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合集下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渝商务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委第5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1年6月1日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精神和重庆市相关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重庆老字号传承发展,建立重庆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重庆老字号名录,依据商务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老字号(Chongqing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是重庆老字号传承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认定管理重庆老字号。

第四条市商务委牵头组建重庆市老字号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认定委),每两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重庆老字号名录。

市评审认定委由相关专家学者、行业知名人士、市级部门及行业协会代表组成。

市评审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委,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审核、提请市评审认定委召开评审认定会议,发布公示评审结果、印发认定文件,以及受理变更等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重庆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倡导、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条件(一)认定主体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二)拥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三)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四)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重庆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组织文化;(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近三年无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七)国内资本(含港澳台地区)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保护驰名商标规定

保护驰名商标规定

保护驰名商标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此外我国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下: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各有三个条款涉及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1被认为是中国驰名商标制度的核心条款和基本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2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确5个因素,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规定了驰名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4和第四十五条5分别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细化和补充,《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6就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问题作出规定。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这些条款进一步细化。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一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同时,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重庆市商标协会章程

重庆市商标协会章程

重庆市商标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商标协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citytrademarkassociation第二条重庆市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市的有影响的商标注册人及从事商标印制、商标法律事务、商标中介服务、商标管理、商标理论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指导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开拓市场,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增强会员的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会员和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促进重庆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是: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7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开展争创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工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指导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提高使用和管理商标的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三)接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认定机构提供推荐意见,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及宣传工作;(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商标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对会员商标被假冒侵权提供帮助,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五)组织有关商标的经验交流,学术讨论及商标展览、宣传、培训等活动,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动态与信息,研究我市商标发展战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调解会员间的商标纠纷;(七)接受政府、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委托,进行有关商标问题的调查,参与商标价值评估、专卖店的认证、宣传及其他涉及商标的事务;(八)开展与国内外商标界的交流和合作;(九)办好协会刊物,提供信息交流;(十)开发商标信息资源,建立商标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商标信息、商标事务等方面的服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驰名商标案件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异议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在商标违法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案件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利税、销售区域等材料。

《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正式实施

《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正式实施

《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正式实施【中国商标网门户新闻】中国商标网记者从万州区工商分局获悉,《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物质奖励;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

商标也可获得重奖据介绍,商标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由重庆市政府奖励10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由市政府奖励30万元。

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境外商标注册的,由商标权利人税款缴纳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万州区正在制定具体奖励、补助办法。

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区工商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著名商标是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的著名商标。

境外商标注册包括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依据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办理的商标注册,以及通过区域性联盟组织办理的商标注册。

每年四月申请奖励"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均可申请商标奖励、补助。

"区工商分局有关人士解读了具体申请流程。

据介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4月1日至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

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商标奖励申请审批表;申请地理标志奖励的,需提交地理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商标注册和保护法律法规

商标注册和保护法律法规

商标注册和保护法律法规商标是企业或个人为了区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特定标识。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保障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工作能够有效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一、商标注册法律法规1. 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最基本的商标法律法规,于1982年颁布实施,2001年和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商标的保护范围等内容。

根据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并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得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混淆。

2. 商标注册规则商标注册规则是商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和发布。

商标注册规则详细阐述了商标注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商标的分类和国际分类、商标的申请材料和费用、商标的审查程序、商标的异议和答辩等。

商标注册规则为商标注册提供了具体指导和操作细则。

3. 商标管理条例商标管理条例是商标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发布的法规,取代了原有的商标管理暂行条例。

商标管理条例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商标的变更和转让、商标的检索和查询等内容。

商标管理条例为商标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二、商标保护法律法规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商标保护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主体通过伪造、冒用他人商标、混淆商标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投诉和维权程序。

2.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商标的图形、文字和声音等表现形式在作品中的著作权。

在商标保护方面,商标的设计图案、标识和广告语等大多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著作权的使用和保护等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商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2•【字号】渝工商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的通知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经市局2017年度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12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为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主要是对罚款幅度的细化,对个案处罚提供参照,不作为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对于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处罚、给予何种种类的处罚以及是否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等问题,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综合裁量。

对于按照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移送。

本基准中的“不足”不含本数,“不超过”含本数。

第一条经营者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者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在市场销售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型企业商标知识

微型企业商标知识1、如何申请商标国内注册?答:申请商标注册有两条途径:一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商标注册须提交的主要申请书件包括:1、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委托书(若通过代理)2、商标图样。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具体要求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网址:3、商标注册需要多少费用?答:商标注册费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商标局规费:目前受理商标注册费为1000元;二是代理费:各商标代理机构金额不等,通常在500至1000元。

4、申请商标注册大约需要多长时间?答:目前商标注册通常需要1年时间。

5、商标注册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答:商标注册流程: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领注册证6、商标注册被驳回怎么办?答:商标注册人根据商标局驳回理由,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之一。

一是更改商标,重新申请,二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商标驳回复审。

7、什么是商标异议?什么情形下提出?答:商标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公告3个月内)对某一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注册的行为。

根据异议理由的不同性质,主要在两种情形下提出:(一)初步认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二)初审认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8、办理商标续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应及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续展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注册商标有效期即将届满。

第二,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保有对商标的专用权。

第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

申请期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的6个月,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

9、如何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答:根据《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七条、第八条,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是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三是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四是该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重庆特殊商标权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重庆特殊商标权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孙志国;定光平;谢毅;何岳球;黄莉敏
【期刊名称】《重庆与世界:下半月》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介绍我国“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概况,分析重庆“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现状与保护对策,建议:1)保护现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并加强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2)开展重庆武陵山片区、秦巴山片区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发挥中国驰名商标商业价值的农村扶贫开发作用;3)实施特产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与地理标志保护相结合;4)加强中国驰名商标相关的企业文化建设,实施其老字号企业的“中华老字号”认证,并保护与传承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

【总页数】5页(P1-5)
【作者】孙志国;定光平;谢毅;何岳球;黄莉敏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兼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J], 陈碧贤;闵婉
2.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权的理论依据 [J], 沈柳兰;王琪生
3.重庆特殊商标权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J], 孙志国;定光平;谢毅;何岳球;黄莉敏
4.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J], 冯晓
青;胡少波
5.商标权保护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基于上市公司驰名商标认定后的经验数据分析[J], 刘红霞;张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31号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2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以及生产、经销前述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权利人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著名商标,对在创立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统一公布原则。 第七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注册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该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商标权利人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且近三年无重大商标违法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也可以向被许可人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对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以及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建立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著名商标评审工作。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有关人员组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复核。 异议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予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未通过评审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复核。 异议不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予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证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著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对续展申请的认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办理。续展认定作出前,原著名商标的认定仍然有效。 续展有效期为三年,自该著名商标上一届有效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申请未通过认定的,著名商标的认定失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参与著名商标评定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认定著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著名商标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上和广告宣传、展览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 未经依法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的著名商标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及类似字样。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保证商品质量,维护著名商标声誉。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同等条件下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在不相同或者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申请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商标法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重庆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通用或者公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变更、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在变更、转让核准或者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予以认定的; (三)著名商标认定之后,丧失认定条件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著名商标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被撤销著名商标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该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的; (二)该著名商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该注册商标被撤销、注销的; (四)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申请未通过续展认定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著名商标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及类似字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不相同或者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没收侵权商品。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查著名商标申请的; (二)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的; (四)未依法履行著名商标保护职责的; (五)未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泄露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申请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标的评审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未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泄露商业秘密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标权利人、著名商标权利人包括该商标的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著名商标的公示、公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市级媒体进行发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申请续展的,适用本条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