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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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安调解的问题

浅谈治安调解的问题

目录论文摘要 (2)论文提纲 (3)正文 (5)参考文献 (16)论治安调解论文摘要: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

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

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

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本人在XX市民营区五龙湾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关键词:调解民间纠纷治安管理论文提纲序论:调解是在公安业务上的特指。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调解。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几点思考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几点思考

汇报人:日期:CATALOGUE 目录•引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状分析•域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与启示•对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思考•结论与展望引言01社会治安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国内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研究现状背景介绍探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操作指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状分析02提高警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警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加强警务建设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强化社会治安防范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加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效与问题通过上述措施,社会治安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犯罪率有所下降,公众安全感有所提高。

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警务工作存在漏洞,治安防范措施不够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缺陷等。

社会治安防范意识不强公众对于自身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还不够强,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教育。

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刑事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如审判程序复杂、司法效率低下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警务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警务人员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全面兼顾各方面的工作。

对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域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与启示03设立专门的警务机构,实现跨部门协作;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警务工作的效率;公众参与,推行社区警务。

美国建立全社会的犯罪预防体系;实施零容忍政策,严格控制犯罪行为;重视对罪犯的改造和再教育。

英国制定详细而全面的法律法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实行国民皆保险制度,保证社会福利。

日本域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上述国家的治安状况总体稳定,犯罪率持续下降,民众的安全感普遍提高。

关于对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的思考

关于对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的思考

关于对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的思考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其中,纠纷调解工作是基层派出所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存在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纠纷调解工作能够及时化解民间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基层派出所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调解工作,能够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3. 促进警民关系和谐。

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与群众密切接触,能够增进警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促进警民关系和谐。

4. 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方法,有助于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二、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 调解工作重视不够。

部分基层派出所对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工作力度不够,影响了调解效果。

2. 调解方法单一。

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纠纷时,往往采用传统的说教、劝解等方法,缺乏针对性和创新性,难以达到预期的调解效果。

3. 调解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群众工作能力,但目前部分民警在这方面还存在不足。

4. 调解资源不足。

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调解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对策1. 提高重视程度。

基层派出所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2. 创新调解方法。

基层派出所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效果。

3. 加强培训。

基层派出所要加大对民警的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群众工作能力,确保民警能够胜任调解工作。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第一篇: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公安机关除了负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外,化解民间纠纷,减少民事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同样是我们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不可推卸的任务。

民间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端,是公民与公民(或单位)之间在经济、生活、工作等方面因利益纷争而产生矛盾、争执甚至冲突。

常见的民间纠纷主要有三种:一是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二是邻里、朋友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饲养动物、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三是在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建筑工地因拆迁、造房影响居民休息、采光等引发的纠纷。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因此,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负有调解的权力和义务。

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公安派出所,也大多愿意到派出所求助,请派出所调解,如果处置及时、得当,除了能平息纷争,避免矛盾激化,还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有些民间纠纷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甚至发展成为案件。

以前我们公安机关是执法型的,强调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就行了,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公安机关应该是执法服务型的,服务尤其重要,服务的概念很广,涵盖的内容也包罗万象,调解工作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很难想象,群众发生纠纷到派出所来了,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他还会投你满意票吗?根据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实际案例,笔者仅就上述三种常见的民间纠纷(轻伤害案件除外)作一浅析。

行政治安调解的反思与完善

行政治安调解的反思与完善

增强 , 特权现象普遍 , 权力寻租现象增多 , 在一定程 度上造 这 成 了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降低 , 民关系紧张使公 安机关 警
在群众 中开展工作十分 困难 。为 了赢 回民心 , 安部 在上 世 公
纪 9 年代初期对 全国公安干警 提出了为民服务 的 “ 0 四有 ” 要求 , 并开通 了 10 线 , 1热 遇有社 会及时 出警 , 将本属 于司法
1密切警 民关 系。 自毛泽东时代 , . 公安 机关 的职能就被 设定 为服务群众 , 国初 , 建 毛泽 东同志就提 出 “ 好公安工 搞 作最重 要的一条就是 如何做好 群众工作 , 教育群众 、 组织群
众。 4 ”1以此 为政策依据 , 1 公安 T作一直遵循 ‘ ‘ ‘ 专门机关与群 众路线相 结合” 的基 本原则 。群众 路线 l作 的基本 内容是 T 相信群众 、 发动群众 、 依靠群众 , 作 目的是 治安 防范与打击 工 犯罪 。上世纪 8 年 代 以来 随着社 会 的转型 , O 人们 权利意识
纠纷解 决职能并无 任何经济 利益可言 , 但是 , 作为一项公 共 政策 的选择 , 基层派出所 的解 决社 会纠纷职能具有巨大的政 治效益 。正如社会学家 沃特斯所说 ,“ 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
存在适 合中国 “ 和合” 的法 律文化传统 , 同时也适应 了社会 转 型时期社会 冲突 和纠纷增 多 的现实 国情 , 因此 , 当下 中 在
国的社会转 型过程 中, 切实发挥公 安机关行政治安调 解的功 能 , 于打造和谐社会 与平安 中国意义深远 。本 文立 足于规 对 范 的视 角和制度的框架来研 究行政治安调解 问题 , 而促进 从 行政治安调解制度 的完善。
在 替代性 纠纷解 决机 制勃兴 的 国际潮流下 , 曾经为我 们 所诟病 的本土特色 的调 解制度却越 来越得 到西方司法界 的青睐 , 我们传统 的调解制 度被誉为 “ 东方 经验 ” 。但是 , 我们由于长期受法条主义思维的束缚 , 中国推进法治改革 在

论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论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论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治安调解是我国调解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治安调解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治安调解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掌握不准;在治安调解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方式方法简单。

为此,完善治安调解需要做到:提升民警素质,不断强化治安调解意识;严格把握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规范治安调解中的执法行为;正确把握治安调解的方式方法。

关鍵词:治安调解问题对策警民联调模式一、引言在基层派出所民警受理的各种治安案件中,约有70%以上的案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这些治安案件多属情节轻微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大多自愿协商解决,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部也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两项规章,对治安调解进行了补充。

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2条中对治安调解的含义进行了明确:治安调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的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然而,治安调解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问题,如何更好的发挥治安调解在当前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需要对治安调解深入的学习和认识,严格掌握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对治安调解在实际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找到应对措施,从而使其更加完善。

二、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治安调解工作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对治安调解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掌握不准;在治安调解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方法简单。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

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

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几点思考十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几点思考十近年来,社会治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也都在努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刻思考和反思,不断优化完善工作方案,切实提高社会治安的水平。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提升公共安全意识和素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必须要重视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市民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政府可以通过发布安全提示,提供安全培训等形式来推广公共安全意识和知识。

此外,还可以利用媒体等渠道来增强公众对于犯罪的认知度和防范意识,形成全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力量社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单元,为提升社区的治安水平,需要建立和完善社区管理机制,加强社区治理力量。

政府可以组织社区警务巡逻,设置社区治安服务站等形式来强化社区管理,保护社区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强对治安问题的宣传和引导,同时为公众提供安全相关的服务和资源,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治理效能。

三、加强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时代下,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来辅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比如,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和无人机巡逻,以增强公共安全的监管能力;利用智能管理系统加强公共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并构建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快速、精准的信息对接和共享。

四、完善刑事法律实施体系刑事法律实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公民的合法权益将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因此,治理工作依然需要保持严格执法的态度,加强对于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普法工作,构建和完善社会法治环境,增加社会治理方式多样性和多层次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社会治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

仅仅依靠一方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才能够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

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处置与调解技巧

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处置与调解技巧社会治安事件是指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或引发社会不安的事件。

基层民警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在面对这些事件时,应准确把握处置与调解的技巧,既要保障社会秩序,又要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就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处置与调解技巧进行讨论。

一、准确把握事态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是准确把握事态。

他们需要迅速了解事件的性质、背景和影响,找出事发的原因和关键人物。

只有对事态有全面的了解,民警才能做出正确的处置与调解决策,并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

二、保持冷静并果断处置在社会治安事件处理过程中,基层民警需要保持冷静并果断处置。

他们应该依靠扎实的专业知识、敏锐的观察力和丰富的经验,迅速评估形势,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处置过程中,民警还应注重个人的形象和言行举止,必要时要采取果断的行动来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三、建立有效沟通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有效的沟通。

无论是与当事人、目击者还是其他相关人员,沟通能力是成功处置和调解事态的关键。

民警应该采取积极倾听和耐心解释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倾听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并在处理冲突和纠纷时表现出公正和客观的立场。

四、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的调解过程中需要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

他们可以采用谈判、调和、和解等方式,寻求各方的共识和妥协。

在运用这些技巧时,民警要尊重各方的权益,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促进事态的和谐解决。

五、保护当事人安全基层民警在处置和调解社会治安事件时,必须确保当事人的安全。

他们应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受到侵害,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在处理高风险和复杂的案件时,民警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或部门合作,共同保障当事人的安全。

六、做好记录与后续工作基层民警在处置和调解社会治安事件后,还需要做好记录和后续工作。

他们应当详细记录事态发展、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调解结果等重要信息。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基层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于解决社区纠纷、
处理治安案件、维护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派出所警力和资
源有限,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

针对这些
情况,本文将从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进行探讨。

首先,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需要注重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治安调解工作是解决社区纠纷的一种途径,但必须遵守法律底线。

在调解
过程中,派出所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涉案各方明白法律的基本原则
和法律底线,增强法治意识。

同时,派出所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确保依法办案。

最后,基层派出所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派出所警察
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调解技
巧解决社区纠纷。

因此,派出所应该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
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基层派出所还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激励警务人员投身治安调解工作。

综上所述,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但通过
注重依法办案、发挥社会资源、积极预防、加强队伍建设等方法和对策,
可以有效地提高治安调解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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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长期以来,大量的治安纠纷是困绕基层公安机关的一大难题。

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很多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诱发治安、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安定。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消除和排解不稳定因素,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和重大政治任务。

”正确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对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鉴于此拙文结合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就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从理论和实践作些肤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治安调解的概念及其现实意义治安调解的概念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调解的种类很多,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

治安调解是行政调解的一个组成部分。

所谓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明确是非、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调解的一种。

治安调解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进一步融洽基层民警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在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

首先,对这两类案件公安机关从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合理地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做到合情合理,情使动人,理使人服,从而消除产生纠纷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避免使民间积怨累加,冲突升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其次,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可以培养基层民警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树立人民基层民警良好的社会形象,发扬人民基层民警为人民的精神。

最后,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民警依法教育处理而不简单地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能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促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能进一步建立基层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增强人民群众对基层民警的信任感,树立人民基层民警公正执法的形象,建立人民群众同基层民警的密切融洽、协调信赖的鱼水关系。

2、有利于及时解决治安管理过程中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治安调解是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的存在为前提,基层民警在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对于发生的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内的纠纷,一并进行调解,可以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如果是由一方或者双方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引起的,那么,由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同时,对该行为引进的民事纠纷同时进行调解解决,必然会节省时间,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治安调解手段的确立与运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及时、参与案件处理的成员更宽泛,便于明辩事非等有利条件。

因此,用调解手段解决治安案件,既能使违法人员在思想上受到教育、认识错误,又能使一些民间纠纷得以化解,邻里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同事之间的矛盾得以消除。

3、有利于减少犯罪诱因和案件处理的后遗症维护社会稳定。

由于这两类案件多是发生在邻里之间、亲朋之间、同事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常常表现为互有过错,通过说服教育、明辨事非、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与争议,比起给予一方或双方治安管理处罚更能缩短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距离,平息各种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和家庭、邻里矛盾;可以防止争议的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进行上访、投诉、起诉,可以减少诉讼;帮助当事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化解在今后生产、生活、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误解与隔阂,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反之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造成当事人投诉、信访、上访;甚至双方矛盾就会升级,就可能酿成杀人、伤害、毁损财物等刑事案件,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处理这些案件能减少产生犯罪的土壤,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4、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基层民警法制观念。

治安调解要求以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自主选择为前提,充分肯定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价值。

因此,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己做主,自愿处分权利,公安机关不能做出强制决定,当事人也不必听从公安机关的强制命令,这无疑会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

使当事人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非法侵犯,反之,亦不允许自己滥用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使他们在更完整、更准确的意义上理解了权利的真正内涵,并接受了一次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进而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同时在调解中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并且从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之间针对是否“依法调解”和是否“依法自愿”的相互监督中,使他们两次分别受到要依法行政与遵纪守法的教育。

二、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调解范围把握不准。

一是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二是将属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各类民事、民间纠纷,为了及时缓解矛盾、替群众分忧解难等原因,不得不不超越行政调解范围进行此类纠纷调解。

三是存在应调解案件而未调解现象,图简单、怕麻烦,不愿调解浪费时间,而直接将法定可调解的治安案件处罚了事。

治安案件调解的原则和方法不明确。

基本上是仿照民间调解、司法调解的作法,一些基层民警在调解中凭主观臆断,经不起科学论证。

有些民警在调解时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事前不深入调查取证,调解时又不耐心听当事人陈述,不分案件的性质、情节,也不分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或责任如何,而是各打五十大板,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

少数基层民警调解意识淡薄。

少数基层民警缺乏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对群众反映和要求调解的案件或者执法很随意,或者过于自信,甚至推诿搪塞,久拖不决,往往以为双方都是辖区居民或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原因,特权思想严重,自认为他们受制于我,在没有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就作出调解意见,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局面。

强制调解。

强制调解,是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情况下,个别干警贪图省事,强行组织当事人调解,有的以不服从调解,就不查处案件的手段,迫使当事人违心服从调解,以致案件久拖不决。

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因当事人不愿履行,而成为一纸空文。

执法不规范。

主要问题没办法及时取证,延误战机,造成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无法确定赔偿标准,引起当事人不满。

某些基层民警认为事小,省略了一些基本的访问、取证工作;有的甚至连起码的当事人笔录也省略了,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些细节问题有分歧就无法得到证实,调解就失去对双方责任裁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会失败,此时办案民警将做更多的弥补工作,事倍而功半,还有可能被投诉。

调解艺术不高。

有些基层民警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

如过于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调解的准备工作都做到位了,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部听你的"、"你说了算"等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在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责任承受度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事与愿违。

调解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时,调解不易成功,容易引起信访,致使重复调解而耗费大量时间。

三、发挥治安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作用的对策思考。

笔者认为治安调解工作是一门工作艺术,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办案民警所要采取的策略也不同。

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治安调解中应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是调解的本质要求。

自愿原则,即调解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有调解解决治安案件的愿望,有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

它也是确保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有利保障,倘若失去自愿的前提,当事人通常会反悔或拒绝履行,那么调解解决纠纷的机制就变得毫无意义。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处理该案,或者虽然愿意调解,但是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就不能强行调解,就应当作为调解无效,将该案转入一般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处理。

2、平等原则。

一方面指在治安案件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都在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理由和意见的权利。

公安机关必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厚此薄彼,偏听偏信。

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与调解人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主动与被动的单向隶属关系,这里体现的是基层民警调解的行政权力不得凌驾于当事人处分权之上。

3、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治安调解案件所引起的案件事实,应该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进行调解取证。

治安调解不但要以情感人、更要以理喻人、以法服人,而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能因为私心杂念,置国家法律和基层民警信念于不顾,而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不能是非颠倒,本末倒置。

只有这样,才能使治安调解起到教育当事人、保护合法、制裁违法的作用。

如果事实不清楚,责任不明确,就可能出现偏差,不能达到调解的目的,当事人也就可能不服从调解或不接受调解结果4、合法原则。

合法是调解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调解不遵循合法性原则,则只能招致被法律所否定。

合法原则要求我们调解治安案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一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二是公安机关受案的范围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三是调解主持人只能是公安民警;四是要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调解的公平、公正。

5、履行协议不予处罚的原则。

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尤其是有过错一方履行协议是自我教育,化解矛盾,认识错误的好方式,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因此,依法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按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人给予处罚。

6、效率原则。

“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

”调解制度被誉称为“中华民族的创举”,被西方誉为司法制度的“东方经验”。

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注重效率,通过治安调解可以大幅度节省时间、费用等耗费,又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效率原则是指治安案件调解既要讲求调解的效率,又要注重调解的实效,二者必须兼顾,不可偏废。

尤其重要的一点是,为了保证调解的实效,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案件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

这既可以这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用为要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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