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最新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于2018年11月1日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修订的消防法包括了很多重要内容,本文将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做出分析。
一、增加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新的消防法规定,每个单位都需要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其担任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
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定期组织内部消防演练,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对特殊场所、特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这一规定力求更好地将责任落实到位,从而保障消防安全。
二、加强了建筑物和场所的管理和防火安全新修订的消防法在建筑物和场所的管理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要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位置、数量、灭火器材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同时,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如烟花爆竹专卖场、危化品生产企业、公共文物建筑、重点保护单位等场所,从事危险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管理和防火安全的管理。
三、增强了消防宣传和培训的力度新修订的消防法还规定了需要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的相关规定。
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地宣传消防知识,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的普及。
特别是学校等青少年活动场所,应该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必修课程,加强消防安全教育,通过在课程中讲授实际案例、模拟演习等方式,让学生和教师了解应急处置方法和掌握防火自救技能。
四、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新修订的消防法提出了更严格的城市规划和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规定城市、街道、建筑物等不同级别的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该协同作业,加强消防设施的设备建设;同时在新建和改建建筑物等工程的过程中,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齐全、有效。
五、加强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新修订的消防法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责任与处罚规定,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负责人等违反消防规定造成事故的,一经责任认定,就必须追究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新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三章 资源保障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五章 安全防范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七章 火灾技术防控第八章 火灾应急救援第九章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附件三:消防设施目录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模板附件五:消防法实施细则附件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材料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预防、控制和消除火灾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工程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第二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五条 建立健全火灾防控体系,加强火灾预防和初期扑救工作,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火灾预防和控制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第九条 国家加强对火灾危险物品的标准、技术、装备和控制工艺的研究和推广。
第三章 资源保障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火灾预防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对依法属于各级政府的消防项目给予财政投入。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 凡实施火灾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对依法属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消防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消防工程主管部门对火灾防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防范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和建设单位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消防安全负主要安全防范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城市道路、建筑物、石油化工企业等消防设施建设。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消防工程主管部门。
2024年消防法新实施细则

2024年消防法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加强对火灾防控工作的管理,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有关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预防为主,重视整体规划,全面加强火灾防控工作;2.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安全,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3. 坚持科学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提升火灾综合统计、风险评估和数据分析能力;4. 坚持法治化,加强对重点场所和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5. 坚持资源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职责1. 中央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发展;2.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消防安全规划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相关单位的职责1. 各类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检修,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2.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3. 消防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4. 具备消防安全防范责任的特种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于2021年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消防工作的法律体系。
修订版的消防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修订版的消防法增加了对火灾预防工作的要求。
火灾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手段。
修订版的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建立健全火灾预警机制,加强火灾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修订版的消防法还规定了对火灾隐患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提高火灾预防工作的效果。
其次,修订版的消防法加强了对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
建筑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修订版的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建筑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加强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提高了建筑消防安全的水平。
此外,修订版的消防法还规定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改建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整治力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修订版的消防法强化了对火灾应急救援的要求。
火灾发生时,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
修订版的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火灾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修订版的消防法还规定了对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最后,修订版的消防法加强了对消防宣传教育的要求。
消防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的重要途径。
修订版的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此外,修订版的消防法还规定了对故意破坏、阻碍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消防法(最新)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消防安全法2023

消防安全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防火、防烟、防爆、防逃、防震和防水等各个环节的综合防范。
第四条国家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设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建设工程、聚集性活动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和验收,确保消防安全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消防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专业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消防要求设置疏散通道、防烟设施和灭火器材,标明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章消防人员和队伍第十一条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消防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消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当服从命令,勇敢救火、抢险救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装备。
第四章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防控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履行职责,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发现火灾隐患或者突发火灾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消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救援工作,并保障救援力量充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火灾预防 (2)第三章消防组织 (6)第四章灭火救援 (6)第五章监督检查 (8)第六章法律责任 (9)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旨在预防火灾和减少其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并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政府要统一领导,部门要依法监管,单位要全面负责,公民要自觉参加。
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成年人都有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各级政府应组织常规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单位也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媒体和团体也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探讨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和设备。
同时,也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嘉奖。
第二章火灾预防重点是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控制火源、限制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加强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建设,提高火灾预警和预报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对特殊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火灾预防工作。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并负责实施。
如果城乡消防平安布局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需要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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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