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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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做好检察员着装形象的统一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形象,提升检察事业的公信力和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检察员的着装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所有检察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接受上级院的着装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检察员着装,是指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检察员在执法活动、公开接待、会议室等公共场合的着装。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级别划定不同的着装模式和要求。

第二章着装模式和要求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内的检察员着装分为军警式着装和便装两种模式。

第七条军警式着装是指检察员穿戴正式制服,包括上衣、裤子、礼帽、领带等,颜色以深色为主,仪容庄重,形象严肃。

第八条便装是指检察员在适当场合可以穿着非正式制服,包括衬衫、西装裤、套装等,颜色以浅色为主,形象讲究活泼自然。

第九条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级别,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对军警式着装和便装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规定。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建立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以及具体执行细则,并对着装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建立着装管理中心,负责检察制服的统一采购、发放、保管和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制服的配发标准,并按照配发标准对检察员进行统一配发。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应当定期组织检察制服的着装规范培训,提高检察员的着装要求和形象意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通过检察院门户网站、内部通告等形式,向全系统检察员发布着装规范和要求。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设置检察员着装评审标准,定期对检察员的着装形象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形象不佳的检察员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四章着装管理责任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系统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负有着装管理的首要责任,在着装要求上树立表率,自觉维护检察事业的形象。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文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文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着装,提高工作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服装管理。

第三条服装管理原则:(一)体现法制、庄重、专业形象。

(二)装饰简洁、色彩考究。

(三)服装风格统一、统一款式。

(四)服装质地舒适、适合工作。

(五)服装配饰简约、不过分冗杂。

(六)服装保持干净整洁、整齐有序。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的监督和指导,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服装标准第五条男性工作人员着装标准:(一)正式场合:穿着西服,领带颜色以素色或深色为宜,不得过分花俏。

(二)非正式场合:穿着正式商务装,领带可适度宽松,不得穿戴休闲服装。

(三)工作场合:穿着工作制服或工作服,整洁干净,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女性工作人员着装标准:(一)正式场合:穿着职业套装或西装外套搭配裙子,颜色以素色或深色为宜,长度适中,不得过度暴露肌肤。

(二)非正式场合:穿着适当的职业装或商务装,长度适中,不得穿戴休闲服装。

(三)工作场合:穿着工作制服或工作服,整洁干净,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工作人员着装标准应与岗位职责相适应,区别于其他工作场所的着装,凸显人民检察院特殊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工作人员着装应符合当地文化习俗和地方特色,不得过于张扬、奢华或低俗。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定期组织着装规范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着装要求的理解和掌握。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健全着装检查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的着装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着装规定,不得穿戴与岗位职责不符的服装。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着装应整洁干净,不得有明显的破损、脏污等现象。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制服或工作服,应按规定统一配发和更换。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的协调,不得穿戴过多的配饰或过于夸张的妆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公务外出时,应根据场合的要求着装得体,不得穿戴过于休闲或不慎大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28•【文号】法[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法〔200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警服,养成着装正确,警容整洁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非因公外出的;(二)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三)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首评警衔未被正式批准的;(二)下班后、非工作时间外出的;(三)离(退)休、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者辞职的;(四)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五)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

第五条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逃犯等任务时,通常着茄克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茄克服。

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二)着常服、茄克服时,内着衬衣须系制式领带。

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制式内腰带。

其中,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着白色衬衣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着铁灰色衬衣系浅灰色领带。

执法标准服装规范最新

执法标准服装规范最新

执法标准服装规范最新执法标准服装规范是确保执法队伍形象统一、专业,以及在执行任务时能够被公众识别和尊重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最新制定的执法标准服装规范:一、总则执法服装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现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服装应具备良好的耐用性、舒适性和功能性,以适应不同执法环境的需求。

二、服装分类执法服装分为日常制服、特殊任务制服和礼服三类。

日常制服适用于日常执法活动;特殊任务制服适用于特殊环境下的执法任务;礼服适用于正式场合和仪式。

三、服装颜色与标识1. 颜色:执法服装应采用深蓝色或黑色,以体现执法部门的严肃性。

2. 标识:包括国家徽章、执法部门标志、肩章、领章等,应按照规定位置和方式佩戴。

四、服装款式1. 上衣:应为长袖或短袖衬衫,领口设计应简洁,便于佩戴领带或领结。

2. 下装:男性执法人员可穿着长裤,女性执法人员可选择长裤或及膝裙。

3. 外套:根据季节和气候条件,配备相应的风衣或大衣。

五、服装材质执法服装应采用耐磨、易清洗、透气性好的材料,以适应长时间穿着和高强度工作。

六、服装尺寸服装尺寸应根据执法人员的身高、体重等身体特征进行定制,确保穿着合体、舒适。

七、穿着要求1.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执法服装。

2. 服装应保持整洁,不得有破损、污渍。

3. 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服装款式或颜色。

八、服装管理1. 执法部门应建立服装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服装的穿着情况。

2. 对于损坏或不合规定的服装,应及时更换或修补。

九、服装更新执法服装应根据使用情况和磨损程度定期更新,以保证服装的功能性和形象。

十、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规范旨在确保执法队伍的专业形象和工作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执法人员的尊重和关怀。

希望所有执法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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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4.04.20•【文号】[84]高检办厅字第19号•【施行日期】1984.04.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84年4月20日(84)高检办厅字第19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担任现职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将陆续穿着统一的检察制服。

为了认真执行着装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着装工作的管理,保持严肃的仪容风纪,培养良好的作风,请你们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充分认识检察干部着装的重要意义。

检察干部穿着统一的检察制服,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队伍正规化的一项内容。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着装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并深入进行宣传教育。

使检察干部充分认识实行着装是执行任务的需要,对检察队伍建设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实行着装直接关系着维护国家尊严、威望和政治声誉。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增强荣誉感、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作风培养,促进队伍建设,努力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做出贡献。

二、要认真执行着装的有关规定,保持良好的仪容风纪。

检察制服威严、庄重、大方,有明显的特点。

穿着检察制服的仪容风纪,是检察队伍战斗力和精神面貌、道德风尚的一种表现。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抓好着装的纪律教育,严格执行着装的规定,做到着装整齐,仪容整洁,举止端庄,精神振作。

除了要勤于检查,勤于教育外,每年在换季季节和重大节日,要大抓几次。

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同大家互相督促,共同努力,保持良好的仪容风纪,提高检察队伍的声誉。

为了严正仪容风纪,培养良好作风,特作出《关于穿着检察制服仪容风纪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附后),请传达到所有检察干部遵照执行。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工作者的着装行为,提高司法形象,强化司法权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第三条司法工作者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职务要求选择适合的着装,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符合职业素养、文明礼仪和职业标准,不得影响司法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五条司法工作者应当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不得穿着运动装、休闲装、夹克衫、短裤等不符合职业形象的服饰。

第六条司法工作者在出庭审理、开庭宣判、接待当事人等场合应当穿着法服、法袍或者法官制服。

第七条律师在参与诉讼、律师代理等活动时应当穿着律师袍、律师制服或者正式商务装。

第八条司法工作者在法庭外的工作场所应当穿着正式的职业装,不得穿着休闲装或者便装。

第九条司法工作者参加公共场合活动时应当穿着得体的干练装,不得穿着不雅或者暴露的服饰。

第十条司法工作者在特殊场合活动时应当根据情况选择适宜的着装,保持司法形象和职业品格。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着装管理制度,制定着装管理细则,明确着装要求和规范。

第十二条着装管理由司法机关负责,督促司法工作者遵守着装规定,加强对着装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着装器材和用品,保证司法工作者的着装需求。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组织对司法工作者进行着装培训和指导,提高着装水平和素质。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对司法工作者的着装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重点师的着装情况。

第四章着装奖惩第十六条司法工作者严格遵守着装规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表扬。

第十七条司法工作者不遵守着装规定,导致违纪或者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受到批评和教育。

第十八条司法工作者严重违反着装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接受处分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甚至辞退。

第五章着装效果第十九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体现职业特点、品位高雅、气质佳美、充满活力。

第二十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体现出他们的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和职业风采,增强司法形象和司法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14日法发[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3号文件)要求,法院系统将于今年起换着2000式审判服。

为了加强法院服装管理,做好换装工作,现将《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换装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5月1日起,法院系统开始陆续换着2000式审判服。

已经配发2000式审判服的法院,不得再穿着旧式审判服开庭审理案件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

二、制作2000式审判服,必须以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款式和颜色,统一组织生产。

其他法院不得自行委托加工制作。

三、法官袍、审判服专用胸徽和钮扣,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实行定点生产。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生产。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法官袍和胸徽。

法院委托加工审判服的服装厂,凭订货合同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钮扣。

四、2000式审判服配发标准中提出的价格为参考价格。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当地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保证换装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换装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对服装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换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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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制服着装制度
第一条为加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

(一)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 5厘米。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
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

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

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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