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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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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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7】84号
2017年11月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
1
关于进一步加强 合肥市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的
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强 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管 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下室负三层南侧外墙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地下室负三层南侧外墙施工缝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五、公共部位 15、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 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6、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17、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分户验收记录表应张贴于户内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标注值不实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标注值不实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偏差过大(推算值2750)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极差过大(33mm)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墙面开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合建质安[2008]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建质安[2008]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建质安[2008]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建设”不断深入,全市工程建设总量急剧增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大推进工程质量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自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颁发施行以来,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全市已取得工程检测资质31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一定市场基础。

但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这种片面追求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连锁效应;二是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即“假检测、假报告”)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检测机构的扩张、业务的增加,检测专业人员严重不足,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试验知识,检测队伍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检测内容表格设置不规范,出具的检测报告随意涂改,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分析当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两假”(即“假检测、假报告”)行为,市建委质量安全及有关部门,要把整治工程质量检测作为今年下半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分阶段开展专项、综合检查,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率、准确率和可靠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建管[2002]259号

建管[2002]259号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2002]2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搞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对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请你们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依据;该“报告”由我厅统一印制。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建筑管理处。

安徽建设厅二○○二年九月二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合建[2017]2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7〕24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调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优化;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依据、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变化等改变而进行的设计修改。

二、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勘察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以下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标准;(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现场留存,随时备查。

设计变更台账应包含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详见附件)、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等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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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度重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 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环节,是解决 质量问题的重要抓手。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 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通过严格、规范竣工验收监 督管理,促进各方责任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有 效解决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全面提高房屋建筑工 程交付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工程质量投诉的发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证竣券投工资技验术分析 收“一票否决”清单
▪一、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2、无竣工预验收记录。 ▪3、竣工图未编制完成。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竣工图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二、住宅分户验收 ▪5、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 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 求。 ▪11、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 二、规范竣工验收监督行为
▪ 一)“双随机”确定监督人员和查验部位。竣 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由监督机构统一实施,竣工验 收监督人员在全站范围内随机确定,参与工程项目 过程监督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该工程的竣工验收监 督。
▪ 竣工验收组在竣工验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前, 应用扑克牌随机确定查验部位。住宅工程确定到户, 抽取数量不少于6户;公建工程确定到层,抽取数量 不不少于3层;屋面、底层地下室必查。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墙面 开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二)明确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 竣工验收监督组应严格按照《合肥市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监督程序》(见附件1)对竣工验收过程进
行监督,现场核查验收组成员及主要参验人员(身
份证、职业资格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身份、监督
查验部位抽取过程、分组监督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等
竣工验收情况,并形成监督意见,填写《合肥市建
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存档备查(见附件2)。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2
▪“一票否决清 单”
▪ 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投 诉实际情况,合肥市城乡建委现发布2017年度工程 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对工程 质量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竣工验收一票否决,问 题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三)统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形式
▪ 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 附件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4)应包 括工程概况、竣工验收情况、监督情况,明确竣工 验收监督意见和备案建议。
▪ 三、实行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 决”制
▪ 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投 诉实际情况,合肥市城乡建委每年发布工程质量突 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对存在工程质 量突出问题的工程竣工验收一票否决,问题整改完 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证竣券投工资技验术分析 收“一票否决”清单
▪一、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2、无竣工预验收记录。 ▪3、竣工图未编制完成。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7】84号
▪2017年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 知
▪2 ▪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1
▪关于进一步加 强合肥市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管理
的通知
▪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强 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管 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证竣券投工资技验术分析 收“一票否决”清单
▪二、住宅分户验收 ▪5、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 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 求。 ▪11、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证竣券投工资技验术分析 收“一票否决”清单
▪三、屋面 ▪13、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女儿墙高度,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 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地下室 ▪14、防水效果(渗漏情况)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五、公共部位 ▪15、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 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6、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17、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六、无障碍设施 ▪18、建筑入口无障碍通道不符合设计要求;无障碍电梯内未设 置人扶手、低位按钮、盲文按钮、语音播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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