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制度背景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2. 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举报范围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到位。
2. 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4.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损坏,不符合安全要求。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6.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 其他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举报程序1.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举报:(1)拨打企业安全生产举报电话;(2)通过企业安全生产举报邮箱;(3)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直接举报;(4)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举报。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4. 对举报内容属实,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五、举报人权益保障1. 举报人有权要求企业对其身份保密。
2. 举报人有权要求企业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3. 企业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奖励与处罚1.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或者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2. 对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举报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全过程。
第三条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及时、高效、便民原则;3.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原则;4. 依法依规处理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登记第四条安全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 书面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2. 电话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拨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3. 网络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接待窗口,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第六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并做好以下工作:1. 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2. 记录投诉举报事项及有关情况;3. 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1. 审查投诉举报材料,了解基本情况;2. 调查核实有关事实,收集相关证据;3. 分析投诉举报原因,查找问题根源;4. 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1. 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2. 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3. 举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要求投诉举报人补充说明。
第四章反馈与监督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其中包括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可以通过举报和投诉的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对象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对象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经营场所、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单位。
二、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举报渠道和基本程序1. 举报和投诉渠道(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最直接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其投诉举报。
(2)热线电话:各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热线电话是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可以随时拨打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3)互联网平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互联网平台,方便人民群众在线提交举报和投诉。
2. 基本程序(1)咨询和核实: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会进行初步的核实和咨询,以了解情况和掌握相关证据。
(2)调查和处置:根据核实的情况,相关部门会组织调查和处置,要求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通知和回复:相关部门会将调查和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及时回复问题和反馈处理情况。
三、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举报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保密制度:相关部门对举报和投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2)匿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举报,相关部门会对匿名举报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查,确保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举报主体和形式(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二)举报人可以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三)举报时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举报渠道(一)设立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接听,确保畅通;(二)设立举报电子邮箱,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三)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启;(四)建立举报网站,方便举报人进行在线举报。
五、受理程序(一)对收到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核查;(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四)对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六、举报奖励(一)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处理结果确定;(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按照指定的方式领取奖励。
七、法律责任(一)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渠道1.内部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口头投诉:可直接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书面投诉:可书面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递交投诉举报信件。
2.外部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电话投诉:可通过本企业公布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电子邮件投诉:可通过企业公开的电子邮件住址进行投诉举报。
–书面投诉:可书面向企业邮寄投诉举报信函。
四、投诉举报内容1.内容要求:–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供应相关证据、料子和信息。
–投诉举报内容应涉及本企业内部或外部存在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标准等问题。
2.被投诉对象:–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被投诉对象的具体部门、岗位、姓名等信息。
3.投诉举报内容不得包含以下内容:–虚假的或捏造的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内部业务纠纷、个人看法纠纷等事项。
五、投诉举报处理流程1.投诉举报受理:–对于内部员工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记录,确保保密性。
–对于外部人员的投诉举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记录,确保保密性。
2.调审核实:–相关部门应组织调审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并保证公正、客观、全面。
3.处理结果:–依据调审核实结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订立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4.不实投诉处理:–对于经调审核实证明是不实的投诉举报,将依照企业相关规定对投诉人予以批判教育,并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5.保密处理:–对投诉举报人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处理,不得非法泄露。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3.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6. 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三、举报途径1.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2.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安全生产举报网站等平台举报;3.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安全生产举报公告等途径举报。
四、举报处理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身份保密;3.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4.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线索的严重程度和查处结果确定;5. 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奖励制度1. 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2.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线索的严重程度、查处难度、查处结果等因素确定;3. 奖励资金来源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具体奖励标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
六、举报保密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2. 举报人信息仅用于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3. 举报人因举报违法行为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安全生产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旨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举报范围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或情况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1. 生产安全事故;2. 重大隐患、差错;3. 安全违法行为。
三、举报办法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恶意举报、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四、举报受理和查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举报奖励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奖励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举报奖励通知中明确。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
六、保护举报人权益单位应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明确举报渠道、奖励标准、查处流程等。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对举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6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管辖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十)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危房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____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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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的范围
(一)举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
(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二)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就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相关部门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条投诉举报的受理
(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
(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县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
(六)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七条受理投诉举报的处理
(一)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个工作日。
(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本制度第二条(一)、(二)、(三)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尚未发现的,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第九条接到举报部门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接受举报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
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