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详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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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解析2014.6.20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解析2014.6.20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解析2014.6.20第一篇: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解析2014.6.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称“13版合同”)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广西也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

与99版合同相比,13版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8项新的制度。

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20条,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47条,0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24条,13版合同虽然条款减少,但约定的内容可不少。

这里,我主要针对13版通用合同条款简单讲一下。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1、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这里强调了图纸要经审查合格,明确了图纸的范围包括鸟瞰图、包括模型。

2、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施工现场应具备开工条件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这就是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应视为实际开工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期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3种情形:①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而不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②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③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施工合同2013逐条解读

施工合同2013逐条解读

施工合同2013逐条解读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 合同:本合同是指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就某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书面协议。

2. 发包方(甲方):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组织和管理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承包方(乙方):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工程:指发包方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配套设施工程等。

5. 施工:指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的活动。

6. 工期:指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

7. 合同价款: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算、合同变更、索赔等费用。

8. 违约金: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9. 索赔:指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0. 订立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11.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2. 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13. 合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事由,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三、施工条件与要求14. 施工条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力量、施工设备和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15. 施工要求: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16.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乙方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17. 工程安全:乙方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由施工方和发包方签订的一个合同,旨在明确施工工作的内容、标准、时间、费用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事项。

为了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被引入并被广泛使用。

一、合同背景介绍进入主要议程前,合同的背景介绍部分需要对此次工程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参与方进行简要说明。

这部分主要包括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施工方和发包方的基本情况。

同时,还应该提及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和遵守。

二、合同条款解读2.1 施工内容和标准在合同条款解读部分的开始,需要对施工内容和标准进行详细解释。

这包括工程的具体范围、任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

2.2 工期和支付工期和支付条款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需要详细阐明。

施工方应明确工期的计算方法、工期延迟的原因和处理方式,以及工期延长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对于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方式、计算公式和支付期限等也需要进行解释。

2.3 合同价款和费用合同价款和费用的解释应包括合同价款的构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此外,还需要说明索赔、变更和违约等情况下的费用计算规则和支付方式。

2.4 资料交付和验收资料交付和验收是施工完成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中应对其进行解释。

明确资料的种类和数量、交付的时间和方式、验收的标准和程序等。

2.5 质量保证和维修责任质量保证和维修责任是施工方应承担的重要责任,合同解释部分需要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包括质量保证期的长短、质量保证的范围、维修责任的界定等内容。

2.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是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解释。

包括违约的定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可能的仲裁、诉讼等途径。

三、合同签署及附件在合同解读的最后,应对合同签署和附件进行说明。

2013施工合同解读

2013施工合同解读

2013施工合同解读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原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根据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实践经验,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规范的发展变化,进行修订完善的。

该文本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解读。

一、合同主体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合同主体,即发包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

发包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投资、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合同主体明确,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合同条款、图纸、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工程保修书等。

这些文件的组成,有助于全面、详细地规定合同内容,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依据。

三、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条件。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交付之日终止。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完成各自的任务。

如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后,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合同价款包括工程总价款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工程总价款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工程质量标准确定。

合同价款支付分为四个阶段:开工保证金、进度付款、中期支付和竣工支付。

支付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方式。

合同价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进行,支付过程中,双方应互相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收据。

五、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详析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详析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详析————多视角解读(2013年9月17日浙江省建筑业协会2013版合同宣讲培训班授课内容节选)主讲人:黄伟【前言】嘉兴市建筑业经过短短数年的发展,其增加值目前已占地方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7%,一跃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在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背景下,加强法制的要素保障作用,不可或缺;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出台,适逢其时。

本文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本身、行业管理理念以及司法、仲裁的裁判思路等为视角,展开多方位解读;本文在推举该施工合同中倡导的理念和先进条款的同时,也对需完善之处,作了具体阐述。

☆以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为视角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任期制度、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商定或确定制度、索赔期限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具体为:(1)双方互为担保制度。

在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解读:上述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做出了互相对应的规定,也就是实现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互为担保,改变了原来承包人劣势状况,然而客观地说,并未彻底,主要体现在发包人仅提供“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属完全不对等的履约保障,而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对等担保,目前条件并不成熟,故对施工单位而言,该条款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其次,实际操作中,对发包人提供的银行保函,施工单位应注意其措词,尤其是索赔所附加的苛刻条件,避免陷入最后无法实际得到索赔的境地。

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一) 重点条款解读

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一)  重点条款解读
【条文】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意: 1、区分必须监理的项目和不必监理的项目 2、不必监理的项目,可以由发包人委托的项目 管理人担负合同中监理人的职责
1.1.2.4关于监理人
【解读】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即监理人是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权利来源于发包人 的授权,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 监理人行使的职权,除了发包人授予外,还包括法律规定的职责 和义务。 注意: (1)在法定必须监理的项目中,监理人是法定的参与主体,对于 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对于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不委托监理人,而自 行进行工程管理或者聘请工程管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合同关于 监理人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发包人或其聘请的工程管理人、工程造价咨 询人行使 (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传递文件时均通过监理人来实现,确 定了监理人“文件传递中心”合同地位,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关于合同协议书

2013建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2013建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是建筑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通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施工合同的效力: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生效时间。

2. 施工进度:该条款规定了施工进度的时间表和延误的后果及责任。

3. 工程质量:该条款规定了施工工程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 工程款支付:该条款详细说明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5. 违约责任:该条款对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做出了规定。

6. 争议解决:该条款提供了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和方法,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7. 保密协议:该条款要求合同双方对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进行保密。

8. 其他条款:该条款包括合同的其他一些重要内容,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等。

这些通用条款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可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合法性和顺利实施。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和理解这些条款,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
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概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发布的标准化合同文本。

其目的是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各方权益。

二、合同主体合同的主要主体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

发包方通常为业主或项目投资者,承包方则为承担具体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对各自的资质、信誉及工程能力进行充分了解。

三、合同内容1.工程概况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及技术标准等基本信息。

这部分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工程实施提供基础。

2.合同价格价格条款应包括工程总造价、付款方式及具体付款节点。

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可能还需约定价格调整的条件。

3.工期约定应详细约定工程开工及竣工的具体时间,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应的赔偿措施。

4.质量标准工程的质量要求需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明确责任方及违约责任。

如果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应有相关赔偿条款。

5.变更条款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情况,因此合同须约定变更的流程及相关费用处理。

6.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四、合同的签署与生效合同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对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另有说明。

五、合同管理与争议解决为用好合同,建议发包方与承包方定期召开协调会,检讨施工进度和质量,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指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六、结束语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工程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参与各方应认真对待合同的一切条款,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实现互利共赢的目的。

对于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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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详析--——多视角解读(2013年9月17日浙江省建筑业协会2013版合同宣讲培训班授课内容节选)主讲人:黄伟【前言】嘉兴市建筑业经过短短数年的发展,其增加值目前已占地方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7%,一跃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在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背景下,加强法制的要素保障作用,不可或缺;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出台,适逢其时.本文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本身、行业管理理念以及司法、仲裁的裁判思路等为视角,展开多方位解读;本文在推举该施工合同中倡导的理念和先进条款的同时,也对需完善之处,作了具体阐述。

☆以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为视角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任期制度、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商定或确定制度、索赔期限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具体为:(1)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在通用条款2。

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解读:上述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做出了互相对应的规定,也就是实现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互为担保,改变了原来承包人劣势状况,然而客观地说,并未彻底,主要体现在发包人仅提供“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属完全不对等的履约保障,而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对等担保,目前条件并不成熟,故对施工单位而言,该条款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其次,实际操作中,对发包人提供的银行保函,施工单位应注意其措词,尤其是索赔所附加的苛刻条件,避免陷入最后无法实际得到索赔的境地。

●下面介绍的是一个对保函出具银行极为有利而对受益人不利的保函示范文本:预付款退款保函编号:致受益人***公司:鉴于***公司(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合同或协议名称),并按该合同或协议的约定预收你方预付款人民币***元(币种及金额大写).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按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元(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保证期间,下同)为以下第*种: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2、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而未向你方退还预付款,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2、证明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而未向你方退还预付款以及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金额的证据。

(注:如需提供证据,该类证据如同施工实践中的签证一样,客观上难以取得)(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安妮放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注:施工实践中合同无效、中间解除情形却时有发生)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

八、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十、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其他条款:***十二、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发日期:*年*月*日解读:施工实践中,因黑白合同、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合同无效情形比比皆是,同时,施工方获取相关证据难度较大,因此,如设置上述相应的条件,将使得保函成水中之月.(2)情势变更调价制度。

Ⅰ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1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方式。

并提供了价格调整的具体方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Ⅱ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主要是有关税、费)2013版示范文本规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解读: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如采用了“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包括解决了之前一直存在争议的,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形下,国家、省造价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布的有关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调差是否可作为调整总造价的依据的问题,99版施工合同中未对此进行通用条款的原则约定,造成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现象,即法院认为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即使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在裁决时也都不适用施工期内当地省一级或其授权的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建筑业管理部门、定额管理部门等出台的材料、人工补差等文件。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中:法律,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委局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宁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如杭州)、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如深圳、珠海)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苏州、大连、青岛)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以上,直至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均统称为“法律”,都可以因其变化而获得调整,但主要是指税和费.然而在实践应用中,当上述二者需要调整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中,对情势变更的概念定义为“当事人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以及随后最高院的法(2009)165号“通知"中又要求各级法院“正确理解、慎重适用,确需适用的,应当由高院审核”等规定,适用时仍应慎之又慎。

(3)违约双倍赔偿制度。

2013版示范文本14。

2(2)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解读:违约双倍具有惩罚性,目的为督促发包人尽早支付款项.其制度借鉴了民诉法中关于被强制执行人仍预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

(4)物权证书移交制度。

2013版示范文本13.2.1规定,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解读:“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主要出于风险转移、费用支出以及简化手续考虑。

但“工程接收证书”易与竣工日期相混淆。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竣工之日仍应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转移占有工程”的当天为实际竣工之日。

(5)缺陷责任定期制度.2013版示范文本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解读:主要是为了将质保金的退还限制在2年内,以及与之前的法律、法规相适应.(6)工程系列保险制度.2013版示范文本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索赔过期作废制度。

Ⅰ承包人的索赔2013版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Ⅱ发包人的索赔2013版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解读:“赔意向通知书"发出的28天期间,属于不变期间,即当事人在该28天内不行事权利,将丧失该权利,(如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一样,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期限必须在约定的或未约定则为6个月的期间内,否则即丧失向该保证人主张的权利,至于在前述期间内提起主张后,则债权人对该保证人主张的诉讼时效可适用二年).而在28天内提出了“赔意向通知书”,则完全保全了该权利,至于之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递交最终索赔报告”或“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则未被明示为将要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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