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药品的管理,遵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须按下列规定酌情办理。

一、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退:

1、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2、自己点名开的药。

3、无原始凭据的。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密封等,退药时间限制在8小时之内;无特殊保存要求的,退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取药后5天。

5、已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己损坏的或外包装己涂写字样的。

6、已打开包装使用的。

7、以厂家药品说明书介绍的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二、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出现变态反应的。

A.大输液未开装的,针剂独立包装的。

B.口服药处方与疾病有禁忌的。

C.发生过敏反应的。

2、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A.破损(需当面验清)。

B.过期。

3、由经治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

用药且未告知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4、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确诊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三、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临床科室承担,临床科室应将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到当事医师。

四、退药程序:

1、医师在收费凭据背面按以上规定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业务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2、患者将药品交回药房后,凭处方和签字的收费凭据去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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