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当事人
UCP600下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分析

UCP600下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分析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相对其他结算方式来说对进出口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在国际结算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提到信用证中各个主要当事人的风险,人们很自然就会想到风险最大的会是开证行,因为其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为此,通过对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及其他们的风险分析,指出在整个信用证的流程中,各主要当事人之间环环相扣又各得其所,他们之间的风险分摊机制非常合理。
标签:信用证;当事人;UCP600;风险F741 信用证概述在国际货物贸易当中,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出口商担心发货后收不到款,进口商担心付款后收不到货,双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既不可行又非常罕见。
随着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逐步形成了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
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出口商交付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UCP600在第二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汇付、托收)相比,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它将本由进口商履行付款的义务的商业信用,转为由银行来付款的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2 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2.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或开证人(Opener)根据UCP600的定义,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在实际业务中,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即进口商。
2.2 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按照UCP600的定义,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根据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业务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行、开证行、受益人。
此外,通常还会有其他当事人,即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二)开证银行ISSUEING BANK开证行是指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三)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四)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通知行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以及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因此,又称购票银行、贴现银行或押汇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议付行可以是信用证条款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由信用证条款决定。
(六)付款银行PAYING BANK付款行是指开证行指定信用证项下付款或者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
它一般是开证行,有时是开证银行代其付款的另一家银行。
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所以也称之为受票银行。
付款人和汇票的受票人一样,一经付款,对受款人就无追索权。
(七)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授权或指示,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
偿付行偿付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因此,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的付款。
(八)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就对信用证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业务流程

通知行/ 议付行
3、开证 8、寄单索汇 9、偿付
开证行
信用证的当事人和 业务流程
主讲人:章安平
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行Issuing Bank
受益人Beneficiary
指定银行
➢ 通知行Advising Bank ➢ 付款行Paying Bank ➢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关系
受益人
贸易合同
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开证行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关系
受益人
贸易合同
开证申请人
押汇协议 信用证
通知行/ 议付行
代理协议
开证申请书 开证行
信用证业务流程
受益人
7、 6、 4、 议交 通 付单知信
用 证1、签订合同来自5、装货船公司
12、提货
开证申请人
2、 10、 11、 申提 付 请示 款 开付 赎 证款 单
简述信用证业务中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开证行与通知行。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间通常 订有业务代理协议。开证行是委托信用证通知的委托人,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 的委托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的受托人。通知行接受通知委托后,应立即证明信 用证印鉴或密押的真实性,并迅速、准确地将信用证内容通知受益人。通知行 对受益人不负有除通知责任以外的信用证责任,开证行无权强迫通知行向受益 人偿付款项;但通知行如接受了开证行的议付或付款委托并履行其职责后,则 有权凭正确的单据向开证行要求偿还所垫付的款项。
1.简述信用证业务中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答:信用证各当事人除因参与信用证业务而享有权利并需承担责任义务以外, 还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当事人产生错综复杂的单边或多边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在一笔信用证业务中的关 系是建立在销售合同基础上的契约关系,销售合同是约束其在合同项下行为的 基础契约,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当 销售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清偿因货物买卖所引起的债权债务时,开证申 请人和受益人均需遵照执行:开证申请人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家银行 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受益人则需严格履行信用证义务,提交表面 合格的单据。若任何一方违约甚至毁约,另一方均有权提出索赔,或提交仲裁 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
(4)开证行与受益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 但开证行一旦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受益人承担对表面合格单据不可推卸的
05章—信用证当事人关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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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二)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的行为 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必须遵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并对自己的过 失负责。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对开出的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 付款责任。
1.进口商受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 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受到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一是与
出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是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和担 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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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时间,应于合理时间 申请开证,使得出口商能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之前有 充裕的时间备货、租船与装运,但进口商有拒开信用证的权利。
(2)合理指示开证。
开证人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实际上是把合同内容变成信用证条款,而每一 条款都有单据要求,合同条款化,条款单据化。写入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 准确、简洁、前后一致,避免模糊、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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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
(3)提供开证担保。
1.受益人的义务
(1)审核信用证条款:信同一致原则,信用证条款的可履行性。
(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3)单货一致,单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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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李金泽议付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议付行、信用证受益人(议付申请人)、偿付行(开证行或保兑行) 及开证申请人。
由于受益人通过了议付行的中介关系,使得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地位显得并不突出了。
从UCP500的规定来看,议付行、开证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之明确比较复杂。
尤其是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之确定则更为复杂,它涉及到开证行、也涉及到受益人,故本文将重点讨论,议付行、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一、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构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权利与义务明确直接关系到受益人、偿付行(开证行、保兑行)的权责的明确。
UCP500就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也遗留了一些问题由信用证的准据法来约束,这种遗留问题给议付行和受益人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增加了不确定性。
1.议付行的义务UCP500对议付行的义务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审核单据的义务。
该项义务也是其最为重要的义务。
UCP500不仅肯定了单据必须交给议付行,而且在审单的时间要求、审单的标准中也就指定银行(包括了议付行)做了规定。
在审单的具体要求上,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如果议付行不能及时地按照UCP500的要求谨慎地审核单据,将要承担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损失的法律后果。
其二,通知的义务。
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则应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如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
该通知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经由本行代为保管或者将退回给交单人。
议付行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开证行(或其他偿付行)索偿;二是向受益人索偿,如果其偿付遭到开证行(或其他偿付行)拒付;三是免责权益。
信用证基本知识

信用证基本知识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其当事人有:(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
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
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办理。
信用证(附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支付方式是产生于19世纪后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后继贸易、航运、保险以及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是的出口商的收款风险降低;而出口商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才可以获得付款,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也相对减少。
因此,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
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有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凯利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当然,信用证也可以不经客户申请,有开证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直接向受益人开立,这种情况主要是银行为了向他人融资或购买物品时开立的备用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交易的的标的物是单据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2.信用证的开证行提供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
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的为坚减少。
3.信用证的交易具有独立性。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货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阴阳鱼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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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定义
申请人贸易中的买家,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受益人贸易中的卖家,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进口商在其开有结算账户
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的银行。
通常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与其建立有代理行关系,出口商一般在其开有结算账户
被指定银行开证行指定的代其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一般在出口商所在地,有时和通知行市一家银行)。
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信用证作出付款保证的银行
偿付行代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银行。
表述
Applicant: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Beneficiary:
*****(受益人名称)
*****(受益人地址)
Sender或Received from:
****(开证行SWIFT代码或名称、地址)Receiver或Advise through bank:
***(通知行SWIFT代码或名称、地址)Available with ----by--- :
****(被指定银行SWIFT代码或名称、地址,任一银行在这里表述为anybank)by-------confirmation instruction:
Confirm 要求通知行保兑该信用证;May add 说明通知行可以对信用证加具保兑;without 则说明不要求保兑。
该栏如特别明确显示某银行名称时,该银行为保兑行。
Reimbursement bank:
****(偿付行SWIFT代码或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