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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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二、值勤二、作训二、多功能二、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警察服装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10-25【正文】警察服装管理办法第 1 条为统一警察机关服装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警察机关制发之警察服装,属公有财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员应善尽保管维护之责。

第 3 条警察服装系指依警察服制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制发之制服及标识。

第 4 条警察服装采用国产材料,主料以采用毛、呢、棉、化纤为原则。

其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如附表。

附表:┌──────────────────────────────┐│警察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表│├──────┬──┬────┬───────────────┤│品名│单位│使用年限│赔偿计算│├──────┼──┼────┼───────────────┤│夏季警察制服│一套│一年│一赔偿计算以月为折旧单位,其│├──────┼──┼────┤计算公式如左:││冬季警察制服│一套│二年│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用年限│├──────┼──┼────┤二年,价格为二千元,赔偿时││冬大衣│一件│四年│已用五个月。

│├──────┼──┼────┤ (价格)(折旧)(应赔金额) ││衬衣裤│一套│一年│ 1│├──────┼──┼────┤2,000 (1-──×5)││皮鞋│一双│一年│ 24 │├──────┼──┼────┤=1,583.35元││袜子│两双│一年│二使用不足一个月者,均以一个│├──────┼──┼────┤月计算。

││雨鞋│一双│二年││├──────┼──┼────┤││雨衣│一套│二年││├──────┼──┼────┤││领带│一条│二年││├──────┼──┼────┤││领带夹│一枚│二年││├──────┼──┼────┤││裤带│一条│一年││├──────┼──┼────┤││臂章│二枚│一年││├──────┼──┼────┤││胸章│一枚│一年││├──────┼──┼────┤││领章│一付│一年││├─┬────┴──┴────┴───────────────┤│制│一穿着夏 (冬) 季警察制服执行公务频繁致耗损较多之单位,││发│得由各该警察机关酌情缩短使用年限。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咼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范文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范文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规范警务人员着装,提升公安部门形象,根据《公安机关警服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部警服包括常服、礼服、特殊警种服装等。

第三条公安部各级警务人员必须佩戴公安警徽、警衔和警衔徽章,服装整洁,体现公安部门统一形象。

第四条公安部警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检测要求,并经公安部认定的生产企业生产。

第五条公安部警服应根据公安部门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各类警服,确保警务人员工作需求和身份识别功能。

第二章常服规定第六条公安部常服包括夏季常服、冬季常服和特种岗位常服等。

第七条公安部夏季常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轻便透气的面料制作,适合夏季高温下长时间穿着;(二)色彩鲜艳,符合公安部门形象;(三)采用合理的人体工学剪裁设计,穿着舒适。

第八条公安部冬季常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保暖性能好的面料制作,适合寒冷季节穿着;(二)色彩沉稳,符合公安部门形象;(三)采用合理的人体工学剪裁设计,穿着舒适。

第九条公安部特种岗位常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特种岗位工作需要,设计合理的功能布局,方便警务人员执勤;(二)色彩鲜明、醒目,以便于身份识别;(三)采用符合特种岗位工作特点的特殊材料,确保防护功能。

第三章礼服规定第十条公安部礼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高质量面料,绣制公安部徽章和警衔等标志;(二)色彩庄重、典雅,符合公安部门威严形象;(三)剪裁精细,穿着舒适。

第十一条公安部礼服适用于公开场合,如重要会议、庆典活动等,凡参加礼仪接待工作的警务人员必须穿着礼服,并注意着装整洁。

第十二条具体的礼服款式和规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和管理。

第四章特殊警种服装规定第十三条特殊警种包括交警、武警、特警等,根据特殊工作需要,可制定相应的特殊警种服装规定。

第十四条特殊警种服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符合特殊工作特点的特殊材料,确保防护功能;(二)色彩醒目、易辨识,以便于身份识别;(三)剪裁设计合理,穿着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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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4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
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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