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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5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解读(精品)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解读(精品)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部分共涉及六章内容,但实际各知识点密切相关,学习时可按照几条线索进行梳理、学习。

【线索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中)→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关键知识点】1.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2.产生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要求。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公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一旦加重,属于复议决定违法,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该撤销该复议决定。

【链接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线索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个“并非”)→中央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的判断→派出机关(行政主体)与派出机构(有授权时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实施权→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诉讼的原告(谁去主张权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如何主张权利)→管辖(到哪儿去主张权利)【关键知识点】1.行政主体——权(行政职权)、名(以自己的名义)、责(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个“并非”)(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场合都具有行政主体地位;(3)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3.通过中央行政机关的构成,重点掌握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后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授权行政主体)4.派出机关VS 与派出机构5.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 判断的标准是“授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章的层级。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合同概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双方权利、义务负担的不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即可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合同。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提示: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自然人借款(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特定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要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提示: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其内容名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其内容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内容和名称的合同。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主管税务机关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无数量限制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县税务机关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无数量限制 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无数量限制 按度缴的:每年月日申请;按度行政处罚的种类(熟悉) 理论分类 (熟悉) 法律分类(熟悉)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时,不超过20日。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适用听证程序)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适用听证程序)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财产罚 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 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训诫罚 警告 听证适用范围及内容(结合税务处罚听证的相关内容)民事责任的类型(熟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1)满18周岁的非精神病成年人;(2)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正常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仅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1)年满10周岁非精神病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1)不满10周岁的人;(2)年满10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人。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2017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以相对人的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1.行政行为的无效(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①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以相对人的`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1)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主体、内容、职权、程序任何一个合法要件欠缺,均会导致被撤销。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被撤销的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以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如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如相对人行贿、行政主体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篇第六章高频考点汇总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篇第六章高频考点汇总

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篇第六章高频考点汇总第一篇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内容导航】1.行政诉讼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2.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在2019年、2018年、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多次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一)行政诉讼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案件;3.行政许可案件;4.行政确权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与行政补偿案件;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案件;8.侵权公平竞争权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行政给付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行政协议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案件:政治性2.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不含规章)规范性文件可附带性审查,不可直接起诉——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内的机构或公务员作出的行为——区别于外部行政行为4.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5.刑事侦查行为:刑诉法授权6.行政调解行为:区别于行政裁决7.行政指导行为:非强制性8.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9.行政程序内部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10.过程性行为: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11.协助执行行为:非行政机关自身意思表示12.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内部事务13.信访办理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14.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原告【内容导航】1.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2.原告资格转移【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0.24•【文号】•【施行日期】1997.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1997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税、骗税和抗税,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巨额损失,有些案件手段恶劣,案值巨大,危害严重,令人触目惊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

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

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用行政执法代替刑事执法。

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见附件一),连同有关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均应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税务机关。

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二、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实际收入隐瞒,少缴税款。

经过税务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依法进行处罚。

二、案情简介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但申报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少申报200万元。

2.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共计200万元。

3.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税款共计4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故意隐瞒实际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2. 案件原因: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追求非法利益,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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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时间和方式:
❖ 1、考试时间: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每年组织2次,分 别安排在每年4月和11月的第四个星期五上午10: 00-11:30。各单位初任培训结束时间应与执法资 格考试时间基本同步,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 选择参加考试的次数和时间。
❖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税收证据采集、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等工作。
❖ (十三)负责与市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 局等有关单位的对口联系工作。
❖ (十四)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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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上半年,省局机构改革,将政策法规处部分 职能划转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地 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 (九)指导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的工作,负 责重大税务行政争议的调处工作。
❖ (十)负责市地税系统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省局 税务行政处罚有关制度,指导、监督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 罚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处罚的案卷评查、统计分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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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办理市局受理的行政复议、赔偿案件以及 市局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指导、协调、监督、检 查市地税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 承办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备案等基础性工作; 贯彻落实省局复议、应诉、赔偿的工作制度;税务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专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市 地税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工作;收集、整 理、反映税务行政案件中的税收政策、征管等方面 的问题。
❖ 2001年11月,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 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 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 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 130号),主要规定如下:
❖ 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 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 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2
❖ 具体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省局制定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总体规划、
制度和措施;组织、协调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的考核工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计划;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
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 (三)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的起草和
贯彻落实工作;牵头组织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到期清理; 负责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配合省 局税制改革,开展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 ❖ (四)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涉 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的会办工作;承担市地税系 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 ❖ (五)定期组织实施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反馈、清理 工作;汇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税收政 策法规查询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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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大纲和教材:以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 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税发〔2008〕37号)中的“行政执法知 识模块”和“税收政策知识模块”为主要依 据,以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 础知识培训系列培训教材(X类)为基本教材, 其中《法律基础知识》和《税收基础知识》 教材为执法资格考试指定教材。
❖ 第八条 执法资格认证采取执法资格考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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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为建立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 规范化、常态化机制,促进提高税务系统新录用公 务员初任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 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常地税发〔2009〕13号转发国税函 〔2008〕822号),决定自2009年起,将执法资格 考试与初任培训工作结合进行。
❖ 具体职责是:
❖ 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 办法,强化执法监督,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 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税收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 处理;承办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
6
二、规范执法资格认证
涉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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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处职能
❖ 政策法规处是市地税局主管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制工作的综合 职能部门。
❖ 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省局制定的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 治税工作方案;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计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 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 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 落实工作;承担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 备案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反 馈和汇编工作;承办税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 赔偿工作;组织涉税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
❖ 市局成立了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税 系统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处、基层 工作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为小组成员单位。总 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命题和考试结果确认。市局法规 处参与相关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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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对象:各单位当年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具有行政 职能的事业编制人员。需要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其 他人员。有关具体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 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 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 〔2007〕86号)执行。文件有关规定:已取得注册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税务人员可以 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 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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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牵头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 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案审会,起草案审会 议纪要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地税系统重 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
❖ (七)承办涉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对工作,指导、协调 市地税系统开展涉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对工作。
❖ (八)贯彻实施省局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负责市地税 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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