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26•【字号】•【施行日期】1992.08.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1992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合法、适当、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执行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遵守情况;(四)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将本机关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以下称委托执法)。
但法定应当由本级机关行使的职权除外。
委托执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二)被委托组织或者个人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三)由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政府各部门委托执法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5篇)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5篇)第一篇: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XX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1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着装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XX局着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穿着制服~并正确佩戴由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
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
【精选】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在上级领导视察、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讨,要热情迎、送,尽可能办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按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队员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大队部备案;一天以上的,报大队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大队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与上级规定有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大队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
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
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
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头发整洁,不染彩发。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
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
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
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
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
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
严格执行禁酒令。
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
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
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
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
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行为规范与法律规定

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行为规范与法律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作为一支重要的工作力量,承担着维护城市秩序和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他们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建立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规定。
二、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行为规范1. 依法履行职责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和透明。
2. 服务市民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秉持为市民服务的原则,做到文明执法、友善执法。
他们应当尊重市民权益,与市民进行良好的沟通,解答市民的疑问,为市民提供帮助和指导。
3. 执法纪律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他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索贿受贿,不得任意扣押或擅自处罚市民。
4. 保护个人隐私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要遵守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
他们应当尊重市民的隐私权,不得擅自进入市民的住宅或私人空间,不得非法获取市民的个人信息。
5. 学习与提升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他们应当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社会发展动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法律规定1. 行政执法法该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3. 公务员法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通常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也受到《公务员法》的规范和约束。
4. 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些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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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石家庄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是本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按照市城管委提出的“化解执法矛盾、构建和谐城管”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形象好、业务强”的城管执法队伍。
第二章语言规范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四条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五条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与当事人交流困难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或方式。
第六条要善用语言技巧,注意对语气、语态的把握,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七条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侮辱漫骂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克制,耐心劝导,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第三章举止规范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第十一条徒步巡查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姿、走姿,威严有序;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应当穿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着制式服装入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会议进行中要遵守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
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三条进入会议室后应脱帽,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四章仪容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男性不得留长发、蓄胡。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品
第五章着装规范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城管制服。
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服。
第十八条协管人员着装时必须具有明显的、能够区分其身份特征的标识。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二十条着春秋装、冬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
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处。
第二十一条戴大檐帽时,男城管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城管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
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二十二条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扣好衣扣。
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第二十三条女城管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酌情着便装。
第二十四条辞职、退休,以及调离城管执法队伍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制服肩章标识、标志标牌等一律上交。
第二十五条未经市城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制服样试。
第六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二十七条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上街执法时,应配备移动影像监控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像,作为证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在先”的原则,严禁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以罚代管。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违法的事实和理由,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由市法制办、市城管委规定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时,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规定的额度内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
严禁将案件金额进行分解,规避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与被处罚人私下接触。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结束后,负责该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有关证据和相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本单位法制机构存档。
第三十八条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相对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第三十九条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执法中遇有个别人员粗暴抗法时,要头脑冷静,不急不躁,及时将情况向所在大队(中队)负责人反映。
情况严重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
第四十二条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
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第七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城管委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城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十四条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搞好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纠察登记制度。
市城管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出评价。
第四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经查实后,在考核中对所在单位进行扣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