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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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3篇)

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对轻微的治安案件,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恢复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程序。

治安调解是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

二、治安调解的概念和原则1. 治安调解的概念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轻微的治安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恢复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程序。

2. 治安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平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保密原则:治安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调解内容保密。

三、治安调解的条件1. 案件性质治安调解适用于轻微的治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打架斗殴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纠纷等引起的轻微打架斗殴案件。

(2)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纠纷等引起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

(3)盗窃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盗窃引起的轻微盗窃案件。

(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当事人双方因故意损毁财物引起的轻微案件。

(5)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当事人双方因扰乱公共秩序引起的轻微案件。

2. 案件情节治安调解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双方均有悔罪表现。

(3)案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当事人身份治安调解适用于当事人身份明确、责任清晰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为成年人。

(2)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但其监护人同意调解。

(3)当事人为外国人,但其在中国境内有合法居留权。

4. 当事人意愿治安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进行治安调解。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日,笔者在深入指导、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发现,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过程中,80%的治安案件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

基层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

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

为此,笔者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笔者通过帮助基层派出所进行个案分析、同基层一线派出所办案民警聊天和回访调解结案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认为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非自愿调解。

个别民警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

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

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人为扩大调解范围。

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例如,对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3、当前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有些民警急于求成,不走程序,而且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有些民警存在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

浅析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浅析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浅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方面问题在于:1、切实加强党的统一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和原则的提出和确定,重大举措的决定和要求,组织机构、队伍建设的规范,以及一些重大综合治理的突出问题解决等方面。

原则上,各级党委在事关社会管理事务的工作报告、决议中,一般都要对综合治理提出要求,做出部署;每年都要专门召开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安排和部署。

各级综治委作为党对综治工作实施领导的议事、协调机构,要把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作为主要任务,从而切实保证党对综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为了切实保障党对综治工作的领导,1993年到1994年,我县综治委、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细则》;2000年,这五个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制度》等;2005年,县综治委又与县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将社会治安综合治进一步纳入检验党政领导班子和考核评价领导干部内容的意见》。

2、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

这一方针,是我们党在总结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反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规律。

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了这一方针,什么时候的社会治安状况就能保持稳定,否则,就是出问题。

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意XX县公安局上油岗派出所所长上姚剑秋秋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自愿安为原则~对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起人财物等违反治安人管理行为的行为人~依据国家法为律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等律方方法~促使行为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行达成协议~达从而解决行为人之间争议的一种工作方人法和行政行为。

实践法表明~治安调解有利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密会切警切民关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

一、如何做好治安案件的调解工作件调解民警应具备“三心”。

一是“应公心”~在调解过程中公公平、公正地处理双方的矛平盾纠纷。

二是“热心”~盾爱岗敬爱业~有“在职一天~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三是“耐心”~三养成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听耐心进行调查取证~掌握耐第第一手证据材料~然后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因势利心导~调处导各种矛盾纠纷。

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一是吃透案情~掌握情。

况~了解况背景。

每一起纠纷都有其不同的情况~是纷积怨还是新仇~是积恃强凌弱还是一时冲动。

了解纠弱纷因何起因~双方各有何纷种种诉求~特别是纠纷案件以外的背景资料~调解民以警对此掌握警得越详尽就越有利。

二是做好调解的其有它准备工作。

包括调它1 / 6解地点的选择~相关法律文书点的准备~针对不同的案件的、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出,三,选择合适的调解方法三。

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采到满意的调到解效果。

在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到以解下调解方法:下1、趁热打铁~手续到位法。

任何打一起纠纷~调解民警一一般都无法做到像法官一样精都准裁量~所以当双方情绪准趋于趋平稳、要求相差不大时~民警必须抓住有利时时机~趁热打铁~机快刀斩乱麻~既要细致说明这样“麻斩”的理由~同时又要求斩双双方要遵从调解方的意见。

调解期间注意什么

调解期间注意什么

调解期间注意什么在调解期间,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 保持冷静和理性:在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的状态,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和言辞。

只有双方都冷静和理性,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和达成协议。

2. 尊重对方:在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需要尊重对方的权利和观点。

双方应该相互倾听,尊重彼此的意见,并试图理解对方的立场。

尊重对方是增进沟通和合作的基础。

3. 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期间需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意味着需要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底线,并善于表达和捍卫自己的观点。

同时,也需要考虑对方的权益和底线,以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

4. 坚持诚实和透明:在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需要坚持诚实和透明的原则。

不要隐瞒或歪曲真相,夸大或低估事实情况。

只有基于真实的信息和清晰的认识,双方才能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5. 主动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需要主动寻求解决方案。

这意味着积极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方案,并协助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双方应该尽力避免僵持和对立的态度,而是以合作和解决问题为目标。

6. 确保信息共享和沟通:在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需要确保信息的共享和沟通畅通。

双方应该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并积极参与调解会议和讨论。

双方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以促进有效的沟通和理解。

7. 尊重调解人员和程序:在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需要尊重调解人员和程序。

调解人员是中立和专业的第三方,他们的作用是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双方需要遵守调解程序和规则,尊重调解人员的决定和建议。

8. 灵活和妥协:在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需要保持灵活和妥协的态度。

意味着双方需要主动寻求共同利益和解决方案,有时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和妥协。

双方应该以整体利益为重,而不是片面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

9. 保持机密性:在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需要保持机密性。

双方的意见、建议和协议应该在调解过程中保密,并避免将其泄露给其他人。

这样可以创建一个安全和信任的环境,促进更好的沟通和合作。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

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

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浅析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作者:————————————————————————————————日期:浅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方面问题在于:1、切实加强党的统一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和原则的提出和确定,重大举措的决定和要求,组织机构、队伍建设的规范,以及一些重大综合治理的突出问题解决等方面。

原则上,各级党委在事关社会管理事务的工作报告、决议中,一般都要对综合治理提出要求,做出部署;每年都要专门召开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安排和部署。

各级综治委作为党对综治工作实施领导的议事、协调机构,要把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作为主要任务,从而切实保证党对综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为了切实保障党对综治工作的领导,1993年到1994年,我县综治委、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细则》;2000年,这五个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制度》等;2005年,县综治委又与县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将社会治安综合治进一步纳入检验党政领导班子和考核评价领导干部内容的意见》。

2、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

这一方针,是我们党在总结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反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规律。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基层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于解决社区纠纷、
处理治安案件、维护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派出所警力和资
源有限,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

针对这些
情况,本文将从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进行探讨。

首先,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需要注重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治安调解工作是解决社区纠纷的一种途径,但必须遵守法律底线。

在调解
过程中,派出所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涉案各方明白法律的基本原则
和法律底线,增强法治意识。

同时,派出所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确保依法办案。

最后,基层派出所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派出所警察
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调解技
巧解决社区纠纷。

因此,派出所应该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
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基层派出所还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激励警务人员投身治安调解工作。

综上所述,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但通过
注重依法办案、发挥社会资源、积极预防、加强队伍建设等方法和对策,
可以有效地提高治安调解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陈庄派出所警务区治安调解为例【摘要】: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务区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作为参考。

【关键词】:治安调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陈庄镇派出所全辖陈庄、姚郭、黄郭、宗崔、西史、东潘、滕寨等25个行政村,总面积32.5平方公里,总人口21396人。

在本辖区中,主要突出的治安问题是土地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以及损毁他人财物引起的打架斗殴。

因此,对于一个只有5位正式民警的派出所来说,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治安调解的重要意义(一)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治安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调解中有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能够有效的预防矛盾激化,有利于将矛盾及时、有效控制在萌芽状态,能够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调解是否成功与法院诉讼之间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都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并且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

因此,如果治安调解发挥的作用越大,那么在纠纷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人民法受理的案件就会减少,反之亦然。

在当前法院诉讼量日益剧增的情况下,治安调解质量越高,不仅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方便人民群众,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案要案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三)改善人民警察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众的要求。

因此,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成功的调解一起纠纷对于当事人双方和警务工作人员来说都是皆大欢喜,当事人双方都达到了自己的期望值,警务人员也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

治安调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关键 词 : 安调 解 ; 法 ; 谐 治 立 和
就省略 了一些基本 的调查取证 工作 , 治 安调 解最大 的问题在于 公安机关 小 , 拥有过大的 自由裁量权和适 用条件的模 致使双 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 某些细节 问 糊性 ,这些 问题 成为治安调解 适用的 随 题有分歧无 法得到证实 ,调 解民警失去 意性甚至被滥 用的重要原 因。治安调解 对双方责任裁 定的依据和说服 力 ,调解
办理治 安案 件的一种 重要方 式在平息纠 解 规范》 中仍然使用 “ 等违反治 安管理行 的时效意识 , 抱着能调则调 , 能调就拖 不 纷 、化解社会 矛盾方面发挥 了其他 社会 为 ” “ 情节较 轻 的治安 案件 ” “ 、等 和 其他 的心态 ,奢望当 事人 不会长时 间消耗精
针 对性 地提 出相 应 的 对 策 。

不及日 , 寸 贻误战机 , 造成双 方当事人责任

治 安 调 解 工作 中 存在 的 主 要 问题
无法认定 , 因而无法确 定赔偿标准 , 引起
( ~)对 治 安调解 的 适用 条件 把握 当事入不满 。基层民警在 受理一些因 日 不准
常琐事 引起 的纠 纷案件中 ,常常以为事
案件类型和情节 , 问题 没有得到根 的尊严 和公 安机关的威信 。 其 【 者 简介 : 作 陈晓 宇( 9 7 ) 男( 族 ) 因 、 16 一 , 汉 , 辽宁葫芦 岛人 ,辽 宁公安 司法管理 干部 本改变——“ 情节较轻 ” 没有任 何相应 的
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 学博 士, 法 主要从 事 标准和尺度 ,立法仍然将没有 任何约束
辽 宁 公 安 司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陈晓 宇 ( 宁公安 司法 管理干 部学 院 , 辽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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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文章标题: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

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

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基层能否正确适用。

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关于调解的规定,结合长期在派出所处理大量的治安调解案件的经验教训,认为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loCa因此,治安调解强调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

《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处理治安调解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把握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首先,必须是民间也就是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等特定人群中的纠纷引起的。

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不适用调解处理。

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再次,是”可以调解处理”,并不是必须调解处理,而是既可以调解处理,也可以不调解。

至于是适用治安调解还是适用治安处罚法,应从实际出发,以能达到教育双方、解决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并消除社会影响为目的。

最后,公安机关不要越权处理一些没有构成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调解要贯彻”四宜四不宜”治安调解使用方式、方法恰当,将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因调解的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和,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最后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群众会将矛头转向我们民警和公安机关,埋怨我们民警办事不力等等而进行投诉。

因此,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式、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

“四宜四不宜”,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缓不宜急和宜宽不宜严,是长期治安调解的经验总结,其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办案民警始终本着以团结的愿望出发,自到达案件现场开始,就要想方设法地进行教育疏导,平息事态,缓和矛盾和对立情绪,防止矛盾再次激化。

要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明确利弊和责任,教育各方多做自我批评,在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理解和谅解对方的条件下,组织双方心平气和地加以处理,促进当事人重新和好。

常言道:”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

”在处理民间纠纷(特别是邻里纠纷)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要坚持调解处理的原则。

千方百计地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要教育引导受害方当事人自愿提出接受调解处理。

如:1996年7月的一天8时许,周某夫妻俩在与邻居王某夫妻俩闲聊时,因周某的妻子孙某在话语中伤害了王某的妻子郭某,引发争吵进而引发两家二家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孙某的右手中指被王某一拳打得当场青肿(后经医院摄片诊断,孙某的右手中指第二节骨折)。

被在场的邻居劝开并打110报警。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清晰,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

可以适用治安调解。

我们贯彻”四宜四不宜”精神,采取措施疏散现场,排除僵局,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分别教育疏导,在此基础上,让双方沟通思想,联络感情,消除隔阂,自愿提出调解处理。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因此,对因民事权益争议引起的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治安调解达成协议,或者按其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应当以有利于教育受罚者本人、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取得社会谅解出发,着重从宽处罚,防止就事论事,感情用事,严防矛盾再次激化。

三、治安调解要遵守办案程序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

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据证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如:1997年10月,当事人陆某因房屋装修搭脚手架撞坏了邻居钱某家的东山墙,引起陆、钱两家两次扭打,钱某的妻子右脚被打伤,但未报案。

一天,由于钱家打伤在陆家做小工的外来人口方某夫妻俩,陆某才打110报警。

于是,办案民警一方面将方某夫妻俩送往医院治疗,另一方面将三起扭打案件立案一并展开案情调查取证。

方某夫妻俩为了回家农忙,伤初愈就出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通过调解,钱某赔偿了方某夫妻俩的经济损失,但不肯支付陆某垫付给方某夫妻俩住院治疗的800元医疗费,要与陆某的事一并处理。

派出所多次工作,钱某仍不肯支付。

陆某不知情,以”不作为”将办案单位告上法庭。

由于办案民警严格依法办案程序开展案情调查,对方、钱二家纠纷的损害赔偿已调解结束,准备着手调解陆、钱家的纠纷,不存在不作为,因此,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判决我们办案单位胜诉;原告陆某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共计600元。

如果没有依照办案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我们肯定要被判决败诉。

因此,处理治安调解案件应同其他治安行政案件一样要受理立案和迅速、及时、准确、全面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对损害情况取证和证据固定。

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伤势程度及伤势长度、宽度、面积等要进行具体记录,并进行拍照归档;对损毁的财物进行记录和拍照加以固定。

2、目击证人的证言。

要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调查纠纷的起因和发展全过程。

目击证人的采信,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亲疏”来确定,防止偏听偏信,造成认定事实有误。

3、依法进行伤害鉴定。

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害的民间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作调解处理。

对不构成轻微伤害的不予处理。

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治安伤害案件都进行伤害鉴定。

为此,受害人的病历、发票和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等有关医疗证明材料都要依法收集归档。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做伤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害以上伤害的案件;(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提出申请要求伤害鉴定的;(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4)办案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制作当事人拒绝作伤害鉴定的笔录,或者要求当事人提拱不作伤害鉴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归档备查。

4、当事人是否提出或接受调解。

调解必须以自愿为原则,因此,在材料中要有当事人提出或者接受调解的记录内容。

特别是受伤一方伤势未恢复,但因特殊原因如当事人一方为外来人员要离开或者可能出走的,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提前进行调解的,应当递交要求提前一次性解决的书面材料。

5、注意收集、甄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

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赔偿方往往会对损害数额提出异议,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受害方通过弄虚作假,提高损害数额来提高赔偿数额的现象。

因此,要注意收集、甄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1998年8月的一天上午,二位建筑老板为争某镇农贸市场搭建个体摊位而发生扭打。

受害方被当场打得脸肿鼻青,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数日后出院。

经工作,双方都能接受公安机关系的调解处理。

在确定损害数额时,经到卫生院进行核查发现,受害者在住院期间先后三次配用不属于治疗所需使用的补品药物,价值达1700余元,占总医疗费用的60%以上。

对此,不计入损害数额。

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此事后,非常感激地称赞:”办案民警认真负责。

”在组织调解此案时,顺利地获得一次性成功,赔偿金当场付清。

四、治安调解时要主动控制局面我们在组织调解时,要始终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

(一)、要正确选择、合理限制参与人参加调解。

1、对于疑难复杂的纠纷,组织调解处理时,要邀请司法人员参加联合调解。

同时,可以邀请作风正派、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具有一定威望的同志参加,协助我们做好调解工作。

2、对于思想固执或对调解心有顾虑的当事人,可以在其亲戚、朋友中寻找能说服他的同志,并邀请配合我们做好调解工作,这就叫:”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工作方法(这一方法用在疏导缓解矛盾方面同样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3、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参与人宜1-2名。

如果当事人各方不加限制,就会出现人多嘴杂、注意多,易意见不一发生争吵而影响调解。

(二)要多做教育、疏导工作。

帮助当事人学习有关法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法服人;在语言表达和表情态度上,使当事人感到我们严肃认真、诚恳热情、句句在理易接受。

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缓和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纠纷。

避免冲突发生。

(三)调解时要随机应变。

调解的民警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

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建议的形式,提出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商议,促使他们双方达成共识,最终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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