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国家权力运行
正确行使权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审批科科长。
2019年,张某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规划审批条件,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该公司贿赂10万元。
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在某市郊区开发一片住宅区。
为了顺利获得规划审批,该公司负责人找到了张某。
张某在了解到该公司的情况后,表示可以帮忙加快审批流程,但需要一定的“辛苦费”。
二、张某滥用职权的行为1. 擅自修改规划审批条件:张某在审批过程中,擅自将原本规定的绿化面积、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进行修改,使得该住宅区的实际建设标准低于规划要求。
2. 为开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在修改规划条件后,示意该公司负责人支付“辛苦费”。
该公司负责人在张某的暗示下,于2019年春节期间,将10万元现金送到张某家中。
3. 收受贿赂:张某收受该公司贿赂后,未将此事告知任何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该住宅区的违规建设。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
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滥用职权:张某在审批过程中,擅自修改规划条件,为开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
宪法案例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制衡

宪法案例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制衡宪法案例: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制衡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制衡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的重要基础。
宪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政府的职责,同时确保了两者之间的平衡与互相制约。
本文将通过几个实际的宪法案例来解释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案例一:美国《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被称为《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该修正案规定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
此举旨在确保政府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为公民行使自由和表达意见提供了保障。
案例二:德国宪法与种族歧视德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利条款禁止了一切种族歧视和人权侵犯。
在二战结束后,德国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反歧视法律,确保政府不得滥用权力对待任何特定种族或群体。
此举既保护了公民免受不公正待遇,也限制了政府对公民的不当干涉。
案例三:印度宪法与社会公正印度宪法强调社会公正和平等权利,确保在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政府不得对公民进行歧视。
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促进弱势群体的发展,并为他们提供教育、就业和财产保护等方面的机会平等。
这些政策既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又确保了政府职责的履行。
案例四:南非宪法与真相和和解委员会南非宪法为国家的转型与和解奠定了基础。
南非曾经历了种族隔离政策的黑暗历史,为实现真相与和解,南非政府成立了真相和和解委员会。
这项宪法案例的意义在于确保政府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揭示真相的同时,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补偿和道义救济。
总结: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对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限制政府的权力,从而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不侵犯公民的权利。
这种制衡关系有助于维护公民的自由、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保护宪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关键。
唯有坚守宪法原则,扎实推进法治建设,才能建立起健全的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制衡体系,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保障。
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25.1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优秀教学案例

在讲授新知后,我会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我会提出一系列讨论题目,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是什么?”等。每个小组可以选择一个题目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通过小组讨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能够促进他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多角度理解和思考。
(四)总结归纳
在学生小组讨论结束后,我会组织学生进行总结归纳。我会邀请每个小组分享自己的讨论成果,并将各小组的讨论结果进行汇总和提炼。通过总结归纳,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
(五)作业小结
在课堂教学的最后,我会布置一道相关的作业,让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这道作业可以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阅读材料,或者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运行案例的分析报告。通过作业小结,让学生在课后继续思考和复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
(二)讲授新知
在导入新课后,我将开始讲授新知识。我会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背景、性质、职能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系统地介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讲授过程中,我会结合实例和案例,让学生更加直观地理解和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知识。同时,我会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和提问,以促进他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入理解。
三、教学策略
(一)情景创设
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我将在课堂导入环节创设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情景。例如,通过播放一段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闻报道,让学生了解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或者,以一次模拟选举活动为背景,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通过情景创设,引发学生的思考和兴趣,为后续的教学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教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容与过程
第二章当代中国政府的权力结构及其关系案例

权力
政党
法律
人民代表 大会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各民主党派情况
党派名称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 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 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 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
成立时间
1948年1月1日 1941年3月19日 1945年12月16日 1945年12月30日 1930年8月9日 1925年10月10日 1946年5月4日 1947年11月12日
中国机构及其领导人资料
• /GB/8198/351134/index.html#a1
2.1 政党与政府
2.1.1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
党的中央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
1. 党的中央组织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党 的 中 央 组 织 党的中央委员会
• 中国的权力现状
1、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利具有最高领导地位 2、军权作为强力部门由党中央指挥 3、人大权力是党中央权力的一部分 4、行政权力对党中央和人大负责 5、司法权力党中央和人大负责 6、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具有参政、议政的协商性质
中国的权力结构仍然表现出中央集权特点,政治权力、军权、立法权、司法权力、行政权力都表现出中央集权的倾 向,概括为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体制,尤其以政治权力、军权和司法权为突出;2015年出现了司法权上收和 法权下放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都坚持党委的最高领导地位;微观上说,在中央,掌握政治权力和军权的总书记掌握最 高权力,在地方,各级党委书记掌握最高权力;集权带来的家天下现象在重演,权力家族腐败现象触目惊心;集权的传 统在传承,分权的趋势在萌芽,依法治国在路上。
部编版2022-2023学年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国家权力机关》教学课件

国家权力机关能够结合案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性及四个职权。
增强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ØØ教学难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0 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各省全国人大代表团赴京参加会议。
思考:我国人民是如何行使权力的?间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国家权力直接行使统一行使具体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注意: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一次会议或一个会议,而是国家权力机关,开会只是其行使职权的方式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职责注意: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其他国家机关具体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为什么不让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①【国体】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国情】我国是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直接民主不易实行。
2023-5-10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委员会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军事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监察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1)性质:_______(2)地位: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_______地位。
最高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表(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在我国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3)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部分职权)走进人大 了解人大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常设机关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宪法案例大全

宪法案例大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组织架构、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法院通过宪法案例的解释和适用,为法律的真实含义和适用提供了指引和解释。
下面将介绍一些宪法案例。
1. 美国宪法案例: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宪法,其影响力深远。
其中,《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被认为是美国宪法最具历史意义的案例之一。
该案例于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宣布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2. 法国宪法案例:法国宪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中《铁捕令案》(Décret loi Marthe Richard)被视为一部经典案例。
该案例于1946年由法国宪法委员会认定,废除了卖淫业合法的法律,维护了妇女的权利和尊严。
3. 德国宪法案例:德国宪法作为现代宪法的典范之一,对于民主制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视。
《布赖曼案件》(Brümann Case)是德国宪法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判决。
该案件于1954年被判决,主张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限制国家对公民的不必要干涉。
4. 中国宪法案例:中国宪法的发展经历了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程。
其中,《程维高违宪案》被视为中国宪法案例中的重要一环。
该案例于1996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宣判程维高行为违反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5. 日本宪法案例:日本宪法是一部相对年轻的宪法,其制定受到了美国的影响。
在日本宪法案例中,《钓鱼岛案件》(Senkaku Islands Case)备受关注。
该案件于2014年被最高法院判决,确认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并维护了国家的领土完整。
通过学习这些宪法案例,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国家在宪法解释和适用方面的做法,同时也能够深入了解国家对于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宪法案例的解释和适用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对于法学学术研究有重要价值,也为正义和公平的实现提供了指引和支持。
案例:国家权力运行
第一部分国家权力运行知识要点:1、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3、法院的宪法地位案例1: 洛阳种子案2001年,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
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底被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
2003年初,洛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
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以“市场价”计算,请求判决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即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理解使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了几十万元。
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审判长李慧娟,其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正是这样一段表述,引起了后来的风波。
在这个案件宣告判决后的7月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
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
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该答复还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问题就此闹大了,同年的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报告》,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的严重违法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依法行政经典案例分析
依法行政经典案例分析篇一:依法行政案例教学依法行政案例教学今天,我们学习的专题是依法行政案例教学,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了解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在,,,,年,月,,日颁布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也就是到,,,,年,要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法治政府,最终达到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
现在离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四年的时间。
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要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
下面,我们谈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行为要遵循合法性要求对于什么是合法性要求,它的含义比较简单,指的就是要合乎法律的规定,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界定政府职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当然是有限政府,那么,有限政府到底有限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政府可以1说是全能政府、万能政府,不仅要管政治,执行政治职能,还要管经济、管生产、管分配,也管消费,事无巨细,全面、直接地管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成功的,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文章中指出的,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
所以,在1988年,我们第一次提出来要转变政府职能,到了2002年,我们对政府职能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在 1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职能是明确了,但是,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促使我们在行政管理领域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到了2003年,我们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对于哪些领域的事项需要政府通过行政许可进行管理,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指出,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时候,要遵循四个凡是:凡是老百姓能够自主决定的,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凡是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凡是政府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以不要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使政府职能的界定更加科学、合理,从以上这些,我2们可以看出,我们对政府职能的界定,从过去的万能政府到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到把政府职能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对政府职能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更加科学、合理的过程。
人教八下道德与法制《国家权力机关》教案、导学案
人教八下道德与法制《国家权力机关》教案、导学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和职责。
2.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尊重法律、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情感。
3.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提高法治素养。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和职责难点:如何让学生理解国家权力机关在实际运作中的重要性三、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1.通过展示我国国旗、国徽等元素,引导学生感受国家的象征意义。
2.提问:同学们,你们知道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吗?国家权力机关是如何组成的?(二)自主学习1.学生阅读教材P40-42,了解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和职责。
(三)课堂讨论1.讨论题目:国家权力机关在实际运作中的重要性。
2.学生分组讨论,每组选代表发言。
(四)案例分析1.案例一:展示我国近年来反腐斗争成果,让学生了解国家权力机关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案例二:分析我国疫情防控中,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发挥作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课堂小结1.让学生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明确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和职责。
2.强调国家权力机关在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导学案(一)预习任务1.阅读教材P40-42,了解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和职责。
2.查找资料,了解我国近年来国家权力机关在反腐斗争中的成果。
(二)课堂任务1.分组讨论国家权力机关在实际运作中的重要性。
2.分析案例,了解国家权力机关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三)课后作业1.结合本节课所学内容,写一篇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感悟。
2.收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相关资料,下节课分享。
五、教学反思本节课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学生深入了解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和职责,认识到国家权力机关在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关注学生的学习反馈,适时调整教学策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
2023年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6.1 国家权力机关 课件(43张PPT)
教学难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及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5.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领导人。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2023年3月1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这个方案。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哪项职权?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国国家机构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决定产生
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材料二:大会采取电子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湖南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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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国家权力运行知识要点:1、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3、法院的宪法地位案例1: 洛阳种子案2001年,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
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底被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
2003年初,洛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
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以“市场价”计算,请求判决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即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理解使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了几十万元。
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审判长李慧娟,其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正是这样一段表述,引起了后来的风波。
在这个案件宣告判决后的7月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
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
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该答复还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问题就此闹大了,同年的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报告》,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的严重违法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从这一要求中,可以看到人大很生气。
在多方压力下,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书面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法官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法官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
在该决定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定程序前,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很多法学专家、学者、律师都参与到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最终导致李慧娟事件最后出现戏剧性的转变,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定程序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有受到洛阳中级法院的书面处理意见。
直到次年五月,被迫赋闲在家8个月的李慧娟,才接到洛阳中院的电话催告下,终于重返工作岗位。
事件到此划上了一个句号,但是这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围绕着这些问题产生的讨论、反思,并没有结束。
大体的归纳一下,有以下几个值得我们进一步的讨论:一、种子案应该适用《种子法》抑或《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为什么?答:1、种子法;2、种子法是上位法,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是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当然要适用上位法。
扩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多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法的渊源。
具体到我国,我国的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这些法的渊源共同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
当不同的法的渊源内容相冲突时,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制定机关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越高;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特殊立法由于一般性立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特殊与一般:民法、合同法)3、授权立法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经过以上的法理分析,我们清楚地知道,就洛阳种子案本身而言,适用种子法是恰当的。
但是为什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大动肝火,揪住这个问题不放,非要严惩主审法官李慧娟?原因我们可以从河南省人大法制室的答复中找到,人大法制室认为:李慧娟在判决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
侵犯我的职权,当然要追究到底。
二、李慧娟有没有违法审查权?李慧娟法官是通过哪种方式进行的违法审查?本案中的涉及到违法审查权,其实质就是违宪审查权行使的一种表现,既对宪法之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这就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查制)。
对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们需要掌握几下几个知识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违宪审查制度内容)监督体制:代议机关监督体制,监督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方式:事前审和事后审。
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事后审表现为:(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制裁措施:(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3)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4)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
答案:1、李慧娟法官当然没有违法审查权;2、法律解释,一依据法理对适用哪一部法律进行分析、论证,其实质是法律解释。
李慧娟法官有没有法律解释权?依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立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享有;司法解释权,两高享有。
因此,李慧娟法官不享有法律解释权。
但是,我们又知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然会涉及法律解释,没有法律解释就不能断案。
现实中对这类问题一般都是法官可以且必然会进行解释,但不能写在判决书中。
就本案说,李慧娟法官如果在判决中只写到,种子法是上位法,种子条例是下位法,适用上位法裁决本案。
没有种子条例无效的描述,或许就没有之后的争议了。
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答复,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报》有没有越权?分析: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对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问题,宪法有明文规定。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答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只是地方权力机关的辅助机关,为此不能代表人民意志,去行使国家权力。
扩展:对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问题,宪法有明文规定。
但是,对于人大监督的方式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提到可以质询。
对于质询权的行使有些学者认为应当采取抽象的方式,比如说人大会议期间不通过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等。
而不能具体监督即个案监督。
因为在个案监督之下,可能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对具体案件作出法律判断的过程,产生不确定的强制性影响,影响判决结果,损害审判权独立。
由于立法的语焉不详,导致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通过人大代表对法官进行影响,人大代表出庭旁听、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自身看法等等形式,这样的方式其实是有悖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洛阳党组的决定有没有违法?洛阳党组性质?有无权力?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结语:通过以上几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牵涉的责任主体很多。
种子法与种子条例本身就有冲突,这个问题没解决。
李慧娟作出判决,又牵涉到新的问题,接着各级人大辅助机关介入、上级法院介入、党组织介入,最后舆论又介入,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虽然李慧娟法官重返工作岗位。
国外很多宪法性案件出来之后,责任主体一般就一到两个。
但是在中国,往往向本案一样,会牵涉很多主体。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在中国,只有等到问题堆积在一起,才爆发成为一个公共案件,而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一出现就能得以解决。
案例二: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事件2005年6月,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它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
也就是说,本来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我国确实实行这种强制婚检制度,但受到了批评。
为此,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强制婚检。
但是问题在于,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而这个法律没有修改,到现在都还有效力。
按时间顺序整理一下:先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强制婚检制度;而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强制婚检;最后,2005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问题:三种法律法规冲突如何解决?《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否有效?1、各立法主体有无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立法权: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地方人大及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