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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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

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

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洗钱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障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反洗钱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慎客户识别第一节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所有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进行审慎的身份识别。

第二节黑名单客户管理金融机构应及时获取和更新黑名单信息,建立黑名单客户库,对进入黑名单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其金融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监控与报告第一节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通过自动化手段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交易监控团队,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异常交易的发现。

第二节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向洗钱情报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洗钱情报中心应及时分析报告,对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协助金融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培训第一节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客户识别方法、可疑交易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章合作与监督第一节合作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情报和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行动。

第二节监督检查相关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第六章处罚与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废止。

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是指国际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为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洗钱是指将非法得来的资金通过一系列交易,使得这些资金看起来像是合法资金的过程。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反洗钱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全面的监管框架和防范措施,以便金融机构能够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一、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了解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原则。

金融机构要求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全面了解客户及其背景信息。

1. 身份验证:金融机构必须验证客户的身份,必要时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身份证等。

2. 财务状况了解:金融机构需要了解客户的经济来源和财务状况,以确保所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 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系统,及时识别令人怀疑的高风险交易,并进行详细调查。

二、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规章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有关人员严格遵循规章,并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1. 内部审查: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查,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2. 员工培训:金融机构需要为员工提供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意识和辨识能力,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3. 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管控可疑交易的风险。

三、合规报告和合作反洗钱规章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与执法部门、监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

1. 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包括货币数量巨大、频繁现金存取、涉及高风险国家等情况。

2. 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与其他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洗钱行为。

3. 监管合规:金融机构需要密切关注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指导,确保自身合规,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和内部控制。

总结:反洗钱规章制度是金融业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

银行如何加强反洗钱监控

银行如何加强反洗钱监控

银行如何加强反洗钱监控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反洗钱工作已成为银行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

洗钱活动不仅损害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还可能助长犯罪和恐怖主义的蔓延。

因此,银行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反洗钱监控,以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银行首先要制定完善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从高层管理到基层员工,都应清楚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自身的责任。

同时,要建立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准确识别客户身份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

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背景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如政治公众人物、跨境交易频繁的客户等,要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此外,还要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和资金来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三、强化交易监测和分析银行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测系统,对客户的资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监测的重点包括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频繁的跨境交易等。

对于监测到的异常交易,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调查,判断是否存在洗钱嫌疑。

在分析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客户的身份、职业、交易习惯等因素,提高判断的准确性。

四、加强员工培训员工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者,其反洗钱意识和能力直接影响工作效果。

银行要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反洗钱培训,使他们了解最新的洗钱手段和趋势,掌握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识别和处理可疑交易的能力。

五、与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除了内部培训,银行还应向社会公众普及反洗钱知识,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通过网点宣传、网络平台、媒体等渠道,向客户宣传洗钱的危害和反洗钱的重要性,引导客户自觉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配合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七、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洗钱问题逐渐突显,使得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公正。

反洗钱名单是一种重要的工具,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并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背景分析洗钱活动给金融行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洗钱措施。

反洗钱名单是指在国家或国际上被列入具有洗钱或金融恐怖主义嫌疑的个人或组织的名单。

监控管理办法是指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对反洗钱名单中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可能的洗钱风险。

二、反洗钱名单的建立反洗钱名单应由相关主管机关负责建立,确定标准和程序。

建立反洗钱名单的首要目的是识别那些可能从事洗钱活动或与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个人或组织。

为了有效地建立反洗钱名单,相关主管机关应根据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和现有反洗钱经验,明确列入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并确保透明和公正。

三、反洗钱名单的监控管理1. 技术手段建立反洗钱名单的监控管理办法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IT系统是实施反洗钱名单监控的核心工具。

金融机构应采用先进的反洗钱软件,实时监测账户交易数据,同时设立自动报警机制,便于迅速识别并处理可能的洗钱风险。

2. 操作规范为了保证反洗钱监控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操作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清晰的操作流程,提供足够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监控管理办法。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监控结果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及时调整监控策略。

3. 数据共享为了提高反洗钱名单的监控效果,金融机构应与相关主管机关共享反洗钱名单数据。

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反洗钱名单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拦截可能的洗钱活动。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金融机构可与相关主管机关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共享的反洗钱名单数据不被滥用。

四、法律监管与制度建设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应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并在法律层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是针对洗钱行为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旨在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合法经济体系。

针对全球范围的反洗钱行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和监管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反洗钱名单和监控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实施。

一、反洗钱名单的作用和内容反洗钱名单是指一份被有关监管机构认可和公布的个人、组织或国家,其涉嫌从事或曾经参与恐怖融资、洗钱等非法活动。

这些名单的目的在于方便金融机构和其他受监管机构识别并避免与名单上的实体开展业务合作,从而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和金融犯罪。

反洗钱名单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国际反洗钱名单,由国际组织、多边机构或国家制定,例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名单、全球恐怖分子名单;另一类是国内反洗钱名单,由各国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例如中央银行黑名单、金融监管部门恐怖分子资金名单。

二、反洗钱名单监控的必要性与意义2.1 防止合法渠道被滥用反洗钱名单监控可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并排除与恐怖分子、犯罪组织或受制裁国家等不法实体开展业务合作的风险。

这种监控能够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防止恶意资金通过合法渠道进入市场。

2.2 加强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通过遵守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降低自身违规的风险和罚款。

合规的经营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信誉度,提高客户对其的信任,从而带来更多业务机会和可持续发展。

2.3 全球反洗钱合作与信任各国之间的反洗钱合作需要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而有效的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是构建这种信任的关键。

只有通过共享溯源信息、加强合作和及时更新名单信息,国际间的反洗钱工作才能更加高效且具备实时性。

三、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的要点和方法3.1 精确的数据收集和整合金融机构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整合反洗钱名单信息,并将其整合入内部反洗钱系统,以便在业务交易中自动和动态地识别和预警与名单相关的风险。

反洗钱监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监控管理办法

1.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配套规定的要求,履行公司反洗钱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控工作。

3.术语和定义3.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2大额交易:指本公司保险业务中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3频繁交易: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3.4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3.5长期:指1年以上。

3.6客户基本信息:对于自然人客户,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7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被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列入“在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方面不合作国家和地区”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

3.8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3.9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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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配套规定的要求,履行公司反洗钱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控工作。

3.术语和定义3.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2大额交易:指本公司保险业务中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3频繁交易: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3.4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3.5长期:指1年以上。

?3.6客户基本信息:对于自然人客户,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7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被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列入“在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方面不合作国家和地区”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

3.8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3.9以上:包括本数。

3.10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设立的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总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11反洗钱管理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反洗钱岗。

3.12法律合规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法律合规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岗位。

4.职责4.1总公司4.1.1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部署。

4.1.2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组织规划与执行情况跟踪;负责反洗钱事项的执行推动;负责反洗钱报告的汇集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控分析中心报告;负责对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反洗钱知识的培训。

4.1.3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完善销售流程、承保与理赔流程、客户服务流程以及契约单证和相关单证的内容,保证公司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达到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4.1.4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按照法律合规部和相关部门的需求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系统,推进公司反洗钱工作信息化建设,保证公司顺利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

4.1.5总公司审计部:负责开展反洗钱年度审计与专项审计。

4.2分支机构4.2.1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分支机构须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机构领导及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全面推动,负责监督执行当地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负责监督落实总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最终责任。

4.2.2分支机构反洗钱岗:负责协调、跟踪及检查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具体执行;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负责汇集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4.2.3分支机构各相关部门:负责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监控规则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具体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规定识别客户身份、保存客户身份、交易信息资料以及甄别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岗报告。

5.工作基本内容5.1基础工作5.1.1内控制度: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须根据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完成岗位人员配置,保证监管要求与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须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为法律合规部指定人员及各部门合规协调岗,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即为分支机构反洗钱岗人员。

5.1.2合规管理:反洗钱工作是公司合规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保公司稳健运行的有效保障。

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在合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5.1.3协查义务: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5.1.4保密义务: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其知悉的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客户风险等级、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公司反洗钱年报和季报以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洗钱活动的情况。

?5.1.5尽职调查: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客户调查,提高客户身份识别质量,提高可疑交易甄别报送质量,落实监管要求及各项内控机制。

5.1.6风险等级划分:总公司根据公司业务的整体特点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基础标准,作为全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基础之一。

分支机构须在总公司确定的基础标准上,结合本地区的风险特征、经营状况、业务特色、渠道分布等因素制定本地区的重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总公司、分支机构须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重新审查客户风险等级,不断完善客户风险等级管理。

5.2客户身份识别5.2.1实名制: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须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1)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须要求投保人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2)不得与客户订立匿名或假名保险合同,不得为身份不明确或存在疑点的客户办理业务。

3)发现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有匿名、假名情形的,须及时提交可疑报告,并根据法律合规部门的处理意见对合同做出处理,发现重大洗钱线索的还须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公安等反洗钱机关。

5.2.2投保识别: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须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5.2.3退保识别: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必须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5.2.4理赔识别: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必须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5.2.5投保人、被保险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所出示身份证件记载不符、拒绝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不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5.2.6第三方识别: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以下要求: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2)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3)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检查,并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5.2.7持续识别: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内,具体经办的业务部门须持续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并采取持续有效的措施开展客户身份识别:1)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提示客户及时更新资料信息。

2)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须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须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3)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须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5.2.8代办业务:他人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须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存在代理付款的,还须有效确认代理人交付资金的具体来源。

原则上,退保时不得由代理人代为领取保险费,请求赔偿或支付保险金时,不得由代理人代为领取。

特殊情况需要代为办理前述业务的,须由客户出具经本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且不得违反公司其他相关退保、理赔规定。

5.2.9重新识别:出现以下情况时,须根据法规的要求重新识别客户身份: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办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5)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7)须重新识别客户的其他情形。

5.2.10识别措施: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2)回访客户;3)实地查访;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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