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2006-3-5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页脚内容1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代理记账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现如今,许多的企业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减小企业额外负担,并能够及时的做好企业内部的记账报税工作,都会选择一些代理记账公司帮助企业来完成这些财务工作,现在的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得还算比较成熟,关于这类公司大大小小也有许多,那么大家知道想要注册这样一家代理公司所要满足的条件都有什么吗?接下来就给大家简单的说一说。
首先是在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批需要的条件:
1、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其次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2.《申请资料清单》;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
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见《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6、办公地址及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上就是今天带给大家关于注册代理记账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空白样表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高阳县行政审批局: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公司专职从业,且为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3、保证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
公司,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4、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过程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

我机构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专职从业人员将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
业务主管负责人签名:
所有专职从业人员签名: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填写本表。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
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 企业类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3. 机构人员数量:指本机构工作人员总数(含兼职工作人员)。
4. 业务主管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5. 资格等级:可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并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6. 专职或兼职:可填写“专职”或“兼职”。
专职: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兼职: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除填写“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外,还必须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办代账许可证要什么资料

办代账许可证要什么资料一、申请对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申请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条件后,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四、申请资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期限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后,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每年报备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不按期报送材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附表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提出设立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一并呈上,请予审核批准。
申请人(全部出资人签字并盖章):年月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字[ ] 号申请人:你们于年月日报来的设立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符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和要求,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受理机关授权部门盖章)年月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字[ ] 号申请人:你们于年月日报来的设立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符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和要求,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达申请单位,第二联受理单位归档。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字[ ] 号申请人:你们于年月日报来的设立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下列项目不符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和要求。
1.2.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设立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你们有权依法向市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受理机关授权机构盖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达申请单位,第二联受理单位归档。
代理记账机构(公司)设立申请不予批准告知书编号:字[ ] 号申请人:你们申请设立的,我们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核,下列项目不符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1.2.3.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决定不予批准设立。
对本决定不服,你们有权依法向市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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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填写本表。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 企业类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3. 机构人员数量:指本机构工作人员总数(含兼职工作人员)。
4. 业务主管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5. 资格等级:可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并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6. 专职或兼职:可填写“专职”或“兼职”。
专职: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兼职: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除填写“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外,还必须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