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十不准
关于整治代理保险、基金、理财不规范经营有关事项通知业务通知21号

松邮银业[2012]21号关于整治代理保险、基金、理财等业务不规范经营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县行、各代理业务局、全区各支行(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监管部门指示精神,按照集团公司、省邮政公司和省分行整治不规范经营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行下发的关于整治不规范经营的实施方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47号)等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保险业务,基金业务、人民币理财业务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我行实际情况,特提出要求如下:一、保险业务1.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网点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对外公示,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网点或许可证过期尚未补办的网点不得办理保险业务。
2.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营业员不得宣传、销售、办理保险业务。
严格执行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为了进一步规范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我行将严格手续费管理制度,对账外账要严格清理,保险公司不得与营业网点人员私自达成关于手续费的任何相关协议,网点人员不得以现金、礼品等任何方式收取除行内手续费之外的非法利益,如有发生,立即停办该家保险公司业务并对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4.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机构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合规宣传和信息披露,不得自行印制宣传材料,所有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提供。
不得向客户发放任何礼品,现金等发展保险业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严禁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邮储银行网点进行客户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如有发生,立即停办该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6.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网点只能代理三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如超过三家必须取得银监局的报备资格,否则视为违规销售,停办相关保险公司业务。
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黑保监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黑保监发〔2018〕41号佳木斯保监分局、辖内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分行,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城商行(哈尔滨、大庆)分行,各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黑龙江省联社,哈尔滨各村镇银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整治银行保险代理渠道市场销售误导、销售假保单、捆绑销售、司法案件频发等市场乱象,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银保专管员行为(一)保险公司不得派驻人员在银行网点内进行销售,不得在银行网点内从事与产品销售有关的任何活动。
银保专管员只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协助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和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二)保险公司应完善银保专管员与银行网点对接流程,银保专管员发生离职或变更等情况应及时主动书面告知银行网点,共同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二、加强商业银行的销售人员管理(三)商业银行只能允许本营业网点内取得代理资质的销售人员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
(四)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内从事任何产品宣传推介、咨询、销售等活动。
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实务规程点析

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实务规程点析
王兰滨
【期刊名称】《黑龙江金融》
【年(卷),期】2003(000)007
【总页数】2页(P53-54)
【作者】王兰滨
【作者单位】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4
【相关文献】
1.JJG(YD)026—94《邮用电子秤计量检定规程》的学习与使用体会 [J], 殷卫宁
2.规范银保合作,打击销售误导,促进银保发展方式转变——中国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答记者问 [J], 梁慧轩
3.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风险简析 [J], 霍冰
4.巧做点铜变“银”、点“银”变“金”实验 [J], 蒯世定
5.农行南郑支行发展代理保险业务培育利润增长点 [J], 张晓宏;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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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兼
业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黑保监发[2011]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07
【实施日期】2011.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保监发〔2011〕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省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江省邮政公司:
近年来,我省保险兼业代理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在扩大保险覆盖面,服务社会公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无《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仍代理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
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代理保险业务的。
(二)《许可证》已到期未及时更换的。
(三)其他违反保险兼业代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时间安排。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当按照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私自销售非本行准入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非法Hale Waihona Puke 段套取客户保费。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的处罚。待营业机构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后,重新进行准入申请。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
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公告[2012]1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
(保监公告〔2012〕13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投保人选择通过银行、邮政网点购买人身保险产品。
这种方式能够使投保人较为便利地购买到满足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但是,由于部分银行、邮政网点的保险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介绍和解释不充分,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了解不够,也陆续发生了多起投诉和退保纠纷事件。
为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银行、邮政网点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核实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保险产品
通过银行、邮政网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都具有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部分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功能。
为避免您错误地将保险产品当作银行储蓄、理财产品,请您
在购买之前核实销售人员向您推荐的产品是否为保险产品。
请您尤其要注意部分销售人员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问题。
二、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特点
请您不要将销售人员向您出示的保险产品的广告等宣传资料视同为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购买。
黑龙江邮政代理金融网点从业人员合规承诺书

黑龙江邮政代理金融网点
从业人员合规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学习邮政代理金融网点各项规章制度,深知合法、合规办理金融业务重要性,为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承担起企业安全发展责任,我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行纪行规,增强法制观念,在任何情况下不做违法、违纪、违规之事。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办理业务,遵守金融业务“十条禁令”,确保自己经办的每一笔业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增强互相监督、防犯案件意识。
不以感情、习惯代替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举报暂行办法》要求进行监督、举报,积极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四、自觉接受、主动配合上级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和相关要求认真整改,不断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屡查屡犯问题发生。
五、认真学习本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职业操守。
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企业处理。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以下是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2. 保持诚信: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保持诚信,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不得从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 保护消费者权益: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并提供明确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款。
4. 公平竞争: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实施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垄断市场、串通行业。
5. 客户隐私保护: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滥用客户信息。
6. 客户咨询和投诉处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设立有效的客户咨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解答客户疑问,处理客户投诉。
7. 提升员工素质: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8. 自律监督和处罚: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定期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是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一些主要内容,旨在规范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升行业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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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十不准
一、不准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不完全比较,禁止把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解释为银行产品,或与储蓄、国债等进行片面比较。
禁止出现类似“存款赠送保险”等误导客户的经营行为。
二、不准隐瞒保险产品费用扣除、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等事项,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并提示投资风险。
禁止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它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
三、不准代填投保单,禁止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或保单回执等上面签字。
每一笔保险业务的客户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应由客户亲笔确认《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并填写“本人已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特别提示》,同意购买邮储银行代销的XX公司XX保险产品”相关内容。
四、不准保险公司人员在网点直接对客户进行保险宣传。
五、不准三证(金融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不全开办代理保险业务。
六、不准地市、县邮政局和地市、县分支行单独签署
合作协议及竞赛方案,各地市邮政局和地市分行必须执行
省公司、省行与保险公司统一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
七、不准手工出单和系统外出单,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必须全部在代理保险系统内实现。
八、不准以单位和个人名义向合作公司索要手续费协议以外的各种费用、包括礼品、旅游等其它任何不正当费用,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九、不准截留手续费收入,对于业务推动激励必须规范列支发放,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决杜绝小金库。
十、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客户的投诉,要善意接受群众监督,任何部门及经办人员发生重大问题不得隐瞒。
对于违反以上“十不准”的邮政局、分支行,省邮政公司及省分行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置:一是有轻微违规事项,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二是有一般违规事项,在内部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三是违规事项严重的,停办业务并处罚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