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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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习之抽象行政行为重要总结

行政法学习之抽象行政行为重要总结

1)行政立法监督1.监督的提出2.监督方式和监督主体2)行政立法的效力冲突3)规章VS行政法规4)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部门规章权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部门规章可以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作出特别规定B.部门规章可以对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计算作出特别规定C.部门规章可以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D.部门规章可以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作出具体规定答案及解析【答案】AB C【考点】部门规章权限【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知,部门规章可以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作出特别规定,此处禁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例外规定,原因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

故A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知,因为在不同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情形会有区别,所以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立法文件都可以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作出例外规定。

而为了防止地方性立法进行地方保护,禁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作出例外规定,故B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中的设定权是创设权,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级政府规章有权创设。

而规定权是下位法在上位法已经设定了的行政许可进行细化,解决的是从粗到细的问题。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所有的行政规章都有权具体规定。

故C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行政法治

第十二章行政法治

可见,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社会 条件的变化,资产阶级法治行政的原则,在含义和应用上也发 生了变化。政府不再以议会制定的法律作为行政权力的唯一依 据。政府可依照职权在法定范围内活动,并按法定程序行使权 力。法治行政所依之法,已由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律扩展到政府 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或法律授权而制定的规章。这种变化表明:
(二)行政管理研究的法律途径 1.行政管理的研究途径
从历史的观点来分析,行政管理存在三种主要研究途径, 即管理途径、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
管理途径又称B途径或商业途径,它秉承管理学和经济学 的传统,主要从组织结构和功能、程序、技术方法以及效率 和产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管理,强调工具理性;
政治途径又称P途径或政策途径,它秉承政治学和法学的 传统,关注民主、社会公平等价值,强调公共权力的制约和 限制;
2、2013年1月22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2日在北京指出,要加强 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 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 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你怎么理解的?
本章主要内容
第十二章 行政法治 第一节 行政法治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 第三节 我国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8)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方面的事项。征收是国家在特定情况下 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非国有财产收归国有的行为。因此,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法律形式不得加以规定。
三、西方国家法治行政的历史演进
法治行政是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 胜利后,法治成为人类目前所能认识到的一种治国方法, 法治原则也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得以确立。没有行政法治, 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存在。
1、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的 统治方法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一切行 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根据、服从、遵守法律。这反映自由 资本主义时期“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法治行政现实,也是 “政府法治主义”的充分体现。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应当是指各种企业和 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
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四、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 有期限规定的,一般以60天为期限。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从《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案件有: 5.国际贸易案件; 6.反倾销行政案件;
7.反补贴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 • • • • • • •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 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 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1)

抽象行政行为(1)

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抽象行政行为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理论研究上的一个概念。

对抽象行政行为在学术界的不同的表述,有的人认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有的人认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即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

○2有的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作者认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某一类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的效力,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并且,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持续性。

其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而这种规则一般不溯及既往,但对于往后的同类事件具有反复性。

(3)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类似于立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之外,但随着法治社会的持续发展,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深、更广,更为严重的是它杜绝了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极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就需要我们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中,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依据作者认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应从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与司法审查的可行性这几个方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202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专题复习——抽象行政行为

202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专题复习——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专项复习——抽象行政行为专项二:抽象行政行为重要内容:抽象行为旳种类;抽象行为旳制定;抽象行为旳效力与监督。

核心考点:抽象行为旳效力与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旳种类(表-4)★★抽象行政行为旳制定(重点掌握行政法规旳制定)(表-5)授权立法中旳特殊问题(表-6)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旳制定问题(表-7)行政法规制定旳流程(表-8)(注意就以上五项将行政规章旳制定与行政法规旳制定进行对比)★★★★抽象行政行为旳效力与监督(表-9)文本与效力批准与备案变化与撤销冲突与合用法律低于宪法批准问题: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问题:①备案找上级②人大不备案③批准当备案④规章有例外(全国人大常不管规章备案)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变化下级立法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变化下级立法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④批准关系:通过批准旳立法视为批准者旳立法看待(但审查成果仅为撤销)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旳,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旳,则替代为其常委会)①授权制定旳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合用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旳,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提出意见,决定合用地方性法规,合用部门规章旳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解决行政法规低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措施规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措施规、上级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合用★★★★抽象行政行为旳效力与监督(表-补11)――与(表-9)互补提案主体旳总结★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旳九个主体(5+4)【立法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行政法学之抽象行政行为(ppt44张)

行政法学之抽象行政行为(ppt44张)

第五十六条 国 务院根据宪法和法 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 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 律的规定需要制定 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 十九条规定的国务 院行政管理职权的 事项。
《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 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 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 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行政立法权限(见图) 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 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见图)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
四、行政立法体制
中国现行行政立法体系图
立法机关 1 2 3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 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 市(深圳、厦门、珠海、 汕头)的人民政府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 抵触的行政法规

无权
行政规章
1、国务院对不适当的行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 政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 参照规章,有 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 2、省、自治区政府改变 选择适用权 不适当的规章 或撤销下一级政府不适 当的规章 各级权力机关有权撤 1、备案审查制度 不直接审理, 销行政机关违法和不 但对是否合法 适当的决定、命令和 2、行政复议制度(间接 鉴别和判断 附带审查) 行政措施
市长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辅导: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辅导: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辅导: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司考行政法辅导: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 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目前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 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 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 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 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 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 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 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 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 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

尽管如此, 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 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行政法课件: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课件: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規制定程式
(一)立項
第六條國務院於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計畫。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 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專案 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二)起草
抽象行政行為
第一節 行政立法 第二節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的行為
第一節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定許可權並按法定程 式制定和發佈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抽象行政行為。 1. 主體:行政立法特指行政主體所作的行政行為 2. 許可權和程式:行政立法是行政主體依法定許可權 和法定程式所作的行為 3. 結果和形式:行政立法是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和 規章的抽象行政行為。 4.從特徵或性質上講,是一種從屬性立法行為 。
第十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畫 確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 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第十三條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 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過充 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時 說明情況和理由.
2.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 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 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 務院裁決。
(二)衝突解決機制
3.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的裁決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 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 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 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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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 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 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 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 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 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 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 么?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从动态上讲,抽象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 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象, 对象的普遍性 其所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具有约束力,同时带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 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 准立法性。 准立法性 具有法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4.不可诉性 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不可诉性 这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规定。
2、参照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 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 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 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 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 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 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 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 •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 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 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 的阐释。
(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
行政机关为了统一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 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 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 1. 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的合法要件 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的合法要件: (1)行政主体对所解释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实 施权; (2)内容上不得与法律规范或上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 (3)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所解释行政法规范 的本意相违背。 2. 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的作用: (1)对内作用—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拘束力 (2)统一行动—行动与裁量取得统一 (3)明确效力—说明特定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方本部门具 有约束力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2、可操作性原则 3、法制统一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提议和起草 (二)审查和审议 (三) 发布 (四)修改和废止
第三节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概念和 特征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指行政机关及被 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行政政策,在法定权限内 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 名称: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报、议案、 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二、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件
• (一)职权合法 • 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不滥用职权。 • (二)内容合法 • 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要合法,即下位 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目的没有违反 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根据正确,行政法规和 规章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地体现和协调了各种 利益关系。 • (三)程序合法 •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立法法》、《行 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 程序。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和分 类
(一)行政立法行为的概念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 定权限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 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 2.行政立法应依法进行。 3.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政行为。本案中 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 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 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 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 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 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 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
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或变通 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 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 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 合法性要件(除主体、程序合法外): 1. 授权依据合法——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程序、范围、内 容 2. 行使所取得权力合法 3. 内容合乎授权目的——补充或变通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付、 负担领域均可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地位
• 1、依据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 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 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 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 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 力。” • 《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同 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该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 民法院还是可以对行政法规及其解释进行审查,但是不具 有审查决定权。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种类
(一)行政创制性文件 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 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 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为标准,可 以分为: (1)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 (2)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
一、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
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了行 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 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要件(除程序合法外):P214 1. 职权上的依据—宪法和组织法 2. 法律规范的缺位——给付行政领域 3. 内容上的授益性 4. 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3、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 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提到的行政机关为指导法 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 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于行 政法学界的通说,包括自主性解释,依授权的创 制性和依职权的创制性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P207
1.职权性行政立法—根据宪法和组织法 授权性行政立法—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决议 关 规 2.执行性行政立法—为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或上级机 的规范性文件 创制性行政立法—为填补法律法规空白或变通法律法 的规定
3.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规章
(二)行政解释性文件
行政解释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了实 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 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 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1)法定解释性文件 (2)自主解释性文件
(一)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
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而形成 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拘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要件(除程序合法外): 合法性要件 1. 解释主体合法 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 机关。 2. 解释对象合法 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的解释对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而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3. 解释内容合法 国务院可以就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进行解释;规章制定主体可以就 规章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规定、规章制定后出现 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问题进行解释
(三)行政指导性文件
行政指导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 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指导性文件的合法性要件: 1. 不得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包括形式上不得具有强 制性和拘束力,以及事实上不得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 2.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事务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 管辖权范围内制定; 3. 在内容上不得设定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 作出错误的指导; 4. 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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