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免除的性质
免除债务的影响是什么?

免除债务的影响是什么?债务免除的主旨:债务免除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消灭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行为。
债务免除需符合条件,包括债权有效、债权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需通知债务人或代理人。
债务免除可附条件或期限,如归还本金可免除利息。
法律分析一、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什么1、债务免除的效力为免除部分的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且该部分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债务免除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债权人免除债务须存在有效债权首先,当事人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存在。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的有效存在。
债权人用无效的债权免除债务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免除他人债务,都不能成为免除的标。
(2)债权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债权人免除债务是一个处分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了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债务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债权人免除债务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根据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向第三人发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为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所以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债务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务免除可以附生效条件,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
债务免除可以附解除条件,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
债务免除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放弃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债务免除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债务免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务免除的概念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使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
债务免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三、债务免除的条件1. 债权人具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应当明确表示免除债务,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 债务人同意免除债务。
债务人应当知道债权人的免除行为,并对此表示同意。
3. 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债务免除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债务免除的程序1.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免除债务的请求。
2. 债务人同意免除债务。
3.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免除债务协议。
4. 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债务免除。
五、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免除债务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
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债务,不再履行原债务。
2. 债务免除后,债务人不得以原债务为由向债权人主张权利。
3. 债务免除后,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追索原债务。
4. 债务免除后,原债务的相关担保、抵押等权利也随之消灭。
5. 债务免除后,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债务人承担其他债务。
6. 债务免除后,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自债务免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7. 债务免除后,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8. 债务免除后,原债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失效。
六、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履行完毕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乙公司考虑到甲公司的困境,决定免除甲公司50万元的债务。
双方签订了免除债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债务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

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1. 简介债务是人们在生活和商业活动中难以避免的一部分。
然而,有时债务可能成为一种负担,给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带来压力和不便。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成为一种解决方案。
本文将深入探讨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影响。
2. 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的定义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是指债权人明确声明放弃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要求的文件。
这意味着债务人从此不再需要偿还该债权人的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通常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和法律文件的确认,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 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的适用范围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3.1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当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选择免除其债务。
这样做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并为债务人提供新的经济起点。
3.2 债务争议的解决: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争议时,双方可能达成一致,通过免除债权来解决争议。
这有助于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法律程序,并为双方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3.3 债务人破产: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决定免除其债务。
这有助于促进债务人的重整和破产程序的进展。
4. 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的影响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对双方都有重要影响:4.1 对债务人: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对债务人意味着他们不再需要承担原先的债务责任。
这为债务人提供了新的经济机会和发展空间,使他们能够重新规划财务状况,重塑未来。
4.2 对债权人: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意味着他们无法再追讨债务,失去了原先的债权权益。
尽管如此,债权人也能从中获得一定的好处,例如减少法律程序的成本和时间,以及提升声誉和公众形象。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解决方案,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新的起点,并促进双方的合作与和谐。
然而,我也认识到免除债务可能存在滥用的风险。
在制定和执行债权人免除债务声明书时,需要注意公平、合法和可执行性的原则。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69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69(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26.00)1.关于债的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债权人特定、债务人不特定B.债权人不特定、债务人特定C.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特定√D.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特定解析:解析: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2.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债的客体的是( )(分数:2.00)A.不作为√B.物C.人身权利D.财产权利解析:解析: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
3.下列哪一选项没有体现债权的特征( )(分数:2.00)A.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B.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C.债的当事人可以对法定之债的内容进行协商D.在同一给付标的上不得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解析:解析:A项体现的是债的相对性;B项体现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而不是标的物本身;C项体现债的意定性。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在同一给付标的上可以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因此,本题的答案D。
4.以下哪一选项属于意定之债发生的原因( )(分数:2.00)A.不当得利B.合同行为√C.侵权行为D.无因管理解析:解析: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对债进行划分,债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又称约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
债权债务免除协议

债权债务免除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就债权债务免除协议进行详细说明。
该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来确定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免除债权和债务的共识。
本文档将介绍协议的定义、目的、内容、效力以及签订和履行流程等相关事项。
2. 定义债权债务免除协议,又称为免除协议、豁免协议,是指债权人主动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包括债权的金额、利息等),债务人同意不再履行债务的一种协议。
它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
3. 目的债权债务免除协议的目的在于解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双方的权益调整和债务解除。
通过协商一致,债权人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权要求,而债务人也不再需要履行相关的债务义务。
双方通过签署协议,达成一种相互谅解和和解的方式,避免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
4. 内容债权债务免除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4.1 协议主体协议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拥有债权的一方,债务人是承担债务的一方。
4.2 债务免除范围协议应明确约定债权债务的具体免除范围,包括债权的种类、债务的金额、利息以及相关附属权益等内容。
4.3 债权人放弃声明协议应包含债权人明确放弃对债务的任何索赔、追偿和追诉权利的声明,以确保免除协议的有效性。
4.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协议应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方式。
4.5 协议生效协议应规定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其他书面确认方式来确定协议的生效。
5. 效力债权债务免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证据,受到法院的保护。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免除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自愿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存在强制性要求。
•合法性: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性:协议内容明确清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具体性:协议应当具体规定债务免除的范围和条件。
债务的免除与豁免

债务的免除与豁免在债务法中,债务的免除与豁免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用以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免除与豁免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但都意味着债务人不再需要履行其原本应承担的债务责任。
本文将对债务的免除与豁免进行分析,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债务的免除债务的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使得债务人不再需要偿还债务。
债务的免除通常发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债务、债务人遭遇重大灾害导致无力偿还等。
根据我国《债权法》,债务的免除可以通过协商、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判决等方式实现。
案例:小明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无法继续工作并且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他曾经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但由于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要求他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因伤残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享受残疾人福利待遇,因此他的债务可以被免除。
银行最终放弃了对小明的债务追偿,小明也不再需要偿还贷款。
二、债务的豁免债务的豁免是指债权人主动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使得债务人不再需要偿还债务,并且不再对此负有任何责任。
与债务的免除不同,债务的豁免通常需要债权人的明确同意,而不能单方面由债务人决定。
案例:小红是一家服装公司的经营者,她曾经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向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装。
然而,由于市场需求下滑,小红的公司面临严重亏损,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购买服装。
在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后,供应商同意豁免小红公司未购买的服装数量,并且不再追究小红公司的违约责任。
这种豁免使得小红公司能够减轻经营压力,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总结:债务的免除与豁免是债务法中的重要原则,用以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债务的免除通常发生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债务人无力偿还等,而债务的豁免则需要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在实践中,债务的免除与豁免为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使其能够在特殊情况下免除或减轻债务的履行责任,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债务的抵消、提存、混同、免除

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568-1)主张抵销者对对方的负债可以未到期,但对方对抵销者的负债必须已到期。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569)(三)不得抵销的债务1.依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如不作为的债务、抚恤金债务、抚养费债务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故意侵权损害赔偿债务不得与受害人之前的负债抵销(四)抵销的方法抵销可以通知、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该债务数额包括截至抵销条件成就时各自负有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的,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无特别约定,应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九民4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68-2)提存(一)提存的条件和程序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70-1)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费用过高,可提存价款。
(570-2,571)2.标的物(价款)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572)(二)提存后损益均归债权人(573)(三)债权人未领取提存物时,提存物的归属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债务免除全解析:原理、效力与操作指南

债务免除全解析:原理、效力与操作指南举例:A、B、C三人系好友。
A向B借了5万元。
B在与C的交谈中提到,鉴于A目前经济拮据且家中父母患病,B打算放弃让A偿还这笔借款。
一、具体分析A和B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是一个基于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借款人A有义务按照约定向贷款人B偿还借款。
然而,B在与C的对话中表达了放弃(即豁免)A偿还借款的意思,这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的债务免除行为。
1.自愿性:B的决定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外部不当影响。
2.明确表达:虽然B是在与C的对话中表达了这一意图,但要正式豁免A的债务,通常需要有明确且能够证明的告知方式,比如书面通知或有见证人在场的口头声明,直接向A传达该意图更为妥当。
3.无违法因素:豁免行为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债的相对性原理债的相对性原理指债的关系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第三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1.主体相对性:债的关系仅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能要求与该债无关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同样,债务人也只需向特定的债权人履行义务,无需对债权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负责。
2.内容相对性:债的内容,即债的标的(如金钱、物品、行为等)和债的履行条件,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不对第三方设定权利或义务。
3.变更相对性: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变更债的内容,如延期还款、减少金额等,这些变更对第三方没有直接影响,除非该第三方同意受此变更约束。
4.消灭相对性:债的消灭,无论是通过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方式,其效力仅限于债的关系双方,不影响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债的相对性原理强调了债的关系封闭性和特定性,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和预见性,保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界定了债的效力范围,避免了对非债关系当事人的不必要干涉。
三、债务免除债务免除指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是债权人处分自己债权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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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免除的性质「摘要」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
单方纳税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殊为不妥。
而契约说则能克服此缺陷,又能满足法律实务之需求,更具说服力。
「关键词」债务免除;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债法一、罗马法上的免除免除(德Erlass,法remise de ladette,英release)乃债权人债务人订立契约,用以放弃债权者,至少传统观念如此。
(P383)自沿革上考察,罗马法上无如今日立法上所认免除之观念,惟与免除相当之债务消灭方法有二,即acceptilatio(免责确认契约),pactum de nonpetendo(债权不行使契约)。
(P348)(P829)又别为两类:一曰正式免除(即市民法上之免除),二曰略式免除(即裁判官法上之免除)。
正式免除(acceptilatio),是古典罗马法中消灭债务的要式行为。
盖罗马古代法律,债务免除与债务创设须用同一方法。
例如,依要式口约(stipulatio)创设债务者,其免除亦须用问答方式。
详言之,即债务人问债权人曰:“余与汝所约之物,汝曾受领否”(Quod ego tibi promisi habesne acceptum)?债权人答曰:“余已受领焉”(Habeo)。
如此,则债务完全免除。
故债权人虽于实际上未受清偿,而既用此方式者,即与已受清偿同。
否则,不依此方式,虽债务人实已履行,而债务仍不消灭。
故有学者称其为一种虚拟的清偿。
如上述,正式免除通常是口头的(verbis),以消灭要式口约创设的债务,但也可以是书面的(litteris)。
依文书契约创设债务者,免除时必记入该情事于账簿。
依nexum 创设债务者,免除时亦须司秤人及见证人到场(即在履行“铜块和秤式的方式”时,由债权人声明已收到还款)。
总之,不论基于何种契约,必例行债务创设之同一方法者,方有免除之效力。
但对准契约、要物契约、诺成契约和私犯等所生之债,则不能以相反的方式以为免除,故甚感不便。
至公元前65年,裁判官Aquilius Gallus发明一方法,凡不依要式口约所创设之债务,可先以要式口约将其“更改”为口约之债,然后再以问答程序免除之。
此种更改之法称为“阿奎利亚那要式口约”(stipulatio aquiliana)。
至优帝时代,“口头受领契约”(acceptilatio verbis)被保留下来,作为债务免除之方式,于是债务创设与债务免除之方法乃分而为二矣。
略式免除,即未依法定方式免除债务,仅债权人以简约(pactum)和债务人约定,其于一定时期内或在一定情况下,或者永远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此所谓“不索债的简约”(pactum de non petendo),又译为“不请求之约束”、“债权不行使契约”。
这在市民法上当然不生效力,债权人往往在免除后又反悔,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裁判官为维护诚信原则,因而规定,只要当事人具备免除债务和受领免除债务的能力,又曾同意免除的,如债权人事后反悔,债务人可提起“已有简约的抗辩”(exceptio pacti conventi),拒绝其请求。
略式免除与正式免除颇有差别:(1)正式免除不得附条件和期限,而略式免除则否;(2)正式免除须以债权人问答程序为之,而略式免除则不拘于特定方式,明示如订立“不索债简约”固然可以,默示也可以,如债权人将债券退还债务人是,故较为灵活;(3)正式免除乃虚拟的清偿,与清偿发生同等的效力,故主债务免除的,保证人亦免其责。
连带债权人中一人为免除的,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也因而丧失。
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受免除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免其债务。
略式免除之效力可以是对人的(pactum in personam),也可以是对物的(pactum in rem)。
前者仅于当事人间有其效力,而不及于双方的继承人。
后者则不仅对当事人及双方的继承人生效,如从债务人的利益考虑,必须使第三人同沾免除的利益时,则该第三人亦受免除的利益。
如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保证人亦因而解除责任,盖不如是,则债权人向保证人追偿后,保证人仍可向债务人索还,则债务人与未受免除,殆无以异。
但反之则否。
又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受简约免除时,他连带债务人于该连带债务人应分担的范围内享受免除的利益。
但连带债权人中一人以简约免除债务人的给付时,则仅该为免除者不得向债务人再行追索,他连带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的给付。
基于上述差异,凡市民法上的免除因不符合规定而无效的,如果当事人确有免除的意思,均可发生裁判官法上免除之效力。
惟略式免除不消灭债之本体,仅予债务人以永久性抗辩权,且债务人不负自然债务之责任。
(P847—850)(P238—240)(P324)(P2、71、195)二、免除之立法例罗马法遗风所及,近世各国多以免除为契约。
在法国民法,第1285条规定:“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利益而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时,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亦归消灭,但债权人明示保留其对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者,不在此限”(2款)。
第1287条规定:“债权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者,保证人的债务亦归消灭”(2款):“如对保证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者,主债务人的债务不消灭”(1款)。
即明定免除以契约为之。
此外,法国民法中还设有解释性规则,债权人自愿以私人署名的证书原本交还于债务人者,为免除债务的证明(1282条);自愿以具有执行力的债务证书公证大字誊本交付于债务人者,推定为债务已清偿或已免除,但有反证者除外(1283条);债权人自愿以私证书或具有执行力的债务证书公证大字誊本交付于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者,为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利益亦有同一效力(1284条)。
但是,退还已设定质押之物不足以推定为免除债务(1286条)。
德国民法第7条规定:“债权人以契约对债务人免除其债务者,债务关系消灭”(1款)。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契约承认债务关系不存在者,亦同”(2款)。
第1款所规定的是免除契约(erlassvertrag),第2款规定的则是所谓的债务“消极承认”(negatives anerkenntis),也是以契约为之。
这两种使债务消灭的方式,前者是创设性的(konstitutiv),后者则是宣告性的(deklaratorisch)。
但因免除契约能使债务消灭,故与pactum de non petendo 不同。
瑞士债务法第115条规定:“以协议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者,没有形式上的要求,即便缔约时依照法律或双方当事人的安排曾要求具备特定形式的,亦然”。
保加利亚债与契约法第108条亦规定:“如债权人依契约对债务人放弃其请求权者,其债务因免除而消灭”。
(P159)依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129条4项规定:当双方协议消灭债权关系,免除债务人的给付时,债即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我国澳门地区因受葡萄牙法律影响,澳门民法典第854条1款规定:“债权人得通过与债务人订立契约而免除债务人之债务”。
尽管多数国家以免除为双方行为,亦有少数国家以之为单独行为。
据介绍,奥地利民法1444条即如此。
(P744)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1687条规定,在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时,免除发生效力。
其免除也是单方行为。
(P338)日本旧民法因受法国法影响,故免除在旧民法中特称为合意上之免除,以债务人之承诺为必要(日本旧民法财产编504条至507条)。
而明治民法,即日本现行民法第519条则改为单独行为,因此,只要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表示其免除债务之意思,则其债权为消灭。
[11](P210)泰国民法第340条亦然。
[12](P509—511)我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因假手日人,故在免除上自带有日本民法的痕迹。
草案第480条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其债权消灭”。
理由略谓:谨按债务免除之方法,各国之立法例虽多以契约为据,然本案求实际上之便利,以债权人之单独行为即可。
此本条所由设也。
[13](P70、71)民律二草第4条因袭之,“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1项),“前项情形,债务人依第402条第2项之规定,请求制给公证书者,其费用归债务人负担”(2项)。
民国民法第343条与大清民律草案第480条大体相同,既然依法条文义,债权人一经向债务人表示免除之意思,无容得债务人之同意,而即发生消灭债之关系之效果,故免除不得不解为单独行为之一种。
[14](P365)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免除”制度,但学理上则鲜有不提及者。
对其性质的看法,俨然分为二派:一派主张单独行为说,[15](P252)[16](P303)[17](P169)[18](P478)[19](P477)[20](P474)[21](P215)[22](P661)另一派则主张双方行为说。
[23](P159)[24](P340)[25](P309)[26](P636)我国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此后,学理上几乎众口一词,认为该条之“免除”为单方行为。
[27](P543)[28](P541)[29](P320)[30](P378)[31](P255)[32](P175)[33](P87)[34](P248)[35](P514)[36](P210)[37](P380)唯独孔祥俊先生见解不同:“从理论上说,主张免除为契约更为有理,只不过对债务人的同意方式可以作更为宽泛的理解,即只要没有使免除不生效的行为,如履行债务,就可以视为同意。
”“但是,从《合同法》第105条规定看不出债务免除需经过债务人同意。
”“当然,也可以认为本条只是从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的角度规定免除制度的,至于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仍然可以留给司法实践和合同法理论探索,最高法院也可以对此作出必要的解释,即将债务免除解释为合同行为,但对债务人的同意的解释从宽。
”[38](P382、383)严格说来,《合同法》第105条的措辞既不同于日本民法第519条和民国民法第343条(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从而不能当然、也不必然能解释为单方行为;条文亦不同于德国民法第379条1款,瑞士债务法第115条、保加利亚债与契约法第108条和澳门民法典第854条第1款。
因为这些法律的相关条款都明确指示债务免除要以“契约”或“协议”为之,从而合同法105条,虽有可能解释为免除契约,但从法条的文义上难有确切的依据。
在这种解释上存在两可而有疑义(im Zweifel)时,学者众口一词采单方行为说,并不足以说明单方行为说一定合理,反倒让人怀疑:学者们是否出于某种“前见”的影响?实践并非检验真理的唯—标准-如果实践“仅仅是指多数人的选择;真理的标准存乎真理本身”(斯宾诺莎语)-如果我们确信真理是存在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