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管[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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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管〔2013〕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外立面和景观控制,规范建筑外立面装修活动,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外立面和景观控制,规范建筑外立面装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立面的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装修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含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材质进行更新及改造。
第三条建筑外立面装修应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材质、色彩而对建筑外墙进行的维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为不需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珠规建建〔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31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市造价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7月1日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珠规建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3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6月29日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整个项目鸟瞰图;(三)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原件;(四)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开发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证明书原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销售价格表并加盖公章;(七)合同目录并加盖公章;(八)(1)项目合同分栋表(该项目部分办理预售且使用不同套监管帐号的,或与同一施工方签定两本以上合同,填此表);(2)各种需拨付款的印有印花税章的合同原件;(3)合同需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开发公司公章);(4)施工方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签名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珠规建质[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79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管理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为使其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利用专业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由市建筑安全协会发起成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管理。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 〕48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珠建园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园规〔20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质量安全责任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26日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保障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协助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2010-48号文)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4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珠规建招[2010]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规建招〔2010〕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效率,规范项目中标后的管理,及时解决招标投标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反映。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效率,规范项目中标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一阶段通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了投标人得分,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采用合理低价评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首次有效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为五个以上的,应当将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二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的投标人数量按以下办法选取:(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3-9家的,全部直接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10-20家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21家及以上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五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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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5]24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3.25
【实施日期】201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
(珠规建质〔2015〕24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更好实施《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应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
于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及所属施工项目落实带班制度的情况,汇总至市、区安监站;市、区安
监站在5月初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行动,并将此项内容作为日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二、市、区安监站要加大对施工企业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情况的检查抽查力度,在每季度首月的20日前,将上一季度施工项目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汇总至我局质安科,我局将对落实不到位的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3月25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和我局《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有效合格证书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建造师)。
第三条凡在我市承接项目的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