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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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改)

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改)

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改)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司法礼仪,进一步强化审判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树立审判机关良好形象,体现法院工作人员的精神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衣着范围1、本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的法官服或法警服,养成着装规范、整洁的良好习惯。

保安及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

2、本院司法警察衣着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衣着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的配戴办法》的规定服务设施穿著。

3、本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参与个人业外社交活动不得着装;工作时间因非公外出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审判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本院工作人员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衣着:非上班时间;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后体形出现明显变化的;崭新入干警没印制军服的。

二、着装规定5、法官、法警军服就是审判机关为保护国家法律自尊,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穿著的标志式统一军服。

全体干警在工作时间内,一律穿著军服。

6、工作时间。

夏装: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束腰,佩戴小徽章,扎系红色领带(非开庭或不是出席会议等公务场合时可以不系领带);春秋装、冬装: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着白色衬衣,扎系红色领带,佩戴小徽章。

7、开庭时或执行公务时,法官应当按照规定着法官袍或着军服穿大号徽章;书记员应当着军服,并配戴大号徵章。

司法警察衣着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衣着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的佩带方法》的规定服务设施穿著,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8、法官在审判开庭时或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着法官袍,不得在其他场合穿着,其他人员不得穿着法官袍。

9、着冬装时5公分徽章配戴在胸袋上处为,以不被衣领全面覆盖为依据,2.5公分徽章配戴在西服的挂眼上;着夏装时,5公分、2.5公分徽章均配戴胸袋上沿处;其他法律活动或其他时间配戴大徽章,十一位z与前同。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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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

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处。

徽。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

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

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社区矫治、“危安类”刑释人员武装押运等工作的需要,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在司法行政系统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并规范着装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服装由现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及其司法行政标志组成。

服装包括:(一)春秋、冬季常服;(二)长、短袖制式衬衣;(三)内穿村衣;(四)单裤、裙子;(五)大檐帽、女式卷檐帽、皮帽;(六)多功能服;(七)皮鞋。

标志包括:(一)司法行政肩章(软式、硬式);(二)帽徽;(三)司法行政胸徽、胸号、臂章、领花;(四)领带、领带卡;(五)内腰带;(六)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第三条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其着装范围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在岗工作人员。

第四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内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袂衬衣时,不扎系领带;(二)着多功能服附内股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三)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制式衬衣、多功能服时佩带软肩章;(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深色皮鞋。

第五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

宿舍内或者其他不直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六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司法行政标志。

胸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行政标志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与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以外的其他服装混着;(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内衣不得外露;(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六)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蓄胡须。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

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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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法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11.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法发[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

贯彻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第四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工作者的着装行为,提高司法形象,强化司法权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第三条司法工作者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职务要求选择适合的着装,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符合职业素养、文明礼仪和职业标准,不得影响司法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五条司法工作者应当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不得穿着运动装、休闲装、夹克衫、短裤等不符合职业形象的服饰。

第六条司法工作者在出庭审理、开庭宣判、接待当事人等场合应当穿着法服、法袍或者法官制服。

第七条律师在参与诉讼、律师代理等活动时应当穿着律师袍、律师制服或者正式商务装。

第八条司法工作者在法庭外的工作场所应当穿着正式的职业装,不得穿着休闲装或者便装。

第九条司法工作者参加公共场合活动时应当穿着得体的干练装,不得穿着不雅或者暴露的服饰。

第十条司法工作者在特殊场合活动时应当根据情况选择适宜的着装,保持司法形象和职业品格。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着装管理制度,制定着装管理细则,明确着装要求和规范。

第十二条着装管理由司法机关负责,督促司法工作者遵守着装规定,加强对着装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着装器材和用品,保证司法工作者的着装需求。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组织对司法工作者进行着装培训和指导,提高着装水平和素质。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对司法工作者的着装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重点师的着装情况。

第四章着装奖惩第十六条司法工作者严格遵守着装规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表扬。

第十七条司法工作者不遵守着装规定,导致违纪或者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受到批评和教育。

第十八条司法工作者严重违反着装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接受处分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甚至辞退。

第五章着装效果第十九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体现职业特点、品位高雅、气质佳美、充满活力。

第二十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体现出他们的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和职业风采,增强司法形象和司法信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司法礼仪规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司法礼仪规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司法礼仪规范正文:----------------------------------------------------------------------------------------------------------------------------------------------------司法礼仪规范为规范司法行为,明确我市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礼仪规范,保持人民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法官礼仪第一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穿制服时应当配套,不得与便服混穿,并按规定佩戴胸微。

第二条法官穿着打扮应与法官身份相符,保持良好形象。

第三条非工作需要时,法官不得着制服、佩带胸徽出入营业性场所。

第四条不得出借、赠与、转让法官制服。

第二章庭审礼仪第五条法官应当按时出庭,不得无故迟到。

因特殊情况迟延开庭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

第六条因当事人、证人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开庭的,法官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法官应当在进入法庭前穿好法袍。

第八条法官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一起进入审判法庭。

第九条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宣读法庭纪律,做到口齿清晰,声音洪亮。

第十条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不得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表示。

第十一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坐姿端正,精力集中,专注庭审,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事项,不得有有损法官形象的不雅举止。

第十二条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第十三条法官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不得连续多次敲击法槌。

第十四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除特殊情况外,避免使用方言与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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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

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

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

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关条款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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