装箱公共运输的企业;5.在内河集装箱码头设立还箱点的国际干线船公司;6.应用港口集装箱码头操作系统(Tc)S)的内河港口经营Ao三、奖补标准(一)新辟内河集装箱航线奖补符合2021年1月1日后新辟、稳定运行一年以上、运量达3000TEU(包括空重箱)、平均每月不少于3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2个航程)条件的以下航线:1.在省内内河港口至连云港港、盐城港、南通港、苏州港太仓港区、南京港之间新辟的“五定”航线,按120万元/条给予奖补;在省内内河港口至省内其他沿江港口之间新辟的“五定”航线,按50万元/条给予奖补;2.在省外内河港口至徐州港、宿迁港、淮安港、无锡港、苏州内河港之间新辟的“五定”航线,按70万元/条给予奖补;在省外内河港口至省内其他内河港口之间新辟的“五定”航线,按30万元/条给予奖补;3.在省内内河港口之间新辟的“五定”航线,按10万元/条给予奖补。

对以上情况下新辟的非“五定”航线或者升级改造后实现“五定”运行的航线,减半给予奖补。

(二)组织货物选择内河集装箱运输奖补对货代企业在内河集装箱航线上代理集装箱重箱量2021年达3000TEU的,重箱量不足6000TEU(含)的部分,按10元/TEU给予奖补;超过6000TEU不足IOOoOTEU(含)的部分,按20元/TEU 给予奖补;超过IOOoOTEU的部分,按30元/TEU给予奖补。

集装箱航线及水水中转补贴政策

集装箱航线及水水中转补贴政策

集装箱航线及水水中转补贴政策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分工的深入推进,集装箱航线成为了全球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集装箱航线通过陆海联运,将货物从生产地快速、高效地运输至目的地。

为了促进集装箱航线的发展和提高运输效率,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以吸引航运公司和贸易商选择集装箱航线和水水中转。

集装箱航线是指通过船舶将集装箱货物从一个港口运输至另一个港口的航线。

集装箱航线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直航航线,即货物从起运港直接运输至目的港,另一种是中转航线,即货物经过中转港再运输至目的港。

直航航线在节约时间上有明显优势,但中转航线能够提供更多货物运输选择,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为了促进集装箱航线的发展和提高运输效率,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以吸引航运公司和贸易商选择集装箱航线和水水中转。

这些补贴政策包括船舶运费补贴、港口设施费减免、港口服务费优惠等。

首先,船舶运费补贴是集装箱航线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降低船舶运费来吸引航运公司选择他们的港口,从而增加货物流量。

船舶运费补贴通常是通过向航运公司提供现金补贴或减免港口费用的方式实施的。

这样的补贴政策能够有效降低航运成本,提高运输效益。

其次,港口设施费减免是集装箱航线补贴政策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港口设施费是指港口对船舶使用港口设施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为了吸引航运公司和贸易商选择他们的港口,一些国家和地区会对港口设施费给予减免。

减免港口设施费能够降低航运成本,提高港口的竞争力。

再次,港口服务费优惠也是集装箱航线补贴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港口服务费是指港口针对船舶停靠和货物装卸等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为了吸引航运公司和贸易商选择他们的港口,一些国家和地区会对港口服务费给予一定的优惠。

优惠港口服务费能够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港口的服务质量。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通过其他方式来鼓励集装箱航线和水水中转的发展。

比如,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航运公司和贸易商的税负。

推进南京港集装箱发展奖励试行办法

推进南京港集装箱发展奖励试行办法

推进南京港集装箱发展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促进我市港口集装箱业务快速发展,现制定推进南京港集装箱发展奖励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在港口开展集装箱运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与上年相比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

1、对于在南京港开辟航线并负责营运的航运企业:(1)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一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含)以上的国际近、远洋航线每周班航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一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含)以上的内贸直达航线每周班航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3)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一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含)以上的江海直达外贸内支线每周班航线一次性奖励10万元;(4)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一年的长江及支流其他港口集装箱在南京港中转的往返航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

2、对于在南京港从事集装箱重箱进出口代理业务且与南京港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等,每年代理南京港进出集装箱重箱吞吐量达到1-2万(含)标箱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20元;吞吐量达到2-4万(含)标箱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25元;吞吐量达到4-10万(含)标箱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30元;吞吐量达到10万标箱以上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35元;其中:中转箱每重箱奖励20元。

3、对南京市区域内生产、贸易企业,每年从南京港进出口重箱1000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奖励40元,增加箱量超过3000标箱的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对南京市区域外的生产、贸易企业,每年从南京港进出口重箱500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奖励50元;超过3000标箱的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

4、对进出南京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南京境内过江通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给予不超过50元/次补助;今后如实行年次票制,对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优惠。

5、对于在南京经营的集装箱码头经营企业,年吞吐量同比增幅每达到5%,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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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奖补政策
一、奖补对象
本政策奖补对象为从事集装箱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以及使用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的货主。

二、奖补标准
对运输企业使用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的,根据实际完成的集装箱运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运输费用补贴;
对货主使用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的,根据实际发生的集装箱运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将根据运输距离、货物种类、运输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奖补方式
资金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货主按照奖补标准给予资金奖补;
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货主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货主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合同、
发票、集装箱交接单等;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补金额;
主管部门将奖补资金拨付给运输企业和货主。

五、监管与考核
对运输企业和货主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集装箱运输活动;
对奖补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考核,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进行整改和追责。

六、政策宣传与培训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运输企业和货主对集装箱运输奖补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运输企业和货主使用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的技能和水平。

七、政策评估与调整
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分析政策效果及存在问题;
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奖补退出机制
设定奖补政策期限,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或调整;
在政策期限内,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取消
其奖补资格。

九、多部门协作
加强交通运输、财政、税务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推进集装箱运输奖补政策的实施;
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十、法律与制度保障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集装箱运输奖补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政策实施流程,确保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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