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合集下载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为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石家庄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是本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按照市城管委提出的“化解执法矛盾、构建和谐城管”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形象好、业务强”的城管执法队伍。

第二章语言规范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四条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五条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与当事人交流困难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或方式。

第六条要善用语言技巧,注意对语气、语态的把握,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七条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侮辱漫骂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克制,耐心劝导,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第三章举止规范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第十一条徒步巡查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姿、走姿,威严有序;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应当穿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着制式服装入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会议进行中要遵守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

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三条进入会议室后应脱帽,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四章仪容规范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男性不得留长发、蓄胡。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品第五章着装规范第十七条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城管制服。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5篇)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5篇)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5篇)第一篇: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精选】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精选】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上级领导视察、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讨,要热情迎、送,尽可能办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按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队员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大队部备案;一天以上的,报大队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大队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与上级规定有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大队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整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与文明用语

(整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与文明用语

当好“八员”市容的维护员;规章的讲解员;交通的协管员;群众的引导员;政策的宣传员;一线的战斗员;商户的服务员;社会的帮扶员。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宿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所有队员。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值班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征服。

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

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

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

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着执法工作服时,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者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坐,遵守会场秩序,散会挨次退场。

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者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者衣橱内。

不许酒后执勤、驾车,不许着制式服装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相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不许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温和。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进入领导、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内容(完整版)

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内容(完整版)

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内容(完整版)1、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2、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3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2)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3)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4)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5、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7、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8、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9、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10、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全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协管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四条以“为民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为城管文明执法共识第五条严格遵循“爱国守法、文明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第六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确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增强自身道德修养。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试依法取得XX省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协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和管理技能~经培训考试取得城市管理资格。

没有取得城市管理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教育、引导、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章着装规范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正确、规范使用帽徽、肩章、领章、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十一条着春秋装、冬装时应佩戴硬肩章,着春秋装时应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夏装时应佩戴软肩章。

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前~胸徽佩戴于制服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制服左上臂处。

领花缀钉在春秋装、冬装衣领上~凤头朝上~凤尾朝下~凤身朝向领头外角~五角星下方两角应与对应边平行且距离2厘米。

徐州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徐州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徐州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树立百姓城管理念。

把践行百姓城管理念作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切实尊重管理相对人,实施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管,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对管理相对人多宣传、多引导、多说服,坚决杜绝任性作为和违法作为。

各单位要以强化宗旨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题,建立常态长效的教育管理制度。

严肃严格执法纪律严禁无执法资格从事执法工作;严禁非法查封、扣押、处置相对人物品、设施;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威胁、辱骂、殴打相对人;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拆分行政处罚案件、编造虚假行政处罚案件;严格遵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于符合从重处罚的,不得擅自降低行政处罚标准。

协管人员要在执法人员的带领下从事宣传引导、协助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事务。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三)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