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的通知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需要从事2015年度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机构,请于2015年3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省财政厅639室)。
具体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场地资料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场地必须满足会计人员培训需要,必须具备教学所需的相关设备。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资料自有师资的,提供与教师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聘师资的,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师资都必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本单位自有师资不得少于50%。
所有师资的专业特长应当是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相关的专业。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原则上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第三点要求执行。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报送全年培训计划,包括各批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场所、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师资安排等情况(正式培训前一个月再报备详细计划)。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近年来,我国会计行业迅速发展,不断涌现出一大批专业技能过硬、管理经验丰富的会计人才。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规政策频繁变化,单靠大学本科教育已经无法满足会计人才的知识更新和职业发展需求。
因此,会计继续教育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浙江省财政厅一直非常重视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每年都会组织一系列培训、考核等活动,以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以下将从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特点和效果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形式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多样,涵盖了面对面授课、网络教育、远程视频教育、现场研讨会等多种方式。
面对面授课采用的是传统的课堂授课形式,授课教师现场讲授课程,学员通过听课、交流讨论等方式获取知识;网络教育使用互联网及相关技术手段,由专业老师录制视频或课件,学员在电脑或手机上自学、交流、答疑;远程视频教育采用实时视频连线的方式,实现了远距离的教学、交流;现场研讨会则是组织教师和学员齐聚一堂,集中研讨会计热点问题、实务经验分享等。
二、内容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丰富,涵盖会计基础理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资产评估、企业会计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将我国最新会计法规和政策变化作为更新课程不可或缺的部分,使学员能够掌握最新的会计政策和制度要求。
三、特点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内容灵活、形式多样。
可以根据学员的工作和学习状态灵活安排课程时间和地点,形式多样,满足不同学员的需求。
2.注重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
针对不同的职业发展阶段和岗位需求,安排实训课程和案例分析,让学员能够更好地应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
3.强化考核和认证。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每年都会组织相关考试和评估,通过考核考评的学员将获得相应的证书和资格认证。
4.讲师队伍优秀。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邀请国内知名会计学者和专家授课,让学员能够从最优秀的师资力量中受益,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建设,提升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素质,经商省教育厅同意,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第三章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指为技工院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含副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参加继续教育是技工院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技工院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多元化工学结合项目等形式的有机结合。
继续教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按规定申报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第五条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吴雪静等493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吴雪静等493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5.16
•【字号】浙财会[2011]13号
•【施行日期】201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吴雪静等493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通知
(浙财会〔2011〕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经2010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公示,吴雪静等493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详见附件)。
以上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度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附件:
2010年度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浙财会[2013]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0月29日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宁波市、武装警察部队、解放军系统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浙财综〔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0〕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加快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月22日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五条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浙财会〔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6月26日附件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宁波市、武装警察部队、解放军系统除外)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022年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东奥)

2022年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东奥)1关于缴纳年终汇算应缴所得税款时的账务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A.借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B.借方记入银行存款C.贷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D.贷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个人投资者持有2022-2022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C)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A.2%B.1%C.50%D.03.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需要持哪些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C)(本题2分)A.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B.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D.不需要带任何材料4.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D)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本题2分)A.5B.10C.20D.305.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B)的借方,在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时候予以抵扣。
(本题2分)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B.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C.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D.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6.医疗结构的主要内容不包含下列哪项(D)(本题2分)A.各级各类医院B.门诊部(所)C.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自营的牙科诊所7.“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B)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本题2分)A.月中B.月度终了C.采购原材料D.采购商品8.“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中金融机构指的是什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本题2分)A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B.信用合作社C.证券公司D.房地产开发企业9.本课程的主讲老师是(C)(本题2分)A.张志凤老师B.刘忠老师C.杨中华老师D.刘阳老师10.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A)岁学前教育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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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浙财会字[2009]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9〕8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主管部门:
为了顺应会计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大趋势,满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多元化的需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45号)“要积极探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新形式,逐步实现面授与网络教育并举”的要求,2009年12月28日起,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开始试运行(网址:),开展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与面授继续教育方式双轨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权限,仍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浙江省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统一平台、分级管理。
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方式的会计人员,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选择相应地区窗口,在线接受相关课程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