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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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篇一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部分主体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

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

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

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

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尊重人权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价值。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也旨在维护人权的尊严和权利平等。

本文将阐述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人权是一项普世价值。

它涉及到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和尊贵的存在被认可的神圣性。

因此,尊重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理念。

联合国人权宣言、妇女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制定和推进表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第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的普遍性原则。

尽管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但这并不说明国内人权违反可以逃脱国际法规范。

国家必须保证国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一点已成为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因此,在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之上,国家在其内部管理中尊重人权是必要的。

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责任关系需要被加强,这样才能促使国家在其内部逐步尊重并保护人权。

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得到全球广泛认可,但其实践情况日益丰富。

以下是一些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首先,国家致力于加强国际人权机构。

人权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等机构的存在已经成为保护人权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

譬如,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一系列的犯罪案件,促进了国际刑法的深入发展;人权理事会已经就国际人权问题发表数百项决议,对人权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这些机构的存在进一步证明了国际社会尊重并确保人权的承诺。

其次,国际协作促进了全球化的人权保护意识。

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跨国工作,促进了人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増強。

首先,政府间组织通过政策宣传和实践来推动人权事务向前发展。

同时,非政府组织可以借助全球传媒进行増强,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秩序和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例如,某些公司引入产品审查体系,防止生产不符合人权标准的产品,对于促进人权标准的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法在当今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理论的研究,分析国际法如何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并解决国际争端。

同时,也对国际法在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不足和局限性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关键词:国际法;全球治理;国际秩序;国际争端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愈发频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准则,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不仅为国家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规则框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一)确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即各国在国际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强国对弱国的肆意干涉。

(二)规范国家的行为国际法为国家的行为设定了准则和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通过这些规范,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例如在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篇1从国际法透视软法的效力问题【摘要】软法这一舶来词,最早适用于国际法领域,主要是相对于硬法而言,其定义,效力等问题一直都是学界探讨的热点。

随着软法在国际环境合作、世界卫生合作、等国际法的多个领域的实践和运用,近来得到了勃兴。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法的效力,以及比较,从而探寻出软法的本质及其效力依托。

【关键词】软法硬法效力渊源国际法即是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准确的规则,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软法就其定义而言,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只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一、软法的渊源硬法就是那些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的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作为一个相对方的概念,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大会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1998 年版,法律出版社,第70 页]。

软法相对于硬法的明确、义务、授权而言,更主要是一种非法律的协定。

二、软法的意义在国家间的相互往来过程中,条约缔结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但并不是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条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而这一程序传递了关于国家对于条约之偏好的重要信息,而且传达了一种更为严肃的承诺。

对于一些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以及适用时都极为慎重小心,这不仅仅关乎到一国的声誉问题,同样对国内立法以及法律规范冲突适用等问题产生尤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于软法此时便显现了它的优越性,作为非法律形式,它对于各国的拘束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其一,软法可以促进国际事项快速的实施。

各国通过会议就某个事项达成共识,采取宣言,会议记录等形式,因不具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促进该项事快速的实施。

就国际条约的繁琐过程而言,不仅仅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协商,最终达到国家间意志协调,同时,条约作为国家间的准据使之生效,又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认定,这是一个漫长而突变的过程,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签订,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商议才对海洋上的权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制,这严重滞后了有些国际问题的发展。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对相关规则进行充分的认知和分析。

一、国际法的适用主体国际法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实体。

首先,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是主体。

国家的主体性质要求它在国际事务中独立地行使其自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

其次,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开展合作的机制和平台,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它们在国际法适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后,非国家实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也有其影响,例如在人权保护、国际商业、技术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院判例的适用。

首先,国际惯例是国家实践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具有全球范围的势力。

其次,国际条约是国际间合法的协议,它们要求参与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必须遵循约定内容。

最后,国际法院判例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和适用。

它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协商原则、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和国际判例原则。

首先,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国际协商原则要求在国际关系中同异相交,努力达成共识,达成共同的意愿。

国际协商原则包含合作与相互理解和谅解。

再次,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国家应当遵守与他国所达成的协议并履行国际法所赋予的义务。

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国际法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非单独国家或者小部分利益的导向。

最后,国际判例原则要求国际法院对违反国际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判决,并制定优先于国家法律的判例。

四、国际法适用的问题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异议、比例原则和主权豁免等方面。

首先,当国家在接收外国的行为或做出决策时,可能会存在异议。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国际法制度论⽂,供⼤家参考。

国际法制度论⽂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间交往⽇益频繁,借⼝外交庇护损害另⼀国主权的现象时有发⽣,外交庇护是否应当被废黜成为讨论焦点。

本⽂从外交庇护与领⼟庇护及其他保护制度的对⽐,以期为将来解决争议提供建议。

⼀、⼏个著名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1949年,哥伦⽐亚驻秘鲁⼤使馆在其馆舍内,“庇护”⼀位秘鲁的政治领导⼈海亚德拉托得。

两国在“庇护”等问题上相持不下,最终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1956年,匈⽛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利使馆避难,匈⽛利事件主要⼈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1980 年,数千古巴⼈涌⼊秘鲁驻古巴⼤使馆寻求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的概念 外交庇护( diplomatic asylum ) ,是指⼀国使馆或领馆等外交代表机构,给予因违反驻在国法律,并将受到驻在国当局拘捕,⽽申请避难的⼈以庇护,使其躲进外交代表之馆舍从⽽不被接受国当局拘捕。

在当代世界各国之中,只有拉丁美洲的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的合法性,从⽽互相承认外交庇护权。

在本⽂中,着重讨论⼀国使⽤使馆或领馆进⾏的庇护问题。

(⼆)外交庇护问题的历史由来 ⾸先,外交馆舍是否能够被⽤来庇护?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派驻另⼀国的使馆馆舍具有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得进⼊。

但是,正如台湾学者的观点,“外交庇护权并⾮固有的国家权⼒,⽽是外交特权的反射”;其次,外交庇护究竟应视为区域性的约定?还是国际通⽤的规则?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的公约中规定政治犯可以在使馆内、军舰上、军营或军⽤飞机内受到庇护,表明外交庇护在⼀定的区域之间是长期适⽤的,但是否能构成国际法上的“习惯”,也是引起争议的问题。

(三)外交庇护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从1956年明曾蒂事件开始,直到1970年匈⽛利政府妥协,允许其离境⾄罗马居住才结束,时间长达14年之久。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一、国际法课程概述1、内容庞杂,包含多个部门法国际交往内容的多样化决定的国际法内容的多样化,具体可以划分为多个部门法,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等。

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小,都有独特的制度和规则,具体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例如,在国际海洋法中,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调整海洋领域的相关活动;在国际组织领域,有《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

这就导致了国际法内容的庞杂。

同时,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些领域的相关制度并不健全,没有权威的法律规范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仅仅是存在一些草案和小范围的条约,这无疑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多数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很少,存在的制度也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理论性强,知识点抽象。

国际法理论性非常强,在一定程度上,国际法是国际领域法律的法理学。

学好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如国际法的主体、渊源、条约等诸多概念,是以后学习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与国家的实践密不可分,而教师和学生接触国际实践的机会很少,甚至没有,即使可以通过案例稍加弥补,但是效果却不是很好。

对于学生来说,国际法的理论太空洞、太抽象,渐渐的便失去了学习兴趣。

另外,国际法中存在很多技术性规则,如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划分、领海基线,外层空间法中的遥感卫星轨道等,其所包含的内容原理与学生的现实生活有差距。

3、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敏感性。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密切联系,国家基于一定的政治目发展对外关系,签订相关的国际文件,形成国际法律规范。

与其他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具有很大的政治敏感性。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无不体现各国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倾向”②。

虽然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全球化趋势越来越迅猛,但不可忽视的是国际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是为国家政治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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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地位提升对国际法律专业人才需
求的分析与建议
摘要: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客观地讲,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活跃的一支力量。

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瞬息万变,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高端涉外领域法律人才需求增加,如何增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地位、涉外领域法律人才
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三——《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

报告显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占世界的比重大幅提高,居世界的位次不断前移,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

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际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各种重大挑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对国际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发展格局。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升,需要处理的国际关系也愈发复杂,“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也越发频繁的出现于各大主流媒体的主页上,可见国
际法律专业人才也成为各大跨国公司(集团)及国家部门所急需的人才。

一、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

〔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

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
法。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
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
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

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

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

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二、国际法的特征及原则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
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三、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2020年5月31日,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事与投资仲裁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首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高峰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商务部、教育部、中国法学会、国内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外企及国内部分兄弟院校的领导、专家、学者和优秀校友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论坛围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与愿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与方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与分享三个主题展开讨论。

主题一“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与愿景”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丁丁主持。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崔秀娟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紧迫性、在京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情况和完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会长金旭从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数量不足、能力欠缺等问题出发,提出完善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具体对策;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副主任龙飞介绍了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最高院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的情况,建议统筹规划、进一步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工作处处长石海围绕仲裁法律人才培养问题,论述了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谷岩结合贸仲在培养涉外经贸法律人才方面的实践,分享了培养高端涉外仲裁法律人才的经验。

主题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与方法”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学系系主任边永民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副院长郭雳介绍了北大法学院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并对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思路进行了深刻剖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杜焕芳指出法学院校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应注意顶层设计的重要性、具体工作的推进及配套制度的制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祁欢阐述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的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伏军从特色课程体系、特色教材、特色能力培养、特色教学方法、特色校园文化等五个方面介绍了贸大法学
院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特色;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高丝敏介绍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理念、本科与研究生阶段不同的培养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和思考;中国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秘书长陈建针对仲裁实务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对涉外仲裁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建议;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刘驰从法学院学生就业角度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着力点提出建议。

主题三“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与分享”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主持。

国际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薛源结合贸大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案例教学方法讨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曹丽军谈到律师事务所在培养涉外律师方面的经验,包括选拔、实践、培训等等;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中国管委会主席张毅建议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提升国际法律思维、开放办学等;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中华区法律总监侯瑾,蚂蚁金服高级法务专家王梦晗,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法律分析员尚琳作为贸大法学院的优秀涉外法律人才,根据个人的求学经历和工作经验,分享了对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重要因素的感悟。

参考文献:[1]张光杰,中国法律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2]张乃根,国际法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1日;[3]罗国强,论新世纪国际法之本体,[D],国际法学复旦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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