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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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意见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意见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意见随着社会发展,行政执法行为成为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权威和有效性,教育、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因此,对于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也越来越被广泛关注。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执法队伍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前提。

为此,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执法、业务和道德素养,以及专业技能。

同时,要引导和鼓励执法人员对于行业标准、执法规则、行业经验及时学习和总结,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规章制度要建立起完善的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明确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权力、责任等方面,确保行政执法的程序与结果公正与合法。

对于具体行业和领域,可以制定相应的基础性、操作性、指导性的相关规定。

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要加强监督,建立督查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重视执法问责制度建设执法问责制度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重要措施。

该制度应从事前、中、后全过程来进行监督和问责。

在工作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记录制度、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等,并对执法行为进行定期评估和量化考核。

四、科技手段的应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大大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精准性。

在具体实践中,应用科技手段来辅助和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视频监控、电子证据、大数据分析等。

此外,采用信息化手段对于执法行为的执行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对于督促执法规范处理案件具有好处。

五、引入外部权威专家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引入相应的外部权威专家,为行政执法行为评估提供专业及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包括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正确性、行业合规性以及行政效果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引入外部专家的建议和意见也有利于执法人员现场执行任务时避免一些误判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协同和科技智能化进程。

六、合理设置执法机构的权力结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还需要合理地设立执法机构的权力结构,制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其行为。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政府有效地实施立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的工具之一。

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避免因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而带来的法律纠纷
和经济纷争,一般规定:
(一)执法人员必须执行的法律法规,无论行政执法行为是否与
社会风俗习惯相冲突,都不能越轨。

(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和施行行政执法,不得擅自形
成不正当占优。

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独特,因此行政执法有其特殊的
法律标准,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这一标准恪尽职守。

(三)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法规,实行行政执法,严加控制,切实承
担法律责任。

(四)当事人拒绝服从行政执法行为时,行政机关要及时报告有
关管理部门,由其根据事情实际情况决定如何强制执行,但不得采用
暴力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第1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关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年全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近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推荐优秀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年3月至年3月期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重大行政决策案卷。

二、评查方式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和送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推荐参评案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推荐行政许可案卷不少于5宗,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行政处罚案卷不少于5宗,行政决策案卷不少于3宗。

县政府法制办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15宗行政许可案卷、15宗行政处罚案卷和10宗行政决策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三、工作步骤(一)自查自评(年3月3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属于评查范围的案卷逐卷评查打分,并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表》(见附件),于3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二)送卷评查(年4月1日至4月10日):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从一年所办理的案件中挑13宗案卷送县政府法制办评查打分,其中行政处罚案卷5宗、行政许可案卷5宗,行政决策案卷3宗,总数少于送查数的按总数送查。

各部门将确定送查的案卷于4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遴选和报送参评案卷(年4月10日——4月30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对案卷评查打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记分制。

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案卷评查结果对案卷进行遴选,并将遴选的案卷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选。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础保障。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公正化和透明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培训、进修与考核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廉洁和法定性。

第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明确规定执法行为的程序,建立依法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

加强公众参与,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对行政执法当事人的权益给予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划定行政执法的范围和界限。

强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结果的复核和追究制度,防止执法部门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第五,加强行政执法执纪监督。

建立行政执法部门的执纪执法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惩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的申诉和复核机制,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和修正。

第六,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判决的相互监督制度,实现执法与审判的有效衔接和互相制约。

最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法制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建立健全法治政府的机制和体制,为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提供坚实的保障。

总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加强行政执法执纪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等方面进行努力。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指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的活动。

行政执法程序的严格规范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性和具体要求。

一、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的意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是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行政效能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首先,合法、公正的行政执法程序有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严格的执法程序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任意执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规范的执法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能,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和形象。

二、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要求1.明确执法权限和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行使执法权的边界和限制,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合规。

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罚则和处罚幅度,并依法履行听证、告知、听证、申辩等程序,确保被处罚人享有合法权益。

2.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法治素养。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具备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时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冷静,严禁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

3.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可以通过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执法公正。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

4.优化行政执法流程和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优化执法流程和方式,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线上执法,提供便捷的执法服务,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

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创新和协同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加强创新和协同。

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强对新兴领域和新型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不断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创新。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基本手段,因此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围绕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论述。

一、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越权、滥权、违法操作。

要保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必须先确立适用的法律,然后进行充分而有效的调查,通知当事人知情,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强制、限制等特殊措施时,必须确保程序的严格执行。

二、严格保护当事人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有权知道其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和异议。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辩护权和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了解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和依据,也有助于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社会公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听取公众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尊重社会舆论和社会利益。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取证、证据鉴定、行政处罚力度等环节,注重程序规范和行政法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五、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必要的。

监督机制的健全,有助于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

监督机制的健全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总之,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才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规范行政执法

规范行政执法

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的活动。

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规范行政执法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就规范行政执法进行讨论。

首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限制,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限制,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执法项目、执法标准、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促进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再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执法规则和执法标准。

制定和完善执法规则和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具体的要求和操作方法,避免不规范执法的出现,确保执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人性化水平,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最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各方面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密切联系,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综上所述,规范行政执法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高效的基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开执法信息,完善执法规则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

只有通过这些举措,才能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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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由“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变。

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少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对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问题认识有偏差,在本部门执法中热衷于习惯的“人治”方法,认为那样才能快捷。

不重视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的“法治”,认为这样太慢。

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是这样演变的,以前是口头罚,即对违法行为人,仅仅凭一张嘴,说罚多少就罚多少,态度好了少交点,否则加倍罚;进一步的时候是变为一张纸,即填个处罚决定丢下就要钱;再进一步发展为两张纸,即一张处罚决定,一张送达回证。

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这几年,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及程序公正的意义行政执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及法定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

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法定性。

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

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

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

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

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

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

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程序正当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但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权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用科学公正的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予以控制,这就使该原则由司法领域被引入行政领域。

我国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为开端,日益重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程序正当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

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实体公正是行为追求的目标,并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并以实体公正为依归。

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空话。

实体与程序不可分割、互为条件。

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于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可以保障实体法的贯彻实施。

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但要有实体法,而且必须有程序法。

因为程序法是规定怎样执行和按照什么步骤执行实体法的执法规范,它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这是各法律体系中程序法的共同作用。

二是可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明确地把违反法定程序列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

行政处罚法也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作了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第3 条第2 款).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才有保障。

在实践中,执法不公或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缺乏执法程序或违背了行政执法程序。

三是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他们的很多权益是通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来实现的。

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通过佩带公务标志或出示证件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身份,使相对人能够辨认真假;再如,处罚相对人后,及时告知其寻求救济的途径等。

另外,有了明确和公开的法定程序,还可以给行政相对人实现其合法权益带来一些方便。

例如,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避免一些无效劳动。

四是可以加强廉正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因法定程序是公开的,它使得行政相对人可以及时了解行政执法工作,便于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所以,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武断和专横,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正建设。

此外,执法程序的法制化,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执法人员素质上的差异而出现的工作拖拉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法定执法程序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在一般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能力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较弱,双方处于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时候,相对人可以得到的救济多数是事后救济,而有些权利一旦被侵害,就难以恢复原状。

因此,应当预先设定公正的法律程序,赋予相对人一定的防卫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质证权、要求回避权等,并使行政权的行使具备公正的程序,这样可以让行政执法的每一环节都受到程序约束,从而充分保障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法程序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定程序行政。

行政处罚现状导致处罚程序存在较多问题。

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提到的程序对案卷进行审查的话,目前有相当数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错误甚至是无效的,但事实上针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很少,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当事人不敢告,一些当事人怕被“穿小鞋”而不敢告;二是当事人不愿告,时间对当事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他们也不会提起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这会浪费大量的时间,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以争取早日完结以减少损失。

正是这一现象使不少执法人员不重视行政处罚程序而只重视结果,只要罚款执行了,不管是不是依据了法定程序;有的执法人员甚至先执行完罚款后再补办行政处罚的程序:“反正当事人是不会告我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内容及注意事项每一项执法工作都有一定的程序,各程序之间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有些是相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行政执法。

(一)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处罚。

相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来说,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比较成熟且规范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统一的、明确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执法程序的法律。

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内,各部门条线上出台的专门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都作了更为明确、更为细致的规定。

行政处罚大的原则按《行政处罚法》执行,在执条线上的程序规定时,不得与前者相抵触。

《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特别是《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由此可见程序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的重要性。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该程序适用于行政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亮证。

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调查。

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三)告知。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决定。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行。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当事人自行申请当场缴纳。

当场收缴后2日内交行政机关。

(六)备案。

执法人员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环节较多,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相同点:1 、告知身份。

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

有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愿出示有效证件。

有人更是认为只要着装执法,就可以免除这一手续,比如在当事人要求民警出示有效证件时,有的民警居然“义正辞严”地拒绝了当事人的合法要求。

注意:现场笔录或初次笔录中应写明执法证号。

(诽谤案例)2 、立案。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或有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以立案。

注意:(1)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由有关领导批准。

办案部门领导应签署意见并签名。

有的只签名不签意见。

(2)应依法立案。

某单位接到举报后对明显的违法行为不立案,只作了一个说明。

有的卷宗反映不案件线索的来源,立案表中表述不清。

(3)避免立案与调查顺序颠倒。

立案是案件查处的前提,只有经过正式的程序申请立案并报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才获得了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

而我们不少执法人员经常是调查取证完毕后才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负责人批准,这是错误的,严格来说,这甚至是无效的。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不破不立”、先破案后立案现象时有发生。

3 、调查。

为了搞清案情,充分掌握定案处理的根据,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询问,查帐,查阅档案,调查等合法手段取得行政相对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立案后,负责人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通过一切合法的手段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注意:(1)调查取证手段合法性。

有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对发现的任何证据都强行带走,并认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这其实违反了调查取证的程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正是为避免这样的现象,有关法律法规对调查过程中搜集证据规定了程序的限定,对一些物证可以通过抽样取证及证据登记保存等程序收集,而不是强行带走。

某单位对查获的16箱药品进行现场收缴而不是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物证的应在7日内依法处理,有的保存后就无下文。

有的抽样检验只检验一个品种,处罚时却认定两个品种违法。

有的抽样没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2)笔录制作应规范。

有的笔录没有结束语,当事人签名与笔录结束部分空白部分太多。

有的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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