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政规范行为第五章(练育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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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① 涉及国家安全; ② 公共安全;
③ 经济宏观调控; ④ 生态环境保护;
⑤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⑥ 其他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特别许可
特别许可是指除符合普通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特别许可的申请条件比普通许可更
为严格,适用范围更窄,它适用于:
① 国有土地、山林、水域、海滩的使用权出让;
② 无线电频率的配置;
③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3.认 可:指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如律师资格认可、医师资格认可、会计资格认可、建筑
企业资质认可等。
4.核 准: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产品和设备是否达到特殊技术标准的判断和确定,一般通过检验、检测或检
中央行政立法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情景:①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 为有立功表现的;④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行政程序
警告、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或执照、责令 停产停业、行政 拘留
刑事诉 讼程序
管制、拘役、有 期徒刑、无期徒 刑和死刑五种主 刑及各种附加刑
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它包含四层意思: 1.处罚依据法定 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3.实施处罚的职权法定 4.处罚程序法定
(三)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国务院决定属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必要的时候,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后, 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行为华政练育强

行政行为华政练育强

行政活动:1.行政行为2.非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1)事实行为(2)非权力性行政行为:a.信息发布b.行政指导+建议(1)行政主体所做的行为(2)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权所为的行为(3)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一、特征:1. 单方性(不经相对人同意;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决定性原因)2.先行性,亦称着公定力(一作出,推定合法有效→基于公益性;抗辩不影响义务履行)3.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a.意志不可改变b.不履行可强制执行&承担法律责任&制裁)1.行政调查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讯的活动。

2.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劝告、建议、鼓励等非权力性的手段,在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之下,要求其为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

3.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4.行政允诺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承诺在相对人完成某种行为后给予奖励或利益的行为。

5.行政活动行政活动是指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实施的具有国家组织管理职能性质的活动。

二、内容、形式、分类1.内容:行政主体对被管理权利义务的处分或法律地位的设定与改变(行政行为之实质)(1)赋予或者限制、剥夺权利(2)科处或免除义务(科处:命令A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免除:针对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之免除表现为行政许可)(3)证明或确立法律地位(eg.房地产登记)2.形式:行政主体表达行政行为内容的外在物质载体口头、书面、动作、其他默示形式:行政主体应当尽量避免默示方式,但是,当行政主体应当表示而没有表示的时候,应当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

3.分类(1)抽象&具体为(2)羁束&自由裁量(3)共同&单独(4)主动&被动(5)要式&略式三、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合法要件1.成立要件:(1)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表明身份)(2)内容(3)形式(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指责之行为→影响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成、变、灭)注意:1.行政行为之效力自成立时 2.成立不意味着合法 3.若成立后,相对人不依法提出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将永远失去对行政行为之抗辩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 行政法规
1.主体、权限、名称、法源地位——略 1.主体、权限、名称、法源地位——略 2.制定程序 2.制定程序 (1)立项 立项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 立项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 计划(国务院法制机构)→ 计划(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批(国务院) (2)起草 由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国务院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 或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或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形成行政法规送审稿 (3)审查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通过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 (4)决定 原则上应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调整范围单一、 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 可以采取传批的方式,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第三编 行政行为法
第五章 行政行为法概述 第六章 行政处理的一般原理 第七章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
第五章 行政行为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 行政事实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 行政行为理论的历史
行政行为理论是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 上特有的理论。以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变化为标志, 其经历了以下两个发展阶段: 1.行政行为单一化时期 1.行政行为单一化时期 (1)行政行为限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的、单方 的、法律行为。 (2)在行政职能单一且限于法律的执行的背景下, 此种理论能实现对行政权进行法律控制的目的,并 且在行政诉讼上也能保证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和有效 性
• 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
1.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1)《宪法》第89条(一):(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 宪法》 89条(一):(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 律,规定行政措施, 律,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宪法》第107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 宪法》 107条第1 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 (3)《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9条(一): 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59条(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 命令 (4)《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61条(一): 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61条(一): (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 (5)《行政诉讼法》第12条:法院不受理对下列事项提 行政诉讼法》 12条:法院不受理对下列事项提 起的诉讼: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参考样本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参考样本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类别青年项目学科分类法学课题名项目负责人XXX负责人所在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填表日期2008年1月31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08年12月修订申请者的承诺:我承诺对本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如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权使用本表所有数据和资料。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表请用计算机如实填写;所用代码请查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

二、封面上方2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其他栏目由申请人用中文填写,其中“学科分类”填写一级学科名称.三、数据表填写和录入参阅《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相关问题可咨询当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四、申请书报送一式5份,其中1份原件,4份复印件.原则上要求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活页夹在申请书内。

各省(区、市)报送当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报送中央党校科研部,在京部属高等院校报送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报送本院科研局,军队系统(含地方军队院校)报送全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5号,邮政编码:100806。

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一、本表数据将全部录入计算机,申请人必须逐项认真如实填写。

填表所用代码以当年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为准.二、表中粗框内一律填写代码,细框内填写中文或数字。

若粗框后有细框,则表示该栏需要同时填写代码和名称,即须在粗框内填代码,在其后的细框内填相应的中文名称。

三、有选择项的直接将所选项的代码填入前方粗框内。

四、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报青年项目必须填写第一推荐人和第二推荐人两栏内容。

五、部分栏目填写说明:课题名称——应准确、简明反映研究内容,最多不超过40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行政法7(行政强制)

行政法7(行政强制)
3对象:范围广泛。 性质:行政性、强制 1.直接强制 (1)分为: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和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
(2)分为:人身强制、财产强制和行为强制
[对人身的强制]
主要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 行政机关,对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接 受有权机关作出的人身处罚,拒不履行法定义 务的相对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 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C、代履行
①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 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代履行(第50条) ; ②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其自 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③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及其他非法方式; ④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 ⑤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 物,可即时代履行(第52条)
3、对行为的强制
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 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 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
2、间接强制
(1)代执行
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发行法律、 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并向义务 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50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 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 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 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 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间接强制
(2)执行罚
又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 务或者不可替代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 务,以迫使其履行强制执行措施。 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 处罚规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法: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 资质的事项;
•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 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 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4)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 依据存在,行政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 而某一次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形式取得相对方财
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
• (1)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反行政行为,征购 属于行政合同行为;
•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 (一)行政征收的内容: • 1.税收征收; • 2.资源费征收,如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 3.建设资金征收,如公路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等; • 4.排污费征收; • 5.管理费征收; • 6.滞纳金征收。 • (二)行政征收的分类: •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 •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 •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
第三节 行政许可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
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 赋予行政相对方 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 权利的行政行为。
• 特征: • (1)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 • (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3)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 (4)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 • (5)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 (6)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

行政法行政行为5(2012)

行政法行政行为5(2012)



注意: A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 B规章以外或以下有可能被申请人申请复议 时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 C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甄别为合法有效的可 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为了规范经营,郑州市物价局出台了《郑州 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要求自2003 年7月1日起,郑州市所有饭店一律启用“新式 菜谱”,在“菜谱”标价签、价目表上必须标明 菜名、规格、主料及主要辅料的重量和价格、质 量、规格,否则,将被视为违法。对规定的内容 和方式没明码标价的,该《办法》中没有罚则, 但市物价局在一份《制止不规范标价行为提醒函》 中称: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问:郑州市物价局发布的《郑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 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位阶如何? 对于因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如何 进行救济?



3、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4、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黑-红-白-口头


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与行政立法 的关系 1.制定主体范围 2.效力大小 3.制定的程序 4.表现形式 5. 监督手段(是否复议)
四、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撤销 (二)行政机关的监督 改变或撤销 1.备案审查制度 2.行政复议制度 (附带 )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依据其做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建议
第三节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
一、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二、 规章的制定程序
34
1、行政法规的名称
1、行政法规的名称和序号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 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 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 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 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 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行政规范行为华政练育强

行政规范行为华政练育强

行政规范行为一、行政规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规范行为的概念所谓行政规范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而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1.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3.行政规范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二)行政规范行为的特征1.行政性2.规范性3.主体的广泛性4.效力的多层次性和持续性二、行政规范行为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制定原则(二)法制统一原则(三)公开原则(四)科学原则三、行政规范行为的分类(一)行政立法1.行政立法的概念动态概念: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静态概念: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

(1)从行为主体看,行政立法是依法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为;(2)从行为的权限和程序看,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立法行为;(3)从行为的表现形式看,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2.行政立法的特点(1)行政性(2)立法性(3)从属性3.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根据行政立法权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立法职权,就其职权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项所进行的行政立法。

其特征表现为:A.职权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是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B.职权立法的权限范围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C.职权立法是自主性立法,具有创制性,无须再由其他法律授权。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所进行的立法。

它又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两类。

A.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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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六、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 行政规定
一、行政规定的概念
二、行政规定的分类
三、行政规定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四、行政规定的制定程序
五、对行政规定的监督
一、行政规定的概念
行政规定,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为
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 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及行政措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华东政法大学 练育强
2013-12
第五章
行政规范行为
行政规范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行政规范行为概述 行政立法 行政规定
第一节 行政规范行为概述
一、行政规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规范行为的分类
三、行政规范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规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谢谢!
根据行政立法的内容及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执行性
立法、创制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 法活动。不能创设新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不得 增减法律、法规的内容。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立法主体根据宪法或有关组织法规定 的职权或特别法律法规的授权,就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事 项而创制新的法律规范的活动。创制性立法以产生新的权利 (权力)和义务(责任)为内容。 补充性立法,是行政机关为了补充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而 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补充性立法一般也需要创设新的权利 (权力)和义务(责任)内容,应当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 授权。
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法规的授
权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所进行的立法。 它又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两类。 (1)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 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授权 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特别授权立法,它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 本应由自身行使的制定或修改某一方面法律的权 力,以专门性决定或者决议的方式授权给最高国 家行政机关,后者依据这一特别授权所进行的立 法。
三、行政立法主体及其权限
(一)国务院
(二)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 属机构 (三)特定的地方政府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立项 (二)起草
(三)听取意见
(四)审查 (五)决定
(六)公布和生效
(七)解释 (八)备案与审查 (九)清理与汇编
二、行政规定的分类
(一)以制定主体为分类标准
1.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制定的行政规定 2.无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制定的行政规定
行政规定的分类
(二)以法律效果为分类标准
1.裁量基准 2.解释基准 3.规范具体化规则 4.指导纲要
5.组织规则
三、行政规定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司法真题(一)
某企业认为,甲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
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政法规相抵触, 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 议: A.国务院 B.国务院法制办 C.甲省政府 D.全国人大常委会
涉及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
月15日通过;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11月16日通过;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 16日通过。
(一)行政规范行为的概念
所谓行政规范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
法定职权和程序,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而 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 行政行为。 1.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3.行政规范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定职权和程 序
行政规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规范行为的特征
1.行政性 2.规范性
3.主体的广泛性
4.效力的多层次性和持续性
二、行政规范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
2.制定行政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规范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制定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科学原则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两者的联系紧密,但同时有着区别:
1.制定主体范围不同 2.效力等级的层次不同 3.规范的内容不同 4.规范制定的程序不同 5.监督手段不同
四、行政规定的制定程序
1.起草
2.协商协调 3.听取意见 4.审核 5.签发
五、对行政规定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行政机关的监督 1.备案审查制度 2.行政复议制度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三、行政立法主体及其权限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五、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六、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动态概念: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
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文件的行为。 静态概念: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 1.从行为主体看,行政立法是依法行使行政立法 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2.从行为的权限和程序看,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 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立法行为; 3.从行为的表现形式看,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 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立法的分类
(二)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主体地位及效力范围的不
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 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
行政立法的分类
(三)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行政立法的特点
1.行政性 2.立法性 3.从属性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权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
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所 规定的行政立法职权,就其职权管理范围内的行 政事项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其特征表现为:(1) 职权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是行政机 关的固有职权;(2)职权立法的权限范围是宪法 和有关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 职权范围;(3)职权立法是自主性立法,具有创 制性,无须再由其他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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