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
银行客户信息保护规章制度

银行客户信息保护规章制度一、引言保护客户信息已成为银行业务中的重要任务及法定责任。
为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本文将就银行客户信息的重要性、保护规章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制度实施的核心措施进行阐述。
二、银行客户信息的重要性客户信息是指银行从客户处获取的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及经济交易有关的全部信息。
银行客户信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隐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暴露、盗用和滥用。
2. 金融安全风险:客户的财务状况、交易记录等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资金被盗、身份被冒用等金融风险。
3. 信用建设与业务发展:银行应根据客户信息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依赖于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信贷和其他业务,保护客户信息是建立良好信用关系的基础。
三、银行客户信息保护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银行客户信息保护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银行及客户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律法规要求: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
2. 经济效益:客户信息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将直接影响银行的经济效益,建立规章制度能有效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保障银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 品牌形象:客户信息保护关系到银行的声誉与形象,银行如果能够有效保护客户信息,将赢得客户信任,扩大市场份额。
四、银行客户信息保护规章制度的核心措施为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银行应采取以下核心措施。
1. 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在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
包括权限分级管理、密级划分、日志记录等。
2. 加强技术安全建设: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如数据加密、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确保客户信息系统安全可靠。
3. 加强人员管理与培训:合理配置信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信息保护意识和技能。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

附: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一、综合类监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银行客户信息保密规章制度

银行客户信息保密规章制度1. 背景保护客户隐私和保密是银行的重要职责和义务。
本规章制度旨在确保银行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2. 定义- 客户信息:指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收集到的与客户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交易记录等。
- 保密:指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许可,不向任何非授权人员披露客户信息的行为。
- 授权:指客户明确同意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银行使用或披露客户信息的行为。
3. 保密原则银行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应遵守以下保密原则:- 最小化收集:仅收集与业务需求相关的客户信息,仅保留必要的时间。
- 严格访问控制:制定合理的访问控制措施,限制非授权人员对客户信息的访问。
- 加密存储和传输: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泄露。
- 内部保密责任:建立内部保密责任制度,对银行内部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和监督,确保其遵守保密要求。
- 第三方管理:与合作伙伴或供应商建立合同,并明确规定其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4. 披露与使用银行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非授权组织或个人披露客户信息。
仅在以下情况下,银行可使用或披露客户信息:- 获取客户授权:根据客户的明确同意或授权,使用或披露客户信息。
- 法律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或披露客户信息。
- 合作伙伴关系:与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时,根据合同约定使用或披露客户信息。
5. 信息安全措施银行应采取以下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系统安全:建立安全的信息系统架构,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备份和恢复等。
- 用户权限管理:采用严格的用户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每个用户仅能访问其所需的客户信息。
- 监测和审计:进行系统监测和审计,及时发现和预防信息安全漏洞或风险。
- 培训和教育: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客户信息保密的意识和技能。
6.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本规章制度处理客户信息的行为,银行将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纪律处分:对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停职、解聘等。
银行客户信息保护措施手册

银行客户信息保护措施手册第一章:总则 (3)1.1 制定目的 (3)1.2 适用范围 (3)1.3 保护原则 (3)第二章:客户信息保护制度 (3)2.1 客户信息分类 (3)2.2 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框架 (4)2.3 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实施 (4)第三章:客户信息收集与使用 (5)3.1 客户信息收集原则 (5)3.2 客户信息收集范围 (5)3.3 客户信息使用规定 (5)第四章:客户信息存储与保管 (6)4.1 客户信息存储方式 (6)4.2 客户信息保管期限 (6)4.3 客户信息保管措施 (6)第五章:客户信息传输与共享 (7)5.1 客户信息传输原则 (7)5.2 客户信息传输方式 (7)5.3 客户信息共享规定 (7)第六章:客户信息查询与变更 (8)6.1 客户信息查询规定 (8)6.1.1 查询目的 (8)6.1.2 查询范围 (8)6.1.3 查询权限 (8)6.1.4 查询流程 (8)6.2 客户信息变更流程 (8)6.2.1 变更原因 (8)6.2.2 变更申请 (9)6.2.3 变更审批 (9)6.2.4 变更通知 (9)6.3 客户信息查询与变更记录 (9)6.3.1 记录内容 (9)6.3.2 记录保存 (9)6.3.3 记录查阅 (9)第七章:客户信息安全防护 (9)7.1 客户信息安全风险识别 (9)7.2 客户信息安全处理 (10)7.3 客户信息安全报告 (10)第八章:客户信息保护培训与宣传 (11)8.1 员工培训计划 (11)8.1.1 培训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11)8.1.2 培训目的:提高员工对客户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掌握客户信息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11)8.1.3 培训时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11)8.1.4 培训方式: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 (11)8.2 培训内容与方法 (11)8.2.1 培训内容 (11)8.2.2 培训方法 (11)8.3 培训效果评估 (12)第九章:客户信息保护监督与检查 (12)9.1 监督检查机制 (12)9.2 监督检查内容 (12)9.3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3)第十章:客户信息保护违规处理 (13)10.1 违规行为分类 (13)10.2 违规行为处理流程 (14)10.3 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14)第十一章:客户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与标准 (15)11.1 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15)11.2 客户信息保护国家标准 (15)11.3 客户信息保护行业规范 (16)第十二章:客户信息保护应急预案 (16)12.1 应急预案制定原则 (16)12.1.1 预防为主,应对及时。
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分析与措施

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分析与措施摘要:《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系统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监管规定则细化了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
银行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客户个人信息相关权利,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需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对客协议文本,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规范客户营销,加强对外合作信息安全管理。
一、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均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系统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则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细化要求。
相关规定主要有:(一)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含义。
《民法典》第1032条和第1034条规定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商业银行作为信息处理者需承担以下义务:一是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并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目的、方式和范围。
不得以客户不同意处理其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其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是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对外提供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除外。
银行客户信息保护规范

银行客户信息保护规范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信息。
这些信息不仅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还涉及到财务状况、交易记录等敏感数据。
银行客户信息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客户的个人权益,也直接影响着银行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银行客户信息保护规范至关重要。
一、客户信息的收集银行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首先,必须明确告知客户收集信息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并获得客户的明确同意。
不得通过欺诈、误导或强迫等手段获取客户信息。
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收集,只获取与提供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
例如,在为客户办理储蓄业务时,只需收集客户的身份验证信息和必要的财务信息,而不应过度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偏好、家庭状况等信息。
同时,银行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收集过程的安全性,防止信息在收集环节被泄露或篡改。
二、客户信息的存储银行应建立安全的信息存储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加密存储。
对于敏感信息,如客户的密码、银行卡号等,应采用高强度的加密算法进行加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解密和访问。
存储系统应具备完善的访问控制机制,严格限制员工对客户信息的访问权限。
员工只能根据其工作职责和授权级别访问相应的客户信息,并且访问行为应被记录和监控。
此外,银行还应定期对存储的客户信息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备份数据也应按照相同的安全标准进行存储和保护。
三、客户信息的使用银行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事先告知客户的目的和范围。
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出售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在内部使用客户信息时,应遵循“最小化使用”原则,即仅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进行风险管理或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情况下使用。
例如,在进行反洗钱监测时,可以使用客户的交易记录进行分析,但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其他无关的业务。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

附: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一、综合类监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客户信息管理,保护客户隐私权,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应予以合理、必要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职业信息、家庭信息、交易信息等。
客户信息是银行的重要资产,任何员工都有维护客户信息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客户信息管理应遵循客户主动提供、合法合规、保密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信息收集与登记第五条银行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登记。
客户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客户信息收集采取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2. 客户财务状况:收入、资产状况、债务状况等;3. 客户职业信息:职业、工作单位、职位等;4. 客户家庭信息: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等;5. 客户交易信息:开户信息、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登记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和存储,确保信息安全、易于管理。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等级,对客户信息进行更新和验证。
当客户信息发生变更或存在疑问时,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补充或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客户信息使用与保护第九条银行在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时,应明确使用目的和范围,并取得客户的明示同意。
第十条银行应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信息加密: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传输和存储的安全;2. 权限管理:设定合理的权限分级,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使用客户信息;3. 审计监控:建立审计和监控机制,对客户信息的访问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控;4. 防范风险:加强对内部员工和外部攻击的防范,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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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一、综合类监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6、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从业人员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从业人员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
接触个人金融信息岗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书面做出保密承诺。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
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二)向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但为个人办理相关业务所必需并经个人书面授权或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在个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产生该信息以外的本金融机构其他营销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该授权或同意所适用的向他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具体情形。
同时,还应当在协议的醒目位置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提示该授权或同意的可能后果,并在客户签署协议时提醒其注意上述提示。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客户授权或同意其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做出相关授权或同意的除外。
六、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外包开展业务的,应当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并将其作为选择外包服务供应商的重要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明确其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职责和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外包服务供应商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外包服务供应商在外包业务终止后,及时销毁因外包业务而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的个人金融信息,应当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查询和滥用。
二、银行卡及账户管理业务监管规定7、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7号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9、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四、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持卡人账户信息的保护。
九、各商业银行应加强跨行交易数据的安全管理,对于其他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信息应尽到充分的保密义务。
没有尽到充分的保密义务造成信息外泄的,应承担由此给其他银行和其他银行卡持卡人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将有关银行卡的技术和服务外包给第三方的,各商业银行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方接触或泄露有关本行和其他银行的银行卡敏感信息,并明确外包方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各商业银行应将和外包方签订的有关外包的主要内容、行内制定的对外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
10、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一、银行卡发卡业务应执行严格的资信审批程序。
各发卡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在发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
银行卡业务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客户的主要情况、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消费信贷记录和还款情况等,细分并审慎选择目标客户群体,将必要的核实内容、评估情况和授信情况以适当形式记录保存,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提供持续稳定的基础。
为从源头控制风险,各发卡银行应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可利用法定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和其它外部信用信息系统等辅助管理银行卡业务风险。
11、人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二、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三)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发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12、人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的问题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
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
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三、外包业务类监管规定13、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包合同中应当要求外包服务提供商承诺以下事项:(四)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当客户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随时终止外包合同;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外包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二)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1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财会[2010]11号第十一条企业外包业务需要保密的,应当在业务外包合同或者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电子银行类监管规定15、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督会令2006年第5号第五十二条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外包服务供应商的保密义务、保密责任。
16、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客户信息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1]86号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时,严格执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