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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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2014)【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5.0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4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2014年4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

职责包括:”在第二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的政策和措施;”将第三项调整为第四项,修改为:“负责企业或者项目经营场所进入高新区的审核;”将第四项调整为第五项,修改为:“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高新区单独编制财政预算,并入市本级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将第五项调整为第六项,修改为:“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积)的初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三、删除第九条。

四、删除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将第二项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项目;”在第二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或者项目;”将第三项调整为第四项,修改为:“为高新区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项目。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1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6日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促进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打造台湾青年登陆第一家园的第一站,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保护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

台湾青年在本市就业、创业享有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享受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就业促进第四条台湾青年来本市实习见习的,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招收台湾青年实习生、见习生,参评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基地,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招聘台湾青年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奖励或者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台湾高技能和专业青年人才,探索建立台湾青年职业发展与晋升机制。

关于《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政策解读1、第一条,说明出台“扶持意见”的目的、意义。

(措施)2、第二条,展览项目奖补。

对在我市举办、符合条件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进行展位奖补、规模补助和场租补助。

主要分为自办展项目奖补和引进展项目奖补两大部分,其中自办展项目奖补又分为展位奖补和场租补助,最高补助450万元;引进展项目奖补分为规模补助和场租补助,最高补助350万元。

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6天,补助届数不超过六届,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

(措施)3、第三条,会议项目补助。

对在我市举办的境内外经贸类、学术类会,按类别给予补助。

对参会人数达200-4999人的各类境内会议,给予5万元至35万元补助;对参会人员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境外会议,给予8万元至200万元补助;对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给予60万元至80万元补助;(措施)4、第四条,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

对由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且符合高端嘉宾出席及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相关条件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会展项目(具体条件要求于申报指南中明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资金支持并协调相关活动礼遇。

(措施)5、第五条,会展机构奖补。

对承办机构完成既定目标给予奖励;对符合相应条件的知名会展组织和机构落户厦门给予相应补助;对竞标国际会议项目的牵头机构,项目在我市成功落地后,给予奖励。

(措施)6、第六条,国际认证奖励。

我市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组织、展览行业组织或取得其认证给予奖励和补助。

(措施)7、第七条,会展活动保障与促进。

建立重点产业和会展平台联动发展机制,进一步调动各重点产业部门积极性,明确产业招商需求和方向,整合资源和力量共同争取相应的产业高端会展平台落地厦门;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在原有大型活动综合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高效的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为在我市举办的会展活动提供高效综合保障服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投向本地会展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支持,突出会展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培育富有活力的办展主体;支持会展人才建设鼓励培养厦门会展业高端人才,建设会展业人才智库;对会展基础保障性工作和会展业宣传推广工作进行保障和支持。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和发展第三章服务和保障第四章规范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建设国际会展名城,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贸易、投资、金融、旅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健康、医疗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前款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会展业发展,负责协调有关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市重大会展活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政策制定、品牌培育、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等部门配合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会展业发展。

立法赋能 开创新局面

立法赋能 开创新局面

论坛·FORUM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全票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结合厦门特区会展业发展实际情况,通过立法赋能,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促进厦门市会展业在“十四五”时期的高质量发展,将有力推动厦门市国际会展名城建设。

厦门市商务局副局长、厦门市会展局局长陈颢颖在接受采访时谈到,《条例》的施行将大大提升厦门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数字化水平,推动展会平台专业化、信息化和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开创厦门市会展业发展的新局面。

创制性地推出《条例》提升城市会展竞争力为更好推动厦门市会展产业链做大做强,发挥会展活动的粘合催化作用,促进会展业与厦门市优势产业、重点产业融合发展,突出地域特色,固化提升重大活动成熟经验和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厦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厦门市商务局(会展局)大胆实践探索,充分发挥厦门市“两高”优势,高标准建设“中国会展典范城市”“国际会展名城”,创制性地推出了《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陈颢颖局长谈到,厦门市会展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因此《条例》定位以促进会展业发展为主,通过引导、服务、保障等措施优化营商环境,以推动、鼓励、倡导、扶持等为主要手段,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提升城市会展竞争力。

一是界定概念范围,做好统筹协调。

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确定立法促进和规范对象的范围。

依据厦门市会展业发展和管理实际情况,采用“小会展”概念进行立法,即在我市举办的各项会议、展览活动以及以会议或展览形式体现的活动。

以大会展立意开篇,但以小会展进行限定,做指向性立法,既照应业界通行的概念,又为日后会展业的创新发展预留余地。

二是厘清部门职责,提升服务效能。

针对会展企业诉求的主要痛点和难点,横向上规定市政府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行业发展以及重大活动事项。

纵向上明确市区两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体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动会展业改革创新发展实施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动会展业改革创新发展实施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动会展业改革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厦府办[2016]2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4【实施日期】2016.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动会展业改革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大力推动会展业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4日厦门市大力推动会展业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和《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深化会展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我市会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做大旅游会展千亿产业链,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推进会展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努力推动我市会展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二)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为引领,紧扣“美丽厦门”特质,以“大会展、大旅游、大商贸、大物流”为发展方向,通过建立高效的统筹体制机制和有效的产业融合战略,依托福建省和厦门产业基础及口岸优势,抓住厦门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战略支点城市和自贸试验区的机遇,努力推动会展业成为现代服务业的优势产业和旅游、商贸、物流、消费及产业升级的重要带动力量,将厦门打造成为“中国会展典范城市”和“国际会展名城”。

二、发展目标(三)到2018年,全市实现展馆多元化、市场规范化、服务国际化、人才专业化,会展业以较快速度发展,培育并举办一批在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和较高知名度的会展项目,年展览总面积达270万平方米,年外来参加会议人数达214万,会展业总体效益达470亿元,“大会展、大旅游、大商贸、大物流”融合发展初见成效。

“十四五”展望城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从城市会展规划思考会展名城建设

“十四五”展望城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从城市会展规划思考会展名城建设

会展业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会展是现代市场体系和对外经济体系的展示平台,是一个城市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风向标。

会展活动会对其周边各产业产生强大的经济辐射作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会展活动往往立足于举办城市的优势产业,城市会展与优势产业互动发展提升了城市的核心竞争力;会展业涉及多个服务行业,发展会展业能极大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高层次、国际性会展活动可以加强国内外对城市的了解,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过去的5年,我国许多城市会展业迅速发展,取得了非凡成绩,城市会展的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得到了极大提升。

在新发展格局下,城市会展将制定怎样的行动规划,助推城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值得关注。

“十四五”展望:城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从城市会展规划思考会展名城建设● 文:陈珂 ●责任编辑:裴超*****************"14th Five-Year" Outlook: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Urban Exhibition Industry——Thinking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Famous Exhibition City from Urban Exhibition Planning在我国“十四五”开局之年,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重视城市会展业的规划工作。

会展业是否有必要制定独立的规划?如何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如何进行城市会展业的定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资深会展专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院院长刘大可教授。

城市是否有必要制定会展业规划?面对这一问题,刘大可谈到,规划是一种很有用的政策工具,一个科学的规划可以让城市会展业未来前景比较清晰,实现城市不同时期的发展衔接,使得产业发展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感,同时也可以为招商引资提供指引。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规划首先需要具备科学性、合理性。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制建设第三章社会文明倡导第四章社会陋习治理第一节重点治理清单第二节保障措施第三节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社会文明,治理社会陋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文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给予财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第四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机制建设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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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2020年12月11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和发展第三章服务和保障第四章规范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建设国际会展名城,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贸易、投资、金融、旅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健康、医疗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前款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会展业发展,负责协调有关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市重大会展活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政策制定、品牌培育、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等部门配合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会展业发展。

工信、科技、金融、卫健、教育、文旅、体育、建设、农业农村、海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会展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会展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开展市场研究、组织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办展办会水平,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发展壮大。

第二章扶持和发展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会展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参与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政府投资的会展场馆市场化运营。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会展举办、品牌会展引进与培育、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会展业宣传推广、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认定的大型或者有突出影响力的重大会展活动,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安排会展业发展资金。

第十条政府举办的会展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加大公共服务购买力度。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面向会展业的产业投资基金。

重点投向本地会展业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政府设立的市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依法快速处理会展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鼓励会展企业注册商标,保护会展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

举办单位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重大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现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配合、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系,建立国际会展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机构和会展活动。

推动联合国相关机构和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方面的国际组织入驻本市或者设立办事机构;支持境外机构依照规定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活动。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国际大会以及会议协会等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推动会展品牌获得国际认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引进大型会展企业,鼓励本市会展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组建大型会展企业集团。

鼓励国有企业加强资源整合,通过联合、参股等形式投入会展业。

鼓励各类企业、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或者举办会展活动,鼓励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企业建立海外联络机构和营销网络参与国际竞争。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本市企业创办、培育品牌会展,引进与优势产业、重点产业有关的品牌会展,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大型特色品牌会展。

突出本市特色优势和产业优势,提升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其他品牌会展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组织行业会展活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举办行业会展活动,加强同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与协调,争取较大规模的行业会展活动落地举办,带动产业发展、项目引进和培育。

第十六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优势产业、重点产业与会展业融合发展。

支持招商单位利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专业会展平台进行投资环境和政策推介、开展资源和项目对接。

第十七条发挥厦门工业博览会(台交会)以及其他重大涉台交流合作平台优势,积极推动两岸在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平板显示、计算机、软件信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等领域开展行业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会展招商奖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引进知名会展企业和重大会展活动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人力资源部门建立和完善会展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制定会展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设置会展业相关专业,与国内外知名会展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培养会展业专门人才。

鼓励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合作,设立会展培训和实训基地,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会展活动策划、创意等人才。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企业引进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所产生的中介费、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照规定在成本费用列支。

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按照规定享受财税扶持、培养进修、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租购、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网上会展活动,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等,发展新兴会展业态。

支持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引入智能化场馆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支持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策划、人力资源等服务企业参与会展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发展绿色会展,推动会展场馆在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应用环保节能技术。

在会展活动中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和低碳技术,采用可循环再生材料。

第二十三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建立会展业数据信息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对会展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服务和保障第二十四条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举办前将会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需要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会展活动以及涉外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信息共享。

会展活动面向社会公众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议,并及时通报有关安全许可申请和审批情况。

会展活动面向社会公众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下依法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的,举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活动举办前向公安机关告知会展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内容以及组织方式。

第二十六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优化会展活动展品的通关手续和监管流程。

各口岸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和规定为会展活动提供通关便利,满足会展活动特殊需求,提高通关效率,便利展品展后处置。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会展活动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会展活动期间,场馆配套停车泊位不足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举办单位的需求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协调会展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卫健、应急、消防救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文旅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应急救援等工作,保障会展活动正常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单位可以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申请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综合保障工作:(一)展览面积达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活动;(二)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会展活动。

会展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服务,加强监管,接受并处理投诉。

第四章规范和管理第二十九条举办单位发布会展信息和宣传广告应当客观、准确、真实,会展活动及其内容应当与发布的信息相一致。

会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变更会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提供会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

第三十条会展场馆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要求,配备监控、安检门以及其他报警安全检查系统,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和引导标识。

场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会展场馆及其设施,并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举办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消防、卫生、环保要求布置会展活动现场。

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或者对展位作特殊装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以及验收。

第三十二条会展活动面向社会公众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由举办单位自行组织或者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展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会展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性质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应当报告市会展业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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