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 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 立法。 •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 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
• 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 的。(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 和组织法赋予有关立法权的机关。(3)特别授权立法的 “立法权”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4) 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 (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动态与静态) 动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静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 分析:
• 答:此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 但是如果政府根据这个决定对某个个体户进 行具体措施,那么就变成具体行政行为了。 • 应当受理,看看乡政府是否有权实施扣缴行 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成立要件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分类
行政立法
成立要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课堂讨论案例1:
【案情简介】
1. 某市发布《节约用水规定》规定,在规定发布年度用水大户(用水 量超过千万吨者)必须减少10%的用水量。而该年度用水超过千万吨的 只有两家企业。 2.某市发出通告,要求迎泽街两旁100米以内所有住户在半年内搬迁。 3. 某区司法局发布《律师管理办法》规定,70岁以上的律师不予注册 。 4. 交通局发布通知,本月27日,对该地区所有出租车进行年度审核。 5. 某县规定,本县内所有医疗机构不能购买辉瑞制药公司出产的药品 。
能否反复适用 反复适用 影响相对人权 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 权利义务 利义务的方式
行为程序 接近于立法程序
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
强调调查程序以 及听证程序
高等教育出版社
1.行政行为的不 同表现形式以及 效力
区分具体行政行 为和抽象行政行 为的意义:
2.受到监督和审 查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撇销与废止
条 件
无 效 撤 销 废 止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 相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 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等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 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 力
自始不发生任 何效力
后 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可 获国家赔偿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 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 家补偿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 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制定、 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当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 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 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 (二)起草; 审查; (三)审查; 决定和公布; (四)决定和公布; 解释; (五)解释; 备案。 (六)备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他行政规 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依据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在行政诉讼中, 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以作为 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 人民法院判定的法律规范要报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接受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在适用上, 在适用上,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或上级权 力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符合法定情形 的行政法律规范。 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立法法》 《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作了明确规 包括: 定。包括: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二)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三)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五)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六)科学立法原则。
2.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地域效力。 (1)地域效力。 人的效力。 (2)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行政法规、 (3)时间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自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30日后生效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形式,它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带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的行政行为形态,具有明确的制定目标、制定方法和制定程序,对于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制定过程、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一种基于普遍原则和规则的行政行为形式,它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具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强调对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遵循,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质。
二、特点1. 高度抽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质,不针对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进行操作,而是关注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适用。
2. 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制定的,具有普遍性适用的特点。
它不仅适用于当前特定情况,更适用于类似情况的处理。
3. 原则性:抽象行政行为着重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合理、效能等,具有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要求。
4. 稳定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较为稳定的特点,一般不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保持相对稳定的适用性。
三、制定过程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问题发现、目标设定、制定方法、程序审查等多个环节。
1. 问题发现:行政机关首先需要识别存在的问题,发现需要采取行政行为进行处理的事项。
2. 目标设定:在识别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明确需要达到的效果。
3. 制定方法: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目标的要求,制定适当的方法和措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方向。
4. 程序审查:确保制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四、法律保障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1. 法律依据: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支持,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和范围。
2. 程序保障:法律规定了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听证等程序环节。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 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正职行政首长签署; –(3)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 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 《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 全文刊载。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2、其它抽象性行政行为的成立 要件 –(1)由一定的形式通过 –(2)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 一、概念: p.117
• (一)含义 • (二)性质 • 行政性质: • (1)表现:立法主体、调整对象、立
法目的 • (2)与其它行政行为的区别:主体要
求不同、影响对象不同、使用频度不 同、程序要求不同、形式要求不同。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立法性质: –(1)表现:以国家名义创制、 属法的范畴、须遵循相应的立法 程序。 –(2)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权力来源不同、内容 不同、效力不同、程序不同、形 式不同、效果不同。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3、内容的规范性 • 通常是依法创制行为规则的
行为,为人们设定行为规范。 其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法规、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4、适用的反复性
•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抽象的 行为规范,针对未来出现的同 一或同类的不特定对象具有多 次、反复适用的效力。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同年7月,由和田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六个相关部门 组成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查证,认为属偷税行为。8月,县税 务局按工作组的通知及地区税务局批示,作出供销社补交应 纳税款178481·8元,罚款35696·22元的决定。并对直接责 任人张XX罚款500元,会计股股长罚款200元。供销社不服, 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 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 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 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 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 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 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立法性质的体现:(1)行政立法是行政 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2)行政 立法所制定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3)行政立 法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立法的法定性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国务院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 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 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 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 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 门的法定职责。
3、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 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规定而进 行的立法。一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 则”、“实施办法”等,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或上级行政规范失效后也不能独立存在。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5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5章抽象行政行为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行政立法的含义特征体制与原则及程序等基本概念、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
本章的教学目的:掌握行政立法含义与特征、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的体制权限与程序、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掌握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及效力,学会应用本章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事例的法律应用能力。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立法的原则,程序,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从效力上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第二节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本质上,行政立法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形式上,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
(一)主体:行政机关,是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权力的行政机关。
1)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授权,可制定行政法规2)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3)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组织法》(人大及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二)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立法权取得方式2.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功能创制性立法:例如国务院可以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没有法律规定时,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84年人大决定)——自主性立法变通执行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补充性立法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立法主体,效力范围二、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依法立法,民主公开,法制统一三、行政立法的程序编制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决定与签署-公布和备案.第三节一般规范性文件一、概念指国家行政主体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因此一旦它们违法或不适当,将造成对公民 或组织权益的广泛的和严重的损害,因此应 特别强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对行政 立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
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 也可以是事后监督。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
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 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 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 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 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 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 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 和年度计划。
(二)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
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 草拟法案。 (三)征求意见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最具 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
(四)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以
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 度。
(五)通过是指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完
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 制度。 (六)发布与备案
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
要条件。备案是指将已经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 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4)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
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 规定实施时间; (5)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 程序。 (6)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 为无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⑶在效力的持续性上有所不同。行政 立法所立之法的时间效力较长,具有 持续性,且能多次适用,在未被依法 撤消或废止之前,仍然有效须予执行;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 的。
⑷程序的严格程度不同。行政立法程 序一般较具体行政行为要更为正式、 严格,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相对要简单、 灵活。
⑺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稳 定性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其时间 效力一般长于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 但行政立法比权力机关立法的灵敏度 高,适应性强。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可以分 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所谓一般 授杈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 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 政规章的活动。所谓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 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 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 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⑷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权力机关所立 之法的效力高于其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
⑸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利机关立法程序要正 式、严格得多。行政立法程序相对比较简单、 灵活。
⑹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文 件通常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 布,而行政机关立法则以“条例”、 “规定”、“办法”的形式颁布。
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不完全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 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包括正副职行政首 长);
(3)公开发布,包括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 或者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 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 广播、电视等播放。
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
(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的。 (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
必须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有关立法权的机关。
(3)特别授权立法的“立法权”基于法律、 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
(4)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 时间必须有所限制。
(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 相抵触。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隈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 动。
(二)行政立法的特点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 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具有行政的性质,
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 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 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 事务;
(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 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 理职能。
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 区别:
⑴主体范围不同。行政立法是法律特 别规定的,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能 进行行政立法,但具体行政行为能由 所有相应行政机关实施。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 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 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 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 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 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 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 要表现在:
(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 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 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 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 法程序。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⑴立法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 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 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 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 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 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 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分类
1)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 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 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
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 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 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
⑵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立法 权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 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而行政立 法权则有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 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 关的授权。
⑶立法的内容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 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内容 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 具体管理问题。
2)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 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 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3)最常见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 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行政机 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 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四、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 件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进 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 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 为。从静态方面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 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