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做好检察员着装形象的统一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形象,提升检察事业的公信力和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检察员的着装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所有检察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接受上级院的着装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检察员着装,是指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检察员在执法活动、公开接待、会议室等公共场合的着装。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级别划定不同的着装模式和要求。
第二章着装模式和要求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内的检察员着装分为军警式着装和便装两种模式。
第七条军警式着装是指检察员穿戴正式制服,包括上衣、裤子、礼帽、领带等,颜色以深色为主,仪容庄重,形象严肃。
第八条便装是指检察员在适当场合可以穿着非正式制服,包括衬衫、西装裤、套装等,颜色以浅色为主,形象讲究活泼自然。
第九条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级别,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对军警式着装和便装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规定。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建立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以及具体执行细则,并对着装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建立着装管理中心,负责检察制服的统一采购、发放、保管和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制服的配发标准,并按照配发标准对检察员进行统一配发。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应当定期组织检察制服的着装规范培训,提高检察员的着装要求和形象意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通过检察院门户网站、内部通告等形式,向全系统检察员发布着装规范和要求。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设置检察员着装评审标准,定期对检察员的着装形象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形象不佳的检察员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四章着装管理责任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系统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负有着装管理的首要责任,在着装要求上树立表率,自觉维护检察事业的形象。
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一)出席法庭;(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四)接待来访群众;(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二)非因公外出的;(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文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着装,提高工作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服装管理。
第三条服装管理原则:(一)体现法制、庄重、专业形象。
(二)装饰简洁、色彩考究。
(三)服装风格统一、统一款式。
(四)服装质地舒适、适合工作。
(五)服装配饰简约、不过分冗杂。
(六)服装保持干净整洁、整齐有序。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的监督和指导,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服装标准第五条男性工作人员着装标准:(一)正式场合:穿着西服,领带颜色以素色或深色为宜,不得过分花俏。
(二)非正式场合:穿着正式商务装,领带可适度宽松,不得穿戴休闲服装。
(三)工作场合:穿着工作制服或工作服,整洁干净,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女性工作人员着装标准:(一)正式场合:穿着职业套装或西装外套搭配裙子,颜色以素色或深色为宜,长度适中,不得过度暴露肌肤。
(二)非正式场合:穿着适当的职业装或商务装,长度适中,不得穿戴休闲服装。
(三)工作场合:穿着工作制服或工作服,整洁干净,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工作人员着装标准应与岗位职责相适应,区别于其他工作场所的着装,凸显人民检察院特殊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工作人员着装应符合当地文化习俗和地方特色,不得过于张扬、奢华或低俗。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定期组织着装规范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着装要求的理解和掌握。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健全着装检查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的着装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着装规定,不得穿戴与岗位职责不符的服装。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着装应整洁干净,不得有明显的破损、脏污等现象。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制服或工作服,应按规定统一配发和更换。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的协调,不得穿戴过多的配饰或过于夸张的妆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公务外出时,应根据场合的要求着装得体,不得穿戴过于休闲或不慎大意。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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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4.04.20•【文号】[84]高检办厅字第19号•【施行日期】1984.04.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84年4月20日(84)高检办厅字第19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担任现职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将陆续穿着统一的检察制服。
为了认真执行着装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着装工作的管理,保持严肃的仪容风纪,培养良好的作风,请你们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充分认识检察干部着装的重要意义。
检察干部穿着统一的检察制服,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队伍正规化的一项内容。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着装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并深入进行宣传教育。
使检察干部充分认识实行着装是执行任务的需要,对检察队伍建设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实行着装直接关系着维护国家尊严、威望和政治声誉。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增强荣誉感、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作风培养,促进队伍建设,努力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做出贡献。
二、要认真执行着装的有关规定,保持良好的仪容风纪。
检察制服威严、庄重、大方,有明显的特点。
穿着检察制服的仪容风纪,是检察队伍战斗力和精神面貌、道德风尚的一种表现。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抓好着装的纪律教育,严格执行着装的规定,做到着装整齐,仪容整洁,举止端庄,精神振作。
除了要勤于检查,勤于教育外,每年在换季季节和重大节日,要大抓几次。
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同大家互相督促,共同努力,保持良好的仪容风纪,提高检察队伍的声誉。
为了严正仪容风纪,培养良好作风,特作出《关于穿着检察制服仪容风纪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附后),请传达到所有检察干部遵照执行。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庭规范与仪容仪表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庭规范与仪容仪表要求在司法部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法院工作人员,都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重任。
在法庭上,他们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庭审过程的正常进行和维护司法形象的专业。
一、着装要求首先,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着装需符合职业规范,以体现其正式和专业。
具体要求如下:1. 法官和检察官:他们的着装应该庄重正式,一般要求穿着法官服或者礼服。
法官服通常为黑色或深色,包括袍子和领带。
颜色应保持统一,不应过于花哨或夸张。
2. 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一般要求穿着职业装或制服。
职业装宜选择深色或素色,不宜过于花哨或暴露。
制服的款式和颜色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仪表要求除了着装外,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仪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这是为了体现其专业和严肃的形象,给人以信任和尊重的感觉。
1. 仪容整洁: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保持仪容整洁,衣冠楚楚。
头发要整齐干净,不应乱蓬蓬或过于奇异。
指甲应干净修剪,不应过长过短。
面部无明显污垢,不宜涂抹过多或过夸张的化妆品。
男性应须刮干净,不宜留胡须。
2. 讲究姿态: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注意自己的站姿和动作。
应保持端庄得体,不得随意晃动或摆弄身体。
在庭审过程中,应时刻保持仰视,与当事人和律师进行目光交流,并保持微笑,给人以亲和力和专业感。
三、语言礼仪规范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各种口头应对和书面文书的撰写,因此语言礼仪十分重要。
应遵守以下几点要求:1. 用语规范: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应当准确规范,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
应注意用词精准、恰当,尽量避免使用生僻词或难懂的法律术语。
对当事人和律师应以礼貌客气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 语速稳定:在讲话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保持语速适中,不要过快或过慢。
语音语调应自然流畅,表达清晰易懂。
不宜使用过于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措辞,以免引起误解或争议。
3. 声音音量: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声音要清晰、响亮。
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一)出席法庭;(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四)接待来访群众;(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二)非因公外出的;(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检察院服装材质标准标准

检察院服装材质标准标准为了保障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质量和舒适度,制定了检察院服装材质标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便服和配饰,旨在规范服装材质的选用,确保服装质量符合要求。
一、工作服材质标准。
1. 上衣,工作服上衣的材质应选用优质面料,具有透气性、吸湿性和舒适度,同时要具备一定的耐磨性和耐洗性,能够经受长时间穿着和清洗。
2. 裤子,工作服裤子的材质应选用耐磨性好的面料,舒适度和透气性同样重要,同时要考虑到弹性和拉伸性,以确保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灵活性和舒适度。
3. 配饰,工作服的配饰如领带、领结等应选用优质丝绸或聚酯纤维面料,颜色要与工作服搭配协调,材质要柔软舒适,颜色要鲜艳持久。
二、便服材质标准。
1. 衬衫,便服衬衫的材质应选用透气性好的纯棉或混纺面料,柔软舒适,吸湿性好,颜色要清新素雅。
2. 裤子/裙子,便服裤子或裙子的材质应选用舒适耐穿的面料,颜色要与衬衫搭配协调,裤子要考虑到舒适度和修身效果,裙子要注重面料的垂坠感和舒适度。
3. 外套,便服外套的材质应选用轻薄适中的面料,具有一定的保暖性和透气性,颜色要与便服搭配协调,款式要简洁大方。
三、配饰材质标准。
1. 领带/领结,领带和领结的材质应选用丝绸或聚酯纤维面料,颜色要与服装搭配协调,质地要柔软舒适,颜色要鲜艳持久。
2. 鞋子,工作鞋和便鞋的材质应选用舒适耐穿的皮革或合成材料,鞋底要具有一定的防滑性和减震性,颜色要与服装搭配协调,款式要简洁大方。
四、标准执行。
1. 检察院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服装材质标准标准,确保工作人员的着装质量符合要求。
2. 检察院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服装材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着装质量的重视和认识。
3. 检察院督察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的着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标准的执行效果。
总之,检察院服装材质标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工作人员的着装质量和舒适度,为检察院的形象和工作效率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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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
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
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高检发装字(2003]5号)中有关着装规范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