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补偿与安置权利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的有关 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 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3]84号)
➢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 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5号)
➢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33号)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国能新能[2011]92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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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
水、环保、文物、矿产等等各种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
号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城市拆迁的移民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

《 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 条例 》 三条 规 定 , 第 城市 房 屋 拆迁 中 的“ 拆迁 人是 指 被拆 除房 屋 及其 附 属物 的人 被
请人 的真实情况 。
( 包括 代管人 、 家 授 权 的 国有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物 的管 国 理人 ) 和被 拆 除 房屋 及其 附属 物 的使 用 人 ” 。 目前 … 我 国的被拆迁 人有 : 屋 产权 所 有人 和房 屋 实 际使 用 房
刘佳 敏
( 湘潭 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 湘潭 4 10 ) 1 15
[ 摘
要 ] 研究我国城市拆迁的移 民权益保护 问题及 出路 ,对构 建社会主义 和谐 社会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现实 意义。
在 目前的城市拆迁领域 中 ,移 民的权益保 护的理论 构想与现实存在强烈反差 ,由此带来的移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甚 至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和社会 的和谐发展。通过分析城市拆迁移 民权益保护 的问题和成因 ,从而找出其相应对策 ,对社 会 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能起到极大 的促进作用。 [ 关键词 】 城市拆迁 ;移民;权益保护 [ 中图分 类号] 1 2 .8 3 211 9 [ 文章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7 — 16 (00 4— 0 2— 4 6 1 5 3 2 1 )0 05 0
2 13 《 .. 条例 》 未从 政府依 法 行 政角 度对 拆迁 进 行规定 , 有时开 发商为 了尽快拆迁 、 建设 、 获利 , 迁 在拆
补偿安置方式 的权利; 第三, 按等价补偿的原则获得补
偿 的权益 ; 四 , 得拆 迁 费和 安置 补 助 费 的权 利 ; 第 获 第
中极端地采用哄 、 吓唬、 骗、 断水断电等方式, 面对这种 野蛮暴力式的拆迁 ,条例》 《 缺少对移民的保护。 由于立法上的缺陷, 现实中违法拆迁的情况屡屡 发生 ; 行政机关经常使用强制拆迁权; 移民在拆迁过程 中没有 申述和救 济 的途 径 。一般 而 言 , 民往 往 由于 移 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 博弈中处于下风 , 这就使得在房屋拆迁中侵犯移民财 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事件时常发生, 而这些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X县X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保障广大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水利行业标准等规范、规程,省政府批准的《X县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市、县政府出台的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依据政策、尊重意愿、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要求,全面完成X县X水电站工程规划范围内农村移民搬迁、专业项目复建改建、库底清理等移民安置规划工作任务,确保移民安置工作具备终验条件,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项目法人参与”的原则。
X县X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由X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镇、部门归口管理,项目法人积极参与。
(二)坚持“三统”原则。
即:统筹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坚持“分级负责、辖区为主、任务包干”的原则。
即:涉关镇政府对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负主要责任,各部门和相关产权单位对主管的项目负直接责任;专业项目复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所有移民安置补偿资金、项目建设都必须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时间安排(一)X年12月底,完成库区土地征收和补偿资金兑付、分散移民户拆迁安置工作及相应的库底清理工作,全面启动移民建房工作。
(二)X年5月底,完成专项迁建、库周交通恢复工程、库底清理等工作。
(三)X年5月底,完成辖区内移民安置点的水保环保工作、专业项目的施工完结、验收、移交等工作,达到终验要求。
四、重点工作(一)征地补偿工作。
涉关镇负责指挥部办公室配合,一要按照建设征地范围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二要按照规划生产安置方案完成生产安置工作;X负责调处有关征地补偿、生产安置等工作方面的信访矛盾问题。
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研究

政府 相关工作人 员 正在致 力于对土地 补偿的性质从 新界 定, 采用多 种移民 民 , 分 散N TB , 、 B , 、 B 等 安 置 方 法, 最 大限 度地 协调 移 民和 当地 居 民 的矛盾 。 多个 地 方, A 中移 民的土 【 关 键词 】 水库移民; 土地赔 偿; 土地性质; 土地权 利
二、 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界定
从新界定移 民共享安置区土地 的性质, 让移 民拥有 的土地 合法 化。 ( 一) 购买 的土 地转让给 移民使用的过 程, 移 民享 有 对土 地的继 承权。
购买是 最简单快 捷 的移 民安置方式 , 但是 这就 意味 着政 府要面 临 着 巨额 的淹没补 偿金 , 因此 购买 的前 提是 国家 必须要 有强大 的综 合国
员, 享受 和B 内当地 居 民相 同的权 利 , 地 居 民的矛盾。 但是 如果移 民人数 众多, 实 施的效 果就 会大打 折扣 。 也 包括 了土地的继 承权和 经营 权。 可能 导 致失 地农 民的产生 。 同时采用 这样 方式也可 能导 致 国有土 地和 三. 结语 随着我 国水利水 电事业 的发展 , 水库 修建事业也在不断发 展, 因此 集体土地 的界限不 明确, 这 增加了土地管理 的难度 。 土地 征收方 式还存
各方面 考量 后将A 全部转移 到了B 内, 形成了B 。 B 成 员的身份 已经发 生了改 土 地征 收能够 有效 避 开法律 障碍 , 确保移 民获得 相应的土 地的 同 变 , 不 再是 A 的成 员, 而是 B 内的 新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移民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基本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搬迁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区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移民工作。
第七条移民依法享有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二章安置规划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执行,具体要求按《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执行,本章只对相关内容作说明。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 对移民施行补偿与扶持结合

建设合 同条件和相关 文献 , 已被联合 国、 世界银行 、 泛美开发银行 和亚洲开 发银行等 八大国际开 发银行 和 国际 组织普 遍
风险
一
重要。 实践中此类争议发生主要由于合同过于简
单、 约定不 明 、 资料不 全 等原 因造成 。这 就要 求双 方在 合 同商 洽过程 中尽 可能 达成 一致 。
5 结 语
些 工程项 目, 发包 方 往 往 在 初 步设 计 完 成
后, 就 开始 了招 标工 作 , 投 标人 在不 能完 全 了解施 工场 地 , 施 工要 求 的情况 下着 手编 制投 标文件 , 无 形 中加大 了 投标 人 失 误 的概 率 。因 此 , 在 投标 时 仔 细研读 招标 文件 , 尽量 理解 设计 意 图 , 详 细踏 勘 现场 , 对 图纸 和说 明 中不 明 确 的地 方 应 及 时 通 过 答 疑等方 式要 求招 标人 澄清 。如 一砂 石料 制配 系 统 的安装 工 程 ,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编制 过 程 中未 能 对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征 地 对 移 民施 行 补 偿 与 扶 持 结 合
E l 前, 省政府办公厅公布 了《 四川省 ( 大 中型水 利水 电工程建设 征地 补偿和 移民安置 条例 ) 实施 办 法》 , 该《 实施 办
法》 已经 2 0 1 3年 3月 1 9日四川省人 民政府第 4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 过 , 自2 0 1 3年 6月 1日起施行。《 办法》 中规定 , 移 民
风险 和造成 的损 失 。
合 同承包范 围和内容 固定基础上 的, 若发生合 同 承包范 围外 的工程则 可 以追加 合 同价款 。正 因如
此, 双方对 合 同承 包 范 围 的 明确 界 定 就 显 得 十分
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现状与补偿原理

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现状与补偿原理陈银蓉;梅昀;刘灵辉;李进军【期刊名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年(卷),期】2012(022)002【摘要】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安置区土地补偿问题对于协调水库移民安置中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实地调查,首先分析了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运用土地产权理论和福利经济理论,从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原因、范围和补偿原则等方面阐明了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基本原理;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和利益平衡、体现农地价值等政策建议.结果表明:其一,安置区的土地补偿,无论从现行法律、还是从实际获得的补偿来看,均未体现对安置区土地权益的保护;其二,安置区集体和居民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补偿,其补偿范围既包括转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包括对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权益分配变化的补偿;其三,土地制度的建设和改进上,应依据安置区土地资源状况和调出土地的状况确定补偿标准,淹没区集体、移民和安置区集体、居民应获得同等补偿,并力求体现农地价值.【总页数】6页(P27-32)【作者】陈银蓉;梅昀;刘灵辉;李进军【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54;江苏省新沂市土地整理中心,江苏新沂2214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061.6【相关文献】1.水库移民安置区城镇化发展模式选择--以白鹤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区为例 [J], 王保乾;朱静;徐德新2.水库移民安置区的环境容量评价研究——以云南省糯札渡水电站水库移民安置区为例 [J], 贾永飞;施国庆;王慧娟3.云南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J], 袁媛;李学林;万明荣;张素芳;彭子芸;李丹桐4.云南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J], 袁媛;李学林;万明荣;张素芳;彭子芸;李丹桐5.三峡水库移民安置区人口环境容量:以涪陵地区移民安置区为例 [J], 李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6年10月21日)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管理移民安置工作,统筹安排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移民安置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根据协议安置在国有或集体厂(场)矿的移民,其就业由该厂(场)矿负责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责任。
第四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移民获得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可作为股金,投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工程自产生经济效益之日起,应按参股资金的比例分派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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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1649 v2REV移民安置政策框架桂林市环境综合治理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2014年6月一、项目概况及目标描述为全面提高桂林市环境质量,改善百姓生活环境,实施桂林市环境综合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刻不容缓。
为此,桂林市向世界银行拟申请贷款实施桂林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贷款额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0300万元,汇率1∶6.03);自筹资金35209万元,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
本项目是为解决和保护漓江河流域及桂林城镇环境质量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实施后不仅可以改善桂林市各城区的市容市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漓江河流域的碧水青山,促进漓江水系污染综合整治,保护生态安全,而且可以更好地改善桂林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桂林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桂林市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城市,工业基础薄弱,财政收入有限,资金缺乏,因此,能利用世行贷款进行桂林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包括如下五个子项目:桂林市供水管网工程市区污水处理厂及泵站改造、城市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污泥处置工程桂林市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能力建设和项目实施支持由于上述子项目中,污泥处置工程位置尚未确定,并且在可研阶段本项目供水管网和城市排水管网走向以及实施方式并未十分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管网走向以及实施方式的变更和调整。
为此,借款人同意在永久征地、临时占地、房屋拆迁等移民影响不可避免时按照世行政策程序和政策进行土地征收、临时征用以及房屋拆迁。
本安置政策框架制定了原则和指导,在项目实施中若需要征地拆迁时,用于指导后续的《移民安置计划》准备和实施。
二、移民安置的目标、定义及主要原则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项目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包括土地征收带来的负面影响。
世界银行政策手册OP4.12中关于非自愿移民的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政策目标和原则方面的指导,适用于项目产生的与土地征收和安置相关的影响。
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征收土地并减小所有与安置相关的负面影响。
如果征收土地和相应的影响都不可避免,安置政策框架的目的是使所有受影响人群(移民的定义请见下文)都能以重置成本(重置成本的定义请见下文)获得财产和其它赔偿,通过相应的援助和恢复措施向他们提供充分的机会以提高或至少恢复其收入和生活水平。
“移民”是指那些因为上述活动,(1)使其生活水平受到不利影响;(2)或任何房屋的所有权、权力或利益,土地(包括宅基地、农田和牧场)或其它动产或不动产被临时或长久地征收或占用;(3)或其生产资本受到临时或长久的影响;(4)或其经营、职业、工作或居住场所或习惯受到不利影响;以及“移民”定义中所包括的所有需要搬迁的人。
“重置成本”的定义如下:对于农业用地,是指被影响土地附近具有相等生产潜力或用途的土地在项目之前或移民之前的市场价值,以二者之较高价值计算,加上为达到被影响土地标准的征地费用和一切注册及转让税费。
对于城区内的土地,是指具有相等规模和用途,具有类似或改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且位于被影响土地附近的土地在移民之前的市场价值,加上一切注册及转让税费。
对于房屋及其它建筑,是指建造一个地域和质量类似或胜于被影响建筑的替换建筑,或修理部分受到影响的建筑所需材料的市场成本,加上将建筑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所需的成本、人工成本及承包商费用和注册转让税费。
在确定重置成本过程中,财产的折旧和材料的残值不予考虑,也不从被影响财产的估价中扣除来源于项目收益价值。
如果本国法律不能满足全额重置成本的补偿标准,将以其他措施补充本国法律规定的补偿,从而达到重置成本的标准。
此种追加援助有别于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第6段中的其他款项下规定的移民安置措施。
“土地征收”是指由于实施项目,一人非自愿地失去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接近机会。
土地征收可导致一系列相关影响,包括失去住宅或其他固定资产(围墙、井、坟墓或其他土地上附带的建筑物或改善设施)。
“安置”是指向受影响人员提供充足机遇,以恢复生产力、收入和生活水平的过程。
“截止日期”是一分界日期,在此之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立受影响人口有资格得到补偿或其他援助。
截止日期在移民安置计划中确定,通常与受影响人口的普查日期或造成拆迁的具体土建工程的公示日期一致。
在截止日期之后进入项目区域的人没有资格获得补偿或其他援助。
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为移民安置计划和实施制定了主要的指导原则,其中与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相关的原则如下:(1)在任何情况下,设计项目及安置计划时,应从提高移民发展的机会考虑,并使移民在项目活动的开展、服务及相关设施的新建过程中充分受益。
(2)所有移民有权获得受损失财产的赔偿,或以等价的援助形式代替赔偿;对损失的财产缺乏法律权利的人,也不会被排除在获得赔偿权力的人员之外。
(3)安置计划中赔偿率的制定源于向所有损失财产的集体或个人的赔偿,决不允许根据折旧或其它理由对赔偿金额打折扣或减少赔偿金额。
(4)当征收耕地时,应通过共有土地重新分配优先依土安置。
如果移民耕地收入仅占其收入的小部分,只要失地移民愿意,可采取现金补偿。
(5)由于土地征收而置换的住房或宅基地,或商业经营场所、农业生产场所,应至少和损失的场所有相当的使用价值。
(6)应尽量缩短安置过渡期,在居民受影响之前就应支付相关的财产赔偿,以便建造新的住房,移动或重置固定资产,在实际安置开始之前,实施一些减缓搬迁影响的措施。
应对未能获置换房屋的移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支援,直到获得置换的房屋。
(7)制定移民安置计划的过程中,应和移民磋商,接受他们的请求及建议。
移民安置计划应以易于被移民所理解的方式向移民公布。
(8)安置后应保持或提供好于原有的社区服务水平和可获取的资源。
(9)借款人负责提供与土地征收及安置相关的所有费用。
在安置和恢复过程中充分满足财、物方面的需求。
(10)移民安置计划应包括适宜的机构安排,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设计、规划和实施移民安置和恢复措施。
(11)适当安排有效的内部、外部监测机制,监测移民安置措施的实施。
(12)制定必要的移民申诉途径,向移民提供申诉程序的内容。
三、移民安置法律与政策框架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安置计划及实施符合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
同时,对于本项目中的任何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活动,将遵守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政策框架详见下表1所示。
表 1 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恢复生产生活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框架。
四、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及审批借款人负责准备及实施安置计划(包括满足与安置相关的所有经费)。
但是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的很多方面由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借款人将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以保证制定有效的移民安置计划并实施。
移民安置计划应与地区建设、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当地经济和受影响移民发展的可持续性。
考虑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计划,有效恢复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并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旦确定项目实施中不可避免征收土地,有必要进行非自愿移民,并确定了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移民影响,此时,应开始准备并向世界银行提交相应的移民安置报告文件,如移民安置计划、简要移民安置计划等。
另外,相关联项目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在准备移民计划的过程中,截止日期需要设定。
只有这些报告得到世界银行的审查通过后,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方可启动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移民安置活动。
土建之前需要补偿到位,安置房或过渡费也需要提供给受影响人。
移民安置计划应根据恢复生计和生活水平可能需要的时间,合理估算出过渡期,并确保移民在此过渡期内获得帮助。
借款人通过人口普查来确定并列举子项目中需要被征收土地和被搬迁的人员,决定哪些人员有资格接收帮助,并防止无此资格的人员涌入;通过社会经济调查来确定受影响地区中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人口普查必须覆盖所有受直接影响的人群,社会经济调查可以采取抽样。
移民安置计划包括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以及简要移民安置计划(简要安置计划请参见世行业务政策4.12,附件A)。
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要求所有的移民在任何时间都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受影响人数超过200人。
简要的移民安置计划在受影响移民人数不足200人时准备。
如果需制定移民安置计划,需要按照此移民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
移民安置计划应以准确的人口普查及社会经济调查结果为基础来制定,并制定缓解各类因移民而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措施(例如,财产赔偿、过渡期援助、经济恢复援助)。
这些措施必须是项目的一部分。
基于负面影响的各种类型,安置计划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1)导致征收土地的活动描述;(2)潜在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3)社会经济调查和人口普查基线结果;(4)与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回顾;(5)对于受影响的所有类别的具体财产赔偿率(或可选择的其它办法);(6)采取任何必要的其它安置措施以向移民提供恢复经济的机会;(7)赔偿及其它援助合格标准;(8)重置安排,必要时应包括过渡期援助措施;(9)必要时,选择并准备安置地点;(10)恢复或重置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11)组织机构安排,以便实施;(12)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13)安置实施时间表;(14)成本和预算;(15)监测评估安排;(16)申诉处理程序;(17)汇总权益表。
如果需制定简要移民安置计划,也应按照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移民人口普查和受影响财产评估;(2)描述要提供的补偿和其他安置援助(措施);(3)合格的补偿标准;(4)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5)为实施而做出的组织机构安排;(6)时间表和预算;(7)监测评估安排;(8)申诉处理程序;五、移民补偿与安置权利所有受影响移民有资格得到补偿和/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具体细节与他们所受影响的性质有关。
一般而言,有资格获得补偿的人将包括受到以下方式影响的人口:移民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a)对土地拥有正式的合法权利的人(包括国家法律认可的一贯的和传统的权利);b)在截止日期(普查开始)时对土地并不拥有正式的合法权利,但是对该幅土地或财产提出要求的人——这类要求为国家法律所认可,c)或通过移民安置规划中确认的过程可以得到认可;以及那些对他们占据的土地没有被认可的合法权利或要求的人。
情况属于第(a)和(b)段的人,获得丧失土地的补偿和其他帮助。
情况属于第(c)段的人,可获取移民安置援助,以代替对他们所占据土地的补偿,以及为实现这项政策中制订的目标而提供的其他必要帮助,前提是他们对项目区域土地的占据早于借款方规定的而世行也接受的一个截止日期。
在截止日期之后侵占该区域的人无权获取赔偿或任何形式的移民安置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