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7.18•【文号】银发[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8号)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期,经核查发现,少数金融从业人员未能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义务,甚至有个别金融从业人员还参与或协助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完善金融反洗钱(含反恐怖融资,下同)工作机制,防范类似情况的发生,维护我国金融机构良好声誉,现就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应科学评估洗钱风险(含恐怖融资风险,下同)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全员性义务,金融机构要明晰各条线(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要积极发挥业务条线(部门)在了解客户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避免反洗钱工作职责空洞化。
二、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要全面覆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风险较高领域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措施,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金融机构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
三、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强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问题。
银行业法律合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定

银行业法律合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定银行业在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这些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包括《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银行风险管理规则》等。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银行业可以更加全面有效地履行其合规责任。
1. 反洗钱法的法律规定反洗钱法是指国家为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人民利益,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
该法律规定了银行业需要遵守的主要义务和责任:(1) 客户尽职调查: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银行在开立账户或进行重大交易时,必须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这包括核实客户身份、交易目的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2) 反洗钱报告:银行在发现涉嫌洗钱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反洗钱机构报告。
同时,银行有义务协助反洗钱机构的调查工作。
(3) 冻结资产:在接到司法机关的冻结命令时,银行必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的资金,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后续调查。
(4) 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确保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反恐怖融资法的法律规定反恐怖融资法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组织通过金融渠道获取资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银行业在履行反恐怖融资法律义务方面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客户背景调查:银行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背景调查,确保没有与恐怖主义组织有关的行为。
(2) 冻结资金:一旦发现客户资金涉及恐怖活动,银行必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的资金,并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3) 信息共享和合作:银行应当积极与反恐怖主义情报机构、执法机构等合作,共享相关信息,加强风险防控。
(4) 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员工进行反恐怖融资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3. 银行风险管理规则的法律规定银行风险管理规则是为了保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营,规范业务风险管理而制定的法律。
银行业需要依据这些规定履行风险管理的法律责任:(1) 风险识别和评估:银行必须对各类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7.26•【文号】银办发〔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
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
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
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银发〔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4〕3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15日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防止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及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各分行根据本规定制定其反洗钱管理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3术语与定义3.1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3.2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3.2.1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交易。
3.2.2可疑支付交易是指支付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4职责与权限4.1 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4.1.1 统一领导、部署本行反洗钱工作。
4.1.2 负责研究和制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1.3 负责研究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1.4 负责本行反洗钱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查、培训。
4.1.5 指导、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
4.1.6 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4.2 反洗钱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中心,反洗钱办公室负责4.2.1 负责本行反洗钱日常工作。
4.2.2 制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2.3 组织全辖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检查。
4.2.4 反洗钱的联络、协调工作。
4.3 会计结算中心设立反洗钱岗负责4.3.1 拟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3.2 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检查ⅩⅩ银行各分行、支行(部)落实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
4.3.3 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妥善保管反洗钱会计信息和资料。
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

反洗钱对金融机构的意义
合规压力 外部风险 内部风险 价值创造
金融反洗钱基本原理
资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反 洗钱调查——案件形成 定位: 预防为主,配合打击 目标: 可 疑交易——身份识别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反洗钱内控
反洗钱法律规定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FATF”40+9”项建议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反洗钱
异常交易 主动监测 尽职调查
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异常交易监测 分析判断 流程监控
可疑交易报告: 恐怖融资
恐怖融资与洗钱的区别 对象 目的 手段
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标准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 理办法 主观判断 名单监测
可疑交易制度特征
可疑交易报告目的 可疑交易报告作用 可疑交易与大额交易 可疑交易与证据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的。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 后, 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 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 关替代性信息的。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 的。
可疑交易基本要求: 全面性
完成的交易 进行中的交易 准备开展的交易 可能的交易
保存期限相关要求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 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 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 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 金融 机构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 者交易记录的, 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 , 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 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 遵守其规定 。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构与合规要求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构与合规要求背景介绍: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交易方式的多样化,洗钱风险也日益增加。
为了防范洗钱活动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家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监管机构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就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构与合规要求进行分析。
一、国际监管机构国际反洗钱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和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
这些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反洗钱准则和标准,通过评估国家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情况,推动各国加强反洗钱工作。
二、国家监管机构各国家监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美国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反洗钱法律法规;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工作。
各国监管机构依据国际标准和本国法律制定监管规则,提供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合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需要满足一系列合规要求。
首先,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监测报告等环节。
其次,金融机构需要进行洗钱风险管理,采取风险分类和风险管理措施。
此外,金融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专业能力。
最后,金融机构应与监管机构合作,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监管工作。
四、银行反洗钱工作挑战与建议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是技术挑战,随着虚拟货币和移动支付的兴起,洗钱手段日趋复杂,金融机构需要不断更新技术手段来识别和防范洗钱行为。
其次是跨境合作挑战,洗钱活动常常跨越国界,银行需要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协同监管。
此外,合规成本和合规风险也是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挑战之一。
针对以上挑战,建议银行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技术投入,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提升反洗钱系统的准确性和效果。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应对跨境洗钱风险。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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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就监督管理部分而言,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这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这属于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
综上内容,人民银行实际上是有3个方面的检查监督权,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检查监督权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本节主要讲解三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银监会的设置: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l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因此,需强调的是,本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从机构性质上看,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地域上看,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其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有6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一系列措施。
其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重组。
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3)撤销。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是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
其三,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
即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第三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关于相关的处罚措施
∙第四节反洗钱法律制度
本节应掌握的主要内容是:洗钱的目的、洗钱的过程、洗钱的方式、反洗钱法律制度、反洗钱监管部门
一、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态,洗钱者交错运用不同的方法,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的特征
(3)使用空壳公司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l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该法共七章三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应掌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会议还作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即建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l日起施行。
关于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主要是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
其中: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关于免于报告的交易:
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有九类交易:P156
由此看来反洗钱法律主要有三部: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7年3月l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